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368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 收 规 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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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368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368-2005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
验收规范
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
condensedaerosol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2005-××-××发布2005-××-××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符号………………………………………………………………………………………
2
4灭火系统设计…………………………………………………………………………………
3
5灭火系统施工…………………………………………………………………………………
4
6灭火系统验收…………………………………………………………………………………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灭火系统调试报告……………………………………………………
7
附录C(规范性附录)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附录D(资料性附录)通信基站灭火系统设计示例…………………………………………
附录E(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8
9
11
前言
本规范是对原陕西省地方标准《DKL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DB61/302-2002)的首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以及国际、国外最新的有关气溶胶灭火系统标准的草案,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气溶胶灭火系统-物理性能与系统设计第1部分:
通用要求》(ISO14520-1A)和美国消防协会的《气溶胶固定灭火系统》(NFPA2010)。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产品名称、产品分类、适用范围。
产品名称按照国内外规定,将原标准中所指的产品名称改为“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产品分类按热气溶胶发生剂的主要化学成分分为“S型热气溶胶”和“K型热气溶胶”,并依据S型和K型热气溶胶的性能特点明确了各自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以下条款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3.1.1、4.1.3、4.5.3、4.6.1、4.6.3、4.6.4、4.6.5、4.6.6、4.6.7、4.6.8、5.2、5.3.1、6.1、6.3.3、6.3.7、6.3.8。
本规范附录A、B、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陕西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规范由陕西省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陕西省公安厅消防局
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张明、马宏伟、吴钢、王巍、李华、岳大可、康智国。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1.1为了合理地设计、施工及验收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确保灭火系统灭火安全可靠,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符合GA499.1要求的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
1.3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1.3.1灭火系统为全淹没灭火系统。
K型灭火系统和其他型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扑救本规范1.3.1.1、1.3.1.2、1.3.1.3而不适用于1.3.1.4所列的初起火灾;S型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本规范1.3.1.1、1.3.1.2、1.3.1.3、1.3.1.4所列的初起火灾。
1.3.1.1变(配)电室、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等不含有精密仪器设备场所的火灾。
1.3.1.2生产、使用或贮存柴油(-35号柴油除外)、重油、变压器油、动植物油等各种丙类可燃液体场所的火灾。
1.3.1.3使用或贮存可燃固体物质场所内的可燃固体物质表面火灾。
1.3.1.4通信机房、通信基站、计算机房等设有精密仪器设备场所的火灾。
1.3.2灭火系统不能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3.2.1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1.3.2.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等。
1.3.2.3能自行分解的化合物,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1.3.2.4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1.3.2.5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
1.3.2.6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1.3.2.7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1.3.3灭火系统不能用于扑救下列场所的火灾:
1.3.3.1人员密集场所。
1.3.3.2爆炸危险场所。
1.3.3.3有超净要求的场所。
1.4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范。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19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19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A499.1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3术语、符号
