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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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博元科技

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CFBY-GCCB-01-2016

 

发包人:

博元科技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6年6月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博元科技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业主名称:

博元科技。

工程地点:

克什克腾旗乌拉木乡大唐煤制天然气项目厂区西50米外施工现场。

工程容:

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工程。

2.工程承包围

雨水收集池和雨水收集、外送联通管线(含附属于建筑工程的安装工程)施工,详见施工图。

3.合同工期及质量标准:

合同工期以设备维护部书面文件为准,详细工期计划作本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

4.合同价款及支付

本项目按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总价为元。

按照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时间、方式以及其它条件向承包人进行支付。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将构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方式:

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下述优先顺序为准,互为说明:

a.本合同协议书

b.合同条款(包括合同附件)

c.合同技术附件

d.图纸等设计文件

e.中标通知书

f.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书

g.投标文件

h.双方有关工程的其它书面协议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意义相同。

6.工程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7.保险

双方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投保。

8.争议: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适用主导法律和语言

适用主导法律为中华人民国法律。

主导语言为汉语。

10.代表指定

为了保持联络和对合同要求及时做出决定,尽快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指定专人履行合同中所涉及的责任和义务。

a.发包人指定代表:

耿魁华承包人指定代表:

.

b.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代表的指定不应被认为与合同双方批准或撤换代表的权利相抵触。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为合同最终生效日)。

 

签字页:

发包方

承包方

名称:

博元科技

名称:

地址: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工商局北侧

地址:

邮编:

025350

邮编:

联系人:

国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0

传真: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

15

帐号: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合同条款

1.词语的涵义

1.1.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定义

在合同(定义见后)中出现的有关词语的涵义,按下述定义为准,而不作除此定义以外的其他解释。

1.1.1发包人:

博元科技

1.1.2承包人/施工承包方:

1.1.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代表人。

1.1.4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代表人。

1.1.5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6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维修工程而共同订立的契约,合同文字中未经特别说明的,均专指本合同。

1.1.7费用:

指合同围的工程所必需的,由发包人支付的开支或由承包人支付的开支。

1.1.8工程:

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提供给发包人的所有资源、服务以及所有相关项目,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9永久工程:

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建设完成,并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移交给发包人的合同标的物。

1.1.10临时工程:

指工程施工所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且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安装和拆除的设施,和/或经双方协商确认其为“临时工程”的其他设施。

1.1.11资源:

指为完成合同规定围的工程所必须的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以及其他物件。

1.1.12报价表:

是承包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1.1.13投标书:

指承包人填写完成并提交给发包人的投标书。

1.1.14小时/天:

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5日:

指公历的日。

1.1.16月:

指公历的月。

1.1.17年:

包含了连续的三百六十五(365)天(闰年三百六十六(366)天)的时间段。

1.1.18工程变更:

指发包人批准或颁发的变更工程的指令。

1.1.19工期:

指工程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之间的持续时间。

1.1.20开工日期:

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日期,该日期是承包人应该按合同要求开始施工的日期;该日期不一定就是现场占用的日期。

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

1.1.21竣工日期:

指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竣工证书”证明的日期。

1.1.22缺陷:

指没有按照合同有关质量要求完成的工程。

1.1.23保修责任:

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缺陷。

1.1.24解除保修责任证书:

指保修期到期且承包人修正了保修期应由承包人修正的全部缺陷后,发包人签署的解除承包人责任的证明文件。

1.1.25保修期:

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规定的保修责任的时间。

1.1.26工程移交:

指合同规定围的工程全部完成并按合同规定的程序移交给发包人。

1.1.27工程移交证书:

证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的证明文件。

1.1.28图纸:

指为实施本合同,由发包人提供的或由发包人批准采用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其他书面文件。

1.1.29施工机械:

指承包人按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需要,临时带入现场,用于施工的机械或运输的工具。

1.1.30材料:

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散装物品,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周转材料。

1.1.31设备:

指已经构成、正在构成或准备构成永久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机械装置(包括动设备、静设备等)。

1.1.32现场:

指本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的区域,现场的具体坐标将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点交。

1.1.33技术规:

指本合同、设计文件或有关技术文件中指明的工程技术规。

1.1.34分包商:

指与承包人订立了合同,将实施和/或正在实施和/或已经实施本合同围的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的人或实体,以及取得此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不指任何受让人。

1.1.35书面形式:

指任何采用手写、打字、复写、复印、印刷的各种文件,包括(但不仅仅包括):

报告、指令、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

1.1.36“某某”以上(以外、外):

不包括“某某”本身。

1.1.37“某某”以下(以、):

包括“某某”本身。

1.1.38解释:

1.1.38.1在合同条款的解释中,单数也代表复数,男性也代表女性或中性,反之也成立。

除本合同中另有专门定义外,合同中的词句均为汉语通常含义。

1.1.38.2如果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单项工程竣工,则本合同条款中提到的工程竣工日期和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也适用于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

