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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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剖析
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LFD-209.06-50-2014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2014-06-30发布2014-09-01实施
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职责2
5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4
6检查与考核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一级动火工作票12
附录B(规范性附录)二级动火工作票15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隆发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
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动火工作管理,提高发电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设备的损坏,避免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损失,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实现本质安全。
本标准代替Q/JLFD-209.06-50-201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安全监察部
本标准起草人:
陈荣
本标准修改人:
陈荣、窦喜平
本标准审核人:
齐建军
本标准复核人:
戴新
本标准批准人:
安宏文
本标准于2011年8月首次发布实施,2013年9月第一次修编,2014年6月第二次修编。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京隆发电动火作业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使用和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京隆发电各生产部门及在本公司从事运行、检修工作的单位和集体使用动火作业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26860-20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热力和机械)
Q/BEIH-216.10-08-2013《消防管理办法》
Q/JLFD-209.06-01-2014《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Q/JLFD-209.06-02-201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Q/JLFD-209.06-07-2014《易燃易爆管理规定》
Q/JLFD-209.06-08-2014《消防管理办法》
Q/JLFD-209.06-19-201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动火工作票票
指为保证电力生产设备的检修动火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和保障人身及设备的安全而使用的一种具有严格执行流程和规范的、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核和批准手续的针对于检修中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的文件。
3.2防火重点部位
是指火灾危害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3明火作业
所谓明火作业系指进行电焊、气焊或其它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电烙铁等工具进行检修工作。
3.4一级动火区
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直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部位或场所。
3.5二级动火区
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为二级动火区。
4职责
4.1安全监察部
4.1.1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1.2负责制订并定期修订本标准。
4.1.3每年底对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批准其资格,并书面公布执行。
4.1.4负责审核动火票填写的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安全可靠。
4.1.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动火工作票中各项措施是否确已落实,能否满足防火要求。
4.1.6定期对全公司动火工作票进行总结、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不断完善动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4.1.7定期和不定期对工作票进行检查,并做好动态监控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给予纠正。
4.1.8对本企业员工进行生产安全管理标准和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培训。
4.1.9严格执行本标准,并接受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经营部和安全与科技环保部的监督和检查。
4.2设备部
4.2.1参与本标准制订和定期修订工作,依据本制度规定,组织制订、完善实施细则,确保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有效性。
4.2.2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3对动火工作票的质量及执行情况负责。
4.2.4对动火工作票执行的全过程经常进行动态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4.2.5对已经执行的动火工作票按月统计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考核意见,报到部门安全员汇总。
4.2.6严格执行本标准,并接受公司安全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4.3发电部
4.3.1对动火工作票的质量及执行情况进行把关。
4.3.2班组每天检查当班内已执行的动火工作票,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
4.3.3负责每月对动火工作票统计、检查、分析、保存,保存期三个月。
4.3.4对动火工作票执行的全过程经常进行动态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4.3.6严格执行本标准,并接受公司安全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4.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4.4.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4.4.2动火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是否能够安全地进行工作。
4.4.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5动火工作负责人
4.5.1正确和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工作内容,组织工作班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
4.5.2工作前向工作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注意事项、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检查核实控制措施。
4.5.3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监护和检查工作班人员,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4.5.4随时检查工作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4.5.5负责检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4.5.6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4.5.7办理动火工作票许可和终结手续。
4.5.8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6工作许可人
4.6.1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及机组运行条件。
4.6.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离。
4.6.3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4.6.4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4.6.5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4.7值长、值班负责人
4.7.1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4.7.2审查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和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7.3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4.7.4在审查和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时,要审查是否有与工作相应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
4.8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4.8.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4.8.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4.8.3对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测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和把关。