3.1术语
3.1.1防护区protectedarea
能满足灭火系统设计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3.1.2热气溶胶发生剂(以下简称气溶胶发生剂)condensedaerosolfire-extinguishingagentformingcompound(abbreviateaerosolformingcompound)
通过燃烧反应生成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体化学混合药剂,一般由氧化剂、还原剂及添加剂组成。
3.1.3热气溶胶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condensedaerosolfire-extinguishingdevice(abbreviateextinguishingdevice)
由气溶胶发生剂、发生器、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壳体等组成,能对防护区实施有效灭火的设备。
3.1.4K型灭火装置typeKaerosolfire-extinguishingdevice
充装含有30%(按质量百分比计)以上硝酸钾的气溶胶发生剂的灭火装置。
3.1.5S型灭火装置typeSaerosolfireextinguishingdevice
充装含有35%~50%(按质量百分比计)硝酸锶,同时含有10%~20%(按质量百分比计)硝酸钾的气溶胶发生剂的灭火装置。
3.1.6灭火系统aerosol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灭火装置(K型、S型或其他型灭火装置)、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或(和)其他启动组件、气体释放显示器(灯)、声光报警器、紧急启停开关等组件组成,能自动探测并对防护区实施有效灭火的系统。
3.1.7喷射时间dischargetime
灭火装置启动后灭火剂从喷口喷出到停止喷出的时间。
3.1.8灭火时间extinguishingtime
灭火装置从停止喷出灭火剂至扑灭明火的时间。
3.1.9防护区的非密封度sealfailureparameterrelative
防护区内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内总表面积之比。
3.2符号
G
——
气溶胶发生剂用量(kg)
ΔG
——
气溶胶发生剂流失补偿量(kg)
a
——
气溶胶发生剂单位体积设计用量(kg/m3)
V
——
防护区净容积(m3)
K1
——
容积修正系数
K2
——
保护对象修正系数
m
——
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质量(kg)
δ
——
防护区开口面积(m2)
s
——
防护区内总表面积(m2)
η
——
防护区的非密封度(%)
4灭火系统的设计
4.1防护区的规定
4.1.1防护区宜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4.1.2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为-20℃~55℃。
4.1.3防护区门、窗及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1.4防护区不宜开口,必须开口时,防护区的非密封度应不大于0.6%。
当防护区的非密封度超过0.6%或有开口天窗时,应设置防火卷帘或手动和自动的关闭装置,在灭火过程中对开口实施封闭。
4.1.5在灭火系统启动之前,防护区的通风、换气设施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4.2防护区灭火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个防护区容积不大于150m3,可采用单点释放;防护区容积大于150m3,应采用多点释放,且释放点均匀布置。
4.3气溶胶发生剂用量的计算
4.3.1气溶胶发生剂用量应为设计用量和流失补偿量之和。
4.3.2气溶胶发生剂设计用量按下式计算:
G=a·V·K1·K2
式中:
a=0.1kg/m3;
K1:
当V<500m3时,K1=1;当V≥500m3时,K1=1.20;
K2:
通讯机房、通讯基站、变(配)电室、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计算机房等K2=1;可燃液体K2=1.1;文物、档案、图书、资料等K2=1.3。
4.3.3防护区非密封度小于0.3%时,气溶胶发生剂用量按设计用量计算。
防护区非密封度大于0.3%,不超过0.6%时,应加大气溶胶发生剂设计用量给予开口流失补偿,非密封度每增加0.1%,所用气溶胶发生剂量应增加25%。
4.3.4根据气溶胶发生剂用量的计算结果,确定在同一个防护区配置灭火装置的规格及数量;一个防护区设置多台灭火装置时,按4.2条执行。
4.3.5灭火装置可按充装气溶胶发生剂量设计为不同规格。
工程设计时,应根据灭火系统的特点确定灭火装置在防护区的具体位置,同时在防护区安装灭火装置的具体位置标出m·kg/台(m—装置气溶胶发生剂量)。
4.4灭火系统的相关参数见GA499.1第6章中的规定。
4.5操作和控制
4.5.1控制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紧急启动按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4.5.2采用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按GB50116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3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信号后才能启动,这两个信号源应采自两种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根据人员疏散的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60s。
4.5.4同一防护区内的灭火装置应同时启动,灭火系统设备制造商在设备设计、制造应有保证同时启动的措施。
4.6安全要求
4.6.1防护区内应有能在延时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与出口,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6.2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
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4.6.3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气溶胶喷放指示灯。
