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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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应对和防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丽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在丽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县)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积极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丽江市境内石油天然气运输、储运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2)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区(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市安全监管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全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应急救援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市长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交通局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有关区(县)政府、武警部队及电力、电信、中石油、中石化、交通运输集团等相关企业。

2.2指挥部职责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负责组织全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区(县)、各系统应急演练。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

承接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负责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监督检查各区县、各石油天然气储运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3)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

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泄漏、爆炸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5)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6)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

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

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序;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负责调查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8)市交通局:

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

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0)市气象局:

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

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

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2)市监察局、市总工会:

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13)市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工作。

(14)电力、电信、供水、交通运输等企业负责相关供用电、通信、供排水、物资运输等工作。

3、应急救援程序

3.1发生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消防、交警、环境保护、质监、气象等部门,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2区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区县的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区(县)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3当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市石油天然气储运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4、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危险源控制组: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该组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和市质监局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该组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该组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

该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3)灭火救援组:

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

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4)安全疏散组:

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5)安全警戒组: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该组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6)物资供应组: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组成。

由市发改委负责。

(7)环境监测组: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污染和影响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该组由市环保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

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质监局组成,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

5.现场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重特大油气泄漏事故,可能同时伴随和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储运设施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可能伴随有毒有害气体的扩散,引起中毒事故;油气泄漏引发的重特大中毒事故,主要是硫化氢气体的泄漏所致,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社区的人员、牲畜、家禽等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针对以上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

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信息发布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对外发布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和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建立与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通讯联系,负责事故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重要信息。

8.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中石油、中石化丽江分公司和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集团、本地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或兼职)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

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中石油、中石化丽江分公司和市物资公司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以及危化品消防队伍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和中石油、中石化丽江分公司和市物资公司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8.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

石油天然气储运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演习。

中石油、中石化丽江分公司、市物资公司等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总结。

市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8.5监督检查

市安全监管局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9.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以及中石油、中石化、市物资公司等储运企业,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

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10、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1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附件:

(1)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结构示意图。

(2)预案启动文本格式

(3)事故报告文本格式

(4)新闻发布稿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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