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EPC.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573208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125 大小:97.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总承包EP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5页
工程总承包EP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5页
工程总承包EP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5页
工程总承包EP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5页
工程总承包EP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程总承包EPC.docx

《工程总承包EP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总承包EPC.docx(1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总承包EPC.docx

工程总承包EPC

工程总承包(EPC)

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总承包(EPC)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的设计、采购、场地三通一平、建筑安装施工(含基础)、设备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即EPC/交钥匙工程。

(总承包范围详见附件2)

二、主要技术来源

外部输入资料由发包人提供。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月日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月日

(其中:

施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月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暂定万元。

详见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八、其他

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

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

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

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安全保证

2.4.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案通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

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1.6承包人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此项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3.1.7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事先未通知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3.1.8承包人应为自己可能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包括进入现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

承包人还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3.1.9承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a)公众的方便,或

(b)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发包人或其他人占有的。

承包人应补偿并使发包人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的损害。

除合同中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员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程所在地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如果没有适用的现成标准或条件,承包人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当地与承包人类似的商业或行业发包人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和遵守的劳动条件。

承包人应及时、足额地向其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及其分包商(若有)的合同工和农民工)支付工资。

如有任何拖欠或发包人收到任何为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服务的员工关于拖欠工资的投诉或要求支付工资(不论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的工程款是否已经全部支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5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及其分包人(若有)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该员工工资。

若发包人代为支付工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直接支付该等承包人雇员的金额的120%对发包人进行补偿。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等由发包人垫付的工资和相应的补偿金额或要求承包人在一周内支付给发包人。

承包人有义务促使其所有分包人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对现场进行必要的改造,包括清理、根除、开凿、挖掘、充填、夯实现场,清运或转移相关的材料(任何现有的危险物品的清除或古迹的发掘除外)

提供施工、调试和测试期间所需的所有通讯(电话、传真等),并提供足够的工程项目管理通讯工具和与发包人联系的可靠的瞬时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与发包人工程办公室之间可传达CAD图纸的电子邮箱)

承包人应负担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税、费或其他种类的政府费用。

如果承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其应承担的任何税费,且由于承包人未能支付该等税费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则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后可以暂行代为支付这些税费,并有权(i)立即向承包人索回所付的税费金额和发包人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或(ii)直接在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抵消所付的税费金额和发包人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

承包人在实施工程中,不应无故或无理干扰进入和使用公共或私人道路、便道、或是属于发包人的,或属于任何其他人的财产领地。

承包人应与政府部门联系并落实有关车辆出入现场的规定及要求,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承包人或分包人的任何车辆损坏公路桥梁和任何通行道路,并严格限制运送设备出入现场的车辆载重,以免给公路桥梁或任何通行道路造成损坏。

承包人应负责选择运送重型或大型设备物品到现场的通行道路。

3.1.16承包人保证,其所采购的所有设备的包装应符合海运、陆运以及多次转运的正常商业标准要求,以免在装卸和运输到现场途中造成损坏。

施工期间,遇到苗木迁移、市政道路开挖等需行政审批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协调与居民关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如果与居民产生纠纷,产生后果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主动配合发包人搞好政府社会关系的协调,办理有关手续;

3.1.19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协调项目相关地方关系等。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

3.2.5承包人应在其任命项目经理之前,向发包人提交选定项目经理的简历以便发包人审查并提出接受与否的意见。

3.3工程质量保证

3.3.1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

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3.3承包人确保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合同的承包人遵循该质量保证体系。

3.3.4允许发包人代表(或由发包人指定或批准的任何人)检查并审计承包人是否符合该质量保证体系。

如果承包人未遵循该质量保证体系,发包人代表可以通知承包人,提出未遵循的详情并指导承包人在通知所指定的期限内遵循质量保证体系。

3.3.5承包人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所有程序和合规性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

当任何技术性文件发给发包人时,文件本身应明显具有承包人本人事先批准的证据。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

3.3.6承包人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一个符合ISO9000和ISO9001及其附录和规定(或发包人批准的相应体系)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施工开工日期至少30天之前向发包人递交此计划。

若发包人届时不批准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届时要求的期限内重新提交至发包人批准,直至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无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修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3.3.7承包人也应编制并执行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监控计划的具体程序,确定所要遵照执行的工作过程(包括工程设计、采购、制造、施工、考核与维护工作),并在发包人要求时将具体程序提交给发包人审阅。

3.3.8发包人可以监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且承包人应当随时允许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检查并审计承包人是否符合该等计划。

如果发包人在监督检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时发现有不符要求之处,发包人可以将所发现不符之处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采取行动来做必要改正。

若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通知要求改正之处,发包人可以聘用他人执行前述通知中的指示,且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因聘用他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

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4.3承包人应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员,在现场负责维持安全和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的保护措施。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提供该人员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所需的任何事项。

3.4.4任何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实际尽快且不迟于事故发生后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