4.6.4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的灭火系统应装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4.6.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户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4.6.6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6.7灭火装置及其组件与带电设备间的最小间距应大于0.2m,其外壳应接地。
4.6.8灭火装置与控制系统的连接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检查控制系统输出端口无电信号,方可接通灭火装置投入正常使用。
4.7灭火系统设计示例见附录D。
5灭火系统的施工
5.1一般规定
5.1.1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灭火系统及主要组件的型式检验报告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
5.1.2防护区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灭火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5.2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当需要修改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3灭火装置的安装
5.3.1灭火装置灭火剂喷口正前方1.0m内,背面、侧面、顶面0.2m内不允许有设备、器具或其他阻碍物。
5.3.2灭火装置的安装不受位置高低的影响,可地面固定,也可在墙壁或顶面悬挂。
5.3.3灭火装置严禁擅自拆卸,安装后不允许移动。
5.3.4灭火装置不应安装于下列位置:
5.3.4.1临近明火、火源处。
5.3.4.2临近进风、排风口、门、窗及其他开口处。
5.3.4.3容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
5.3.4.4疏散通道。
5.3.4.5经常受震动、冲击、腐蚀影响处。
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按GB50166的规定进行。
6灭火系统的验收
6.1灭火系统安装完毕,应按GB50166、GB50263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接通灭火装置投入使用,通信基站可采用选点抽样验收。
6.2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6.2.1设计说明书。
6.2.2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6.2.3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见附录A)。
6.2.4灭火系统及组件出厂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6.2.5灭火系统及主要组件的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6.2.6灭火系统调试报告(见附录B)。
6.2.7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见附录C)。
6.3验收内容
6.3.1防护区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6.3.2防护区设置的灭火系统组件应符合GB499.1中第6章的规定。
灭火系统选型及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6.3.3灭火系统所配备的火灾探测器和紧急启停开关等组件都应有合格证。
6.3.4分别对控制系统和灭火装置进行功能调试试验。
6.3.5控制、报警系统功能调试试验:
6.3.5.1按正常监视状态的要求,将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入回路接上探测器,输出端接上模拟负载,接通电源,电源指示灯应亮,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3.5.2分别使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单独动作,控制器应发出预警声,火警指示灯亮,但无灭火启动信号输出。
6.3.5.3将控制器控制方式选择为手动工作状态,使两类独立探测器都动作,应有声光报警信号,无灭火启动信号输出。
然后将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使两类独立探测器都动作,延时30s后,灭火指令应有输出。
6.3.5.4将控制器控制方式选择为自动工作状态,将控制器的输出端子与灭火装置断开,接上模拟负载,人为使两个独立探测器都动作,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延时30s,模拟负载动作,则系统启动试验合格。
6.3.5.5将主电源断开,备用电源自动切换,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应正常。
6.3.5.6将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后,重复第6.3.5.1~6.3.5.4试验过程,结果应相同。
6.3.5.7基本功能试验都能满足6.3.5.3的规定,判为验收合格。
6.3.6用电雷管测试仪对灭火装置两个启动接线端子进行电阻测量,不应断路、短路。
6.3.7系统功能调试试验后,应填写灭火系统调试报告,参加调试的负责人应签字。
6.3.8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单位填写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6.3.9验收合格的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前由安装单位在检查负载线无输出电信号时接通负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表A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防护区名称
隐蔽区域名称
验收项目
验收结果
验收结论:
(验收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参加验收人员签名:
(验收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备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表B灭火系统调试报告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调试单位
调试日期
项目分类
项目
结果
技术资料
完整性检查
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灭火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各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合格证。
