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三定工作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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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三定工作指导意见
信用社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三定”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现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下同)及基层信用社机构、岗位、人员编制的科学合理设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金融企业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机构、岗位,以岗择人,强化岗位管理,实现优胜劣汰。
通过“三定”,解决长期存在的员工身份、劳动关系繁杂和冗员过多的问题,使岗位职责得到明晰、员工素质得到提高、运行效率得到增强,为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同工同酬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三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经营管理水平、业务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及岗位,并以此作为确定人员编制的基本依据。
解决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冗员过多的问题,提高运行效率。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即考虑历史因素,又照顾到目前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各类身份且符合条件的员工同等上岗的机会。
(三)引进竞争机制的原则。
坚持“四公”原则,全面实行竞聘上岗,实行优胜劣汰,实现职得其才、才得其用、能岗匹配。
(四)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定”工作涉及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必须在法律、政策框架内严密操作,不能一蹴而就,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操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部门、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严密操作程序。
要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尊重民意,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大局稳定。
三、“三定”的主要内容
(一)县级联社机关
县级联社机关机构、岗位设置及编制确定应本着有利于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指导基层信用社工作的原则进行。
1、内设机构
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为“四部一室一局一中心”,即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综合业务部、监察保卫部(下设护卫队)、办公室、稽查支局、网络中心。
规模较大的市区联社根据需要,经上级联社批准,报省联社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内设机构1~2个。
2、岗位设置
内设机构设部门经理(主任)1名,规模较大的市区联社根据岗位需要,可增设部门副经理(副主任)1名。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为4职的,其中1名副职须兼任部门经理(主任)。
稽查支局局长由县级联社副职兼任,原则上每4~6个网点设1名专职稽查员。
设立护卫队的,监察保卫部可设1名副经理,兼护卫队队长。
其他业务、非业务岗位的设置由县级联社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3、人员编制
机关总编制数量(含非业务岗位人员)按照辖内机构设置和管理半径等情况存在的差异,区别对待。
辖内独立核算单位(含营业部、信用社及相当于信用社职能的分社,下同)数量在15个以上的,机关编制不超过30人;辖内独立核算单位数量在12~15个的,机关编制不超过27人;辖内独立核算单位数量在12个以下的,机关编制不超过25人。
(二)信用社(营业部)
1、岗位设置
信用社(营业部)取消内设机构。
按照工作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设领导岗、内勤岗和外勤岗。
领导岗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兼会计),较大规模的信用社或营业部经批准可增设副主任1人。
内勤、外勤岗位设置由县级联社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营业部可根据所承担的职能,适当增加部分岗位。
信用社不设非业务岗位。
2、人员编制
按照信用社(营业部)的存贷款规模、业务量和业务专柜设置等情况,合理设定人员编制。
信用社编制控制在:
小社9人以内、中等社12人以内、大社15人以内(此编制数量不包括所辖储蓄所)。
其中,内勤岗位职数为2~3人,外勤岗位编制根据所辖地区信贷规模、村屯数量的不同,原则上为2~5人。
每个业务专柜原则上编制为4人。
规模较大的信用社确需突破上述编制限制的,须经批准。
营业部可根据职能、岗位设置和业务量情况,合理增加人员编制。
(三)信用分社、储蓄所
具有信贷、结算职能的信用分社,其岗位设置、人员编制数量参照同等规模信用社标准设置。
没有信贷、结算职能的信用分社,人员编制原则上为5~7人,领导岗设主任1名,其他为业务岗位。
储蓄所人员编制为4人,其中所长1人,储蓄员3人。
(四)护卫队
护卫队分为押运岗和护卫岗。
押运岗编制原则上按照县级联社辖内运钞车数量配置,每辆运钞车配备专职押运员2人、司机1人(携款员可由业务人员兼任)。
护卫岗在具备条件的单位设置,有金库的单位原则上配备2人。
四、员工选聘
县级联社辖内员工打破原有岗位限制,通过考试、考核,全面实行竞聘上岗。
(一)选聘员工的基本条件
1、选聘县级联社机关部门经理(副经理),营业部主任(副主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具有一定综合文字能力;身体健康;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2周岁;营业部主任岗位因工作需要、考核优秀的,可做个案处理,年龄适当放宽。
个案处理任用的主任,需报经上级联社批准。
2、选聘信用社正、副主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身体健康;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2周岁;信用社主任岗位因工作需要、考核优秀的,可做个案处理,年龄适当放宽。
个案处理任用的主任,需报经上级联社批准。
