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报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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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述职报告】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

下面是分享的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供大家参考!

  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税务稽查报告根据市局统一布署,我局于2015年4月5日对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底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了稽查,现查明该公司涉税违法问题,提请审理处理。

稽查的具体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为私营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方式为制造销售,从事商标印刷、服装面料及辅料型制品制造等自产自销活动。

公司法人代表赵德龙,男,生产经营地址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208号,联系电话4744168。

纳税人识别号421024732728726,开户银行农行江陵县支行270201540000165。

2015年度申报销售额1,446,3743元、销项税额245,8829元、进项税额182,6194元、应纳税额63,2635元、已纳税额38,710.02元,2015年期初留抵税额7,0922元、2015年底累计欠税:

17,4611元(已在二00五年元月申报缴纳)。

应承担的税负为:

37%,实际承担的税负为:

68%,帐面反映平均物耗为:

73%。

二、检查情况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建全,无“成本类各明细帐”、“现金帐”及材料进出库依据,我们对以其所能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稽查,发现如下问题该公司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5号凭证记录以收取现金的方式让售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为:

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7%=1,020.00元,销售电子盒、工具盒一批,价税合计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17%)×17%=8780元。

两项合计应补增值税1,8980元。

三、处理意见在稽查过程中,企业领导对稽查工作相当理解,财务人员对稽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缺乏所造成的,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法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898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

1,8980元,从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9490元。

稽查人员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根据XX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L地税发〔2012〕28号)、XX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L地税发〔2012〕17号)的要求,按照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计划统一安排,我处(科、股)指派XXX、XXX从2012年7月5日起对XX县建筑设计院(纳税人识别号3723248630753XX)的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县建筑设计院成立于1994年3月,于2006年1月10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11年10月9日重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6年11月3日办理税务登记,2011年11月3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XXX;经营地址XX县X州大街XX大厦四楼;注册类型为国有企业。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预算、建筑技术咨询、晒图。

该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37001838208050150XXX;主管税务机关为XX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该单位企业所得税由XX县地方税务局管理。

  2010年该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916,3429元,利润-31,5293元,年纳地方税额154,6342元;2011年该单位实现营业收入2,310,040.32元,利润32,2916元,年纳地方税额165,0489元。

该单位截止2011年末累计亏损264,3452元。

  XXX、XXX同志于2012年7月25日至7月26日对XX县建筑设计院进行了检查,在检查期间检查组采取了调账检查的方式,运用了详查法等检查方法,对该单位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及发票取得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对其申报缴纳税款及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实,对其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了账实核对,重点对其营业税金及附加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1)该单位2010年实现设计费收入1,915,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的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915300.00×5%=9576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4990.00元,少申报营业税307700元。

  

(2)该单位2011年实现设计费收入2,309,4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的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309,460.00×5%=115,47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8,3900元,少申报营业税17,080.00元。

以上两年共计47,85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的规定,该单位2010年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30,7700×5%=1,537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规定,该单位2011年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7,080.00×5%=8500元。

以上两年共计2,3975元。

  教育费附加

  

(1)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6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的规定,该单位2010年少申报教育费附加30,7700×3%=9225元。

  

(2)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6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规定,该单位少申报教育费附加17,080.00×3%=5140元。

以上两年共计1,4365元。

  

(二)地方教育附加

  

(1)2010年该单位因少申报营业税30,7700元,而少申报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L财综〔2005〕15号)第四条“XX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的规定,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0,7700×1%=3075元。

  

(2)2011年该单位因少申报营业税17,080.00元,而少申报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L财综〔2005〕15号)第四条“XX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及关于印发的通知》(L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XX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的规定,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7,080.00×2%=3460元。

以上两年共计6435元。

  (三)印花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

  

(1)该单位201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915,3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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