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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2008年3月30日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1.3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用风险评估、确定内部风险级别、划分资产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种方法、过程、控制、数据收集、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组成。

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意义地评估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以有效、可靠和一致的方法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

1.3.1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保证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独立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1.3.2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等级确定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程度将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分配到相应到的风险级别,并进行可靠的排序;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划分的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特征将每笔债项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

1.3.3量化分析过程,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相应的风险参数,公司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零售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1.3.4IT和数据管理系统,提高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自动化程度,收集和存储与内部评级体系相关的信息,为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奠定基础。

1.3.5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体系,对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及风险参数量化过程进行持续、独立的验证。

1.3.6内部评级体系的文档管理体系,促进风险评级、资产分池以及风险量化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支持评级体系和量化过程的持续优化。

1.3.7内部评级体系的应用体系,内部评级结果应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1.4本指引是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基本要求。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所有要求;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达到除估计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以外的其它所有要求。

1.5在申请实施内部评级法前,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如果内部评级体系不能完全达到本指引确定的标准,商业银行应逐项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并获得银监会的批准;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部分标准不达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没有实质性影响,商业银行可以向银监会书面申请豁免。

1.5.1全面性要求:

商业银行应达到、并证明其达到了本指引的相关要求。

1.5.2持续性要求:

商业银行应持续满足本指引的要求,若不能持续达到要求不得使用内部评级法计提信用风险资本。

1.5.3一致性要求:

内部评级和风险量化体系应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和量化结果的使用保持一致

1.6银监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实施监督检查,评估内部评级体系的合规性,决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

2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

2.1概述

2.1.1由于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特征和管理方法的不同,因此所采用内部评级方法也有所差异。

对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直接采用评级的方法确定单个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对零售风险暴露采用风险分池的方法,将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中。

本部分阐述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要求在第三部分描述。

2.1.2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计量模型、专家判断和有限制的专家判断等方法对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进行评级。

2.1.3商业银行可以对不同的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多种评级方法。

例如,对不同行业或规模的债务人采用不同评级方法,但商业银行应确保所选用的评级方法能够更好地反应评级对象的风险特征。

2.1.4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包括评级维度、评级结构、评级哲学、评级标准、多种评级方法的处理、评级时间跨度、模型使用、内部评级的文档化等8个方面。

2.2评级维度

2.2.1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包括两个相互独立、性质不同的维度:

一是债务人评级;二是债项评级。

债务人评级

2.2.2债务人评级用于评估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对于非违约债务人评级应只反映债务人本身的风险,不考虑债项因素。

违约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为100%,违约债务人的级别可超过1个。

2.2.3同一债务人不同债项的债务人评级必须一致,而不管每笔债项交易性质是否有差异。

对非违约债务人只能有1个债务人评级。

2.2.4债务人评级应按照债务人违约概率的大小排序。

债项评级

2.2.5债项评级用于评估债项的损失风险。

债项评级应反映交易特定的风险要素,如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等。

2.2.6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债项评级应单独反映违约损失率。

债项评级应考虑影响违约损失率的所有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品种类、产品、行业以及贷款用途等。

对违约损失率有一定的预测能力的债务人特征,也可以纳入债项评级。

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可以对不同资产组合考虑不同的因素,以改进风险估计的相关性和精确度。

2.2.7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也应建立债项评级体系。

债项评级可以基于预期损失,同时反映债务人违约风险(违约概率)和债项损失程度(违约损失率);也可以基于违约损失率,反映债项损失的风险。

若债项评级反映预期损失,未单独反映违约损失率,计算监管资本要求时应采用银监会规定的违约损失率。

2.2.8债项评级应按照债项违约损失的严重程度排序。

2.3评级结构

2.3.1风险暴露在不同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之间应分布合理,不能过于集中,以提高内部评级以及根据相关风险参数计算出的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性。

债务人评级

2.3.2商业银行最少应具备7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并保证较高级别的风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

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可以设定超过本指引规定的债务人级别,但应保持风险级别间排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3.3如果风险暴露集中在特定市场和特定违约区间,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足够的级别;若单个风险级别的风险暴露超过所有级别风险暴露总量的30%,商业银行应有经验数据向银监会证明该级别债务人的风险程度和违约概率相同。

2.3.4债务人评级应根据一套特定的、明确的评级标准评估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并据此估算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各级别的定义应包括债务人违约风险程度的描述和各级别信用风险大小的区分标准。

如果商业银行进行了完整的评级描述并明确了评级标准,同时分别量化了经修正过级别违约概率,引入+或-进行修正后评级级别也可以作为单独的级别;否则不能作为单独一个级别,也不能单独用于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

2.3.5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计量模型进行评级,但必须说明计量模型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并证明这些因素对债务人的风险进行了有意义的区分。

