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和上半年目标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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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和上半年目标考核

 

水安办通〔2011〕49号

水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水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水城县煤炭局

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和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通知

各安监站(煤管站)、局机关各工作部门、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黔安办〔2011〕24号)文件精神,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和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现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等法律、法规、条例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黔安办〔2011〕24号)等文件精神,把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交叉检查、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考核等工作,督促安监站(煤管站)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等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完成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和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徐应华

副组长:

朱宪武

成员:

刘万伦罗德刚王节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煤炭局局长朱宪武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采用分片区交叉检查方式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和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一工作组

组长:

刘万伦

副组长:

杨兆兴

成员:

县安监局煤监股工作人员,县煤炭局曾加平,安监站(煤管站)人员:

朱廷中、杨海峰、梅德贵、屠志波

车辆:

贵B09906贵B03486

负责片区:

比德、化乐、纸厂、玉舍、勺米、发箐、董地。

第二工作组

组长:

罗德刚

副组长:

彭赟

成员:

县煤炭局安全股人员,县安监局费维,安监站(煤管站)人员:

张良、胡永军、田立、谢大学。

车辆:

贵BG6296贵B66286

负责片区:

鸡场、发耳、都格、木果、金盆、双戛、保华、南开、蟠龙。

第三工作组

组长:

王节祥

副组长:

朱国亮

成员:

县煤炭局安全股人员,县安监局王勤俭,安监站(煤管站)人员:

李玉龙、刘忠举、黄光富、杨代雄。

车辆:

贵B40469贵B07210

负责片区:

阿戛、米箩、陡箐、猴场、红岩。

工作组职责:

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和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对所负责片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做好有关煤矿的复查验收工作和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三、工作时间

2011年6月19日至9月30日。

四、工作内容

(一)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黔安办〔2011〕24号)文件要求开展好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工作。

1、各工作组和各安监站(煤管站)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煤矿企业逐一进行拉网式排查。

要把雨季期间防治水工作作为重点,特别对整合技改矿井井田范围内老窑老空水不清、原被整合矿井地质资料不全、无探放水措施和探放水设备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产(停建)整顿;对受地表水威胁严重的、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井下防水闸门、挡水墙等防治水工程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有问题的及存在有其他重大水害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停建)整顿;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及《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黔安监〔2011〕42号)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确保防治水措施落实到位。

2、各工作组和各安监站(煤管站)要严格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2009〕8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1号)要求,进一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安监站(煤管站)必须明确“打非”工作职责和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通过联合执法,对省政府已公告关闭的煤矿要逐一进行检查,确保已公告关闭的煤矿按照关闭的“六条标准”实施到位,严防其死灰复燃。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持之以恒地打击非法盗采和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3、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大瓦斯治理力度。

各工作组和各安监站(煤管站)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黔安办明电〔2011〕7号)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开展瓦斯治理工作的,必须一律停产(停建)整顿,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其生产(建设)。

4、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各工作组和各安监站(煤管站)要进一步加大煤矿监督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深化隐患排查和治理。

对存在有重大瓦斯,水害隐患的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必须立即责令其停产(停建)整顿,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煤矿企业,要从重从快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二)开展好交叉检查工作。

本次从安监站(煤管站)抽派到局工作组参加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和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人员,一律不安排在原所在的安监站(煤管站)片区进行检查,全部实行交叉检查,通过交叉检查,互相学习和交流,提高检查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检查工作质量。

(三)开展2011年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工作组对照年初安监站(煤管站)与县安监局、县煤炭局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安监站(煤管站)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上半年考核,总结先进经验,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各安监站(煤管站)上半年的工作进行评分,各站辖区内各煤矿得分的平均分为其最终得分。

根据各安监站(煤管站)的得分排出名次。

对安监站(煤管站)上半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同时,对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各自成立的片区检查组上半年的工作进行考核,进行评分并排出名次,县安监局、县煤炭局检查组各自片区内安监站(煤管站)得分的平均分为局检查组的得分。