3、选聘县级联社机关员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具备竞聘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具有一定综合文字能力;身体健康。
4、选聘基层信用社员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热爱信合事业;熟悉岗位业务和操作流程;身体健康。
(二)竞聘上岗资格的界定
1、关于正式编制在岗员工。
正式编制在岗员工符合员工选聘基本条件的,具有竞聘上岗资格。
2、关于临时用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保持稳定的通知》(银监通[##]79号)关于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严禁突击进人,禁止私招乱雇”的要求,凡是##年8月15日以后,未经原省协会和省联社批准,擅自私招乱雇的各类临时用工,不具有竞聘上岗资格,由用人单位自行清理。
该日期之前招用的各类临时用工,符合员工选聘基本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
3、关于离岗员工。
对“停薪留职”人员、请长病假期满人员、用人单位借出的人员(含借调到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的人员),应在竞聘上岗开始前下达通知书予以召回。
符合员工选聘基本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参加竞聘上岗。
4、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不符合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参加竞聘上岗。
5、关于因工负伤的员工。
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级别为一级至六级的,可不参加竞聘上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鉴定伤残级别为七级至十级,符合员工选聘基本条件的,具有竞聘上岗资格。
6、各县级联社应在“三定”开始前,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做出相应处理。
7、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竞聘上岗资格:
(1)因违反有关规定或劳动纪律,被责令下岗清收的;
(2)员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3)“挂名、挂靠”即“户在人不在”,没有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且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由于个人原因离岗的员工,逾期未归的。
(三)竞聘上岗程序
1、公告岗位及编制。
县级联社在全辖公布岗位设置及编制数量。
2、考试。
由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组织,统一拟定考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考试内容以信用社各专业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为主。
3、考试排名。
根据考试成绩,以县级联社为单位进行排名,实行末位淘汰。
按照“三定”中核定编制的数量,以120%的比例进行划段,排名在段内的人员,取得考核资格(原人员总数不足120%的,全部参加考核)。
排名在段外的人员,不具有上岗资格,可自愿选择分流。
4、考核。
包括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两部分。
民主测评以员工所在单位划票形式进行,组织考核是对员工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考核程序由县级联社自行制定。
5、综合排名。
根据考试、考核的综合成绩,按照“三定”中核定编制的数量,进行综合排名。
排名在编制数量内的人员,取得上岗资格,排名在编制数量外的人员,不具有上岗资格,可自愿选择分流。
6、竞聘定岗。
县级联社机关部门正、副经理岗,基层信用社(营业部)正、副主任岗须按照岗位要求,分层次、分岗位公开竞聘。
其他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所报岗位和工作需要合理进行安排,实行双向选择。
具体办法由县级联社自行制定。
7、聘任。
根据岗位竞聘结果,确定各岗位人员名单。
五、人员分流
对正式在编员工严格执行退休、病退制度,按照法定退休年龄,男员工年满60周岁,管理岗位(联社、信用社、营业部正、副主任等)的女员工年满55周岁,非管理岗位的女员工年满50周岁,即办理退休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不具备岗位竞聘资格的人员、未竞得岗位人员和自愿选择分流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分流。
分流的具体途径如下:
(一)内部退养
适用范围:
正式在编员工。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本人自愿,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签订内退协议。
内部退养员工在内退期间仍执行行员工资制,按其现行工资前两项(行员等级工资+责任目标津贴)的70%执行,其他各项津、补贴按退休员工标准掌握,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内退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解除劳动关系
1、适用范围:
正式在编员工及##年8月15日之前招用的业务顶岗临时工,通过考试﹑考核,未取得上岗资格的;##年8月15日以后,未经原省协会和省联社批准,私招乱雇、予以清理的各类临时用工;“停薪留职”人员、请长病假期满人员、企业借出的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逾期不归或未竞得岗位的。
2、经济补偿
根据员工在信用社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停薪留职”期间、逾期期间、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以货币形式发放,在相关财务科目中列支。
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社部发[##]21号文件规定,工资计算标准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的,按##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年财务决算员工实际工资总额÷全辖员工总数÷12个月(全辖员工总数包括##年底在本单位领取工资的全部正式员工、各类临时用工及内退人员。
不含离、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除发放经济补偿金外,可发放就业补助金。
发放标准根据员工在信用社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000元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的债务及员工个人拖欠单位的债务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并偿清。
(三)待岗
适用范围:
