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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法规标题】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2年12月22日

∙【生效时间】1993年07月01日

∙【全  文】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1992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农业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及隶属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农业企业以及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属的单独核算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参照制度设计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主管财政机关、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

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

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6        应收家庭农场款

   9        118        内部往来

   10       119        其他应收款

   11       121        材料采购

   12       123        原材料

   13       128        农用材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1        材料成本差异

   16       132        在途商品

   17       133        库存商品

   18       134        商品进销差价

   19       136        幼畜及育肥畜

   20       137        产成品

   21       139        待摊费用

   22       141        长期投资

   23       151        固定资产

   24       155        累计折旧

   25       156        固定资产清理

   26       159        在建工程

   27       161        无形资产

   28       171        递延资产

   29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0 

201        短期借款

   31       202        应付票据

   32       203        应付帐款

   33       204        应付家庭农场款

   34       205        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

   35       206        专项应付款

   36       209        其他应付款

   37       211        应付工资

   38       214        应付福利费

   39       221        应交税金

   40       222        应交包干利润

   41       223        应付利润

   42       229        其他应交款

   43       231        预提费用

   44       241        长期借款

   45       251        应付债券

   46       26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47       301        实收资本

   48       311        资本公积

   49       313        盈余公积

   50       321        本年利润

   51       322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52       401        农业生产成本

   53       411        工业生产成本

   54       421        运输成本

   55       431        施工成本

   56       441        辅助生产成本

   57       450        制造费用

                      五、损益类

   58       501        营业收入

   59       502        营业成本

   60       503        营业费用

   61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2       511        其他业务收入

   63       512        其他业务支出

   64       521        管理费用

   65       522        财务费用

   66       531        投资收益

   67       541        营业外收入

   68       542        营业外支出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企业内部所属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的,企业可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单独核算单位可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增设“备用金”科目。

  4.预收、预付帐款较多的企业,可增设“预收帐款”科目和“预付帐款”科目。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

  6.有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货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7.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增设“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8.企业如发行1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企业可将“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分为“农业生产成本”、“林业生产成本”、“畜牧业生产成本”、“渔业生产成本”、“副业生产成本”、“机械作业成本”等6个科目。

  10.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帐面余额,并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四、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贷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增加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

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的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以及企业收到的以工代赈购货券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并立采购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材料采购”、“在途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采购”、“在途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有关凭证,借记“材料采购”、“在途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

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收到以上工代赈购货券,借记本科目(以工代赈购货券),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以工代赈购货券用于专项工程,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以及企业收到的以工代赈购货券,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以工代赈购货券”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

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收到发放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营业收入”等科目。

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竞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货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或材料,提供劳务或服务,以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服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

  预收货款,预收接受劳务、服务单位款,以及预收工程款等预收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经营收入发生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发生预收货款,预收接受劳务、服务单位款,以及预收工程款等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三、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

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应收帐款单位及预收帐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4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16号科目 应收家庭农场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暂付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

  1.企业有偿提供给家庭农场的原材料、农用材料,价款未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农用材料”等科目。

收回价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的辅助生产单位、机械作业单位为家庭农场提供的机耕、水电等服务,机耕费、水电费未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成本”、“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企业将固定资产转售给家庭农场,价款未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企业按合同规定应向家庭农场收取的利润、管理费、福利费以及劳动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科目。

收到上交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管理费用”和“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家庭农场名称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收回的应收家庭农场款。

  第118号科目 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所属单位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各个单独核算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

  二、发生内部往来业务时,应填制“内部往来记帐通知单”,送交对方,经对方核实后,及时记帐并签回回执单。

企业应及时核对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更正。

  内部单位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帐。

  四、企业在汇编或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发生的内部往来款项相互抵销。

如存在未达帐项,应将未达帐项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帐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家庭农场款、内部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

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应直接在“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三、本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材料,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2.材料已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等科目。

  3.企业已经预付货款的材料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材料运回企业,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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