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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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

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处(科)室和委托执法单位(机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委托乡镇安监站(办)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季度抽查、半年自评和年度考核。

自评情况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和年度考核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多发的地区,以及举报、投诉和控告比较集中的部门,重点进行抽查考评。

第四条  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案件调查处理的实施情况;

(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

(七)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权限规定;

(二)执法人员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

   (四)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六)内部审批、审核程序健全、完善、落实;

(七)法律文书规范、内容完整,按照法定时限和方式送达;

(八)案卷、档案内容齐全,装订规范。

第六条  执法工作的制度、措施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制定的制度、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规范相冲突;

(二)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使制度、措施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

(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五)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立规范、便民的业务窗口,集中受理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业务,并公开办事项目、制度、程序和法律依据、服务承诺等;

(二)受理和答复及时,咨询服务热情周到。

对依法应当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符合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规定,依据和结论准确,法律文书送达及时。

对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举行听证;

(四)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不得违反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按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报本级政府审批、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执法计划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情况有完整的检查档案;

(三)检查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并及时复查;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请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

(六)在检查中正确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七)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

(二)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按规定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摄制现场资料记载勘查情况;

(四)按照规定程序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五)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客观、准确,证据充分;

(六)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的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七)事故调查报告经上级政府安委办审查同意;

(八)事故调查报告经本级政府批复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按时限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当场处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在5日内向所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规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符合规定;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四)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准确,按有关规定执行自由裁量权,无违法撤销案件情形;

(五)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完整,审核、决定意见具体、明确;

(六)依照规定履行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

(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八)罚缴分离制度落实,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九)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程序规定;

   

(二)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应当受理的依法审查受理,并按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程序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依照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无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无打击报复对方当事人的情形;

   (五)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裁定,对被责令或被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依法送达赔偿请求人;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第十二条  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承担执法工作的业务部门定期对执法情况进行自查;

   

(二)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决定,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况;

   (三)及时纠正已发现的错误案件,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四)依法及时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当年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为不合格:

(一)因重大执法过错,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因执法人员主观过错,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责任的;

(三)因执法人员主观过错,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因执法人员主观过错,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五)执法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六)未完成年度执法计划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

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考核评议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档案的方法进行,以查阅资料、档案为主。

必要时可组织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开展相互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 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标准(见附件)分项打分。

得分:

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行政执法质量组织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查。

第十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抽查、自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评议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复查;负责考核评议的安监部门视情况采用相应方式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维持或者改变原考核评议结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

 

附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

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及分值

标准分

一、基础标准

案件

主体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办案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持有有效证件。

4.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不符合任一项,直接评为不合格。

事实

证据

1.基本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认定清楚。

2.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基本充分,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不符合任一项,直接评为不合格。

处罚

程序

1.行政处罚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颠倒遗漏。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听取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

3.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经、法定期限。

不符合任一项,直接评为不合格。

适用

依据

1.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2.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处罚无明显不适当。

不符合任一项,直接评为不合格。

考核

时间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在评审考核阶段开始后,在指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指定地点进行评审考核。

不符合报送要求,直接评为不合格。

二、具体要求(总分100分)

行政

执法

文书

基本

要求

1.行政执法文书必须逐页逐条逐项填写(包括附页),未填项必须划“”。

(每错漏一处扣1分,共3分。

2.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必须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种类不得缺失或者错用。

(每缺一件扣5分,共15分)

3.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用语规范、无错字多字、前后一致、意思表达清晰或文字不能被随意涂改。

(每发现一处扣1分,共2分)

4.行政执法文书案号必须是行政区划的简称,年份为全称,不得出现“年”“字”“第”,序号前不得加虚位“0”。

(每错漏一处扣1分,共2分。

5.行政执法文书凡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签名,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签名并盖手印。

(每错漏一处扣1分,共3分。

25分

立案

审批表

1.案由—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规定的18类填写。

(0.5分)

2.案件来源—应填写“执法检查、事故、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六种情况之一。

(0.5分)

3.案件基本情况—应填写“摘要违法事实+初步证据材料名称及概况”。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4.承办人意见—应写明承办人意见,并列出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目内容。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5分

询问

笔录

1.在场人—应填写在场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每缺一项扣1分,共1分)

2.询问记录—第一句应作答“听清楚了”等类似语句。

(0.5分)

3.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手印的,应写明原因,并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

(每缺一项扣1分,共1分)

4.正文和续页的页数填写连续、完整。

(0.5分)

5.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被询问人必须签名盖手印。

(每缺一项扣1分,共1分)

6.正文末尾紧接正文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属实”等类似语句,并签名盖手印,注明日期。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7.笔录末尾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或划“”。