4.8.4始终监测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着火及时扑救。
4.8.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及引燃隐患。
4.8.6一级动火作业,由专职消防人员监护,二级动火作业由工作班成员中通过消防监护人考试,具有监护资格的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4.9动火执行人
4.9.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4.9.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9.3全面了解动火的各种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9.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以上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及违反操作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立即报告安全监督部门。
4.10各级审批人员职责
4.10.1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4.10.2负责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4.10.3负责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总则
5.1.1公司实施对动火工作票的管理,明确与动火工作票流程相关联的各级人员的职责,规范动火工作票管理,目的在于加强京隆发电公司的动火控制,预防火灾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5.1.2动火工作票的管理要求
5.1.2.1在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需按消防规程要求填写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5.1.2.2发电机组大、小修,可按设备、系统、专业工作情况使用一张动火工作票。
5.1.2.3紧急情况下的故障排除工作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若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在现场时,可不经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经值长批准后即可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但须由值长、主值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动火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如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到达检修地点,抢修工作仍在继续时,则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仍应填用动火工作票。
5.1.2.4同一部门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动火工作时,应由部门签发一张总的动火工作票,并指定一个总的动火工作负责人,统一办理动火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工作的正确配合,各班的动火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5.1.2.5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动火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动火工作票。
5.1.2.6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工作需动火作业,工作票和动火票应同时执行。
创建动火工作票时必须选用相关的主票(检修工作票),主票的安全技术措施应保证动火工作票人员安全,动火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应是主票的工作负责人或主票的工作班固定成员。
5.1.2.7夏季大负荷及特殊保电期间,检修工作如需办理动火票,则动火工作票从原有的标准上进行升级监护。
5.1.2.8各外委检修维护单位办理的动火工作票,必须由本公司设备部专业点检员、专工、班长等有签发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5.1.2.9临时性的外委承包工作办理动火工作票时,应实行双工作负责人(甲方专业人员和承包方工作负责人)进行监护,且必须由甲方专业人员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5.1.2.10所有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必须由公司公布下发具有对应资质的人员担任。
5.1.2.11公司每年应定期进行培训、考试,并书面公布具备担任动火资质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签发人、审批人名单。
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在一年内,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取消其资格:
5.1.2.11.1因故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三个月者;
5.1.2.11.2因为本人原因造成设备障碍或人身伤害者;
5.1.2.11.3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条件。
5.1.2.12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5.1.2.12.1有条件拆下进行动火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再进行动火;
5.1.2.12.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1.2.12.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1.2.1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1.2.13.1油车停靠的区域;
5.1.2.13.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1.2.13.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1.2.13.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1.2.13.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5.1.2.14严禁在交班前30分钟和接班后15分钟内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5.1.2.15动火工作票收、发时,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要求在缺陷管理系统中闭环时,要及时填写办理。
5.2动火工作票使用规定
5.2.1凡厂区范围内明火作业,必须分级使用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级别划分范围按《消防规程》的规定执行。
5.2.2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包括:
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隔断火种的耐火材料、灭火器材(品种)等;运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
除在工作票中采取的隔断措施外还应标注明确的监督测量易燃物体、可燃气体、各类易爆粉尘、检测间隔时间等。
5.2.3动火工作结束后,将动火工作结束时间和现场清理情况填入动火工作票备注栏内,并有工作负责人签字。
5.2.4动火工作票由发电部统一保存。
保存期限为3个月。
5.2.5一级动火工作票计划工作时限最多不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计划工作时限最多不超过48小时(D级检修以上可延长至120小时)。
5.2.6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不存在工作延期、间断、更换工作负责人,可增加动火执行人和消防监护人,可交替工作,原动火执行人和消防监护人职责不变。
到期后检修工作仍未按时完成,重新办理相应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5.2.7一、二级动火工作票检测原则不少于2-4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测点;如工作票检测数据不能满足回填,可在工作票背面记录或填入值班日志中。
5.2.8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在关联的主票未在发出状态,禁止动火工作票发出。
5.2.9动火工作票合格率计算方法:
合格率=
×100%
5.3动火工作票适用范围
5.3.1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为:
5.3.1.1制氢站围墙内,氢气发电机及其管道系统周围5米以内;
5.3.1.2汽轮机油系统;油栈、污油池、油泵房、油管道及油管道连接蒸汽吹扫管线,有油存在的沟道、隧道;距离油罐50米油区内;
5.3.1.3贮存各种类型的轻重柴油、汽油、煤油、透平油、变压器油、机油的油箱、油罐等;
5.3.1.4氨区围墙之内,氨气管道系统周围5米以内;
5.3.1.5变电站、主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围栏内、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及电缆集中的电缆沟道内;
5.3.1.6在氢罐、氨罐、变压器外壳、油开关或盛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容器管道上及燃机外壳的动火工作;
5.3.1.7在氢气及氨气系统的动火工作;
5.3.1.8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易燃易爆场所以及蓄电池室、柴油机房、加油站、控制室、调度室等及公司确认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5.3.2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为:
5.3.2.1制氢站、氨区围墙外5米以内,氢气发电机及其管道系统、氨气管道系统周围5米以外的厂房内;
5.3.2.2在与储油容具、油管道相连的蒸汽管道上(用盲板断开)动火;在油区内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工作;
5.3.2.3液氨区域以外5米之内;