灭火系统
安装质量检查
系统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系统主要组件安装质量;
系统布线质量。
模拟系统启动试验
模拟负载是否动作;
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显示;
延时30s状态是否正常;
灭火装置的启动端子不应断路、短路。
控制系统动作试验
报警系统工作状态显示:
正常监视状态下要求;
模拟火灾报警状态下,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显示;
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调试结论:
调试人员签名:
调试单位(盖章)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表C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编号:
年月日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项目分类
验收项目
验收结论
技术资料审查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报告;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竣工报告;
设计说明书;
调试报告;
系统及主要组件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防护区检查
防护区的设置条件;
防护区的安全设施。
灭火系统各组件检查
验收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验收结论:
验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备注: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通信基站灭火系统设计示例
D.0设计参数
通讯基站房间的长、宽、高分别为5m、4.5m和3.3m,不可封闭的非天窗开口面积为0.45m2。
D.1灭火系统的选型
根据本规范1.3条,灭火系统应选S型灭火系统。
D.2气溶胶发生剂用量计算
D.2.1基站净容积(V)计算
由于通讯基站内设备占用空间容积很小,一般可将其忽略不计,故通讯基站的净容积即为基站房间的容积,所以
V=5×4.5×3.3=74.3(m3)
D.2.2开口面积(δ)、基站内表面积比值(η)与防护区非密封度的计算
D.2.2.1基站内表面积(s)计算
基站内表面积为基站房间几何空间内六个表面积的总和,即
S=2×(长×宽+长×高+宽×高)
=2×(5×4.5+5×3.3+4.5×3.3)
=107.7(m2)
D2.2.2防护区的非密封度计算
η=
δ
×100%
s
=
0.45
×100%
107.7
=
0.42%
D.2.3气溶胶发生剂用量计算
D.2.3.1气溶胶发生剂设计用量(G)计算
根据本规范第4章4.3.2条
G=a·K1·K2·V
其中,a=0.1kg/m3,K1=1,K2=1,V=74.3m3
则G=0.1×1×1×74.3=7.43(kg)
D.2.3.2气溶胶发生剂流失补偿量(ΔG)计算
根据本规范第4章4.3.3条
ΔG=0.25G=1.86(kg)
D.2.3.3气溶胶发生剂用量计算
气溶胶发生剂用量为G和ΔG之和,即9.3kg。
根据供应商产品系列选用10kgS型装置一台。
D.3控制系统设计
根据本规范第4章4.5、4.6条的要求,选用单区气体灭火控制器一台,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紧急启停按钮、声光报警器和喷放指示灯各一只,系统设计示意图如图A所示。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E.0本规范1.1条阐明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一是为了合理地设计、施工、验收热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使之有效地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二是为了发展“绿色消防产品”,消除已往使用卤代烷灭火剂对环境的污染。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经电能激发发生固态氧化还原反应生成主要由67%氮气、30%二氧化碳、3%水蒸汽及少量固体微粒组成的灭火气溶胶,其灭火效率高,ODP值为零,GWP值可忽略不计,对环境无污染。
E.1本规范1.3.1条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可用来扑救火灾的种类。
热气溶胶是一种能够用于扑救多种类型火灾的灭火剂。
它的灭火机理主要有三:
一是通过灭火剂微粒消除或重新组合火焰连锁反应中的燃烧自由基OH•H•和O•,使其生成不活泼物质,用化学的方法干扰燃烧反应,使火焰迅速熄灭;二是通过固体微粒相的变化和分解,实施吸热和冷却,用物理方法干扰燃烧反应;三是通过灭火剂稀释火焰燃烧区的燃料分子,使其不能参与燃烧,从而降低焰峰传播速度达到灭火。
本条同时规定了K型、S型和其他型灭火系统不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目前,国内外绝大部分制造商生产的灭火系统属K型灭火系统,K型灭火会对通信设备及其它精密仪器造成一些危害(以前发生过不少事故),这些危害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气溶胶中固体微粒的强吸湿性。
K型气溶胶中的K2O微粒是一种吸湿性极强的物质,特别是在湿度稍高(RH>60%)的环境中,它可在数秒内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在设备表面形成明显的水珠或水膜,从而具有引起设备电子线路短路的潜在危害。
(2)易引起设备的金属件腐蚀。
由于K2O的强吸湿性,所以在设备的金属件表面易产生KOH碱液及K2CO3的水溶液,而碱本身易引起金属的化学腐蚀,同时KOH和K2CO3的水溶液又是优良的电解液,这样又可以引起金属表面的电化学腐蚀,所以K型气溶胶有可能引起设备的金属件的化学和电化学双重腐蚀。
(3)固体微粒含量过高,易在设备表面形成沉积。
K型气溶胶中的固体微粒由于熔点偏低,约为700-800℃,基本上处于气溶胶生成化学反应的温度范围内,这样造成固体微粒的过量挥发,最终导致气溶胶中固体微粒含量不必要的提高;K型气溶胶中固体微粒的质量百分比含量一般可达40%左右,这对需要洁净灭火的场所是不利的。
针对K型气溶胶灭火的缺点,国内外积极研究开发新的、性能更好的气溶胶灭火剂。
S型气溶胶灭火技术是目前比较成功的研究成果,已广泛应用于通信机房、基站以及计算机数据库等消防工程,得到了实际工程的验证,成功实施过灭火并对保护设备、环境无影响。
S型灭火具有如下特点:
(1)固体微粒含量低。
S型气溶胶由于在配方设计时将传统药剂中的无机钾盐用量大大减少,而改用无机锶盐。
无机锶盐的分解产物的熔点在2000℃以上,这样使最终产生的灭火气溶胶中金属盐和氧化物形成的固体微粒数量比传统K型气溶胶减少70%以上,而使灭火惰性气体的含量大幅提高,从而达到了在保障灭火的前提下使固体微粒含量降至最低的程度。
(2)固体微粒粒径进一步细化。
由于S型气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