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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外包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HNPD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HNPD-06-AQ09

外包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2007-07-04发布2007-07-04实施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外包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对外包队伍的安全管理,使外包工程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不安全事件,保障人员、设备、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华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队伍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了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队伍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资质审查

第四条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聘用外包单位时,必须由聘用部门和安全监察室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单位,严禁录用。

第五条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和重伤等事故的外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条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队伍,安全监察室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第七条安全资质审查内容按照华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七十五条执行。

第八条资质审查后必须与外包队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权力、义务、奖惩以及安全要求等。

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三章安全保证金

第九条扣除外包单位承包费用的百分之十作为安全保证金。

第十条安全保证金必须由安全监察室统一管理和扣罚,此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外包单位发生事故、障碍、异常、违章等不安全现象,由安全监察室按本规定及平凉发电公司相关规定扣罚安全保证金,工程未结束前,安全保证金扣除部分由外包单位及时补充完整。

第十二条工作结束后,由安全监察室按规定退还外包单位安全保证金。

第四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聘用部门应监督外包单位组织外包工进行体检。

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

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十四条聘用部门必须对外包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我厂设备、系统和环境,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要求,掌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提高其安全意识、丰富其安全知识。

安全教育和培训后必须进行《安规》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安全监察室备案。

考试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对需要增加外包队伍工作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者,安全监察室另外组织工作负责人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工作负责人。

第十五条综合服务中心给外包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和工种的“工作证”,并在上岗时佩戴。

“工作证”严禁转借。

第十六条外包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30人以上外包队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监察人员。

30以下外包队伍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并配戴明显的标志。

外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划分班组的,其班组名单应报聘用部门和安全监察室备案。

班组长即是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班组内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外包单位必须有齐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具备资格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凡增补人员和更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重新组织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聘用部门和安全监察室门备案。

第二十条外包队伍必须具备齐全、完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由安监室和策划部向外包队伍交代现场安全、技术注意事项、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并由双方签订《安全技术交底表》。

外包单位在进行工作前必须对承担项目编制安全措施,经聘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外包单位必须做到与本公司同等要求、同等待遇、同等规范,严格贯彻执行“两票三制一卡”、“危险点分析”、“三项措施”、“两交底”。

第二十三条外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和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公司安全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聘用部门和安全监察室门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外包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例会;外包单位各班组必须每周进行班组安全活动,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的文件和通报等。

第二十五条外包单位必须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并按要求积极参加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室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例会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外包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由聘用部门按规定统计上报。

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奖励: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外包队伍,聘用部门应给予奖励。

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和个人应予发重奖。

第二十八条处罚

(一)事故处罚:

发生死亡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百分之百。

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发生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由安全监察室根据平凉发电公司规章制度酌情扣除其安全保证金。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1.安全第一责任者不到位,罚款300元。

2.超过30人外包单位的未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未设有兼职安全员,罚款300元。

3.使用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者,罚款,罚款300元/人。

4.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罚款300元/人。

5.冒名顶替注册的人员进入现场者,罚款300元/人。

6.未进行安全教育或《安规》考试不合格进入现场工作者,罚款300元/人。

7.随意增补和更换工种,在上岗前未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者,罚款300元/人。

8.进入厂内不配戴“工作证”或将“工作证”转借他人者,罚款300元/人。

9.外包队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规范、齐全或者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者,罚款300元/件。

10.外包单位在进行工作前未编制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经聘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审查即开始工作者,罚款300元/次。

11.外包单位在工作中未严格贯彻执行“两票三制一卡”、“危险点分析”、“三项措施”、“两交底”罚款300元/次。

12.外包单位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安全例会,未定期组织安全活动,罚款300元/次。

13.未按安全监察室《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认真整改者,罚款300元/次,再次不整改者,加倍处罚;第三次仍不整改者,清出现场。

14.不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监督管理者,罚款300元/次;漫骂、甚至殴打管理人员者,罚款3000元/次,清出现场。

15.外包单位发生事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罚款300元/次。

(三)现场违章处罚:

1.工作人员着装:

(1)进入生产现场不戴或不能正确佩戴安全帽者,罚款2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现场。

(2)进入生产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带钉的鞋者,罚款2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现场。

(3)进入生产现场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符合《安规》要求者,罚款2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现场。

(4)未按《安规》要求正确配戴和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者,罚款2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现场。

2、“两票三制”、“危险点分析”、“三项措施”:

(1)无票或未进行“危险点分析”作业者,罚款200元/人次。

(2)按规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的作业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者,罚款200元/人次。

(3)不具备工作签发人、负责人资格人员担任工作签发人、负责人者,罚款200元/人次。

(4)安全措施未认真贯彻执行者,罚款200元/人次。

(5)危险点分析预控不认真、不全面、不深入;危险点分析预控卡票面错漏较多;未将危险点各项防范措施执行到位者,罚款200元/人次。

(6)未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票、危险点分析预控内容宣读交底者,罚款200元/人次。

(7)工作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工作人员失去监护或监护不到位者,罚款200元/人次。

