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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检规范摘要
电检规范
一、配电装置
1、 配电箱(盘)为木制作
依据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0.2条规定:
“配电箱(盘)不应用可燃材料制作”。
2、配电箱进出线孔无绝缘保护套
依据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0.3条规定: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
3、配电柜(箱、盘)内导线有接头
依据GB50171-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0.1条第3款规定:
“盘、柜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导线芯线应无损伤” 。
4、配电箱直装在木结构上
依据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第4.4.2条规定: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
5、配电箱(盘)、开关箱近旁堆有可燃物
依据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第5.2.2条规定:
“配电箱(盘)和开关箱的近旁,不得堆放杂物。
”
6、配电柜(箱、盘)和开关箱内导线乱
依据GB50194-1993《建设工程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第5.2.4条规定:
“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 。
7、室外配电箱无防雨、雪措施
依据GB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6条规定: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措施” 。
8、配电箱安装在库房内
依据公安部1990-04-10发布的《库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41条规定:
“仓库的配电箱应安装在库房外” 。
9、配电柜(盘)等高低压设备及母线正上方装有灯具 。
依据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在变电所的高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封闭式的配电盘、开关柜母线除外)” 。
10、配电柜(箱)内铜、铝导体直接连接
依据GB50173-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8.0.2条第4款规定:
“铜、铝导体连接时,应设有过渡措施” 。
11、配电箱内多股绞线未压接端子,直接压接在设备端子上
依据GB50258-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1.3.2条第3款规定:
“截面大于2.5 ㎜²的多股铜芯线的终端,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焊接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12、配电柜(箱)被物遮挡。
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4.7.2条规定: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遮挡物应移开。
13、配电箱无盖(无门)
依据GB50258-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7.5.4条规定:
“箱的配件应齐全,并固定可靠”。
14、配电箱内低压电器外壳损伤
依据GB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1.2条规定:
“低压电器的外壳应无损伤或变形” 。
15、配电室内无灭火器材
依据《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安装工程》第2.2.11条规定:
“变配电所应设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在便于使用的地方” 。
16、配电室母线、隔离开关、断路器等连接点有熔接、锈蚀痕迹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4.2条c)款规定:
“低压配电装置的各部位连接点应无过热、锈痕、烧伤熔接等痕迹” 。
17、配电箱内刀开关有烧痕
依据GB50194-199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第5.2.7条规定:
“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开关等电器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烧蚀现象”
18、断路器直接装于墙、柱、木结构上 。
依据GB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3.1条规定:
“低压电器应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他的建筑构件上,不应直接装于木结构上” 。
19、截面 2.5 ㎜2及以下多股铜芯线未搪锡直接与设备(器具)端子连接
依据GB50258-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1.3.2条第2款规定:
“截面为2.5 ㎜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应先拧紧搪锡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 。
20、设备接线端子压接的多根导线(或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未设接线端子
依据GB50171—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0.1条第6款规定:
“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一根,不得超过2根。
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当压接两根不同线径导线或压接多根导线时,导线应焊接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1、断路器(接触器、电流互感器)等低压电器同一相的上下接点温差大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5.3条c)款规定:
“同相上下端子的相对温差值,宜小于10℃”。
22、断路器等的灭弧装置(灭弧栅、灭弧罩等)破裂、短缺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4.2 e)条规定:
“低压电器设备的灭弧装置,如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灭弧用绝缘板应完好无损” 。
23、熔断器熔丝用金属代替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规定:
“熔断器不应随意用金属丝代替熔丝。
更换熔体时,不应采用不合规格的熔体代替” 。
24、 断路器接线端子导线裸露
依据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6.2.1条-2款规定:
“裸露在箱体外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有绝缘保护” 。
25、 低压断器接线端子有打火放电现象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5.1.2条c)规定:
“电器端子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层的防锈螺栓和螺钉压接牢固,防松弹簧垫圈无缺损”低压断路器各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26、 低压断路器接线端子温度超过允许值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1.12条和第5.1.9条规定:
“低压电器接线端子与绝缘导线连接以导线芯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为准,塑料电线70℃,橡皮电线65℃” 。
27、 断路器(或电能表)过负荷运行
依据公安部《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
“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 。
28、 三相断路器下接线只接两相
依据JGJ-T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0.7.7条规定: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
29、 配电室 门(窗)损坏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1.1.1 b)条规定: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气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鸟、蛇和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道等进入室内的设施”门窗不应损坏。
30、 配电室有孔洞未封堵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1.1.1 a)条规定:
“变压器室通往其他配电装置的电缆贯穿的隔墙、孔洞及电缆构筑物的开孔部位,均应实施防火封堵。
”
31、 配电室电缆沟内有可燃物,有积水、滲水现象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6.2.5条规定:
“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齐全,沟内应无积水、滲水现象”。
