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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思考笔记

民事诉讼法

1、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体现抗辩权主义

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事由,原告6个月内有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被告起诉的不受此限制。

3、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因新情况、新事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和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一事不再理的的突破)

4、一事不再理-诉讼的被动性-人身侵权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得审理此项,此后,有提出的,法院不得受理。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6、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合同书或者事后达成的协议无效(省一级政府所在市、其他设区的市)、失效、内容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继承、婚姻、扶养、监护、收养纠纷不是仲裁管辖事项,此时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提出异议)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劳动争议的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

9、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书作出之日(作出之日即生效)6各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特别程序,并非对立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仲裁员可以选定可委托指定。

诉讼当事人一定不可选定审判员,甚至不可建议,由法院决定。

仲裁协议为前提,诉讼不需要协议才启动。

仲裁一般不公开,诉讼一般公开。

10、海事纠纷主要按照海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在海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才使用民诉。

11、涉外案件的管辖,中国法院根据牵连管辖,可以行使管辖权,适用中诉讼法,没有当事人协商的余地。

12、简易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一个审判员组成,其中特别程序的案件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其他适用独任审判。

第二审的审判方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应当开庭审理,但是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13、当事人的处分原则。

14、人民调解法: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拘束力,具体为原纠纷不得再以原纠纷提起诉讼。

2、即使提起诉讼,对方已协议进行抗辩的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只有在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有效地情况下,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协议的变更和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5、处分原则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依原告的起诉才能开始2、法院裁判的范围受当是人诉讼请求的制约,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超范围裁判。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

3、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诉讼的发展方向和终结,可以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撤回诉讼。

不告不理原则是处分原则的体现,民事诉讼的启动和审理判决的范围应有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直劝进行变更和撤销。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辩论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材料职能有当事人提供,否则不能做出裁判。

辩论贯穿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一审二审审判监督),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诉讼开始时的起诉书和答辩状),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的也可是实体的。

辩论的主体仅仅限于当事人。

主义督促程序没有两方对立的当事人,不经辩论和调节,仅仅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债务人只要接到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不服任何理由,终结,非诉。

平等原则的是指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不以为这相同。

16、判决仅仅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7、回避-院长的回避-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院长-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异人员的-审判长,申请回避-3日内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

18、合议庭的评议:

1、评议中审判人员不同意见,均应写入笔录2、意见存在分歧的或者不一致的,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体而言,不管多数人的意见是审判行的意见还是审判员的意见,都应当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而非可以。

反之如果没有形成多数人的意见,即使是审判长你的,也不能按照执行。

不必提交审委会,但是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除外。

19、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稿提出的意在抵消和或者吞并请求的的一个独立的反请求。

反驳也是被告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权利。

明显的差异:

反诉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能够起到抵消和吞并本诉原稿诉讼请求的效果,而反驳是一种诉讼行为,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

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原稿撤回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反驳则不同,一旦原稿撤回诉讼,反驳也就失去了意义。

反驳的目的是抵消和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驳仅为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20、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各方在对各方所有和使用的不动产的过程中,进相互间法定的给予方便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给予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物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21、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请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三大诉讼法中不公开的案件比较:

民诉-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申请-婚姻、涉及商业秘密,刑诉-法定-国密、个隐、14-16一般16-18;行政诉讼-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22、诉的分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将诉讼划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对某一物是否具有某种权利的之诉。

根据目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积极和消极的确定之诉。

例子……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向自己履行一定的给付和义务的。

以请求履行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现在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的给付之诉。

内容为标准-事物和行为-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一定物品的诉讼,一定行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判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解除合同、婚姻关系等。

23、独任制适用于四类程序:

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重大疑难除外-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督促程序、公示催稿中存在独任制。

这三类案件都只能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4、对于双方一方在我国境内另一方在境外的,上诉期15(内)30(外)

25、民诉解释185-分析一方面二审法院直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实体处理,就剥夺了当事人就这两项问题提起上诉的权利,是对两审终审的制度的违反。