正式在编员工和编内业务顶岗临时工(2002年省协会在册的业务顶岗临时工,不含编外业务顶岗临时工),本人不选择以上分流措施的,予以待岗。
员工待岗期限为一年,签订待岗协议,待岗期间发放待岗生活费,标准为每月300元。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
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自行选择其他就业方式或调离原单位,也可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吸储、清收等专项工作,并按其业绩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如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可在符合岗位要求条件下与其他应聘者一同竞聘上岗。
待岗期满仍未竞得岗位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六、相关政策
(一)关于机构整合
合理进行机构整合是“三定”工作的前提。
各县级联社要综合各网点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竞争环境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辖内机构整合计划,合理调整城区网点,巩固乡村网点。
在机构调整中不搞一刀切,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退”、“并”、“让”的办法分类整合。
对于辐射面广、经营状况好的网点要适当加强;对于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地区要增设网点;对城区内同时存在两家以上的法人社原则上要进行合并;对于不能自负盈亏,经营状况不佳,市场前景差的营业网点可申请降格、迁址或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申请关闭。
在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之后,再进行岗位和编制的确定。
(二)关于内设机构设置及编制
各县级联社机关机构设置原则上不能突破省联社制订的“四部一室一局一中心”的基本框架,确因工作需要需增设机构的,应经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报省联社批准。
省联社下达的编制数量,是上限指标,各县级联社需要的人数可在此指标范围内自行掌握,并为今后引进业务人才预留空位。
县联社原有人员不足的,可在“三定”工作结束后,申请招收高校毕业生。
(三)严格执行和落实“四项制度”
在“三定”工作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认真执行和落实“四项制度”,特别是干部交流、岗位轮换、亲属回避制度。
(四)关于考录毕业生的上岗
各县级联社经省联社批准考录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半年试用期内的,可不参加竞聘上岗,工作岗位由县级联社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
(五)关于稽查员编制问题
原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抽调到省联社稽查局、市联社(办事处)稽查分局的人员,编制在县级联社保留,不计算在县级联社编制总数内,可不参加此次“三定”。
县级联社稽查支局稽查员编制计算在编制总数内,需参加“三定”。
(六)关于上岗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
全体竞聘上岗员工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竞聘上岗员工应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待岗员工只签订1年期的待岗协议。
劳动合同的具体签订办法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日后下发)。
(七)关于上岗人员的薪酬待遇
“三定”后上岗人员取消原行政级别,根据工作岗位不同,实行不同的薪酬标准。
上岗人员薪酬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执行(日后下发)。
(八)关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竞聘上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开办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由个人和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
具备条件但没有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尽快参加当地失业、医疗保险。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黑劳社发[2001]167号文件精神,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后,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所在县级联社负责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失业保险(救济)金,按照黑政发[1995]12号文件精神,根据员工在信用社工作年限,每年工龄支付两个月失业救济金。
其中,1996年以前参加信用社工作的,补偿时间从1996年开始计算;1996年以后参加信用社工作的,补偿时间按照在信用社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所在单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后时段的失业保险金由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参保前时段的失业救济金,由用人单位发放。
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失业救济金由用人单位发放。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所在单位开办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办理相应手续。
(九)关于退役士兵安置
已在岗且有地方安置部门派遣单,符合员工基本条件的,可参加竞聘上岗。
不符合员工基本条件或未竞得岗位的,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工作未满3年的,予以待岗,待岗期限为1年。
1年待岗期加上原工作年限仍不足3年的,保留劳动关系至3年期满。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如出现岗位空缺,可在符合岗位要求条件下与其他应聘者一同竞聘上岗。
(2)工作在3年以上的,可自愿选择分流。
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其它员工一样享受经济补偿政策;不选择分流的,予以待岗,执行待岗相关政策。
(十)关于工伤员工的待遇
各县级联社应在竞聘上岗开始前,对因工负伤的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级别。
