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疆拜城监理合同1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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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疆拜城监理合同118
编号:
GF—2002—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号:
工程名称:
南疆综合管网变电站等工程监理
招标编号:
XJZB2011-03D141
委托方:
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
监理方:
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与监理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南疆综合管网变电站等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
新疆拜城县工业园区
工程规模:
(1)综合管网(包括热交换站和防护站):
八钢南疆基地公辅综合管网(水、暖、电、气、汽、通廊等埋地及架空综合外网)、1座煤气防护站、全厂5座热交换站。
(2)110kV变电站及输电线路:
炼轧110KV、原料110KV、动力110KV变电所及电缆隧道、电缆沟。
(3)10kV外部输电线路:
八钢南疆基地公辅10kV外网输电工程。
(4)6栋宿舍楼:
厂前区6栋宿舍楼工程及外网。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先后解释顺序如下:
1、监理合同书、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5、本合同标准条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综合管网(包括热交换站和防护站):
计划开工:
2011年10月1日,计划投产:
2012年4月28日
110kV变电站及输电线路:
计划开工:
2011年6月20日,计划投产:
2011年12月30日
10kV外部输电线路:
计划开工:
2011年12月1日,计划投产:
2012年4月28日
6栋宿舍楼:
计划开工:
2011年8月日,计划投产:
2012年4月28日
监理服务期为从工程开工至计划投产期后加六个月。
本合同一式_1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6_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住所:
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
住所:
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账号:
账号:
651100850012015314590
邮编:
邮编:
830063
本合同签订于:
2011年12月6日,乌鲁木齐市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三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月工程进度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八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另行商谈、约定。
第三十四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新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2、经批准的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建设期间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3、由委托人提供并经批准的本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文件。
4、与本工程有关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的工程范围:
见合同附件1:
《工程监理范围》
2、监理工作内容:
2.1主要监理内容:
监理人为本项目承担全部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保修阶段服务、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内容。
涉及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增加的内容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
提供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
保修阶段及其他阶段的相关监理服务根据中标人与招标人所签订的监理合同确定。
2.2施工阶段: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和委托人要求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施工合同的管理。
2.2.1熟悉施工图,组织施工图会审、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2.2.2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2.2.3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2.4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及发包手续、备案情况等。
2.2.5协助委托人确认总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2.6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报送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后,批准执行。
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2.2.7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2.2.8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2.2.9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果。
2.2.10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2.2.11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
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2.2.12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
2.2.13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2.2.14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2.2.15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2.2.16审核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计的数量及质量。
(多)
2.2.17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现行承包合同、规范、规程、强制性质量控制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2.2.18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2.2.19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审查竣工资料,组织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2.2.20参加工程验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委托人审查工程结算。
2.2.21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多)
2.2.22督促承包人回访。
2.2.23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消除工程出现的缺陷。
(多)
2.2.24对合同约定的耐材采购监造内容驻厂监造。
2.2.25对主要关键设备根据委托人需要到厂家进行出厂前检验,费用由委托人出。
2.3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2.3.1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2.3.2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2.3.3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2.3.4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2.3.5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2.3.6协助委托方实施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2.3.7协助落实工地的保卫、消防及产品保护工作,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2.3.8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2.3.9督促施工单位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并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2.3.10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2.3.11协助制订项目委托人方的应急措施。
2.4进度控制
2.4.1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2.4.2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2.4.3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审核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
2.4.4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周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建议,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签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4.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时采用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2.5合同管理
2.5.1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2.5.2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2.5.3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
2.6信息管理
2.6.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及监理规范要求的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2.6.2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2.6.3建立工地例会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
2.6.4督促和检查、定期通报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3、对监理效果及人员的要求:
监理效果应达到合同(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委托人要求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监理人为该项目涉及到所有专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下表所列专业及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度随时增加相关专业人员,确保监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保证合理的年龄结构,最大年龄不得超过55岁(特殊要求除外);并应具备3年及以上监理工作经验和5年相关专业经验(其它要求见附件4)。
监理人员配备要求见合同附件3。
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负责办理工程合法的开工手续并提供相关文件,具备开工条件。
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招投标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有关文件,施工图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提供齐全。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__7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肖勇_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办公用房及设施:
协调至少一间工作用房,满足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要求。
(2)生活用房:
无。
(3)通信设备:
协调固定电话一部,使用费用监理人自理。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无)
第八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无)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赔偿总额不超过受损失工程项目部分的工程监理费总额
第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元整(185万元整)。
(含工程监理费用、含抽检费、含税、含监理人员生活和办公费用等。
)
2、监理酬金支付方式:
2.1监理合同签定后15日内委托人支付监理人监理酬金总额的4%,计7.4万元;
2.2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工程完工、进入试生产后30日内,委托人每月支付监理人监理酬金一次,每次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19%,计35.15万元;共支付4次,计76%,计140.6万元;
2.3监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向委托人交付监理资料后15日内,委托人支付监理人监理酬金总额的10%,计18.5万元;
2.4监理质量保证金为酬金总额的10%,在保修期(一年)满后15日内,委托人对监理酬金进行结算,并向监理人一次性支付尾留监理酬金。
保修期的计算起始点为项目交工验收通过的时间点。
3、当建设工期超过监理服务期(含延长的6个月)不足15日时不计取费用,超过15日后按全月计取延期监理服务,工作报酬双方协商确定。
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10月28日为免费服务期。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如下:
1、监理人提供/元(万元)的安全风险押金,在工程完工30日内由委托人一次返还监理人。
2、承包人的施工工程款在支付前必须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
3、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的,按第9条计算赔偿金,由尾留酬金中扣除。
4、监理人派驻的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负责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
5、监理人的人员伤害,由监理人负责。
6、合同签订后7日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组织机构。
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按专业、分部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提交。
7、监理人应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工程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8、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
(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