32、 变压器室内堆放可燃物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1.1.2条与4.2.1.a)条规定:
“变压器室内不应堆放可燃物和其它杂物” 。
33、 变压器室门(窗)用可燃材料制作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2.1条规定: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通风窗及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34、 干式变压器温度超过允许值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 2.2.b)条规定:
“干式变压器最高允许温度视绝缘耐温等级而定,当绝缘等级为180H时,绕组热点温度一般不宜超过参考温度145℃” 。
35、 油浸变压器顶层油温超过允许值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1.3.c)条规定:
“变压器顶层油温一般不宜经常超过85℃” 。
36、 电气充油设备(变压器、油开关等)有滲、漏油现象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3.5.2.a)条规定:
“电气充油设备的油色、油位应正常,无滲、漏油现象” 。
37、断路器接点及导线有烧伤现象。
依据《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中第4.4.2 c)条规定:
“低压配电装置各部位连接点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接等痕迹。
”
38、断路器整定值与导线载流量不匹配。
依据《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第5.5.2.2条规定:
“低压断路器脱扣装置的动作应可靠,过载脱扣整定值应与导线载流量相匹配。
”
39、配电箱内未设置PE线、N线汇流排
依据《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第5.5.2.7条i)规定:
“照明配电箱(盘)内,对TN—S系统,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中性线和保护地线应分别接在各自的汇流排上,不应绞接,并应有编号。
”
40、导体绝缘体有严重老化、烧伤、腐蚀和机械损伤现象。
依据《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第4.4.2 b)条规定:
“导体绝缘体不应有严重老化、烧伤、腐蚀和机械损伤现象。
”
41、运行电气设备,有异常气味和声响
依据《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第4.3.2.1 d)条规定: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应无异常声响和气味。
” 第5.5.2. 4条规定:
“电磁性电器不应有异常电磁振动声音。
”
42、变压器室、配电室温度超过允许值
不符合《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第4.1.3a)条规定:
“油浸变压器室的室温不宜超过45℃,电力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及配电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40℃。
”
二、 开关、插座消除火灾隐患依据
1、开关插座直装于可燃构件上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4.1 d)条规定:
“开关、插座靠近可燃物或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时,应有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
2、移动式插座放在可燃物上(地毯上、木桌上等)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 5.4.1 k) 3)条第8款规定:
“移动式插座严禁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
”
3、 移动式插座用双绞线电源线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4.1 k) 1)条第8款规定:
“移动式插座电源线应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线,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 。
4、 移动式插座串接使用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4.1 k) 4)条规定:
“移动式插座严禁串联接使用” 。
5、 落地式插座盖板损坏(缺盖板)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4.1 b)条规定:
“落地插座应采用专用产品并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 。
6、 暗装插座、开关无专用盒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4.1.d)条规定:
“暗装插座、开关应采用专用盒,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
”
7、 插座(开关)有刺糊痕迹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4.1.j)条规定:
“有插头的工作插座,其触头处应无过热和打火放电现象” 。
8、 插座(开关)盖板脱落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4.1.f)条规定:
“盒(箱)的配件应齐全,并固定可靠” 。
9、 靠近高温的插座(开关)无保护措施
依据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1.2条规定: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
10、 桑拿浴室内装设开关和插座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F.5.1.4条规定:
“除加热器用的开关外,其它开关均应安装在桑拿浴室的墙外”;第F.5.1.5条规定:
“桑拿浴室内严禁装设电源插座” 。
11、 喷淋洗浴卫生间安装非密封的普通插座
依据GB50055-1993《通用用点设备电气设计规范》8.0.7条第4款规定:
“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密封式或保护式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 m” 。
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1.4条规定: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开关” 。
12、 液化气罐旁边装设普通插座(开关)
依据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8和2.5.10条有关规定:
“开关、插座均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源线应穿钢管保护” 。
三、照明灯具消除火灾隐患的依据
1、 照明灯具(含镇流器)直接装于可燃构件上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6.1.1.1条规定:
“照明灯具(含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当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除不燃性(A级)以外的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2、 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未采取隔热措施
依据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3条规定:
“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3、 照明灯具缺罩
依据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1条的规定: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
4、 射灯专用变压器安装在木结构上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第6.1.2.5 e)条第5款规定:
“射灯专用变压器及射灯不应安装在可燃构件上,不得靠近可燃物” 。
5、 库房内装设60w以上高温灯具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6.1.1.6条规定:
“碘钨灯 、卤钨灯、60W以上的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在库房内装设”。
6、 库房内照明灯具下堆放可燃物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6.1.1.3条规定:
“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放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 。
7、 日光灯镇流器温度超过允许值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6.1.3.1条规 :
“日光灯镇流器线圈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给定tw 值,如没有标注 tw值时,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内有衬纸)95℃和(内无衬纸)85℃” 。
8、 库房内有移动照明灯具
依据公安部1990-04-10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
