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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模板

 

201869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

各中心校,中小学校,局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成立了**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但是仍然有些单位和个人不按制度办事,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暴露出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漏洞。

今年3-5月县委第五巡察组、省基础教育审计组对我县教育系统的巡察和审计,对教育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很中肯的意见。

根据这些情况,经研究就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规范学校公用经费拨付程序

1、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要求:

学校公用经费按在校学生人数核拨,不足百人学校按100人计算。

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

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生每年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取暖费每生每年补助3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标准如发生变更以最新标准计算)

2、学生人数由学校上报,中心校审核把关,财政局和教育局审查认定。

开学5个工作日内学校把班级学生花名册报中心校审核,花名册上班主任、教导处负责人、后勤处负责人、校长签名盖章。

中心校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辖区学校(含私立学校)上报学生数的审核,中心校长和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在表册上签名盖章后分别报财政局教科文股和教育局计划建设股;同时与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学籍情况进行核对,对不符之处写出情况说明。

财政局和教育局组织对各学校上报学生数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查,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3、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桐柏教育的若干意见》(桐发【2013】3号)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拨付到学校40%,剩余部分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拨付到学校。

4、对违规招生的学生不予核拨公用经费,并对学校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结余资金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或用于补助困难学校公用经费。

5、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迎接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2017】65号)中的要求,将全县2017-2020年学校公用经费提取的20%用于设施设备采购,这部分资金直接打入均衡发展资金专户。

三、加强预、决算管理

1、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3、预、决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教育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的意见》(桐教字【2018】25号)。

学校分春、秋两期分别进行预算编制,并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校统一上报教育局。

预算编制过程分六步:

学校后勤、财务部门提出预算方案;学校班子会讨论;学校教代会(全体教职工会议)审议;中心校审核;教育局审批、备案;校内公示。

期末学校后勤、财务部门整理决算工作所需的各种基础数据,按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对学校本学期财务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决算报告;决算报告通过学校班子会、教代会(全体教职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中心校审核并在校内公示;中心校在学期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统一报送教育局进行审查、备案。

各学校要严格按要求执行,对不按时上报预算的学校不拨付第二批公用经费。

各中心学校要加强对教学点的财务管理,把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决算,对教学点的支出要优先保障。

四、加强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中心学校应加强对辖区内闲置校舍的管理,防止资产损坏、流失,建立辖区内闲置校舍登记账册,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对损坏校舍及时维修,发现侵占校舍问题要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处置闲置校舍要报经教育局同意财政局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

2、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3、在建工程管理

开工前学校把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地现场业主代表等资料交教育局计划建设股审查备案。

学校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获取开工通知。

学校要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供必备的施工条件,保证“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和施工场地平整)。

学校工地现场业主代表负责监督工程项目全过程,负责记好施工日志。

在工程开工放线、原材料检验、基槽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梁柱板等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施工验收前,需提前24小时报告报告局计划建设股,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由施工单位与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设计、监理、局计划建设股代表共同到现场查看后,确定变更方案及工程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实行变更,重大变更需报县政府同意。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与学校要向教育局申请验收,教育局要及时组织监理、设计、审计、财政、城建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竣工资料交局计划建设股审核后送审计局审计。

工程建设支出学校要及时登记入账、单独核算、不得遗漏,工程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档,不得遗失。

4、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五、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

1、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2、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3、中小学校不得违规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收款、收物;不得以强制手段要求学生购买物品或参加服务性、代办性项目。

六、加强支出管理

1、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2、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3、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4、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公务卡使用范围内的支出要实行公务卡结算。

5、严格履行公务出差审批手续。

单位内部人员出差须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出差须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公务出差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的标准及报销管理按桐财字【2015】53号文规定执行。

6、加强公务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的标准程序严格按桐纪文【2013】25号文执行,对

手续不完备和超出标准的公务接待支出不予报销。

7、加强对重大支出事项的管理

单位重大支出事项应列入预算,需进行政府采购的要进行政府采购,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形成固定资产的要记入固定资产账。

对大额资金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否则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执行支出。

(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对已产生的债务,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先认定再入账;已经认定并登记入账的,要制定还款计划,及时偿还。

七、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堂管理

1、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2、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堂管理,负责食堂财务的会计、出纳、仓库保管等岗位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

期末应向食堂管理委员、教代会、校务委员会汇报食堂本期收支盈余情况,并在校务公开栏公开。

3、学校应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炊事员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食堂管理委员会。

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食堂伙食标准、饭菜质量、收支盈余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食堂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学校应定期征求食堂管理委员对食堂管理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八、规范会计中心报账程序

