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MART沃尔玛家具验货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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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MART沃尔玛家具验货要点
家具技术手册
待组装(RTAorKD)家具质量及安全指南
待组装家具质量及安全
目录
1.标签5
1.1外箱标签5
1.2装饰家具的标签5
2.组装说明5
2.1所需信息5
2.2.零部件信息6
2.3示意图6
2.4字体6
2.5语言水平6
2.6多种语言8
2.7质量保证8
2.8安全信息8
2.9参考手册9
3外观/家具质量视觉要求10
3.1边缘检查点10
3.2表面材料(经表面处理后)10
3.3孔眼11
3.4凹槽11
3.5木纹走向11
3.6组装外观-门11
3.7组装外观-抽屉12
3.8结构/装饰部件12
3.9柳条/藤条家具13
3.10金属部件13
4.产品组装13
4.1玻璃组装指南13
4.2紧固方法14
4.3五金包装要求14
4.4建议采用的产品尺寸14
4.5床头板配件15
4.6未加工的边缘/未处理的表面15
5安全指南15
5.1一般声明15
5.2其它安全要求16
6性能指南17
6.1供应商责任17
6.2第三方检测17
6.3装饰及床垫性能17
6.4家具顶部、支架和表面17
6.5脚轮和轮子18
6.6金属表面及五金18
6.7组装件的稳定性18
7木制品供应商择优方案18
7.1优先选择使用可持续木材供给品的供应商18
7.2要求木材的砍伐具有合法性19
7.3经验证的森林认证方案19
7.4使原材料来源透明化19
7.5关于木材来源的必需信息19
8参考文件20
附件A—对装饰及垫套的要求24
待组装家具质量及安全指南
为使沃尔玛、Wal-M及山姆会员店(统称为“沃尔玛”)的家具产品保持最高质量,沃尔玛及其供应商以及其他业内专家共同编制了本手册,以明确沃尔玛对待组装(RTA)家具的最低质量和安全要求。
本手册中提及的信息、标准、规则、法律和法规旨在帮助您(即沃尔玛的供应商)履行义务,向沃尔玛提供符合沃尔玛和所有法律及行业要求的产品。
供应商始终有责任确保销售给沃尔玛的产品符合本指南及所有法律和行业要求。
本手册并不取代、更改或修订贵公司已与沃尔玛、Wal-M或山姆会员店在供应商协议中已确定的义务、保证和陈述。
作为一名可靠的供应商,您已经承诺提供“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例、条例、规则或规定的商品”。
沃尔玛不仅相信您了解您所供应产品的当前行业及法律要求,而且相信您能遵循这些要求。
如果您对任何法律、标准或规定的适用性存有疑虑,请咨询律师或其他行业专家。
为符合本手册的要求,请您遵守现时有效的及本指南中可能提及的标准、规则、法律法规及检测方法。
如有新标准、规则、法律法规或检测方法生效,沃尔玛的标准和要求将作相应调整。
请勿仅依靠本手册作为确定法律或行业标准的来源。
本文件涵盖所有待组装家具(包括成人、儿童及婴幼儿家具产品),但不适用于办公椅。
1.标签
1.1外箱标签
1.1.1标签必须符合所有相关联邦政府、各州及地方法规的要求。
1.1.2包装箱和包装箱标签必须符合客户的相关要求
1.1.3婴儿床的外箱必须符合16CFR1508.9或16CFR1509.11的要求(若适用)。
1.1.4有年龄分段要求的婴幼儿家具必须在外箱上标明适用年龄。
1.2非硬面家具类的标签
非硬面家具的标签必须符合地方、各州及联邦政府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各州注册要求、加州技术通报603、加州技术通报106、加州技术通报26、加州第65号提案、纺织品鉴定法案(16CFR303)及法定标签要求。