1996年10月1日以后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级别的,未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中:
(1)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应享受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部分,由伤残津贴发放部门补足。
(2)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员工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他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3)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没有参加竞聘上岗或未竞得岗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他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七、方法步骤
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三定”工作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三定”方案
1、拟定预案。
各县级联社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对机构、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联社“三定”初步方案。
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县级联社机关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主要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2)基层信用社(营业部、分社、储蓄所)岗位设置、人员编制情况;(3)竞聘上岗操作办法;(4)人员分流措施;(5)相关政策。
2、交换意见,形成方案。
各县级联社将“三定”预案向所在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通报,交换意见。
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预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县级联社对预案进行修改后,形成本联社《“三定”方案》。
3、上报审批。
各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各县级联社《“三定”方案》报省联社审批。
(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案
《“三定”方案》经省联社审核批准后,县级联社召开联社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宣布《“三定”方案》内容。
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市联社向省联社通报,由省联社将《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三)竞聘上岗
具体程序参照员工选聘中的竞聘上岗程序施行。
(四)员工到岗及分流
竞聘结束后,员工到岗与分流工作同步进行。
竞得岗位人员应尽快上岗,履行工作职责。
分流人员应尽快交接工作,按照分流方案,明确分流去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等事宜,并尽快到位。
(五)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六)检查验收
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三定”工作应于2006年7月30日前完成,由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组织检查验收,省联社抽查。
各县级联社填报各类人员统计表,由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汇总后报省联社。
八、组织实施
各级联社、省联社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次“三定”工作,把“三定”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之一,认真抓好,取得实效。
特别是经营效益不佳、人员“臃肿”的联社更要抓住此次机遇,通过对机构、岗位、人员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实现减员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联社领导班子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提高“三定”工作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联社要成立“三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监督,抓好落实。
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要严格把关,县级联社一把手要负总责,确保“三定”工作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县级联社在岗位设置、确定编制等关键环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设计,合理配置,符合工作需要。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省联社有关要求,对末位淘汰、竞聘上岗、人员分流等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分析,周密安排,做到积极稳妥。
(三)全员动员,稳步推进。
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处理好“三定”工作与正常业务工作的关系,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人心不散。
“三定”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为确保“三定”工作顺利进行,采取先行试点的办法,总结和积累经验,再在全辖推开。
(四)严肃纪律,确保稳定。
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在清理私招乱雇人员、确定末位淘汰人员等方面,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竞聘上岗过程中要严密操作流程,严禁泄漏机密、暗箱操作;在人员分流、落实相关政策过程中要合规合法,严禁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遇到复杂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严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如在“三定”过程中出现员工上访、行政仲裁、民事诉讼等情况发生,由县级联社法人负责组织处理,由于违规操作、处理不当、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