两一方面,当事人没有就这两项问题发表自己的主张和简易,并且由于法院的举证指正、法庭辩论都是围绕者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展开的。

26、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前提与基础关系。

两者都是完成民事诉讼任务的法定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是通过审判或者调解书的形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

民事执行程序是法院依据执行依据,行使民事执行权,通过执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程序。

执行依据不仅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还包括其他机关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飞法律文书,仲裁书、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等。

27、我国法院裁判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1、可以像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根据缔结的条约,向我国法院申请,请求法院执行。

28、调解协议书可以约定有第三人提供担保,法院将调解协议书送交担保人。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节书的生效。

29、两审终审的例外:

1、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30、公示催告程序-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受理法院应当根据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审判组织:

如果仅仅是使用公示催告的程序的,那么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是如果需要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3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在审理开始时,或者是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事由:

当事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暂停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不服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提起复议一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是不应当久调不决,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1、当事人一方不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的承担诉讼义务,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攻击和防御,被告可以充分的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就应当赋予原告了解被告主张和证据的机会和权利。

否则,被告隐瞒自己的观点,就剥夺了原告庭前知情权和并且限制了辩论权的行使。

如果如果对被告的答辩突击采取放任态度的,无异于允许被告对原告不宣而战,显失公平。

2、专家意见书-关于司法独立的含义,学界意见不一,但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至少包括司法权、法院的独立及法官的独立。

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权在形式的过程中完全的完全独立,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特别是政治因素的干扰。

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主体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受外界的干扰。

一方面专家意见-学术权威的论真-人际关系网-领导职位另一方面-素质不高-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以独立为前提,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目标。

但是专家意见书不管正确性如何,都无法回避其单方性。

受社会地位、财力等因素的影响,一般的当事人更无法获得专家意见书,必然凸显社会矛盾,与人人平等违背。

1

1、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各级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只是针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的,二审案件是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的,不涉及管辖权异议问题。

而一审案件即涉及地域管辖也涉及级别管辖。

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裁定事项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均可上诉

2、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涉外民事诉讼中,只有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不论不服判决还是裁定一律都是30日。

人民法院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1、国际条约2、外交途径3、中国国籍的,我国驻外使领馆4、诉讼代理人5、分支机构、代办处6、邮寄-6-送达回证没被退回7、公告送达-6-视为送达

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属于不动产所在的的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对不动产进行勘验、调查。

协议管辖仅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仅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书面的形式,从原、被、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所在的的法院管辖。

所选定的法院必须是唯一并且是确定的,否则无效。

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民事诉讼遵循管辖恒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住所、居所、行政区划)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5、无论是涉外还是非涉外的民事诉讼协议管辖都必须采取书面的方式,必须遵循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但是涉外的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6、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提起的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的、侵权行为的、被告居住的、都有管辖权。

7、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1、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限不得少于30日。

8、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既不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

1、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合伙企业必须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合伙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解散时必须经过清算;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书面协议的方式

2、个人合伙的,应该列举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字号。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由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申请或者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又利害关系。

有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所以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无独三不一定,如果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才是但是人。

4、凡是承担过错补偿责任的主体,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方面,是参加之诉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自然无权对本诉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主动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应当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如果是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认为无管辖权的,可以拒绝参加,再以原告的身份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本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诉讼请求。

6、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

这一资格是法定的、抽象的。

诉讼权利能力是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与具体案件无关。

而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能在具体的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是被告的资格。

当事人是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主要侧重于要求诉讼当事人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具有实体的关联性,这也是使诉讼具有实质意义的一般前提。

因此,应当以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管子的主体作为判断当是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司法实践。

适格当事人不仅仅局限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例外,有些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

比如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管理人-财产代管人、清算组、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7、诉讼代表人-产生方式只能是有当事人推选,每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2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进行的实体权利的处理的诉讼行为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

8、诉讼参加人-是指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包括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