1.1.38.3下列文件将构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下述优先顺序为准。

a.本合同协议书

b.合同条款(包括合同附件)

c.合同技术附件

d.图纸等设计文件

e.中标通知书

f.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书、澄清答疑文件

g.投标文件

h.双方有关工程的其它书面协议

1.2语言和法言

1.1.1.2.1凡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汉语)。

1.2.1.2.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1.3.1.3有效的书面形式

1.3.1合同中所提到的各方之间的通讯、通知、报告、报表及其他信息往来,只有以书面形式出现,并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并经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2.1.1发包人指定的驻工地代表,全权代表其在本工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1.2发包人在变更其驻工地代表时,需提前十(10)天通知承包人。

2.1.3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日期后生效。

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由发包人从命令发出之时开始的二十四(24)小时以给予书面确认,如发包人不能在规定的二十四(24)小时以给予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在从第二十五(25)小时开始到第四十八(48)小时为止的时间以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如该要求提出后的二十四(24)小时以承包人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已确认承包人的要求。

2.1.4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合法的口头或书面指令应予以执行,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从收到指令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从收到承包人申告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合法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仍决定执行的合法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2.1.5发包人代表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和其它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限到达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

2.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2.2.1

承包人指定的驻工地代表,全权代表其在本工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2.2承包人在变更其驻工地代表时,需提前十天(10)天通知发包人。

2.2.3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日期后生效。

2.2.4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2.2.5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的情况下,承包人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从采取措施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向发包人代表书面报告,由此造成的变更,按补偿事件处理。

2.3发包人的工作和责任

2.3.1及时支付工程款。

2.3.2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电缆线路等资料。

2.3.3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

2.3.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围的工程施工图贰

(2)套(绘制竣工图的图纸发包人将另行向承包人提供)。

2.3.5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2.3.6及时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或施工方案。

2.4承包人的工作和责任

承包人要派遣与工程规模相当的有资质的合格项目经理常住现场,并配备有资质的全安、技术、质量负责人员,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

2.4.1承包人应雇佣发包人同意的“承包商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担任表中所属职责。

替换人员只有在资格和能力方面相当或优于表中所列的相应人员时,才能获得发包人的批准以替代原表所列人员。

2.4.2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其人员调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和/或现场,并且向承包人说明了这项要求的原因,承包人应保证此人在七(7)天调离并不得再与本工作岗位和/或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

2.4.3负责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管理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搭设,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2.4.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使用的水、电、汽、气接点由发包人指定,计量装置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使用的水、电、汽、气用量将由发包人记录,其记录须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承包商按照现场装表计量的数量以如下价格与发包人据实结算。

承包人所施围的水电线路铺设、维护、保养所发生的人材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水价:

8.4元/吨;电价:

1.2元/度;

2.4.5负责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

2.4.6承包人负责制作竣工结算资料及工程竣工资料六(6)套,交给发包人.

2.4.7承包人应主动同发包人、其他承包商、公共机构、公用部门协作并分占场地。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指定的人员提供工作方便。

3.计划

3.1施工进度计划

3.1.1承包人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实际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开始工程的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开工日期每延迟一天,罚款一(壹)万元。

延迟期限在2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1.2承包人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提交给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开始施工,在预计竣工日(包括符合合同要求的调整)前完成本工程。

3.1.3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七(7)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比投标书中的施工进度计划更为详细的“施工详细进度计划”供发包人批准;该计划应针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部署、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

3.1.4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施工详细进度计划”时起,每间隔七(7)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三周滚动施工进度计划”以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该计划还应包括每项施工作业的实际进度、该实际进度对剩余工程时间安排的影响及施工次序的变化。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期限提交该计划,则发包人可以在下一个支付证书中扣除伍仟元,作为承包人违约对发包人的补偿,以此类推,直到承包人提交了应交的“三周滚动施工进度计划”的下一份支付证书才停止扣除此项金额。

3.1.5发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不改变承包人的责任。

3.1.6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应表明自最接近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上一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所发生的变更对工程的进度所造成的影响。

3.2提前通报

3.2.1对于可能要出现的对工程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使工程实施发生拖延的具体事件和情况,承包人应在上述事件或情况发生之前向发包人通报。

3.2.2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或情况对合同价格和预计竣工日期的影响做出估计,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这些资料。

3.2.3如果承包人未能提前向发包人通报合同条款第3.2.1.款所述的事件或情况,承包人的合同价格和预计竣工日期将不予调整。

3.2.4承包人应与发包人配合,制定避免和减轻这些事件或情况的影响的措施,并执行发包人据此发出的指示。

3.3完工日期的延长

3.3.1如果发包人发出了变更指示后,使得承包人不采取措施加快剩余工程的进度就无法在完工日期前完成工程,而加快进度又会使承包人增加费用,那么,发包人可通过颁发延期证书更改完工日期。

3.3.2在承包人就变更的影响提出延期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自收到承包人文件时起的二十一(21)天决定是否予以延期以及延长期限。

如果承包人对可能出现的延误未曾提前通报或者在处理延误时未曾与发包人进行认真有效的合作,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这种失误造成的延误将不予考虑延长工期。