2.组装说明
2.1所需信息
2.1.1说明书封面上须有家具的图片或线图。
2.1.2说明书封面上须有型号或款式编号,以备参考。
2.1.3说明书封面上还应标明厂商名称及协助组装、产品协助及订购丢失和替换零部件的联系信息。
除提供协助组装及订购丢失和替换零部件的电话支持外,供应商还必须提供一个免费电话及网站。
2.1.4批号-说明书封面上应留出部分空白,以方便消费者写下外箱上的批号或工厂将批号印在手册上。
2.1.5日期-此外,还应再留出部分空白,供消费者写下购买日期。
2.1.6必须标明如下内容:
本说明手册含有重要安全信息。
请仔细阅读并妥善保存,以备将来参考。
2.1.7所有家具必须有组装说明,包括图纸和书面说明。
2.1.8组装需要的工具清单-此信息最好位于说明手册的第二页。
2.1.9组装前应阅读的警告说明-此信息最好位于说明手册的第二页。
2.1.10地方、各州或联邦政府法规可能规定的婴幼儿和儿童家具的任何适用年龄信息。
2.1.11承重的顶部、架子及表面建议采用的最大承重量,此信息最好位于说明书封面。
2.2.零部件的标识
2.2.1产品的所有五金和部件必须列明。
此清单最好位于说明手册的第三页。
2.2.2各零件必须配有一幅图纸以便于辨认。
2.2.3必须标出每个零件的字母标识符,若部件很容易辨认则除外(不包括紧固件和类似的五金件)。
重要提示-以上信息必须与实际零件上的标识一致。
2.3示意图
2.3.1必须附有零件的示意图及按步骤编制的家具组装图。
2.3.2必须有每个步骤使用的螺丝、螺栓、木榫和垫片的实际尺寸图。
2.4字体
2.4.1根据ANSIZ535和CPSC的规定,说明书字体的最小字号应为10号字。
2.4.2建议采用TimesNewRoman12号字。
2.5语言水平
2.5.1所有说明书和安全信息使用的语言水平应为八(8)级或更低。
2.5.2婴儿床组装说明必须符合16CFR1509.10(d)或16CFR1508.8(b)
(1)的规定(视具体情况)。
2.6多种语言
2.6.1所有用语应用规定的语言编写,包括说明书封面、安全信息和保证书。
2.6.2所有文件必须以下列语言编写:
英语
西班牙语
请注意,销往美国的产品中,说明书中可以包含法语,但不作要求。
2.6.3说明手册应以各种语言单独编写。
同一页面的内容不得以多种语言编写。
2.6.4将英语翻译成西班牙语时必须谨慎。
仅可任用资深注册翻译完成此项任务,因为他们能考虑到在美国使用的不同方言。
2.7质量保证
2.7.1产品应有恰当的保证声明。
2.7.2保证声明使用的语言必须与组装说明一致。
2.7.3保证声明必须向消费者说明有问题时如何向厂家寻求处理。
2.7.4保证声明应由供应商的律师审核,以符合《美国联邦瑕疵担保法》。
2.8安全信息
2.8.1如果消费者未能正确地按说明书操作或在产品使用或误用期间存在可合理预见的风险,则必须将可能导致产品损害或人身伤害的所有可合理预见的事件告知消费者。
2.8.2产品警告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2.8.2.1指明与安全相关的信息并提供与危害相关的风险程度指示的警示语(危险、警告或小心)。
警示语的使用应符合ANSIZ535.4中的规定。
2.8.2.2界定潜在危害之性质的明确声明。
2.8.2.3描述危害发生时可能出现之后果的声明。
2.8.2.4说明如何避免或防止危害发生的声明。
2.8.3应在进行某些步骤或程序前,说明产品组装或安装过程中适用于某些规定步骤的安全信息。
应在用户信息中的不同区域中列出说明产品的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误用中将发生之风险的安全信息。
这些信息应与产品组装或安装说明分开。
2.8.4双层床的警告标签必须符合16CFR1513的所有相关要求。
