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574639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3.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docx

《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docx

版湖北装修劳务合同

(BF―2009―02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二○○九年八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大兴区地铁亦庄线旧宫东站回迁安置房项目(南区)6#楼、10#楼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所有图纸范围内土建装修工程,含:

二次结构工程(全部项目)、室内放线;屋面全部工程(防水层除外);外墙抹灰、贴砖;室内楼地面及管井清理及施工;内墙面及地面贴瓷砖、抹灰、粉刷石膏;室内外所有回填土;室外台阶、散水、阳台下回填土及散水施工;室外台阶、阳台基础;所有结构遗留和装修脚手架的搭拆、安全防护及结构完工后所有剩余防护的拆除;竣工清理;现场文明施工以及各个部门检查工地配合;以上范围内容详见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所有图纸范围内:

二次结构工程(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放线、弹线、钢筋加工绑扎、模板、砼浇筑,不含植筋);室内放线;屋面含平台全部工程(防水层除外);室外抹灰(除保温墙面外的其他抹灰);外墙面砖;公共部位墙砖、地砖、瓷砖踢脚;室内楼地面及管井清理及施工;踢脚线;踏步抹立邦转向平台打底;楼梯间、电梯间前室地面、踏步贴砖及零星抹灰;各种管井、采光井、积水坑防水坎防水台;室内抹灰(含楼梯间墙面保温砂浆抹灰、洗衣机位防水找平及保护层、卫生间1.8米高防水墙面抹灰等);电梯井隔音板施工;厨房卫生间拉毛;烟风道及吸风机安装(含吊模、打灰);墙面、顶棚、地面、洞口、外墙的剔凿、修补、堵洞(含所有水电、消防箱、结构预留洞、螺栓眼、管井门槛、设备间管道洞封堵等);所有室内、室外洞口、门窗洞口、地下室集水坑、排水沟、设备基础抹灰卷边收口;施工洞及电梯通道口封堵;结构施工完工后钢筋头切割,木方、多层板等杂物剔凿处理;水、暖、电、消防、通风、人防等专业安装完后的洞口填补抹灰;楼梯栏杆扶手安装;除不锈钢栏杆之外的其他栏杆安装;木门及五金安装;自行车、汽车坡道、台阶、人防出口装修;室内外防水找平层、保护层;室内所有回填土(含派接间、楼梯间、竖井、扩散间、电梯井、配电间、窗井等);室外台阶、散水、阳台下回填土及散水施工;室外台阶、阳台基础实心砖砌筑、混凝土浇筑、抹灰贴砖或石材施工;室外电梯、龙门吊基础及架子搭拆;电梯井内架子搭拆;现场临设搭拆;为方便施工而搭设的各种临时使用设施的搭拆;吊篮配合装拆;电缆沟砌筑抹灰;室内安全防护搭拆;自备材料装卸用工;配合水、暖、电用工;竣工验收前成品保护及竣工验收后的保修与维修内容。

所有结构遗留和装修脚手架的搭拆、安全防护、及结构完工后所有剩余防护的拆除;竣工清理;现场内二次搬运;现场材料装卸;周转材料的装卸车(转运及退还);现场文明施工以及各个部门检查工地配合;本工程范围内不产生任何零星用工。

临建工程:

劳务承包人负责本施工和生活区域内一切临建搭设。

安全施工:

劳务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内安全施工的投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水平防护架、室外电梯及电梯井架子搭拆、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配电箱三级配电、逐级保护装置;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施工安全防护通道;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等购置,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质量与安全性必须满足北京市标准要求。

2.2.11文明施工:

劳务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内文明绿色施工的人工、材料、机具投入和管理,确保达到市级绿色施工文明安全工地。

2.2.12施工机械工具:

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外用电梯、吊蓝以外的全部中小型施工机械、机具、工具的购买和租赁、进出场、安装、维护、检验检测、安全操作并承担其费用。

3、工程地点:

大兴区旧宫镇

建筑面积:

22724.71平方米

4、合同价款总额2343600元(人民币),

大写贰佰叁拾肆万叁仟陆佰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2011年4月27日

竣工日期:

2011年10月1日

总日历天数为:

153天

6、劳务作业人数:

120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4月27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大兴区地铁亦庄线旧宫东站回迁安置房项目南区现场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第十一条(3)、(4)、(5)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

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

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

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郭平,职务:

项目经理,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京111060804894。

身份证号码:

152********9060037委托权限:

一切与该工程施工有关的事宜。

发包人也可委托于书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一切与该工程施工有关的事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仇永宁,上岗证号考049-0014066,职责为监督检查、协助办理劳务合同;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劳动力管理。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在京住址:

