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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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丽水市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丽农场办[20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林、渔)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取得工商执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松阳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

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2年以上;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不少于2人;农场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二)规模适度化。

从事粮油、蔬菜、水果、畜禽、茶叶、香榧、油茶、竹产品、食用菌、中药材、水产养殖等主要产业,符合全县农业产业规划布局;以一业为主,具备适度的经营规模(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种植业经营规模要求:

粮油种植面积20亩以上,蔬菜设施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面积20亩以上,水果、茶叶、笋竹面积20亩以上,香榧面积30亩以上,油茶面积50亩以上,中药材面积2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畜牧业:

肉猪存栏30头以上,羊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散养土鸡3000羽以上,中蜂养殖50箱以上;渔业:

设施渔业养殖3亩以上,池塘、山塘水库、稻田渔业养殖面积30亩以上;林场经营规模要达到50亩以上,其他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规模下限参照以上指标综合考虑。

),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承载力;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三)生产标准化。

农场产地环境良好,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安全生产事故;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四)管理规范化。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必要的经营场所、有管理制度;有财务报表或生产经营收支账簿,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五)经营高效化。

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第六条休闲性家庭农场除了具备上述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外,还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益:

休闲性家庭农场二三产业在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30%以上,年产出效益达15万元以上。

2、有特色:

在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前提下实现景观化,结合生态建设、突出“野、特、俗、优、精”。

野,就是以乡土气息为主题体现乡村旷野感;特,就是要有与别人不同的东西,必须有自己的独特亮点吸引人;俗,就是要有农村民俗风味;优,就是要环境优美,服务优雅;精,就是种养殖产品要精,质量要好。

3、有设施:

以农业观光、休闲娱乐、农耕文化体验为主导功能、辅以餐饮或住宿。

建有活动场所、停车场、公共厕所。

主要干道宽敞、平整,可以通行机动车辆。

农业观光游道、停车场地平整坚实,卫生整洁,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具备一定的休闲接待能力。

提供游客农产品及餐饮服务原材料60%以上来自本农场。

生产、生活污水不直接排放。

农庄内合理布设指示性、规定性、解释性及宣传性等多种引导标识标牌,并用规范的中文表示,

4、有保障:

农场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游乐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有防范和处理重大质量、卫生、安全等事故的预案。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

2、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2)

3、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见附件3)。

4、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见附件4)

5、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农场情况介绍(附产地照片);

7、规范性土地(水面)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复印件)等清单;

8、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9、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10、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11、家庭农场生产记录(生产过程投入品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12、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不予参评:

1、生产经营规模不达标的;

2、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

3、当年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当年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推荐名额一般每个乡(镇)、街道上报2-3家(按照一个产业上报一家不得重复的规定择优申报)。

第十条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或《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表》,并提交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所在乡镇(街道)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当年4月30日前报送松阳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考核分数(总分100分)在80分以下的不予认定。

考核结果报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松阳政府网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命名“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或“休闲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性、休闲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保优汰劣。

每次监测工作同当年新认定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工作一同进行。

第十四条监测由家庭农场所属乡、镇(街道)对照标准每两年复查一次,5月31日前报送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同时抄送县农(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4、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原则上在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2:

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3: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

附件4:

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

 

附件1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盖章)

联系人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总支出(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月日

推荐单位意见

备注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2

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盖章)

联系人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总支出(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二三产业收入比例

 与合作社、其他主体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月日

推荐单位意见

备  注

 

 

附件3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

评定

内容

评定标准

分值

自评

乡、镇(街道)初评分

评定

评分

1.有场所有配套:

有必要的经营场所、有管理制度;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不予参评

2.有规模:

粮油种植面积20亩以上,蔬菜设施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面积20亩以上,水果、茶叶、笋竹面积20亩以上,香榧面积30亩以上,油茶面积50亩以上,中药材面积2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畜牧业:

肉猪存栏30头以上,羊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散养土鸡3000羽以上,中蜂养殖50箱以上;渔业:

设施渔业养殖3亩以上,池塘、山塘水库、稻田渔业养殖面积30亩以上;林场经营规模要达到50亩以上,其他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规模下限参照以上指标综合考虑,未达到不予参评。

3.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

4.有财务报表或生产经营收支账簿,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未提供的一票否决。

5.设施农业用地必须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材料,未提供不予参评。

6.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合格证(如特种养殖等),未达到不得参评。

7.经营土地(水面)须产权清晰,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如有产权不清晰或流转合同造假等现象不得参评。

8.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经营期间未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活动,如有发现不予参评。

9.当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1.管理规范: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10分,

10

2.有标牌:

设立家庭农场标志牌4分,家庭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3分,生产管理制度上墙公开3分。

10

3.品牌经营:

与龙头企业等连结使用企业品牌或区域品牌,实行品牌经营12分,有自主品牌16分,有注册商标或使用“丽水山耕”区域公用品牌20分,满分20分。

20

4.标准生产:

实行标准化生产10分。

10

5.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

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10分。

10

6.产品特色:

有主打产品4分,实行专业化生产6分。

10

7.经济效益:

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以上6分,每高10%以上加1分,满分10分。

10

8.社会效益:

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科学示范作用4分;积极带动农民增收,带动农户30户以上3分,每增加10户加1分,最多6分。

10

9.生态效益:

实现清洁生产4分,废弃物集中清理3分,呈现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3分。

10

合计

100

附件4

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评定标准

分值

自评分

乡、镇(街道)初评分

评定评分

主体职业化10分

有工商执照,登记两年以上。

家庭成员从事农场工作不少于2人。

农场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或有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10

 

 

 

规模适度化5分

一业为主,具备适度的经营模式,土地流转5年以上。

5

 

 

 

生产标准化15分

1.产地环境良好,土地连片,基础设施完善。

4

 

 

 

2.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

无安全生产事故。

通过农产品“三品”认证(5分)。

6

 

 

 

3.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

5

 

 

 

管理规范化10分

1.有必要的经营场所。

5

 

 

 

2.有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有相关管理制度。

有财务会计账簿或农场收支账簿。

5

 

 

 

经营高效化10分

1.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5

 

 

 

2.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5

 

 

 

休闲保障30分

1.以农业观光、休闲娱乐、农耕文化体验为主导功能、辅以餐饮或住宿,能为人们提供观光、教育体验、养生休闲服务。

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合格证。

10

 

 

 

2.具备30人以上就餐(达不到30人以上就餐能力的则本项为0分),能为游客提供农产品及餐饮服务原材料达60%以上。

同时具备10人以上(含10人)住宿接待能力得10分,10人以下住宿接待能力酌情打分,无住宿接待能力得4分。

10

 

 

 

3.农业观光游道、停车场地平整坚实,卫生整洁,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农庄内合理布设。

10

 

 

 

经济效益10分

休闲性家庭农场二三产业在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30%以上,年产出收益达15万元以上。

10

 

 

 

文化特色10分

结合生态建设,突出“野、特、俗、优、精”特点。

10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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