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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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案件管辖的划分、税务稽查选案的基本方法、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等案源管理等有关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对象的管辖,正确地运用选案方法,依法、合理、准确、有序地确定税务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工作流程:

 

图3-1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流程图

 

第一节税务稽查管辖

税务稽查管辖是指税务稽查在涉税案件检查职责和权限方面的划分,即具体的涉税案件应由哪一级、哪一个税务机关查处。

只有当某一税收违法案件属于某一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时,该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稽查。

一、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

税务稽查管辖是保证税务稽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正确确定管辖制度,对于明确稽查局的职责,有序地实施税务稽查,防止稽查局越权稽查,及时、正确地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税务稽查管辖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利于稽查局就地查处涉税案件,节约税务稽查成本,有利于日常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有机结合。

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分税制管理原则

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收入归属将税收管辖权划分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税务稽查的管辖也必须按照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权限和范围等原则,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承担。

(三)统筹协调原则

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税收违法活动的特殊性。

涉及增值税的税收违法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地区,这就要求在案件查处中,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的原则,协同涉案地区的税务稽查局联合作战,才能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因此,在涉税案件管辖中规定,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应由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发票违法案件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等。

二、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主要有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

(一)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不同的税务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对实施稽查所作的分工,是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能确定的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

由于我国实施的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因此,在税收征管实际中,常存在国税、地税同时管辖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的情况,此时应按各自的职能划分管辖权。

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在实施稽查上的分工和权限。

《稽查工作规程》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案件等涉税案件以及群众检举案件的查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例3-1税务稽查级别管辖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大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某省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实行了按类别确定稽查权限,即实施级别管辖:

(1)一类案件由省局组织查处。

一类案件是指: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②非法取得扣税凭证,且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③有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

④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增值税各项管理规定的重大案件。

(2)二类案件由各地(市)局组织查处。

二类案件是指: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②非法取得扣税凭证,且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三类案件由各县(市、区)局组织查处,各市、地局直接予以协调督查。

三类案件是指: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②非法取得扣税凭证,且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实施税务稽查的职权划分。

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二种情况:

1.一般管辖。

《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涉税务案件原则上应由被查处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如果被查处对象的所在地与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

2.特别管辖。

是指以税法特别规定或依特殊情况所确定的管辖。

对税法另有规定或遇有特殊情况的涉税案件,可由案件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处理。

涉及其他地区的案件,有关地区应给予协助。

如《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发票违法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

“案件发生地”,一般是指实施税收违法案件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等。

如果几个地方的税务机关依法都有管辖权的,一般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管辖。

“税法另有规定”,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所在地与经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时作出的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经营行为发生地的治理原则也适用于稽查管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涉税案件查处的管辖权不明确,或两个以上稽查局对管辖有争议时,上级税务机关可以协调裁定由其中一个稽查局管辖。

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后,有关稽查局必须执行。

“管辖不明确”是指案件究竟应由哪一个稽查局管辖并实施查处不清楚或没有明确规定。

“管辖有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稽查局对同一案件在处理上互相推诿,或互争处理权,经协商不成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两个以上稽查局对同一涉税案件都认为有管辖权;二是两个以上的稽查局对同一涉税案件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

但不论是哪种形式,都应当按照指定管辖的程序办理。

对此,《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涉税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因此,指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优先查处原则,即谁先查处谁负责管辖。

以此为基础,通过双方稽查局协商或上级裁定来确定最终的查处权。

如虚开发票案件,跨地区、跨省市作案的情况比较突出,查处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两个甚至多个有管辖权的稽查局。

因此,有关的稽查局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查处权,并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对于难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应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裁定后执行。

(五)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已受理案件的稽查局,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稽查局管辖。

对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稽查局应当接受,但若接受的稽查局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按指定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

《稽查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的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第二节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稽查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主要内容。

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它的准确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稽查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稽查成果的大小。

依法、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对于税务机关公正执法,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秩序,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稽查选案概述

(一)选案的概念

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税务稽查选案包括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

主动选案主要是指日常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对象的确定;被动选案主要是指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检举案件等对象的确定。

(二)选案的条件

税务稽查选案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综合财务信息、纳税情况等的分析、处理,最大限度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分清重点稽查对象和一般稽查对象,确立稽查的重点内容和突破口。