9、 高温灯具(卤钨灯及100W白炽灯)引入线未选用耐热绝缘电线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6.1.1.2条规定:
“嵌入式灯具、贴顶灯具以及光檐(槽灯)照明,当采用卤钨灯以及单灯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时,灯具(或灯)引入线应选用105~250℃耐热绝缘电线” 。
10、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外壳温度超过允许值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6.1.3.2条规定: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外壳温度,当环境温度为40℃时,其最大允许温升为50℃ 。
11、100W及以上白炽灯采用普通灯口
依据《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第595条规定:
“灯泡容量在100W及以上者均应采用瓷灯口” 。
12、 嵌入安装的射灯引出线与外部连接未采用瓷端子压接
依据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8.18条规定:
“接入高温灯距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配线,或采取其它隔热措施” 。
13、 潮湿场所未采用密封灯具
依据《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第595条第2款规定:
“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灯具” 。
依据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
14、 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导线贴近灯距外壳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16.1条规定:
“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
15、灯具固定不牢靠。
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D50259—1996中第2.0.8.6条的规定: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
”
16、高温灯具距可燃物近。
依据《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第6.1.2.3 b)条规定:
“高温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与可燃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
17、普通灯具距可燃物较近。
依据《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第6.1.2.3 a)条规定:
“普通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四、线路敷设消除火灾隐患依据
1、 室内电源线明敷无管保护
依据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第4.4.4条规定: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导线不得外露” 。
2、 电源线穿可燃材料无管保护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2.1.7 c)条规定:
“配电线路穿越可燃物、难燃装饰材料时,除配电线路应穿保护管外,尚应采用玻璃棉、岩棉等菲燃烧材料做隔热阻燃保护” 。
3、 电源线穿过墙或穿过楼板时无管保护
依据GB50258-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1.4条规定:
“电源线在穿过墙壁或隔墙时,应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保护管保护;当穿过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 。
4、 电源线穿金属构件无管保护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2.1.2条规定:
“绝缘导线穿越金属构件时,应有绝缘导线不被损伤的保护措施” 。
5、 电源线穿闷顶无管保护
依据GB50258-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3.1.6条规定:
“在闷顶内从接线盒引向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可挠金属管等保护,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
6、 电源线穿管(槽)不到位
依据GB50258-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2条规定:
“室内配线必须穿管(穿线槽),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
7、 电源线搭灾暖气片上或靠近暖气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5.1.3条规定:
“导线与暖气管片的距离,平行敷设时不得小于300㎜,交叉敷设不得小于100㎜” 。
8、 日光灯电源线紧贴镇流器
依据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16.1条和 DB11/065-200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F.4.1.2条第5款规定:
“灯具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及“电气线路不得靠近热源” 。
9、 移动式电动工具、灯具的电源线采用双绞线
依据GB50194-199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第5.4.9条规定:
“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铜芯多股橡套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 。
10、 电源线从接线盒引出处受挤压
依据GB50258-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4.7条规定:
“盖板不应挤伤导线绝缘层” 。
11、 电源线接头绞接
依据GB50258-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1.3.1条规定:
“导线的芯线应采用焊接、压板压接或套管连接”及第3.2.5条规定:
“导线接头应设在盒内” 。
12、 护套电源线明敷未固定
依据GB50258-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7.5.2条的规定:
“明敷的塑料护套线应采用线卡固定,固定点间距应均匀,其距离宜为150~200㎜” 。
13、 电源线暗敷无管保护
依据GB500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有关线路敷设的规定:
“暗敷的电源线必须用金属管或塑料管保护,但酸碱腐蚀场所不宜采用金属管” 。
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9.3.3条规定:
“不得将护套绝缘导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暗敷设”。
14、 吊灯线受力
依据GB 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8.2条的规定:
“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
15、 闷顶内导线明敷无管保护
依据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9.3.1、 9.4.1、 9.5.1 、9.7.1条规定:
“建筑物顶棚内严禁直敷布线。
宜采用金属管布线、难燃性硬质塑料管布线、封闭式线槽布线” 。
16、 电源线(护套线)明敷木构件上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8.2.2.2条第2款规定:
“室内的配电线路宜采用金属管暗敷在墙内;当明敷时,所有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槽)保护,导线不得外露” 。
17、 线路敷设对地距离不够标准
依据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9.3.4条规定:
“直敷布线电线至地面的距离为:
线路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垂直敷设时不应低于1.8 m。
低于1.8 m部分,应穿管保护” 。
18、 导线与设备容量不匹配
依据GB 50055-19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第8.0.6条第3款规定:
“线路的载流量应大于总计算负荷电流” 。
19、 绝缘掉线老化破损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4.2 b)条规定:
“导体绝缘体不应有严重老化、腐蚀和机械损伤现象” 。
20、 电缆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未封堵
依据DB11/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第4.1.1.1条规定:
“在电缆通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在封堵电缆孔洞时,封堵要严实可靠,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可见的空隙,孔洞较大者应加耐火板后再进行封堵” 。
21、 敷设在潮湿场所的线路未穿镀锌钢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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