2.8.5婴儿床的警告标签必须符合16CFR1508,16CFR1509和ASTM1169的所有相关要求。
2.8.6婴儿护理桌—所有相关参考、警告、标签和说明的要求必须符合ASTMF2386标准。
2.8.7非全尺寸婴儿床、婴儿围栏或侧面为网状的游戏围栏必须符合《ASTMF406标准消费者安全规格》规定的非全尺寸婴儿床/游戏围栏的规定,所有相关参考、警告、标签及说明要求必须符合16CFR1509的规定。
2.8.8除了用户说明或其它资料中提供的安全信息外,所有将与电视一起使用的家具(包括推车、架子和家庭影院)应贴上产品安全标签。
该安全标签可直接贴在产品上或随产品提供,并且应:
2.8.8.1采用符合ANSIZ535.4规定的格式(产品安全标识和标签)。
2.8.8.2详细说明能与推车、架子或家庭影院安全使用的电视机的最大重量。
2.8.8.3说明电视机底座必须能置于家具支撑表面上而不会出现部分悬空的要求。
2.9参考手册
我们已为说明手册编制了一本名为《组装说明手册》的最佳操作指南。
所有供应商必须遵守该手册中的要求。
3外观/家具质量视觉要求
下面是确定和保持高质量组装家具的重点。
利用这些检查点确保产品已达到要求的质量。
3.1边缘和锐利尖点的检查点
3.1.1修边深度应与制造商规格保持一致。
3.1.2无污点。
3.1.3封边拼接应对齐,空隙不得超过1毫米(mm)。
3.1.4金属薄片必须完全粘贴好,不得有气泡或撕裂现象。
3.1.5正确选择使用中密度纤维板及刨花板,没有裂痕。
3.1.6不得出现喀哒声或发电报似的声音。
3.1.7封边应完全粘合好,不可出现气泡,脱层或剥离。
3.1.8不可有暴露的卡钉或镙钉。
如果家具完全组装后发现任何锐利尖点(根据16CFR1500.48的定义),厂家必须提供合适的罩子或盖子以防止在使用中引发意外触碰。
3.1.9组装后不能看到修补痕迹。
3.1.10无板条或镶边松动或未对齐的现象。
3.2表面材料(经表面处理后)
3.2.1产品表面无刮痕或凹槽。
3.2.2产品表面无皱褶。
3.2.3组装完成后,产品表面无残留胶水。
3.2.4纸及/或木片必须完全粘合在产品表面,且必须通过ASTMD3359标准(4天间续性的测试,包括将温度上升至140华氏度/下降至0华氏度,湿度为30%)。
验收标准为TestB,3B或更高。
3.2.5如果在一面上打孔,层板的另一面不可出现孔痕。
。
3.2.6涂层光滑、无气泡。
3.2.7坚硬表面的光泽度误差范围必须在+/-15%之内(用60度光泽计测量)。
供应商应提供6套买方认可的在可接受的光泽度范围的色板。
标准尺寸为4”x4”,
3.2.8表面色差应在供应商及客人所同意的允许范围内。
若需要供应商应向客人提供6套买方认可的在可接受的色差范围内的产品。
3.2.10应提交面料颜色进行评估,并符合客人的色样标准。
3.2.11应按ASTMD4086规定使所有色度的同色异谱现象达到最小。
3.2.12厂家的“颜色批准程序”必须说明所有部件的颜色兼容性。
该程序必须获得客人的批准(视具体情况)。
3.2.13涂装及面饰必须符合16CFR1303的要求-禁止使用含铅油漆及某些有含铅油漆的消费品。
3.2.14可使用无害或无瑕疵的油漆进行表面处理。
3.3孔眼
3.3.1所钻的孔眼必须符合制造规格。
3.3.2不得塞住误设的孔眼并将其作为一等品质量。
3.3.3完成组装后,不可看见多余的孔眼,但不包括在消费者可选择安装方向的位置所钻孔眼。
3.4凹槽
3.4.1凹槽中不得有裂痕。
3.4.2应将凹槽涂上恰当颜色并/或用装饰纸覆盖,以与使用的纸或木片图案相配(适用于消费者可看见的凹槽)。
3.5木纹走向
3.5.1木纹走向应买方和供应商共同确定。
3.5.2木纹走向应保持一致,应用于所有批次的产品。
3.6组装外观-门
3.6.1不得出现裂痕及/或弯曲变形现象。
所有MDF边缘必须采用镶烫薄片或其它方式封边。
所有门的两面均须经表面处理。
3.6.2门板边缘必须与周边表面颜色相配。