家庭住址:

23、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

除室外电梯、吊篮之外的所有机具、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搅拌机、打夯机、手动电锯、倒链、砂轮切割机、磨光机、铁锹、铁锤、手锤、铁镐、管钳、压力钳、台虎钳、断丝钳、扳手、改锥、克丝钳、靠尺、灰斗、抹子、瓦刀、大铲、油灰刀、托灰板、油漆刷、滚筒刷、毛刷、排笔、油漆桶、皮老虎、手动套丝器、水平尺、水平管、线坠、盒尺、电焊机、刀架、板牙(包括圆板牙)、板牙架、钢锯把、手锯把、手推车、布剪刀、大剪刀、剪头、圆规、木锉、打气筒、大锤、电钻、直尺、工具包、炊具、云石机、风镐头、风管、胶皮堵、剥线钳、手工刨、錾子、凿子、电焊钳及铜接头、手钳、割枪、焊枪、滑轮、手电钻、皮尺、角尺、钢卷尺、吸尘器、铁锉、圆锉、扁锉、割刀、丝锥、丝锥架、斧子、撬棍、钢筋钩子、振捣器和振捣棒、开孔器(包括手用)、钢筋加工机械、中型木工加工机械(电锯、平刨、压刨)钢丝刷、錾子、剁斧、开孔器、振捣棒、云石机、磨光机、无齿锯、水平尺、射钉枪、靠尺、滚刷、钢梯子、高凳、铲子、杠尺、搬子等机械设备及手持工具等均由承包方自备。

发包方负责提供的材料:

钢筋、型材、木材、砼、水泥、竹编板、砂子、石子、预埋件、烟风道、外加剂、砖、内(外)墙螺栓(承包方负责加工)、普通木门、合页、拉手、膨胀螺栓、角钢及钢管、U托、U型卡、3型卡、碗扣架、脚手板、钢管卡等周转材料的供应。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由发包方提供外,电焊条、焊把线、氧气、乙炔、氧气表、乙炔表、氧气带、乙炔带、火烧丝、木尺板、低压变压器、铁钉、铁丝、手电锯片、水桶、胶皮管、风管、塑料水管、帚把、拖布、钢丝刷、砂布、砂纸、小线、棉丝、卡环、铅笔、红蓝铅笔、灰斗、砂纸、美纹纸、石笔、粉笔、毛笔、墨斗、墨汁、刀片、钢锯条、应急灯、手把灯、碘钨灯架、碘钨灯管、高低压灯泡、黑胶布、麻绳、塑料胶布、胶带(包括米黄胶带、塑料胶带)、、棉纱、麻袋片、彩条布、塑料布、手推车内外胎及辐条、筛子、砂轮片、云石机片、磨光机片、射钉、钻头、磨光片、钉子、木螺丝、挂锁、吊扣、小型机具的电源线、照明的电源线(包括楼梯间和地下两层的照明线)、灯口、灯泡、三级活动电箱、插头、插座、电池、粘结剂、卷尺、建筑胶、施工中用的所有螺栓和螺母、工作服、肥皂、洗衣粉、洗涤灵等与二次结构(含植筋胶)及装修有关的各种辅助材料及劳保用品统称低值易耗材料均由承包方负责(含变更洽商及临设部分的消耗性材料等辅材费用)。

25、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达到大兴竣工金杯的质量标准等级。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标准予以处罚。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达到市级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标准予以处罚。

27、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4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28.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所有图纸范围内土建装修工程(含二次结构)劳务用工费、管理费、工人进出场费、管理人员和工人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伙食费、工资性质津贴、住宿费、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费、个人所得税等),上交国家税费、中小型机械费、防护用品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含采购及保管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劳动保护费、冬雨季施工降效费、超高施工降效用工、二次搬运费、各项保险费、成品保护费、环境污染控制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成品保护费、现场清理费、风险不可预见费、证照费、服装费、工程保修费等。

28.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调整标准为/。

调整依据/,调整程序为/。

28.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8.5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

合同价款中包含/

/

,其中人工费/元。

28.6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7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8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元/m2,其中:

地上结构/元/m2,地下结构/元/m2,初装修/元/m2,精装修/元/m2,机电设备安装/元/m2,其它/元/m2;

6#楼:

12832.15平米,单价104元/m2;

10#楼:

9892.71平米,单价102元/m2;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共/元;

28.9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0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0元/日。

28.10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28.10.1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

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北京市2001年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单价为发生月份信息价下限。

28.10.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北京市2001年建筑安装工程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8.10.3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北京市2001年建筑安装工程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