以上考核作为兑现年终奖惩的依据之一,上半年考核工作完毕后,由县安监局和县煤炭局党组对排名为倒数第一名的片区检查组进行诫免谈话,由县安监局党组和县煤炭局党组联合对名次排为倒数一、二、三名并且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安监站(煤管站)站长、副站长进行诫免谈话,上半年考核名次排为倒数一、二、三名的安监站(煤管站)到年终考核仍为倒数一、二、三名的,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党组将对相关安监站(煤管站)站长、副站长严肃问责并且扣发该站第十三个月工资。

(四)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第二、第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五)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继续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六)配合市、县组织的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专家组开展好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工作组每周一前必须将上周工作小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8日前必须将当月工作小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28日前必须将工作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从安监站(煤管站)抽派到局参加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和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人员,凡在六盘水市中心和水城县双水新区无住宿的,由县煤炭局安排住宿。

工作结束后回原单位上班。

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作为重点培养对象。

(三)各工作组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否则,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追究处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

煤矿安全督查交叉检查工作考核通知

抄报:

市安监局、市能源局、水城煤监分局、县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副县长肖明

水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150份)

水城县煤矿检查汇总表

煤矿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1

证照合法情况

7

2

特种作业人员、作

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6

3

矿井生产、经营管理

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4

4

矿井各项生产、经

营制度建立情况

13

5

矿井主要图纸情况

6

6

矿井开采系统

12

7

矿井通风系统

11

8

矿井瓦斯、煤尘、火灾

9

9

矿井防治水

8

10

矿井机电

7

11

矿井提升、运输

6

12

矿井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

4

13

综合项目

7

处理决定:

 

检查单位: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年月日

 

煤矿:

(盖章)煤矿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合法证照情况检查表(表一)

煤矿名称:

序号

证照名称

证号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1

《采矿许可证》

1

2

《煤炭生产许可证》

1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1

4

《工商营业执照》

1

5

《矿长资格证》

1

6

《矿长安全资格证》

1

7

新建、整合、技改矿井是否持有《采矿许可证》,是否持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是否有开工备案手续。

1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单位: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煤矿:

(盖章)煤矿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特种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持证及培训教育情况检查表(表二)

煤矿名称:

序号

证照名称

持证(培训)人数(人)

实际需配

人数(人)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1

瓦检员

0.5

2

安全员

0.5

3

绞车司机

0.5

4

井下电钳工

0.5

5

电机车司机

0.5

6

瓦斯泵司机

0.5

7

安全监测监控工

0.5

8

防突工

0.5

9

皮带机司机

0.5

10

扒装机司机

0.5

11

放炮员

0.5

12

井下作业人员

0.5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单位: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年月日

 

煤矿:

(盖章)煤矿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表(表三)

煤矿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1

建立矿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机构: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灾害预防和处理领导小组、抢险救援领导小组、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包括“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防突管理机构等)、水害防治机构(包括探放水队伍、雨季“三防”机构等)、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室、安全科、生产科(包括采煤、掘进及各项工程施工等机构)、技术科(包括地质测量等)、机电运输科等。

总分2分,缺一项不得分。

2

矿井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总分2分,缺一项不得分。

检查单位: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年月日

 

煤矿:

(盖章)煤矿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表(表四)

煤矿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1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0.5

2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0.5

3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0.5

4

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0.5

5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0.5

6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0.5

7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0.5

8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0.5

9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0.5

10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0.5

11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0.5

12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0.5

13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0.5

14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0.5

15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0.5

16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0.5

17

安全奖惩制度

0.5

18

安全举报制度

0.5

19

出入井管理制度

0.5

20

矿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

0.5

21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0.5

22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0.5

23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0.5

2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0.5

25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0.5

26

企业认为需要制度的其他制度

0.5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单位: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年月日

 

煤矿:

(盖章)煤矿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主要图纸情况表(表五)