(8)工作票到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者,或多次延期者,罚款200元/人次。

(9)应该执行“三项措施”的作业项目未执行“三项措施”者,罚款200元/人次。

(10)“三项措施”的审批手续不全面者,罚款200元/人次。

3、高空作业:

(1)使用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人员参加高处作业者,罚款200元/人。

(2)防坠落、防落物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即开始进行高处作业者,罚款200元/人。

(3)高处作业不配戴或不能正确配戴安全带,罚款200元/人。

(4)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或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者,罚款200元/次。

(5)作业中发生高空坠落或高空落物(未造成事故)者,罚款200元/次。

(6)在恶劣气候条件或照明等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者,罚款200元/次。

(7)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在高处作业中工作人员着装不符合《安规》要求者,罚款200元/人。

(8)在高处作业区域随便通知或逗留者,罚款200元/人。

(9)高处作业地点下部无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者,罚款200元/人。

(10)临边作业是高处作业一种,工作人员应完全按高处作业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对临边作业中违反规定者,按高处作业相关条款处罚。

4、脚手架:

(1)非符合资质专职人员搭拆脚手架;搭、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区周围未设围栏或警告标志,没有专人监护者,罚款200元/次。

(2)脚手架搭设后未经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即使用,使用中未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者,罚款200元/次。

(3)脚手架材质不符合《安规》要求;搭好的脚手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够,在规定的荷载下或气候条件的影响发生变形,不摇晃,不倾斜,不失稳现象者,罚款200元/次。

(4)脚手架立杆下未设金属底座或用垫木等垫牢者,罚款200元/次。

(5)脚手板未满铺,留有空隙和控头板;脚手板未绑扎牢固;脚手板搭接长度小于20厘米;上、下脚手架要有符合规程的爬梯;脚手架无护栏、下部护板或护栏、下部护板不符合《安规》要求者,罚款200元/次。

(6)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配电箱、支吊架、电缆桥架、电缆套管等不牢固的地方者,罚款200元/次。

(7)脚手架上人员或放置物品超过计算荷重者,罚款200元/次。

(8)脚手架上乱拉电线者,罚款200元/次。

(9)拆除脚手架时存在先拆下层、上下层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等违章行为者,罚款200元/次。

(10)未经批准,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者,罚款200元/次。

5、生产现场:

(1)未经批准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者,罚款200元/次。

(2)在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无明显标记,未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者,罚款200元/次。

(3)利用管道、支吊架、栏杆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者,罚款200元/次。

(4)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即在人行通道上方悬挂重物和起重葫芦者,罚款200元/次。

(5)现场的沟、坑、孔、洞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存在有未铺设盖板、设置围栏、设置明显标记或夜间无红灯示警等现象者,罚款200元/次。

(6)在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处未装设栏杆和护板或栏杆、护板不符合《安规》要求者,罚款200元/次。

(7)在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处的栏杆和护板在作业中拆除未加临时栏杆和护板或在检修结束后未将栏杆和护板及时恢复者,罚款200元/次。

(8)随意将现场安全设施挪动或移作他用者,罚款200元/次。

(9)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未铺设木板或橡胶皮,罚款200元/次。

(10)未经批准随意切割现场力能管线者,罚款200元/次。

6、现场用电:

(1)非专职电工拆、装现场现场用电设施者,罚款200元/次。

(2)电气设备超铭牌使用;电气设备无有良好的接地;Ⅰ类电动工具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或使用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者,罚款200元/次。

(3)未经电源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搭接电源或虽经批准但电源接线不规范;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绝缘不够良好,布线不整齐;电源闸刀、插头、插座破损或无盖;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无可靠防护者,罚款200元/次。

(4)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没戴绝缘手套,罚款200元/次。

(5)电焊机变压器没有完整金属外壳或金属外壳没有接地;电焊机变压器一次侧电源引线未按规定进行保护接零;将厂房钢结构、管道、格栅板或其他金属物品等作为电焊二次线。

下班前未将电焊机、卷线轴和电气工具停电者,罚款200元/次。

(6)空气开关、闸刀开关没有装在密闭箱匣内,直接放在地面上移动使用;在露天和潮湿的地方使用木制的电源箱;开关柜或配电箱未加锁并设置警告标志;开关柜或配电箱配线无良好绝缘,排列杂乱;导线压接不牢固;盘面操作部位有带电体明露;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罚款200元/次。

(7)电源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或架设在脚手架上;利用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罚款200元/次。

(8)布放在地面上的行灯照明、电动工具等电源线使用普通塑料硬导线,罚款200元/次。

(9)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压超过12V电动工具;将装有漏电保护器的卷线轴、电源箱带进燃烧室、电除尘器、空气预热器和其他金属容器内者,罚款200元/次。

(10)电气设备附近未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者,罚款200元/处。

7、现场照明:

(1)工作场所照明不充足,罚款200元/处。

(2)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不固定,未经常检查、维修。

高度低于2.5M时无保护罩,罚款200元/次。

(3)行灯电压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行灯电压超过12伏;将行灯变压器放在汽包、燃烧室及凝汽器内;携带式行灯变压器高低压侧没有按规定使用插头插座;行灯变压器的外壳没有良好的接地线,罚款200元/次。