5.3.2.4在单元、网络控制室、继电器室、计算机室、通讯总机房、影像室(演播室)、配电室(变电室)等区域的动火作业;
5.3.2.5厂房内、氢气系统设备置换完毕后有可靠物理隔断的动火作业;
5.3.2.6生产厂房内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5.3.2.7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5.4角色权限管理
5.4.1动火工作许可人—-权限:
动火工作票查询、动火工作票票库查询、开工、终结。
5.4.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权限:
工作票查询、工作票票库查询、工作票签发,补充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的确定、统计。
5.4.3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权限:
工作票查询;工作票票库查询;工作票创建、开工、终结。
5.4.4一级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工作票签发人、各子公司消防工程师、安监部经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及副总)注:
审批顺序—副总经理、总工、副总工(检修副总工优先、不含非生产副总工)。
5.4.5一级动火工作票接收人—-值长。
5.4.6一级动火工作票措施执行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运行许可人(班长)、测量人。
5.4.7一级动火工作票开工—-消防监护人、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值长。
5.4.8一级动火工作票终结—-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负责人、值长:
5.4.9二级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工作票签发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安全专工)。
5.4.10二级动火工作票接收人-—值长或机组长(班长)。
5.4.11二级动火工作票措施执行人—-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工作许可人、测量人。
5.4.12二级动火工作票开工—-消防监护人、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值长或机组长(班长)。
5.4.13二级动火工作票终结-—消防监护人、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值长或机组长(班长)。
5.4.14一二级动火票程序员、管理人员、管理监督员、值长、值班负责人权限以及角色维护(配置)和工作票相同。
5.5动火工作票填写方法
5.5.1一、二级动火票第1、2、3、4项填写和工作票方法相同
5.5.2一、二级动火票第五项“检修应采取的措施”应填写的内容为:
电焊作业中检查电焊线路已接地、焊把手柄的绝缘良好,电线没有破损等;火焊作业中气瓶已直立摆放且绑好、气瓶已远离火源及高温、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大于8米、检查乙炔、氧气胶管没有损坏破裂及老化迹象、检查乙炔、氧气胶管没有任意横放于通道上、检查乙炔回火器气门、调节器、压力表、焊枪的性能良好;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动火现场空气流通良好、远离所有易燃物品至少5米,用墙或屏障分隔开易燃物、使用防火体遮盖附近不能移动的易燃物品和遮盖地面及墙面、工作人员已佩带焊接眼罩、皮手套、口罩,穿焊接工作服、高空动火作业做好防坠落措施。
(设置安全网、系好安全带)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等等
5.5.3消防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应注明准备灭火器材的数量、型号以及其他防火措施;
5.5.4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不能与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相同,填写的内容应为:
开工前检查动火场地易燃易爆物清理干净;开工前进行测量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浓度合格方可开工;动火期间每隔2—4小时进行一次测量工作;工作结束后检查无遗留火种方可结票等等。
5.5.5措施执行情况栏内因字段较小对应的打“√”。
不能填写为“已执行”。
因故未能执行的措施应在票面第11项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5.5.6动火工作开工前必须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
同时填注测量地点、使用仪器的型号、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介质、测量值、测量时间、是否合格、测量人等。
动火工作的有效时间段内,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同时填注测量值、测量时间、是否合格、测量人。
如未进行再次测定,必须在备注栏内进行补充说明原因。
5.5.7ERP系统动火票中在流程节点发出以后只能填写一次测量结果,其余的测量结果均填写到两份纸质票中。
5.5.8纸质票打印出的动火票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只有五栏,如实测的次数填不下时,可填写到备注栏内。
(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测量间隔时间,停止动火期间的时间可不进行测量,但应在备注栏内说明)。
5.6动火工作的测量和监护
5.6.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见下表),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物品名称
氢气
天然气
粉尘(煤)
浓度
体积含量小于0.4%
体积含量小于1%
小于20g/m3
5.6.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专业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级动火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6.3开工后,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工作全过程。
5.6.4发现有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动火工作票内所列安全措施,应停止其工作,并收回动火工作票。
5.6.5在有效工作时段内,当日的工作间断,应检查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及引燃隐患,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动火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5.6.6在有效工作时段内,隔日的工作间断,每日收工前应清理现场,检查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及引燃隐患,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应将动火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前得到值班员许可,并重新取回动火工作票。
5.6.7继续开工时由工作负责人带领全体进入现场,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确实符合动火工作票的要求,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在有关人员监护下方可进行动火工作。
5.7动火票的检查与奖惩
5.7.1动火工作票的检查内容
5.7.1.1工作负责人是否随身携带动火工作票;
5.7.1.2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
5.7.1.3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5.7.1.4动火工作是否认真填写“动火工作票”,是否按规定测量可燃气体浓度;
5.7.1.5是否存在无票作业或先工作后补票的现象;
5.7.1.6是否存在未经运行人员允许,检修人员改变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现象;
5.7.1.7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是否都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5.7.1.8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是否始终在现场执行监护职责;
5.7.1.9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在关联的主票
5.7.1.10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本制度。
5.7.2班组每天检查当班内已执行的动火工作票,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
5.7.2安监部代表本公司行使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
5.7.4设备部、发电部、各外委检修维护单位各专业对动火工作票执行的过程经常进行动态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5.7.5发电部和兴海公司各专业对已经执行的动火工作票按月统计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考核意见,于每月3日前报到部门安全员汇总。
5.7.6安监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动火工作票进行抽查,但检查次数每月不低于1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考核意见。
5.7.7在机组大、小修期间,各专业应每天对动火工作票抽查1次。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7.8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奖惩与工作票奖惩相同。
6检查与考核
6.1检查方法:
标准归口部门按标准条款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
6.2考核内容:
《综合奖惩管理标准》。
6.3考核部门:
安全监察部。
6.4考核时间:
每年年末。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一级动火工作票
NO:
动火票编号:
1.单位:
工作班组:
工作负责人:
工作成员:
共人
2.工作内容:
3.工作地点:
4.申请动火工作时间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