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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被否企业大全

2018年IPO被否企业大全

1、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3)

2、欣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5)

3、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10)

4、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10)

5、天津立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16)

6、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16)

7、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17)

8、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17)

9、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17)

10、南通冠东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3)

11、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3)

12、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3)

13、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3)

14、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3)

15、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3)

16、深圳华智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4)

17、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4)

18、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4)

19、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30)

20、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2.6)

21、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2.6)

22、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2.7)

23、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2.7)

24、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2.27)

25、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3.27)

26、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3.27)

27、常州恐龙园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3.27)

28、浙江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4.3)

29、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4.4)

30、海南中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4.17)

31、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4.17)

32、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4.24)

33、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5.8)

34、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5.22)

35、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5.29)

36、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6.5)

37、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6.12)

38、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6.21)

39、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6.26)

40、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7.3)

4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7.10)

42、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7.17)

43、东莞市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7.17)

44、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7.24)

45、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7.31)

46、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8.21)

47、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9.11)

48、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9.18)

49、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9.27)

50、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0.10)

51、浙江力邦合信智能制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0.23)

52、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0.27)

53、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4)

54、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12.18)

(一)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增加而净利润大幅下滑,投资收益占营业利润的比例较高,2016年和2017年1-6月,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且金额较大。

2017年1-11月经营活动现金流仍为负。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占比70%以上,客户集中度较高。

请发行人代表:

(1)结合所处行业地位、行业整体发展趋势及主要客户市场地位的变化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说明未来经营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2014年度增长的情况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智能手机行业发展趋势并对比发行人上一年度同期经营情况,说明2017年度盈利预测报告的谨慎性和可实现性。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小米公司成为发行人关联方后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逐年增长,其中技术服务收入中的提成和技术开发测试收入毛利率较高。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前述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符合小米公司出具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不必要的交易事项”的承诺;

(2)发行人为小米公司按产品出货量提成收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上述业务在小米公司同类业务中所占比重,发行人与小米公司约定的协议有效期限,是否可持续。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各期的业务收入变化较大。

请发行人代表:

(1)结合主要手机客户年度销量排名变化说明报告期各期业务收入变化趋势是否与其一致;

(2)说明与联想集团同时存在B/S和整机散料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联想集团、HTC手机市场份额的变化趋势,说明B/S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说明未将该等模式视同于实质上的委托加工按净额法反映的理由和原因,招股说明书是否充分揭示上述模式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重大影响;(5)说明发行人与联想集团的交易金额占其同类业务的比例及变化趋势,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主要资产系收购自新加坡上市公司龙旗控股。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先骏国际收购Mobell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3,952万美元境外借款的具体情况及清偿安排,如涉及境内资金,请说明是否履行了境内相关审批程序;

(2)MOBELL公司将其持有的龙旗有限全部股权转让予昆山龙旗、昆山龙飞、昆山云睿、昆山远业、昆山永灿、昆山仁迅、昆山弘道、昆山旗壮、昆山旗志、昆山旗凌、昆山旗云的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受让方相关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占营业收入和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中发生的供应商赔偿金额逐期增大。

请发行人代表:

(1)结合不同产品销售政策、结构、信用政策以及季节性销售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大幅增长的原因;

(2)结合相关协议中关于赔偿支出认定标准、定价协商机制、赔偿支出认定时点的确定等关键性条款,说明报告期内赔偿支出逐期增大的原因,赔偿支出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报告期各期有无存在应赔偿尚未赔偿的情形,对供应商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大幅下降,门店数量持续减少,门店平效持续下滑。

请发行人代表:

(1)分析上述指标变化情况和原因,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一致,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结合行业现状、可比上市公司数据及在手订单情况进一步说明2017年1至6月业绩止跌回升的原因及可持续性;(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改善经营情况和措施,结合商品库龄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是否取得相关成效。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方法和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累计开店331家、关店509家,其中经销商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7,183.88万元、65,403.33万元、43,994.67万元和14,791.77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报告期发行人店铺大幅减少且存在经销门店转为自营门店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发行人采用买断式经销模式,给予经销商10-20%换货政策,分析说明对经销商的销售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报告期经销商、管理商、联营商场等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分析主要经销商进销存情况以及大量备货合理性,最终销售是否真实,相关收入是否真实;2018年春夏两季经销商订货数量大幅增加的合理性;(4)经销商实际控制人和自营模式下管理商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合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方法和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和存货跌价准备余额较大,主要为产成品,计提和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均较大。

