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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发展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保险业发展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一、当前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社会根源

  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快速发展。

2005年,全国保费收入已达亿元,同比增长14%。

截止2005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亿元,比年初增加了亿元。

①然而,保险业的诚信状况却令人堪忧。

2005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并对其进行了点评,在这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保险条款就占了两项。

2005年10月11日,《中国青年报》以“577份保险公司合同隐含‘坑人’条款2100多”②为题,报道了浙江省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在此,我们姑且不论这些条款是否真是“不平等格式条款”或“坑人”条款,这起码说明保险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诚信形象绝对不容乐观。

  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既体现于保险中介者,又体现于保险供求双方,其主要表现:

设计保险条款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在保险标的出险或被保险人索赔时逃避保险责任;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侵害被保险人权益;借助政府机构等部门的行政权力,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通过协议或借助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些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保险代理人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

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是:

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伪造索赔单证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增大保险人理赔的成本等。

  诚信行为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文化、经济、法律等制度基础,同样,中国保险业诚信的缺失也是历史发展进程中某些不足和缺位累积而成的,与传统文化的局限性、产权不明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等密不可分。

  1.传统文化的局限性。

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传统文化既有强调诚实守信的积极意义,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

例如,儒家的伦理思想一方面倡导诚信,认为“民无信不立”,诚信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隐含着愚民的思想和主张,带有政治伦理的色彩,主要是“地位卑微者”对“地位尊贵者”单向而特殊的诚信。

中国传统文化中单向而特殊的儒家伦理及个别主义的宗族伦理观,长期主导并影响着社会诚信观念的形成,这是与市场经济下双向甚至多向的超亲缘的普遍性信用精神不一致的,是对诚信理念扩展的限制。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适应的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发育。

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导致众多经济规则的变动,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然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一过程难免带来行为的偏差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由此引起信用的社会文化、经济及法律基础的重构。

在此背景下,保险运行规则的形成以及诚信制度的构建,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从认识到适应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也就难免出现保险业及其市场主体的诚信缺失问题。

  2.产权不明晰。

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在于合理的产权制度。

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

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往往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

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无恒产者无恒心。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成为了诱发保险企业短期行为、失信行为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用博弈论的观点分析保险行为,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

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

  3.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诚信制度的建设,离不开保险经营机构自身的规范管理。

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及保险代理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时,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就会失控,进而危及到保险业的信誉度。

  4.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及约束机制软化,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的人性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可能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构建以诚信为本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中国的传统文化及伦理观念中有不少诚信思想,体现出诚信对国家、社会、事业乃至个人的重要意义。

孔子在《论语》中提出“民无信不立”,认为“信”对国家和社会而言,是比“食”和“兵”更为重要的前提条件。

而且,在我国古代,往往“仁”包含了“信”,“礼”则体现出对“信”等概念的制度规范。

老子的信用观是:

“轻诺必寡信”。

庄子认为:

“真者,精诚之至也。

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韩非子说:

“巧诈不如拙诚”;“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

韩非子既强调了诚信的重要性,又诠释了信用与法的关系。

墨子亦言:

“言不信者行不果”。

纵观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等的言论及思想,尽管对“诚”的解释有其阶级性的内容,但也赋有民族性的精华,其积极意义是成就道德人格、造就良善人伦所不可或缺的。

而且他们都肯定了“信”的治人、治国、治世之功。

正是由于诚信之德在整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历代思想家都在不断地挖掘和提升它,统治者也在不断地弘扬和强化它,使之居于社会道德的主导地位;在社会心理层面,崇尚明礼诚信逐步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内化为我们民族的一种精神特质,这就使诚信之德在中国社会实际上成为维系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准则。

  中国传统文化中积极意义上的诚信思想,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诚信应该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之本。

诚信是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信誉是企业的生命。

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只有诚信才能为保险公司及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了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

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后可能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难以准确地理解,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推进诚信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构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保险诚信的制度推进

  1.明晰产权制度。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明晰的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需要通过明晰产权,推动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推动股份制保险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保险公司为求得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诚实守信。

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保险诚信的基础。

  2.完善诚信法律制度。

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强化失信者的惩戒机制,才能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

  3.健全保险监管及失信惩戒机制。

中国保监会作为政府实施保险监管职责的主体,在整个保险业的诚信制度建设中,既要通过自身的诚信起表率作用,又要充分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治理保险机构及个人的诚信缺失行为。

应从法律约束、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失信惩戒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用评级制度的科学化应该以完整的信用记录为基础。

应该探索制定保险业的诚信手册和信用标准体系,量化诚信标准,为进行信用评估、规范诚信行为提供指南。

逐步开展保险业界的企业及个人诚信的评级工作,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分类。

提高保险诚信信息的透明度,扩大保险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将保险公司的基本背景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受表彰及处罚的情况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险从业人员及保险消费者的信用档案。

应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培养信用评估师,成立评估中介机构,参照国外建立社会公共征信系统和民营征信系统的做法,建立信用评估体系,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

  保险诚信的道德建设

  1.规范构建。

黑格尔认为,“德”作为人的第二天性,是“伦理上的造诣”。

一个人究竟应当做什么,只有在伦理实体中才能被规定。

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道德建设,首先需要构建一套诚信道德规范,使保险市场行为主体明了符合保险发展要求的诚信行为是什么,应该怎么做,等等,使市场行为主体的保险行为有德可依。

目前我国正经历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顺应这一变化,要使传统文化中单向而特殊的儒家伦理及个别主义的宗族伦理观,扩展为与市场经济下双向甚至多向的超亲缘的普遍性信用精神相适应的诚信理念,使传统“诚信”普及为对规则的尊重和诺守。

从总体上讲,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道德规范应该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具有保险特色的诚信道德体系。

  2.教育内化。

保险业应高度重视诚信的教育与宣传,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诚信教育宣传体系,培育诚信理念,使以道德为支撑的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业氛围及社会氛围,为保险诚信行为奠定思想基础。

在保险机构的培训中,应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市场主体明了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使诚信行为具有可操作性;应利用各种教育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保险企业及从业人员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加强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内化为保险市场行为主体的意志品质和精神气质。

  3.实践养成。

道德品质不仅是主观意识范畴,而且是实践范畴。

③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保险诚信,在实践中才能真正体现和提升。

没有保险诚信的道德实践,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保险诚信的道德主体。

加强保险诚信的道德建设,必须积极推进保险诚信的道德实践。

在市场经济中,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

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

市场经济与诚信道德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联系,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树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伦理道德理念,重新认识企业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诺守诚信,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践中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注释:

  ①吴定富: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型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保险研究》,2006年第1期,第5页。

  ②沈雁、吕律、董碧水:

《浙江省工商局通报审查结果577份保险公司合同隐含“坑人”条款2100多》,《中国青年报》,2005年10月11日。

  ③李玉琴《经济诚信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内容摘要]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诚信状况却令人堪忧,诚信缺失已成为保险业不容回避的严峻挑战。

本文将保险学与经济学、伦理学相结合,探索了市场经济中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下的保险诚信问题,认为构建以诚信为本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对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业;伦理;诚信;制度保险业发展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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