(1分)

7分

勘验

笔录

1.勘验情况—正文末尾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或划“”。

(1分)。

2.正文和续页的页数填写连续、完整。

(0.5分)

3.当事人拒绝签名盖手印的,应写明原因,并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

(每缺漏一项扣1分,共1分)

4.勘验图—必须注明勘验时间、地点、拍照人姓名、勘验人姓名、当事人姓名、被邀请人姓名,均签字,当事人应加盖手印。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5.勘验图—应当对图片进行简要描述或说明。

(2分)

6.5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案件名称—与《立案审批表》上一致。

(0.5分)

2.保存方式—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应记录存放地点、保管人姓名或保管单位名称。

(每缺一项扣1分,共1分)

3.承办人意见—由两名以上承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每缺一项扣1分,共1分)

2.5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处理决定应当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之日起7天内作出。

(1分)

2.违法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处理方式只能选择没收、扣留、封存三种之一。

(1分)

2分

现场检

查记录

1.检查情况—正文最后一行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

正文末尾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或划“”。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2.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名盖手印的,应写明原因,并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

(每缺一项扣1分,共1分)

3分

现场处

理措施

决定书

1.依据—应填写引用罚则全称,具体列明条、款、项、目内容。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2.处理决定—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及其他专项法规对现场处理措施的规定。

(2分)

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盖手印的,应写明原因,并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

(每缺一项扣1分,共1分)

5分

责令限

期整改

指令书

1.存在问题—应当填写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对违法行为的描述不宜引用罚责章节部分对应其他章节里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

如需要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里禁止性或义务性的条款,只要能对应罚责里的处罚性条款,应当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分)

3分

整改复

查意见

1.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限期届满的,应当自申请之日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2分)

2.复查意见—应当描述整改后的状态。

复查意见内容应当对应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

(每错漏一项扣1分,共2分)

4分

强制措

施决定

1.强制措施种类为查封、扣押、临时查封三种之一。

(1分)

2.强制措施对象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场所。

(1分)

2分

行政处

罚告知

1.违反依据—应填写违反的法条全称,具体列明条、款、项、目内容。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2.处罚依据—应填写处罚依据全称,具体列明条、款、项、目内容。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3.处罚数额—应采用大写或小写+大写。

(1分)

5分

当事人

陈述申

辩笔录

1.陈述申辩记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终了处写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

(每缺一项扣1分,共1分)

2.正文末尾紧接正文最后一行应记明“以下空白”或划“”。

(1分)

2分

案件处

理呈批

1.案件处理呈批表的时间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之后。

(1分)

2.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违法事实应当作简要描述,同时应当列明处罚依据全称,具体列明条、款、项、目内容。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3分

行政处

罚集体

讨论记

1.所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均应当出席集体讨论会议并签名,不能代签。

(每缺一项扣1分,共1分)

2.讨论时间应当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发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前。

(1分)

2分

行政处

罚决定

书(单

位)(个

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

1.违法事实及证据—填写主要的违法事实、证据,列举证据时要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缺事实扣1分,缺证据扣1分,缺说明扣1分,共3分)

2.违反依据—应填写违反的法条全称,具体列明条、款、项、目内容。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3.处罚依据—应填写处罚依据全称,具体列明条、款、项、目内容。

(每缺一项扣1分,共2分)

4.应当载明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数额(大写或小写+大写)并说明裁量的理由。

(行政处罚种类缺失或错误扣1分,数额缺失或错误扣1分,缺裁量理由扣3分,共5分)

12分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1分)

2.承办人意见—应当列明批准当事人延期(分期)的时间。

属于分期的,应当列明总共期数,每期起止时间,每期金额。

(缺一项扣1分,共1分)

2分

文书送

达回执

1.送达方式—应填写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其中一种。

他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与被送达人关系;留置送达的,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名。

(每错漏一项扣1分,共1分)

(注:

不需要使用《文书送达回执》就可以直接送达的有《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

2.一个案件各类文书的送达,统一使用一份送达回执。

(1分)

3.在法定时间内送达。

(1分)

3分

案卷

归档

1.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案一卷。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一案一卷,也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1分)

2.案卷应当制作案卷(首页)、卷内目录。

(1分)

3.案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应当为:

(每错一项扣1分,共2分)

⑴案卷封面、卷内目录;

⑵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

⑶立案审批表;

⑷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鉴定委托书、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⑸行政处罚告知书;

⑹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⑺案件处理呈批表;

⑻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⑼听证文书类;

⑽执行票据等材料;

⑾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⑿送达回证等材料;

⒀结案审批表等。

4.应当将卷内文件统一装订入册。

(2分)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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