(4)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不稳固,未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或支架不得带电移动者,罚款200元/次。

(5)工棚内照明线拉设杂乱,不符合《安规》要求;照明线未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安全距离小于2.5厘米;穿墙电线未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电线有接头者,罚款200元/处。

8、防火防爆:

(1)现场未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数量不充足且未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者;随意将消防器材随意挪动或移作他用者,罚款200元。

(2)在工作场所存储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物品者,罚款200元/次。

(3)现场未备有装设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的专用箱柜,用过的擦拭材料乱放乱扔者,罚款200元/次。

(4)对地面上和设备上的漏油及油迹,没有及时清除和拭净,罚款200元/次。

(5)未经批准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带压设备、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且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者,罚款200元/次。

(6)进行焊接工作时,未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者,罚款200元/次。

(7)氧气瓶、乙炔气瓶在储存、搬运、使用中违反《安规》规定要求者,如:

氧气瓶、乙炔气瓶没有固定好或放倒在地使用以及乙炔气瓶卧放搬运;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相隔距离不到8米;露天安设的气瓶没有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挡阳光曝晒等,罚款200元/次。

(8)油区、氢站等重点防火部位作业时未将设备可靠隔离,对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者;使用铁制工具,且未采取防止产生火花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者,罚款200元/次。

9、起重和起吊:

(1)起重机械、钢丝绳、扣件等存在缺陷,不符合使用要求者,罚款200元/件。

(2)起重机械超负荷、超铭牌使用者,罚款200元/次。

(3)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人员通过或逗留者,双方各罚款200元/人。

(4)起重吊运重物时未走吊运通道,从人头上越过;对吊起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者,罚款200元/次。

(5)吊起的重物长时间在空中停留或在空中停留期间,操作人员、指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者,罚款200元/人次。

(6)起重机械在工作中遇故障时不放下重物,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者,罚款200元/人。

(7)未经批准起重爆炸品、危险品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者,罚款200元/人。

(8)在不符合起重要求的恶劣天气和环境条件下强行起吊者,罚款200元/人。

(9)利用管道、支吊架等起吊重物者,罚款200元/次。

(10)临时电梯、卷扬机等使用前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存在设备缺陷者;使用中未按《安规》要求合理、规范使用者,罚款200元/次。

10、机械设备:

(1)机具操作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罚款200元/人。

(2)未对机具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工器具、施工机械带病运行,罚款200元/台。

(3)不按机具的铭牌规定使用机具,罚款200元/次。

(4)检修工器具、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罚款200元/台。

(5)使用前未对机具进行必要的检查,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机具者,罚款200元/台。

(6)现场使用的柴油机、汽油机、空气压缩机等转动机械的传动部分(皮带、齿轮)未装有防护罩者,罚款200元/台。

(7)机具的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吕、安全阀、闭锁装置不符合使用要求者,罚款200元/台。

11、交叉作业:

(1)交叉作业前,未采取切实可靠安全措施者,罚款200元/次。

(2)垂直交叉作业中,层间未搭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者,罚款200元/次。

(3)交叉作业场所通道不畅通,有危险的出口处未设围栏或悬挂警告标志者,罚款200元/次。

(4)未经协商随意拆除、移动隔离层、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者,罚款200元/次。

(5)交叉作业中,工具、材料、边角余料不使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上下投掷者,罚款200元/次。

12、劳动纪律:

(1)现场与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逗留、乱窜,对现场作业单位罚款200元/人。

(2)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追逐打闹,罚款200元/人。

(3)厂内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超过15Km/h,罚款200元/辆次;人员超载罚款100元/人;叉车、翻倒车载人或将叉车的货叉作为人员作业的升降平台,罚款200元/人。

(4)酗酒或酒后上班者,罚款1000元/人。

(5)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者,罚款1000元/人。

(6)在生产场所随意大小便、吐啖等不文明行为者,罚款200元/人。

(7)在生产现场睡觉者,罚款200元/人。

(8)禁止无关人员工作或通行区域,随意进入或通行者,罚款200元/人。

(9)乱触乱动现场设备、设施未造成后果者,罚款200元/人。

(10)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允许,随意将他人或与生产无关人员带入现场者,罚款200元/人。

13、文明生产

(1)无成品保护的意识,作业中损坏现场设备设备者,除按原件赔偿外,罚款200元/人。

(2)在现场墙壁、设备和设施上乱涂乱写,罚款200元/人。

(3)工器具、拆下的零件、保温、设备在现场随意堆放,造成现场环境杂乱者,罚款200元/处。

(4)电源线、电焊线等线路布设杂乱者,罚款200元/处。

(5)区域及厂房内环境脏乱,地面有烟头、杂物等。

物料未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影响交通和设备运行维护者,罚款200元/处。

(6)垃圾通道堵塞者,罚款200元/处。

(7)工作结束后,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者,罚款200元/处。

第二十九条上述条款虽未提及,但仍属违反《安规》及平凉发电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由安全监察室酌情予以考核。

第三十条对外包队伍应纳入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式职工同样的安全管理范围,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各项奖惩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包队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策划部安全监察室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的文字解答由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于2007年7月4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实施细则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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