尽管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是法定代理人仅具有类似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他们与诉讼代理人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别,如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红四人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

裁判所针对的也不是法定代理人而是诉讼当事人。

在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引起诉讼程序的中止,而在一些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果诉讼当事人死亡,则会引起诉讼正序的终结。

类似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

相互推诿或者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指定。

9、必要共同之诉的诉讼标的时同一的,普通的诉讼标的时同类的。

实际上必要共同诉讼的但是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之春在一个共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如继承法律关系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应当以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的身份加入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存在若干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是为了节约费用、时间,避免法院作出同类判决相冲突。

一个诉讼标的可以对应数个诉讼请求。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不是所有行为都必须协商一致,只是只有协商一致才对其他人发生效力。

普通中,一人的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对其他人没有法定的拘束力。

10、当事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相对,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11、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指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法院起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具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人和其他不到庭就查不清事实的人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子女应当共同对父母进行子女之间本来就承担者共同的赡养义务,是一种基于同一法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特征,必须出庭的被告,如果不出庭,就差不清案件的事实,就很难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份额。

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促进神会家庭道德精神的升华。

12、赡养纠纷案件的管辖-赡养纠纷案件中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的行为2、妨碍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的行为3、违反法庭规则妨碍法庭秩序4、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5、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追讨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措施

1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于执行1、追索赡养、抚育、扶养、抚恤、医疗费2、劳动报酬3、紧急

15、裁定财产保全-1、当事人申请2、法院认为有必要

16、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不得提起两次以上相同的诉讼。

17、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1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2、依职权追加

19、当事人-举证期间-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视为放弃权利-逾期-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的除外-增加、变更、反诉的-举证期间届满前

民事诉讼证据

1、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对方当事人的所主张的某一事实,诉讼上的自认能起到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则责任的效果。

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即可以自认的事实为裁判的依据。

然而,在调解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

因此,在法院调解中根本不可能构成自认,自认只能出现在案件的审理阶段。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i中承认对自己的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但是当事人反悔并且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可见自认是允许相反的证据推翻的。

身份关系的诉讼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法律性,可能对第三人的利益、社会秩序、道德理念产生重大影响。

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因自认而任意改变身份关系。

另一方面,身份案件可能涉及一些其他的法律关系,如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这些仍然可以使用自认,所以对与身份关系重大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仍然能适用自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呢对方的诉讼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承认。

2、证据按照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事实本身的证据传来证据是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民事证据和证明对象的关系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的、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事实,而是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可以证明待证实是。

民事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本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红四人提出的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正是指一方当事人为推翻对方的主张,提出的用以证明对方当红四人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3、证据交换-经当是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由此可知,证据交换的启动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认可,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并非对所有的民事案件都组织证据交换,除非是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4、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却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在此申请延长申请,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

5、一审期间的新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间内提供,经批准在演唱的期限内仍旧无法提供的。

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申请依职权调取证据为批准,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并已申请调取的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审理期间提出。

6、举证责任-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受人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7、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实是、与其年龄智力装款形式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证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经让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可的,应当子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应当如实作证和作为正的法律后果,证人

因出庭作证所指出的颗粒的费用应有提供证人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应当接受双方当事人飞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式陈述睁眼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1、年迈行动不便2、2、特殊岗位3、交通不便4、不可抗力经法院批准,书面证人睁眼可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9、共同危险行为中,事实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对行为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原则下的侵权行为,侵权人无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10、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涉及损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利益的或者与实体无关的程序性证据。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的事由包括存档档案材料、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他客观原因,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间届满前7日,不准许的,应当送达通知书,3日内提出复议。

11、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风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这是行为责任,可以有双方当事人承担。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提出证据责任会随着双方当红四人提出的证据和法院对时候死的认定而发生转移。

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是对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构成要件的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当红四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根据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有一方承担,不会发生转移。

案件受理的条件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起诉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

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

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的,是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判决,原告不得再以驳回的诉讼请求在起诉。

驳回起诉是以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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