3.4加快进度

3.4.1依据网络施工计划,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加快工程的任一施工作业的进度,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的指示。

3.5发包人命令延缓

3.5.1依据网络施工计划,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延缓开始工程的任一施工作业或放慢其进度,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的指示。

3.5.2一旦承包人据此提出要求,发包人应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将工期顺延。

3.6暂停施工

3.6.1发包人代表可下达停工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3.6.2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3.6.3发包人应在自停工令下达后两

(2)天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实施发包人处理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复工报告,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3.6.4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停工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停工责任在发包人,工期顺延。

如停工时间过长,双方协商解决。

3.7施工协调会议

3.7.1发包人或承包人均可要求另一方参加其组织召开的施工协调会议。

施工协调会议的容是讨论和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或处理根据“提前通报”程序所提出的问题。

3.7.2会议召集(主持)方负责记录管理会议的容,并在会议的第二天编制会议纪要并发至与会各方。

3.7.3会议纪要应明确各相关方对拟采取行动的责任分工。

3.7.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监督、检查施工协调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

4.质量与检验

4.1一般要求

4.1.1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4.1.2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指定专职质量保证人员。

每一项单位工程开工前,编制针对该单位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计划并报发包人批准。

4.1.3发包人和/或任何第三方的检查、验收和批准,不减轻和/或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4.2检查和返工

4.2.1发包人确定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控制点,并在每一个单位工程开工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4.2.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和图纸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自查自检,上道工序合格,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2.3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和/或检验,并为这些检查和/或检验提供方便。

4.2.4对于需要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的质量控制点,承包人应首先自检合格,填写有关质量记录后,提前至少十二(12)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验收。

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验收的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等。

4.2.5验收记录由承包人负责准备。

验收合格,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代表指派的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继续施工。

4.2.6对检查和/或检验中发现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在限定的时间进行修改并自检合格后重新通知发包人验收。

4.2.7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由此造成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按补偿事件处理。

4.3重新检验

4.3.1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代表指派的人员不能按时参加中间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六(6)小时通知承包人。

4.3.2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代表指派的人员,在没有按规定提前通知承包人的前提下,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

承包人必须作好验收记录,并在该项验收结束时起的二

(2)天,将验收结果报告发包人后,发包人承认其结果。

4.3.3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验收,当发包人提出对已经正常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或已检查验收后,又发现已检验合格的部位存在质量问题时,应进行重新检验。

对于已隐蔽的工程,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

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4.4试验

4.4.1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进行技术规中没有规定的试验,以核实工程某一部分是否有缺陷,如该试验表明有缺陷存在,承包人应承担试验和全部试样的费用;如果没有缺陷存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质量保修

4.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双方签署质量保修书。

4.5.2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4.5.3在保修期,发包人应就承包人承包的本工程围存在的每一个缺陷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4.5.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有关缺陷的通知后,应在发包人通知中规定的时间修正缺陷。

4.5.5如果缺陷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应免费修正缺陷。

4.5.6如果缺陷是由发包人的原因造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7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派出人员修正缺陷,发包人可聘请第三方修正缺陷,修正缺陷的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未能修复缺陷或虽已修复,在修复部位又出现缺陷,承包人仍应免费进行缺陷修正。

5.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

5.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博元科技《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文件》。

如有违反,按管理文件中处罚细则接受处罚。

5.2《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及调整

6.1.1第一项雨水收集池总价包死,合同价款:

元,(大写人民币)。

政策性调整因素、税金、承包方期望的利润、责任、风险、安全、环保、施工措施费及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工程质量检测费、保管费等)均包含在,一次定死不予调整。

双方特别约定:

因设计变更以及甲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而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在固定总价5%(含)以,不做调整。

如果合同价款增减在固定总价5%之外,只调整超出5%的部分。

第二项雨水收集管路及空气排放管路,按清单项目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工程清单报价表)执行,预估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乙方完成整体工程量后,甲方对工程量测量确认,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综合单价:

价格组成表中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风险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组成。

6.2工程款的支付

6.2.1预付款:

6.2.1.1本工程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6.2.2工程进度款:

6.2.2.1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提交已完工作量清单(含预算书)及工程款申请报告,经设备维护部核定报发包人审批后按月支付。

6.2.2.2未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不得计入已经完的工程量中。

6.2.2.3工程进度款按照经发包人确认的当月已完工程量(合格的)的百分比【百分之八十(80%)】并在发包人确认后五(5)个工作日支付给承包人,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和完成备案资料后14日付至百分之九十五,剩余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6.2.3竣工结算:

6.2.3.1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以施工合同的固定总价、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为依据结算。

6.2.3.2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不能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及施工工期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对方案和技术措施进行完善和修改,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

6.2.3.3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向发包人递交交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量的确定是依据详细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加现场经济签证并参照实物工程量。

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容进行竣工结算。

6.2.3.4发包人收到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

E.承包人办理完成结算手续、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后七天,在水电费结清扣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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