报告期过季商品销售分别为5.21亿元、5.21亿元、5.13亿元、3.54亿元,且过季商品毛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商品毛利率。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各期产成品销售转销跌价金额均超过或接近于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通过调节库存商品的库龄而调节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过于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过季节商品处理方式、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商品销售时点人为控制操纵利润的情况;(3)报告期发行人将部分过季存货特价销售给泉州莱利百货有限公司,最终销售客户情况,销售是否真实。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方法和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报告期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结合销售模式、定价政策、产品差异、人均工资水平等方面说明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2)发行人主要面料供应商及外协加工供应商集中度较低,且存在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3)发行人前三年销售费用逐年减少,2017年1-6月其止跌回升,但销售费用率逐年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人为调节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方法和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发行人现金较多,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1.45亿元、10.22亿元、9.17亿元,发行人派发现金股利数额较大,分别为3.2亿元、3.2亿元、1.6亿元;计划利用募集资金15.72亿元建设品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报告期持续进行大额现金分红的考虑,未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开展募投项目建设的原因;

(2)报告期发行人店铺数量大幅减少,门店平效逐期下降,整体销售数量和产销率下降,同期行业互联网营销规模大幅上升,分析发行人自营门店和经销商门店的销售贡献率,此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方法和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高,分别为436.36%、2,519.85%、433.61%和769.1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

请发行人代表:

(1)分析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持续性;

(2)说明是否对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期间费用、扣非净利润变动幅度较大。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2016年毛利率大幅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2)2015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大幅减少,及2014年末对原材料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3)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充分揭示并披露了上述业绩波动的风险。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自2016年起外销收入占比大幅提升,贸易商销售占比逐年大幅提升,客户结构变动较大。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与直销模式毛利率对比,贸易商销售毛利率高于直销毛利率,且波动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及境外销售的真实性;

(2)公司直销客户同时又是公司贸易商产品最终销售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欧美市场需求、市场拓展空间、出口国家对进口生物柴油的贸易政策等因素对发行人的影响,今后是否可能面临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制裁措施。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发行人国内废油脂供应商以个体为主,且废油脂采购地范围较广。

根据《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国内供应商中不具备餐厨废弃物收运相应资格未获得相关许可备案的家数,发行人对其采购数量和金额占比;

(2)建立并有效执行废油脂采购、质量检测、技术指导、服务管理、结算付款等方面内控制度的情况;(3)业务规模是否受主要原材料供应的限制,是否影响持续发展。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披露公司是目前行业内产能、创新能力方面长期保持稳定生产经营并持续发展的领先企业。

请发行人代表:

(1)引用行业协会等权威统计数据,通过多维度指标说明发行人的行业排名情况;

(2)与国内外同行业公司相比,结合发行人的工艺技术情况,说明是否具有竞争优势。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1、瑞通投资系发行人原第一大股东,其设立时股东为王新宇和王新顺,初始设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

2013年11月,瑞通投资将所持发行人的股权转让给达晨创投及自然人李斌、肖冰。

瑞通投资实质上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新宇,目前中介机构未能联系到王新宇本人,未对其进行访谈。

请发行人代表:

(1)说明未能联系到王新宇的原因;与瑞通投资及王新宇本人有关的事实未获得王新宇本人确认的情形下,瑞通投资与达晨创投、李斌、肖冰等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2)说明前述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目前持有瑞通投资原发行人股份的达晨创投、李斌、肖冰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3)结合瑞通控股的财务情况和股权转让款的用途,说明瑞通控股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2013年11月第一大股东瑞通控股转让了其全部所持发行人的28.5%的股份,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2013年时持股15%的第二大股东、现持股19%的第一大股东张巨平,张巨平于2014年与其他几名高管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自瑞通投资2004年入股发行人至2013年9月退出,发行人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特殊表决事项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有效,在此期间瑞通投资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未低于28%。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股权结构及董事会构成等情况,说明认定张巨平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情况是否与一致行动协议一致;结合张巨平与瑞通投资持股差异较大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申报时是否符合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增幅较小,主营业务收入中老产品占比较高,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呈逐年下滑态势,发行人出口收入占比较高。