债项评级

2.3.6商业银行应具备足够数量的债项级别,避免将违约损失率差距较大的多笔贷款被确定为同一级别。

债项评级的标准应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

2.3.7如果风险暴露在特定债项级别的集中度较高,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深入分析,以保证同一级别内债项的损失严重程度相同。

2.4评级方法论

2.4.1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

2.4.2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债务人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有债务人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商业周期和行业因素等。

2.4.3商业银行的评级方法论应阐明债务人评级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

2.4.4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PIT)、“跨周期评级法”(ThroughtheCycle,TTC)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论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说明其所采取的评级方法论,并证明所采用评级方法论的合理性。

2.4.5对债务人进行评级时,商业银行应评估债务人未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违约风险,既要考虑债务人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要考虑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2.5评级标准

2.5.1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书面评级含义、过程和标准,将债务人或债项划入不同的评级级别。

评级的定义和标准必须合理、直观,且能够有意义的区分风险。

2.5.2级别的描述和标准应尽可能详细,以便评级人员对具有相同风险的债务人或债项给予同样的级别。

不同产品、业务条线和地区的评级标准应保持一致。

如果不同类别的债务人或债项评级的标准和程序不同,商业银行应监控可能出现的不一致,必要时应调整评级标准以保证一致性。

2.5.3评级的书面政策应足够清晰和透明,以便第三方,如内审部门、监管人员能理解评级方法、重复评级过程、评估级别确定的适当与否。

特别是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体系,评级标准应该非常明确、透明。

评级标准的透明性有助于促进不同产品、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评级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也有助于评级体系的持续优化。

2.5.4商业银行应考虑与债务人和债项评级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商业银行拥有的信息越少,对债务人和债项的评级应该越保守。

外部评级可以是确定内部评级的重要因素,但商业银行应保证内部评级考虑了其他相关信息。

2.5.5评级标准应与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不良贷款处置政策保持一致性。

2.6评级的时间跨度

2.6.1商业银行应计算债务人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采用长于一年的时间跨度。

2.6.2债务人评级应反映不利经济状况或发生预料之外事件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评估。

为此,商业银行应考虑特定的、适当的压力情形;或考虑债务人对不利经济状况或预料之外事件的敏感性。

评级时考虑的经济状况,应与当前状况以及在经济周期内各自行业/地区可能发生的状况一致。

2.6.3如果难以预测将来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商业银行对预测信息应持保守态度。

如果数据有限,商业银行应保守地进行数据分析。

2.7多种评级方法的处理

2.7.1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多种评级体系,但应保证每个评级体系都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并且进行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验证,验证的结果应能够证明不同的评级体系被一致的应用。

2.7.2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外部评级的结果作为内部评级的一个因素,本指引规定的验证标准同时适用于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外部评级的结构应与内部评级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分析外部评级工具的预测能力、外部评级工具考虑的因素和评级标准、使用外部评级工具对内部评级的影响。

2.7.3商业银行不能仅仅依赖外部评级工具进行评级。

商业银行应建立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保证得到准确的评级结果。

2.8模型的使用

2.8.1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应在评估违约特征和损失特征中发挥主要作用,但由于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只使用了部分信息,因此应辅以必要的主观判断和人工监控,保证获得和处理所有相关的信息以及模型的正确使用。

2.8.2以模型为基础的内部评级能否满足监管当局要求主要取决于计量模型的预测能力,以及模型的使用是否扭曲监管资本要求。

模型的输入变量应能够形成一套合理的预测指标。

2.8.3商业银行应建立审查违约或损失计量模型输入数据的有效程序,包括对已经评级的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估。

2.8.4商业银行应证明用于建模的数据代表了商业银行实际债务人数量或债项数量,根据建模数据得出的参数能够很好地应用到实际信贷组合中。

2.8.5商业银行应建立必要的程序保证内部评级考虑了债务人和债项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综合考虑模型结果和主观判断时,主观判断应考虑模型未涉及的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应就主观判断和模型结果结合建立书面的指导意见。

2.8.6对以模型为基础的内部评级,商业银行应建立人工复议程序,主要检查并控制已知模型弱点产生的错误,持续改进计量模型的表现。

2.8.7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模型验证,包括对模型准确性和稳定性的监控、模型之间相互关系的复议以及模型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的返回检验。

2.8.8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评级模型的基本假设及其与现实经济环境的一致性。

如果经济环境发生改变,商业银行应证明现有模型能够适用改变后的经济环境,或者评级结果的差异在可控的范围之内,或者对估计结果进行保守调整。

2.9内部评级的文档化

2.9.1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架构,并能够证明内部评级体系符合本指引要求。

2.9.2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内部评级的重要过程,包括:

2.9.2.1评级的目标;

