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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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一、国有资产的鉴定。
(1)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方法》
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类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和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2)浙江省国资委公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浙国资发【2007】13号):
a)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类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类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和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b)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具体包括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省属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
(3)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
a)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类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b)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注:
依照上述规定仍无法判定江山化工持有的资产是不是属于国有产权。
疑问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控股的公司是不是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二、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
1、决策审批
(4)协议转让的,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5)公布挂牌、进场交易的,由集团审批。
浙江省国资委公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浙国资发【2007】13号)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及其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其他拟采纳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所出资企业子公司及子公司下属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拟采纳公布挂牌、进场交易的转让项目,由所出资企业审批。
2、文件审查
决定或批准所需要审查的书面文件(《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
第五条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以下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记录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有的大体条件;
(五)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大体情形;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报告;
(七)涉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八)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置方案;
(九)涉及的转让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
(十)涉及的企业改制方案;
(十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要紧内容;
(十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十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纳的转让方式;
(十四)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转让方再也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3、审计评估
(1)清产核资
(2)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
(4)公示7天
(5)上报核准
注: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能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
依据: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
《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方法》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假设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69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4、协议转让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假设干意见》【注:
该文件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可能不适用于江宁的股权转让】
为了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保证改革工作健康、标准和有序进行,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有条件地开展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经批准,以下范围内事项,能够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国有产权:
1.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以货币形式增资扩股且其所持股权在一按期限内不另行转让的合伙合作事项;
2.国有持股比例相近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间的国有产权转让;
3.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向非省属(包括中央所属、省内地址所属和外省所属)国有独资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产权,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向国有持股比例相近的非省属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国有产权;
4.企业其他股东对省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控股式收购时,向国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
5.企业持续经营亏损,历史包袱较重,意向方愿以承债式整体收购的;
6.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7.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8.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不属同一集团内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间的产权转让。
以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转让方必需充分说明明显优于公布转让的成效,或难以组织公布转让的理由。
经批准采纳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应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资产评估、转让公示和进场交易环节。
1.资产评估。
2.转让公示。
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报刊和转让标的企业内部,就该次转让行为内容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3.进场交易。
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完成交割手续,产权交易机构要对转让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审查,并出具相应的交易凭证。
5、交易场所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第七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其他产权的转让,应当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布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具体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由省国资委另行发布。
6、转让公告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布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布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普遍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产权转让公告经发布以后,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
因特殊缘故确需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产权转让批准单位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依照浙政办发〔2005〕69号规定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采取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的,再也不公告征集受让方,但在转让意向达到后,需按规定对转让情形进行公示。
7、受让条件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第十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能够对受让方(治理层及转让标的企业职工除外)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形、财务状况、治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设置受让条件的,受让条件必需有利于企业改革和进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平、公正原那么,不得针对特定的潜在意向受让方设置专属性条款或歧视性条款。
受让条件应在转让方案中明确提出,并就相关条件的设置理由及执行标准作出具体说明。
在转让方案中载明的受让条件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单位批准后,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另行增加、删除或变更。
产权交易机构要对转让方设置的受让条件是不是符合上述原那么进行审核,并严格依照经审核确认的受让条件和规定程序,认真做好普遍征集意向受让方的工作。
关于不符合上述原那么的受让条件,省国资委有权责令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予和时纠正。
8、转让程序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
(1)提出受让申请
(2)缴纳保证金
(3)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4)提供资信证明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
(1)记录意向受让方
(2)审查意向受让方的资格
(3)确信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数量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1)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要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其他产权的转让一样可采取拍卖方式。
产权转让批准单位应依照评估结果确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整体资产出让或控股权转让,一样采取招投标方式。
产权转让批准单位应依照评估结果合理确信招标标的的标底价。
评标委员会由产权交易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
(3)经公布征集只产生一个合格受让方,能够采取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的方式。
9、价钱限制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第十六条:
(1)第一,交易价钱低于评估结果时,暂停交易,在
在取得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然后,在继续交易进程中,当交易价钱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再次暂停交易,并将交易的详细情形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依照交易情形进行研究处置,重大项目由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研究后进行处置。
10、签约交割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第十七条:
(1)达到转让意向后,签定产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方法》第十九条规定。
(2)产权转让合同由交易机构鉴证。
(3)产权交易机构应为转让两边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4)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机构要及时将产权转让结果报告省国资委。
(5)转让两边凭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产权转让合同和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工商记录和产权记录手续。
【第十八条】
11、支付价款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实施方法》第二十条:
(1)转让价款原那么上应当一次性付清。
(2)若是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经产权转让批准单位同意,能够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
a)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b)其余价款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