请发行人代表:

(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价格下滑、收入增幅较小是否与发行人现有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相关,老产品占比较高是否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2)结合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逐年降低,而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逐年增高的情况,说明毛利率逐年降低及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发行人国外收入占比较高是否合理,客户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以经销商为主,直销渠道为辅的销售模式。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经销商的选取标准,经销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商的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利用经销商输送利益、虚增收入等情形;

(2)福州康尚医疗等28家公司刚成立即成为发行人经销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这些刚成立的经销商是否符合前述经销商的选取标准;(3)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有的经销商是否均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行人的经营商销售该类型产品是否需要其他资质许可文件,如有,经销商是否满足相关要求;(4)对经销商未签署合作期限等事项有约束力的合同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为发行人主导,相关原因及合理性,该做法是否对发行人经销业务的持续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明确发表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较多销售给卫生院、诊所、医疗美容院等非三甲医院。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自身产品特性、市场需求及所处的行业环境,按最终用户类别,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进一步说明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可持续盈利能力。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五)天津立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新加坡立中2005年10月境外上市、2015年11月境外退市,新加坡立中将其持有的保定车轮25%股权等转让给立中有限,以零对价将立中有限75%股权转让给天津企管、25%股权转让给香港臧氏。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是否履行了各项法律程序,所涉各方主体相关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所涉各方主体是否履行了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6年,四通新材拟发行股份购买天津企管的股权,天津企管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被臧氏家族实际控制。

请发行人代表:

(1)说明天津企管重组时控制的主要资产与发行人现有资产的异同,主要财务数据的差异原因;

(2)四通新材2016年1月停牌拟重组,11月终止重组,说明重组前一个月立中有限注册资本由3.9亿元增加至10.1亿元、重组终止后一个月整体变更减资至2.4亿元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终止该重组事项的原因。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众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上下游关系,为同一产业链上不同环节。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在采购、销售渠道上的关联性,是否存在共同的供应商、客户,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在资金、业务上的往来情况,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成本、费用分担或混同的情形,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与关联方完全独立;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众多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

(1)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说明库存商品余额较大且2016年、2017年上半年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2)说明2016年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及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信用期是否发生变化,相关交易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3)说明2016年、201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的合理性。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六)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内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完工百分比未选用成本法的原因;

(2)与工作量法比较,采用成本法对公司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谨慎。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2016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0.74亿元和6,981.50万元,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66亿元和1,303.27万元,变化幅度较大。

请发行人代表: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等因素,说明2016年度业绩较以往年度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结合季度性波动、在手未结算订单、施工周期、收入确认方法等因素,说明2017年1-6月业绩下滑的原因,是否可能持续下滑,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现场检查反映发行人在固定资产管理、分包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收入确认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上述问题是否反映发行人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等缺陷;

(2)对上述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与中科鼎实联合中标的北京焦化厂项目毛利率高达87%,发行人和中科鼎实按2:

8的比例划分收入。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发行人与中科鼎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发行人与中科鼎实按2:

8的比例划分收入的依据和合理性;(3)北京焦化厂项目毛利率与整体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分包成本均为50%以上,部分已完工项目分包成本占比超过90%,涉及分包商共207家。

请发行人代表:

(1)说明发行人分包项目中,原合同招标方对乙方资质是否有所要求,是否存在将原要求相关资质的招标合同分包给无资质方实施的情形;

(2)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说明发行人分包比例是否明显偏高及原因;(3)结合报告期各分包项目分包成本,说明分包项目采用总额法而未采用净额法核算的合理性;(4)说明相关工程分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严格的分包公司资质核查制度,发行人内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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