2.9.2.2资产组合的分类;

2.9.2.3各类风险暴露的评级体系及其适用性和依据;

2.9.2.4内部评级在资本管理中的作用;

2.9.33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文档,书面记录评级标准以及各级别的定义,包括:

2.9.3.1评级使用的方法和数据。

2.9.3.2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级别结构的确定依据及其含义,包括债务人和债项级别的数量、债务人和债项在不同级别之间的分布。

2.9.3.3债务人各级别之间基于风险的关系,根据债务人级别的违约概率和区分信用风险大小的标准,确定各级别的风险。

2.9.3.4债项各级别之间基于风险的关系,根据预计违约损失和区分信用风险大小的标准,确定各级别的风险。

2.9.3.5选择评级标准和程序的原理,并能够证明评级标准和程序有意义地区分风险;如果采用多种评级方法,应记录每种评级方法的评级原理。

2.9.3.6违约和损失的定义。

商业银行应证明内部定义在实质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违约和损失定义。

2.9.4如果评级过程中使用计量模型,商业银行应就模型的方法论、使用范围等建立完整的文档。

包括:

2.9.4.1详细描述各个级别、单个债务人、债项所使用的模型的方法论、假设、数学及经验基础、估计模型所用数据的来源。

2.9.4.2建模数据对信贷组合的代表性检验。

2.9.4.3建立严格的统计过程进行模型验证,包括时段外和样本外验证。

2.9.4.4标示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业银行的解决方法。

2.9.4.5采用从第三方获得的模型也应形成完整的文档,并达到本指引其它方面要求。

 

3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要求

3.1概述

3.1.1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按照信用风险特征对每笔零售风险暴露进行准确、可靠的区分,并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中。

3.1.2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应同时反映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考虑借款人和交易的主要风险特征。

同一池中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程度应保持一致,风险特征包括不限于下列因素:

3.1.2.1借款人风险特征,包括借款人类别和人口统计特征等,如收入状况、年龄、职业、客户信用评分、地区等;

3.1.2.2交易风险特征,包括产品和抵押品的风险特征,如抵质押方式、抵质押比例、成熟性、担保、优先性、账龄等;

3.1.2.3逾期信息。

3.1.3每个资产池应确保汇集足够多的同质贷款,以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准确、一致地估计该池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3.2风险分池要求

3.2.1商业银行应确保对零售风险暴露进行准确、有效的划分。

在确保有效风险划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灵活地选择最适合本行零售业务的风险划分方法。

如果出现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之间频繁调整,商业银行应审查风险划分方法。

3.2.2商业银行应选择可靠的风险驱动因素进行风险划分,这些因素应同时用于商业银行对零售业务信用风险的日常管理。

选择风险因素时,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统计模型、专家判断或综合使用两种方法。

3.2.3已违约和未违约的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分别进行风险划分;对不同国家的零售风险暴露,应分别进行风险划分,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同国家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具有同质性,经银监会认可,可不单独分池。

3.2.4商业银行应制定书面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政策和流程,并确保有效实施。

3.2.5各资产池之间借款人和贷款的分布应合理,避免单个池中零售风险过于集中。

若单个资产池中风险暴露超过该类零售总量的30%,商业银行需向银监会证明该资产池中的贷款具有风险同质性,并且不会影响估计该池的风险参数。

3.3风险分池方法

3.3.1商业银行应首先将零售风险暴露分为三大类,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和其他零售贷款。

3.3.2商业银行针对每类零售风险暴露进行风险分池时,可根据数据情况,选择适合本行实际的分池方法。

3.3.2.1根据单笔风险暴露的评分、账龄等风险要素进行分池;

3.3.2.2根据单笔风险暴露的违约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进行分池。

3.3.3对于数据缺失的零售贷款,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并且尽量通过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弥补数据不足的影响。

数据缺失的程度应作为风险分池的一个因素。

3.4风险分池标准

3.4.1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资产池定义、流程、方法和标准。

相关定义和标准应明确且直观,并确保对零售风险暴露的合理划分。

3.4.2资产池的描述应详细,以便具有相同风险的债务人或债项划分至同样的资产池。

3.4.3不同业务条线、部门和地区的零售风险暴露的划分标准应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差异,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划分结果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并在适当时予以完善。

商业银行应确保这些标准的透明度,便于监管人员或内审部门掌握风险划分方法、重复划分过程、评估风险划分的适当性。

3.4.4风险分池的标准应与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处置不良贷款的政策保持一致。

风险分池结果应与长期经验保持一致。

3.4.5风险分池应考虑3.1.2规定的所有相关信息,并尽量使用近期数据。

商业银行拥有的信息越少,风险分池应越审慎。

3.5风险分池的时间跨度

3.5.1商业银行应计算一年期违约概率,同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长时间跨度的数据来确保风险划分的准确性、稳定性。