3.6.3门必须始终对准门框轮廓。
3.6.4门的两面、顶部和底部最多允许有3毫米(mm)的空隙;门左右侧边最多允许有4毫米(mm)的空隙。
3.6.5铰链必须经过表面处理,使铰链的运动不会磨损其表面或引起锈蚀。
3.6.6门必须配备用于关闭的门扣。
高度低于30英寸的门配一个门扣;超过30英寸的门配两个门扣;安装自关铰链的门除外。
3.6.7家庭影院中心或大型衣橱的门应安装承重式铰链,使门可平滑移动,而不会出现下垂或粘合现象。
电视柜的门铰链最好能将门完全折入家具的一侧,但这种设计不一定适合所有家具。
3.6.8门把手应对称,关门时可均匀对齐。
3.7组装外观-抽屉
3.7.1抽屉关闭时必须稳固、齐平(与框架均匀对齐)。
3.7.2不得出现;裂痕及/或弯曲变形现象。
所有中密度纤维板边缘必须贴上镶烫薄片或以其它方式覆盖。
3.7.3前端必须对齐,抽屉侧面空隙最多不超过3毫米(mm),并排的抽屉间空隙最多不超过4毫米(mm)。
3.7.4垂直的抽屉间空隙最多不超过4毫米(mm)。
3.7.5内部容量等于或大于180立方英寸的抽屉必须安装挡块,以防止抽屉被拉出。
根据所测量的抽屉内后面至前外面的长度,抽屉应可拉出全长的70%至80%。
3.7.6所有抽屉滑轨系统应设计为使抽屉能开关自如,而不会在开关的过程中卡粘在任何部位。
抽屉拉出一半或全部拉出,且未装物品时,在抽屉前端边缘施加5磅的水平力,此时抽屉水平移动距离不得超过8毫米(mm)。
3.7.7抽屉的最大高度应为能满足正常功能即可,但若将抽屉用作文件柜或用于存放CD、DVD及类似媒介物品则除外。
抽屉侧面及后部与前部相比,其高度不可仅为前部的一半或更低。
3.7.8抽屉可达到允许的最大长度并同样应符合5.1.5中提及的倾斜要求。
3.7.9所有抽屉的侧面、后端及内部底面的颜色应与家具的外表面颜色一致。
3.7.10抽屉内部应看不见原材料或粗糙的表面或边缘。
3.8布料与填充装饰配件
3.8.1若车缝质量差(包括但不限于爆口、车缝不平、明显的修补痕迹、针孔等),该家具应视为不合格。
3.8.2若颜色不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面板与面板的色差,布料与镶边之间的色差,面料与外露车线的色差),该家具也应视为不合格。
3.8.3若填充不均匀或填充不充分或填充物质量差导致外观块状鼓起或不平整、垫子厚度不够或柔软度不够,该产品应视为不合格。
3.8.4此外,面料与填充装饰部件必须符合本手册附件A中的要求。
3.9柳条/藤条家具
3.9.1若有明显修补痕迹,则视为不合格。
3.9.2若外框或柳条/藤条盖出现变形、断裂或开裂现象,则视为不合格。
3.9.3表面气味不能太重或有异味。
3.9.4所有涂装及表面处理必须符合16CFR1303的要求。
3.9.5涂装或喷色后,不得有明显的空隙、不规则或损坏处。
3.10金属部件
3.10.1焊接不得有溅锡或缺陷。
3.10.2所有孔眼不得有毛刺。
3.10.3所有边缘应符合UL1439“锐度检测”的标准。
3.10.4喷漆处理必须符合16CFR1303的要求。
3.10.5金属部件不得有锈蚀、失去光泽或损坏现象。
4.产品组装
4.1玻璃组装指南
4.1.1消费者可能接触到玻璃板边缘的任何部位均要倒边及打磨。
4.1.2水平玻璃架厚度至少为3毫米(mm),且必须符合6.4.1的要求。
4.1.3玻璃板弯曲度不可大于玻璃板最长尺寸除以305,再乘以1.5所得的数值。
4.1.4符合ASTMC1036“平板玻璃标准规格”及ANSIZ97.1安全玻璃材料的要求。
4.1.5所有玻璃部件应为“钢化玻璃”。
4.1.6所有玻璃部件应无可见缺陷,如空隙、细裂纹、气泡及掺杂物,除非特意如此设计。
4.1.7所有适用的镜子必须符合ASTM1048“镀银平板玻璃镜标准规格”。
镜子的背面应进行表面处理,当镜子打破时,玻璃仍可连在一起。
4.2紧固方法
4.2.1所有机械紧固件完全拧紧后,应能允许消费者拆卸(不包括胶合接头)。
