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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

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

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

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

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编制本(原件);

4、工资表审批花名册(原件);

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参保人员年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即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三)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平安计划”加快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7]288号)精神,需要填报《宝鸡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5、《宝鸡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2-4)。

第六条经办机构自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后,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主要经营范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

未通过参保审核的,经办机构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

第七条用人单位人员有增减变化时,需及时申报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根据其填报的《宝鸡市工伤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5)及相关资料,为其办理补缴申报手续,工伤待遇从参保的次日起享受。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15日内持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到经办机构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6),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保险费清缴完毕后,向其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7)办理注销登记。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注销登记的有关情况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基数核定、费率核定、缴费核定、缴费结算、欠费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基数核定

第十条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2、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3、《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15天内审核完毕,并确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核定当期缴费基数,生成《宝鸡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汇总表》(表3-1),由用人单位确认盖章并附《宝鸡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表3-2)一并交回存档。

第十二条审核缴费基数时,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情况的,经办机构应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补足缴费的,转交稽核部门进行核查并责令补足。

第二节费率核定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现行标准为《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核定其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的规定,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表3-3)确定用人单位浮动前后的缴费费率,并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表3-4)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表3-5)。

第三节缴费核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到参保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本月缴费申报手续,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定缴费金额,以及补缴金额、滞纳金,核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

第十六条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中标价)的2‰计算缴费额并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建筑施工项目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6),建筑施工企业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核定加收的用人单位滞纳金,根据用人单位应缴起始时间,以及应补缴金额予以核定,将滞纳金金额计入用人单位应缴总额。

第四节缴费结算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宝鸡市工伤保险企业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7)、《宝鸡市工伤保险事业单位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8)、《宝鸡市工伤保险建筑施工项目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6)中核定的本期应缴金额,通过转账或者银行缴纳现金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财务部门对账无误后,开具《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向申报后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出《宝鸡市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9)。

第五节欠费管理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用人单位欠费情况,生成《宝鸡市工伤保险费还欠通知单》(表3-10),通知用人单位偿还欠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欠费的,经办机构会同稽核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一〇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因筹资困难,无法足额偿还欠费的用人单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经办机构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还欠协议(以下简称“还欠协议”)。

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还欠协议: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还欠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还欠协议;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还欠协议。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经办机构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转交财务部门按规定提请核销处理。

破产单位清算时应预留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报案登记、事故勘察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案登记,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事故登记表》(表4-1),经办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书面登记。

县(区)用人单位发生2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县(区)经办机构接到报案登记后应立即上报市级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事故勘察,各经办机构协助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经行政部门授权负责对各自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现场勘察。

事故勘察按照《宝鸡市工伤事故勘察办法》(宝市劳社发[2007]320号)执行。

第五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包括协议管理、工伤医疗管理、工伤康复管理、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协议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监督考核、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补充或终止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建立沟通机制,掌握工伤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情况,并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与培训。

工伤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经办机构从本辖区内选择一至两家医院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定点资格确定,确定后由各县(区)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协议医疗机构,报市经办处备案。

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境内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市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协议医疗机构的协议签订与考核管理,并对县区医疗机构监督监控,协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工伤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机构名单,由市级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对协议机构进行监督监控,定期考核通报。

如严重违反协议,协议双方均可单方解除协议。

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通知另一方,并协助做好已收治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服务并按规定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

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到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科填写《宝鸡市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表5-1)办理医疗登记手续。

医疗终结,凭《宝鸡市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在事故发生地的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九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二级以上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填报《宝鸡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表5-2),并经过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或住院诊疗时,协议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目录”)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住院治疗的(包括首次住院继续治疗、二次住院、旧伤复发),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表5-3),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治疗理由及治疗项目,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机构就医。

医疗费用可由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县(区)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伤在市区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协议机构与市级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因工伤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应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定期门诊医疗审批表》(表5-4)将使用的药品(材料)规格及用药剂量,按年度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如所使用的药品(材料)名称、规格及用药剂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参保地经办机构重新审批。

门诊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垫付,按季度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5-5),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理由,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转往统筹地区外的医疗机构就治。

转院一般应该由低等级医疗机构转向高等级医疗机构。

情况紧急需转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经办机构,并在转出后3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

在市区内协议医疗机构转院的,不办理相互转院手续,但转院应由低等级协议医疗机构转向高等级协议医疗机构;在县(区)参保的,由县(区)经办机构批准可转入市内协议医疗机构诊治;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的应从严控制,只限于转出协议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需的医疗设施或对应的治疗手段。

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经办机构应鼓励其进行康复治疗,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协议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5-6),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批。

康复费用由协议机构与市级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六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协议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同意,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结束后,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做出最终评价,制定社会康复方案,提供残疾适应指导、家庭康复指导等。

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确认后需要配置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表5-7),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后到指定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表5-7),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后到指定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实行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管理制度,限额内费用由市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超出限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承担。

第三十九条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建立产品质量承诺和跟踪服务制度。

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及《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依据。

第六章工伤待遇审核

工伤待遇审核包括医疗(康复)待遇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小额工伤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确认领取工伤待遇资格。

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审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出规定时限的,不支付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丧失按月领取长期待遇资格,并与待遇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三方签订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协议报市经办机构审批,方可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三条每月1-15日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在县(区)参保的,工伤职工医疗费每人每次花费在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由县(区)经办机构审批支付;医疗费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和工亡待遇,先由县(区)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审批。

资料齐全的待遇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一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1)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费发票(原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5、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

/6、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7、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表5-1);

8、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5-5);

9、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5-2);

10、工伤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包括首次住院继续治疗、二次住院、旧伤复发),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5-3);

11、工伤职工经批准长期门诊治疗的,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保险定期门诊医疗审批表》(表5-4);

12、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5-6);

13、单位账号信息(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审核医疗(康复)费的内容包括:

1、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

2、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规定;

3、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应推行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直接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宝鸡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表5-3)、社会保障卡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就诊医疗(康复)费用明细,经办机构根据规定应对药品明细、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病程记录及医疗(康复)票据等进行网上审核。

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1)和《宝鸡市工伤职工医疗费审批表》(表6-2),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第二节伤残待遇审核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报伤残待遇,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1),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还需提供: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财务支付凭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账号信息(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第五十条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经办机构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经办机构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伤残待遇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1),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第三节工亡待遇审核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工亡待遇,填写《宝鸡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3)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2、工亡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职工死亡注销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4、单位账号信息(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第五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经办机构根据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填写《宝鸡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3),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第五十三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经办机构应在第4个月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经办机构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生活有困难的,经近亲属申请,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先进行核定,宣告死亡后核定其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第五十五条经办机构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缴费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缴费工资。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填写《宝鸡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10),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第四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五十六条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节小额工伤待遇审核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五十九条经办机构查看受伤职工的伤情,确认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

第六十条经办机构审核证人证言材料时,应查看材料中证言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签名和加盖手印是否齐全。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小额工伤待遇,填写《宝鸡市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请表》(表6-4),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2、证人证言(二人以上);

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费发票(原件);

5、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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