煤矿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1

井上下对照图

0.5

2

采掘工程平面图

0.5

3

通风系统图

1

4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0.5

5

井下避灾路线图

0.5

6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供电设备布置图

0.5

7

井下运输系统图

0.5

8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0.5

9

井下通信系统图

0.5

10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管路系统图

0.5

11

巷道布置图

0.5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单位: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年月日

 

煤矿:

(盖章)煤矿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开采系统检查表(表六)

煤矿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一、

生产技术管理

1、开拓开采系统符合《开采设计方案》,变更的有审批(备案)证明;采掘比合理,无“三超”现象;煤层开采顺序符合要求,改变开采顺序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层越界;开拓系统完善。

1

2、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及时贯彻,作业规程的编制、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0.5

3、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空(老巷)、断层、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和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时制定安全措施并贯彻。

0.5

4、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及时贯彻。

0.5

5、矿井的相关技术资料、图表、记录、报表建立档案,归类管理。

0.5

二、

采煤工作面

1、矿井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采煤方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0.5

2、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已留设的保安煤柱。

1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行人行道宽度及其他安全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22条规定。

0.5

4、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二、

采煤工作面

5、采煤工作面的支护形式、强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

特殊地段采用其他支护方式时,必须制订专门的补充措施。

1

采用落后支护方式的不合格

6、单体液压工作面必须保证两泵一箱,泵站压力应能保证支柱初撑力符合要求;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使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

0.5

三、

掘进工作面

1、煤矿新开掘进工作面必须

经煤管站批准

1

2、巷道净断面必须符合《规

程》第21条规定。

1

3、巷道支护形式、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0.5

4、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临时支护措施。

0.5

5、开凿或延伸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

置。

0.5

四、

采掘机械

采掘机械保持完好,运转正常。

0.5

五、

文明生产

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淤泥积水长度不超过5m,深度不超过0.1m)。

0.5

检查单位: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年月日

 

煤矿:

(盖章)煤矿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通风检查表(表七)

煤矿名称: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一、

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安设2套同等能力的能正常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及配套装置并能正常反风,每台的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以风定产。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其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巷道贯通时须符合规定要求;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高、突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

总分1分,缺一项不得分。

2、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风量计算办法,合理计算矿井用风量;矿井外部漏风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各作业地点、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1

3、矿井应按规定设置测风站(点)并定期测风。

0.5

4、串联通风要符合《规程》第114条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

5、主要通风机安装位置合理、装备齐全。

0.5

6、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煤炭管理局审批(备案)。

1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二、局部

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定,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停开。

1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安装使用符合规定要求;风筒末端至迎头的距离及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1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瓦斯(co2)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标不能及时处理的,须在24h内密闭。

1

4、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风瓦电”闭锁;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1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三、

通风

设施

1、密闭:

采空区、报废巷道、进回风巷道间的行人的联络巷、长期停工地点,必须及时密闭。

密闭的质量和建筑位置符合要求。

0.5

2、风门:

主要进回风巷道间行人的联络巷,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不得采用单道风门。

风门的质量和建筑位置符合要求。

1

3、风桥、风窗、调节风门、测风站:

风桥不漏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80%;风窗、调节风门安设合理、使用规范;测风站安设位置、数量合理,填写数据规范。

0.5

检查单位: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年月日

 

煤矿:

(盖章)煤矿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瓦斯、煤尘、防灭火检查表(表八)

煤矿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考核分值

得分

备注

 

一、瓦斯管理

1、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按规定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必须有救护队参加,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必须有救护队参加。

落实瓦斯超限当事故处理,对瓦斯超限,必须进行原因分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并制定落实防治措施。

0.5

2、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各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0.5

3、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

制度。

0.5

4、瓦斯报表,必须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并妥善保管。

0.5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对突出矿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齐防突专业人员,配备防突设施设备,开展防突培训,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绘制瓦斯地质图,编制防突设计,落实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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