4.2.2所有螺丝应符合或超过Inch紧固件标准(包括硬度及螺纹类型)(www.industrial-fasterners.org/)。
4.2.3所有螺丝均要求用十字螺丝头,除非在家具内配有获认可的其它工具。
该信息必须载于说明手册中。
4.2.4可用平头螺丝刀拧紧凸轮锁。
如果需要该工具,相关信息必须载于说明手册中。
4.2.5如果机械紧固件不能达到必需的力度,则可使用胶水。
盒子中必须配有适量胶水,且胶水必须与机械紧固件一同使用,以在胶水完全固化后夹紧接头。
胶水必须是水性胶水,其容器必须贴有相应安全信息标签。
4.3五金包装要求
4.3.1零件的数量必须满足家具完整组装的要求。
4.3.2包装中不得含有无关的杂物。
4.3.3所有部件必须无油渍及其它液体残留物。
4.3.4装饰五金(把手、拉手等)必须与其它五金件分开包装。
非装饰五金必须用小包装另行包装以便于识别不同类型及尺寸,小包装必须装入五金主包装中。
4.3.5所有包装必须密封好,以防零件散开。
4.4建议采用的产品尺寸
4.4.1对于电气配件,建议其开口宽度最少设为450毫米(mm)。
4.4.2书桌
4.4.2.1对于文件抽屉的规格,所有设计为放置Legal、Letter或A-4规格的纸的抽屉均需适用悬挂式文件夹。
4.4.2.2若要放置键盘,则尺寸应为292毫米宽(mm)x730至900毫米(mm)长。
4.4.3卧室家具—标准床垫尺寸
4.4.3.1双人床-----------------39英寸宽x75英寸长
4.4.3.2超长双人床---39英寸宽x80英寸长
4.4.3.3普通双人床------------------54英寸宽x75英寸长
4.4.3.4大号床----------------60英寸宽x80英寸长
4.4.3.5特大号床(夹层结构)--78英寸宽x80英寸长
4.4.3.6California大号床-----72英寸宽x84英寸长
4.4.3.7标准尺寸婴儿床-------27¼英寸宽x515/8英寸长,厚度不超过6英寸。
4.4.3.8非标准尺寸婴儿床–必须符合16CFR1509.9的要求。
4.4.3.9日式床垫厚度至少应为5英寸。
4.5床头板配件
4.5.1配件的孔眼应符合国际睡眠用品协会制定的要求(WWW.SLEEPPRODUCTS.ORG)。
该文件名为“床上用品及部件睡眠用品自定尺寸准则”。
4.6未加工的边缘/未处理的表面
4.6.1完成组装后,从任何方向均不可看到未加工的边缘及未经处理的表面,包括将家具放置在商店中三英尺高的短脚柜上可看见的底面。
置于短脚柜上可看见的家具腿背面、侧面及架子底部均必须处理光滑。
4.6.2后纸面板及平台的背面(床垫覆盖底座之处)不受4.6.1要求的约束。
4.6.3扁平包装中的产品背面不受4.6.1要求的约束。
5安全准则
5.1一般声明
5.1.1供应商出售给消费者的安全产品应符合各城市、州及联邦政府法规。
5.1.2所有安全要求及准则受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
所有安全问题应向获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报告。
5.1.3所有家具产品应符合本文件中所列的适用行业公认标准。
额外的强度、稳定性或其它质量或安全特性检测应根据需要由第三方实验室进行。
有关以上检测的问题应向获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报告。
5.1.4通过要求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安全性能,不断努力提高所有新产品的安全性能。
5.1.5所有家具应至少满足一致公认的针对具体家具产品的标准,包括:
5.1.5.1电视推车、电视柜及家庭影院:
ANSI/UL1678。
5.1.5.2小型办公室/家庭办公室产品(例如书桌、电脑桌、书柜等):