3.5.2风险分池在考虑借款人损失特征时,应包含借款人在不利经济状况或突发事件时的还款意愿和能力。

3.5.3如果难以预测将来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商业银行对预测信息应持审慎态度。

如果相关数据有限,商业银行应保守地进行相关分析。

3.6模型使用

若商业银行使用信用评分模型或其它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估计违约特征和损失特征,零售风险暴露分池及相关模型的使用应达到2.8的所有要求。

3.7风险分池文档化

3.7.1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架构,并能够证明风险分池体系满足本指引要求。

3.7.2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文档,书面记录资产池的划分方法和标准,包括:

3.7.2.1资产池划分所使用的方法、数据及原理,并证明能够有意义地区分风险。

3.7.2.2资产池的确定依据及其含义,包括资产池的数量、风险暴露在不同池之间的分布、风险因素的选择方法、模型和选定的风险特征。

3.7.2.3资产池风险同质性分析、集中度分析以及风险划分的合理性、一致性等。

商业银行应记录风险暴露在资产池之间的迁移状况,以及对资产池与风险分池依据的修改依据及情况。

3.7.2.4违约和损失的定义。

商业银行应证明内部定义在实质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违约和损失定义。

3.7.3如果风险分池中使用风险计量模型,商业银行应就模型的方法论、使用范围等建立完整的文档。

包括:

3.7.3.1详细描述资产池所使用的模型的方法论、假设、数学及经验基础、估计模型所用数据的来源。

3.7.3.2建模数据对零售贷款的代表性检验。

3.7.3.3建立严格的统计过程进行模型验证,包括时间段和样本外验证。

3.7.3.4标示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业银行的解决方法。

3.7.3.5采用从第三方获得的模型也应形成完整的文档,并达到本指引其它方面要求。

4内部评级和风险分池的运作

4.1内部评级覆盖的范围

4.1.1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评级的范围,包括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债务人评级范围与债项评级范围、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范围。

债务人评级范围

4.1.2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范围应包括所有的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评级称为“债务人评级”,对保证人的评级称为“保证人评级”。

,对于一些低风险业务或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债务人,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政策应详细说明处理方式,并经银监会审查。

4.1.3每笔债项所对应的每个单独法律实体都必须被分别评级。

对于同一集团内部关联实体的评级可相同也可不同,商业银行应制定集团客户评级政策和标准,并经银监会审查。

4.1.4同一交易对手,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评级还是保证人评级,在商业银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如果交易对手是债务人,在评级有效期内有保证人评级,商业银行应对其进行重新评级,并以新的债务人评级结果为准;如果交易对手是保证人,在评级有效期内已有债务人评级,以债务人评级结果为准。

债项评级范围:

4.1.5商业银行应对主权、银行和公司债务人的每笔债项进行评级,评级资料应作为贷款审批过程的内容。

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范围

4.1.6对于每笔零售贷款,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划分标准将其划分到特定的资产池中。

4.1.7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池政策应详细说明对一些特殊零售贷款的处理方式,如不再推广但仍然存续的产品、暂无风险分池方法和标准的新产品的处理方法等。

4.2内部评级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4.2.1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评级政策和流程,确保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过程的独立性。

评级政策和流程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

4.2.2评级不能由从贷款发放中直接获益的部门和人员认定。

4.2.3内部评级的操作过程应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授信政策和信贷管理程序中,并形成完整的文档。

4.3内部评级的流程

4.3.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债务人评级与债项评级、零售风险暴露分池的操作流程,以及确保内部评级流程可靠运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记录评级全过程。

对于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操作流程应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评级更新。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通常不允许推翻,若商业银行认为确有必要设立零售风险暴露的推翻流程,应订立书面政策和程序,并向银监会证明必要性和审慎性。

评级发起

4.3.2评级发起是指评级人员对客户与债项进行一次新的评级过程。

4.3.3商业银行应规定评级发起的相关条件,如评级发起的岗位设置、评级发起的债务人与债项范围、评级发起的时间与频率、评级发起的操作步骤与流程。

4.3.4商业银行应规定本行不同机构对同一债务人或债项评级发起的相关授权流程。

4.3.5评级发起人员应遵循尽职原则,充分、准确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项数据,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无误地输入信用评级系统。

4.3.6评级发起应遵循客观与独立原则,在充分进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遵循既定的标准和程序,以客观公正、审慎严谨的态度,保证信用评级的质量。

评级认定

4.3.7评级认定是指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结果进行最终审核认定的过程。

4.3.8商业银行应设置与评级发起部门相互独立的评级认定岗或部门,对评级发起做出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核,并认定最终信用等级。

4.3.9评级认定应坚持独立性与客观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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