1、严格执行财务报账制,各单位原始凭证逐级审核签字后报会计核算中心审批。

中心校、中学、中心小学及500人以上的学校报账员直接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500人以下学校由中心校报账员代报。

2、采取按规定时间报账的办法。

各单位原则上一月安排报账一次,如有紧急业务需报批后才能报账。

3、报账员预审原始凭证。

各单位报账员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收入和支出票据时,需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其审核内容包括:

(1)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银行结算票据填写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3)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是否完备,并符合本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审批权限的规定。

4、整理原始凭证。

报账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张数和金额。

5、各报账科目数额符合期初预算,每次报账需附“学校公用经费支出预、决算执行情况登记表”。

6、填制报账单。

按照会计中心印制的《资金支付申请单》的要求,填写报账单、原始凭证报账封面。

整理、归类、粘贴后,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7、凭证审核。

(1)各单位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报各统管会计处审核,各统管会计严格审核各统管单位报送的支出凭证,对不合法、不合规的支出凭证予以退回,同时向报账员说明详细理由,并做好审核记录。

(2)重大项目支出审核:

①审核重大支出项目是否纳入预算;

②审核重大支出项目政府采购手续是否完善(10万元以上,桐财字【2018】23号)

③审核重大支出项目是否通过民主程序进行集体决策;

④审核是否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成建制小学每笔单项支出超过2000元,教学点每笔单项支出超过1000元的由学校写出申请报告,报所在乡镇中心校审批后,方可支出,支出条据入账时须附审批报告。

各中心校、初中、成建制小学每笔单项支出超过10000元,教学点每笔单项支出超过5000元的一律由所在乡镇中心校写出申请报告,报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支出,支出票据入账时须附审批报告。

县幼儿园、一、二、三高中,进修学校等单位支出5万元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未经教育局审批不准入账。

以上不能化整为零。

(依据:

桐财[2011]35号“关于印发《**县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桐教字(2014)49号“关于印发《**县教育局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

(2)报账员将统管会计审签后的支出凭证报总会计处审签。

(3)报财员将总会计审签后的凭证报中心主任处审签。

8、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在每周四上午由专人统一集中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一式四份,第一联资金会计保存,第二联、第三联送银行,第四联统管会计入账。

9、核算中心资金会计和值班会计核对后,由资金会计和中心主任分别签章后送银行办理转账支付业务。

10、特殊资金(如社会保险金等)由会计核算中心通知各单位报账时间。

11、每月1至5日,会计核算中心和财局、银行同步对账,停办其他业务。

每月25日至月底只报账不进行资金支付。

12、会计中心每月结账后要在次月8日前出具会计报表,报送相关领导和各报账单位。

九、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

1、学校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2、学校要对照政策,梳理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财务手续办理程序和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完善的约束监督机制。

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3、学校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会计(报账员)、出纳、仓库保管等岗位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单位领导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人员。

4、学校要实行民主理财,落实教代会对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监督权;实行财务公开,落实全体教师对学校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十、及时办理财务交接

1、学校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工作变动后要及时办理财务交接。

财务交接按行政管理权限办理。

中心校长、中学校长、局属单位负责人工作变动由教育局监督进行;中心校负责辖区内学校校长的财务交接;财务人员工作变动由单位负责人组织交接,必要时可要求上级财务主管部门配合。

2、财务交接应在工作变动后一个月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应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

对不及时交接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况严重的申请纪检组协助;对情况复杂,财务管理混乱的应及时上报局纪检组和计划建设股。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和作风纪律教育

1、教育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研究上级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知政策、守规矩、有敬畏之心。

2、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年”活动和“坚持标本兼治以案促改”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勤政务实、履职尽责、提高效能。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学校党组织对财务管理的监督。

学校重大支出、预算、决算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4、教育局毎年要组织开展财务工作检查。

对各学校上报的学生人数、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严格监督问责。

对财务管理混乱,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学校校长、支部书记、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校长、支部书记、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将追究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1、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全县教育经费统一由教育系统专户管理。

教育局计划建设股负责管理专户,负责办理财政及有关部门对全县教育系统的拨款业务;办理对全县中小学校、局属单位的拨款业务;办理专项资金的拨款业务;办理预算外收入的收缴拨付业务。

工作程序是:

财务人员按照资金管理要求收集资料、填写有关凭证,股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阅后办理。

办理财务手续所需的印章由相关人员分开保管。

2、各单位(中心校,中学,局属各单位)把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评估,应对策略和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手续办理程序、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等整改完善情况书面报告报教育局计划建设股,会计中心管理的学校同时报会计中心备案。

3、严格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本辖区内各学校发生的突发事项、重大事项、未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接受的外部专项检查等事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其他违规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或所在地政府汇报。

4、本“意见”适用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县教育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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