ANSI/SOHOS6.5
5.1.5.3餐桌和椅子:
ANSI/SOHOS6.5。
5.1.5.4卧室柜子、梳妆台及大衣柜:
ASTMF-2057。
5.1.5.5玩具箱:
ASTMF834。
5.1.5.6贮藏柜:
ANSI/BIFMAX5.9。
5.1.5.7婴儿床:
16CFRPart1508、16CFRPart1509、ASTMF406、UL2275、ASTMF1169。
5.1.5.8家用婴儿护理桌-ASTMF2388
5.1.5.9双层床:
16CFRPart1513
5.1.5.10婴儿围栏及游戏围栏-16CFRPart1509及ASTMF406
5.1.5.11所有儿童家具(组装后)必须符合16CFRPart1501及ASTMF963的要求。
5.1.5.12无相应标准的家具必须符合UL962家庭和商用家具中的相关要求。
5.1.6配有电气部件(例如灯或插座)的家具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5.1.6.1电气部件(例如灯或插座)应获得公认的检测实验室的认可(即可与家具配合使用)。
电气部件应获认可的实验室的标签、标识或标记注明。
(完成组装后的家具产品无须列出)或:
5.1.6.2如果未使用以上提及的已列出或获认可的部件,获认可的实验室应列出组装后的家具产品(包括所有电气部件)。
5.2其它安全要求
5.2.1必须为48英寸或更高的产品配备安全托架或安全带,包括四/五个抽屉的梳妆台、婴儿护理桌、横向及垂直的文件抽屉、图书架和书柜、贮藏柜、衣柜、大衣柜、家庭影院、碗架,使消费者可将家具固定在墙上以增强安全性。
5.2.2脚轮-建议婴儿家具不要配备脚轮。
如果婴儿或其它家具配有脚轮或轮子,每件家具最少有2个脚轮必须可以锁定,并且组装说明及家具警告标签中必须有警告信息,告知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时锁定轮子,以防止家具意外移动而导致的不稳定和倾斜。
6性能准则
6.1供应商的责任
供应商有责任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各城市、各州及联邦政府法律及行业要求。
6.2第三方检测
所有性能要求及准则由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进行监督。
所有性能问题应向获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报告。
6.3装饰品及床垫性能
6.3.1装饰品必须符合客人家具检测方案规定的性能和色牢度标准。
6.3.2床垫必须符合16CFR1632和加州技术通报26、106and603的相关要求。
6.3.3所有装饰品必须符合加州家居用品署技术通报26、106、116、117和603的要求。
6.4家具顶部、支架和表面
6.4.1家具的所有顶部和支架的制造材料应能随使用时间经受多次弯曲/变形。
可将家具上放置厂家建议的最大重量(见组装说明)持续24个小时,以检测该家具。
如果未说明最大承重量,表面和架子承载的重量应根据ANSI/SOHOS6.5副表面静态测试的重量要求及分布而定。
可接受的弯曲/变形不得超过0.25英寸。
6.4.2实木部件的含水量必须控制在6%-10%之间,并且这些部件的所有表面均必须密封。
密封剂可使用催化乙烯、催化聚亚安酯、聚酯或聚亚安酯。
表面不得有明显气味。
6.4.3厨房台和餐桌接触常见家庭用料(番茄酱、芥末、咖啡、茶叶或红色果汁)4小时后,表面不得有明显污点。
6.4.4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测时,嵌有瓷砖的桌面应能抗裂抗损:
将重16克、直径5/8英寸的钢珠从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