为了提高准确性,应在坚持优选和限选的前提条件下,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选案。

1.优先选择条件。

对线索清晰的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它涉税案件,优先列入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

2.限制选择条件。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群众检举、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检查。

(三)选案的对象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按照不同的税务稽查类型确定选案对象。

1.日常稽查选案对象。

日常稽查可通过一定方法筛选出有偷、逃、骗税嫌疑及其他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确定选案对象。

2.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选案对象。

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根据上级税务机关部署的总体要求筛选确定选案对象。

3.专案稽查选案对象。

专案稽查根据群众检举、上级部门督办与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及协查等直接确定选案对象。

(四)选案的程序

1.日常稽查的选案程序。

日常稽查的案源主要根据税收宏观管理的需要,从纳税人及各地区税收征管综合信息中筛选、产生,具体步骤为:

(1)根据税收宏观管理的需要,确定税收日常稽查的项目和要求。

(2)稽查选案部门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等方法,确定备选的纳税人名单,撰写选案说明,提供初步选案的建议,并提交选案领导小组审定。

(3)选案领导小组对备选名单进行审核讨论,确定稽查对象。

(4)稽查局长签发《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由稽查选案部门下达检查任务。

2.税收专项检查的选案程序。

税收专项检查的案源主要从纳税人及各地区税收征管综合信息中筛选、产生,具体步骤为:

(1)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税收征管情况拟订检查的行业和整治的地区,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等方法,制作备选行业和地区的纳税人名单,撰写选案标准说明,提供初步选案的建议,并提交税收专项检查检查领导小组审定。

(2)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备选名单进行质询、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质询问题作出解释答疑,并将讨论中可能新接收的案源信息与已有信息进行比对。

(3)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在综合小组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稽查对象,并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检查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税务稽查案源的筛选方法

税务稽查案源的筛选,主要是通过计算机、人工或者两者结合的手段,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分析、比对和数据处理,从而在所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选取出最有嫌疑的被查对象。

通常采用的方法有计算机选案、人工选案或人机结合选案。

(一)计算机选案

1.计算机选案的概念

计算机选案是指利用计算机综合选案系统,通过纵向的综合分析与横向的逻辑、勾稽关系审核,筛选出各类纳税申报指标异常的纳税人作为稽查对象的一种选案方法。

《税收征管法》将加强税收现代化管理写进了法律,所以加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稽查监控信息系统,已成为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

目前,全国有许多省份,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已充分利用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版(简称CTAIS2.0)的优势和便利条件,积极推行计算机选案,实现了税务稽查选案由人工选案向计算机选案的转变。

计算机选案提高了稽查选案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避免了人工选案造成的重选和漏选现象,增强了选案的准确性,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打击效果。

2.计算机选案的要求

为了加强计算机选案的管理,使整个稽查工作自始至终都能符合科学、合理、高效的要求,在计算机选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广泛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

计算机选案的准确性取决于纳税人信息资料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越全面、完整,选案的准确率越高。

反之,选案的准确率越低。

因此,利用计算机选案,首先必须广泛搜集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资料。

计算机选案时所需要的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主要来自于两大部分:

一是基本信息资料,即与纳税人有关的税收征管资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资料,发票购领、使用、保存资料,申报资料,税款缴纳情况,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可由纳税人直接提供的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

目前,全国推广的CTAIS2.0系统保证了税收征收信息采集的可靠性;二是通过外部协作收集的,与纳税人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信息、海关信息、行业协会信息、新闻媒体广告信息等。

(2)合理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

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是指从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资料中筛选出与稽查目标相关联的数据项目。

这是决定选案内容的多少及选案深度、广度的关键。

从理论上讲,选案指标设置得越多,针对性就越强,选案的准确性就越高。

但选案指标越多,约束性就越强,选案的关联性就会受到影响。

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稽查目标综合权衡准确性与关联性之间的关系,科学确定选案指标进行分析。

从目前看,计算机选案指标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单项选案指标分析。

主要是对税务登记户数、纳税申报情况、发票领、用、存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漏征漏管户,申报异常和有发票违法嫌疑的纳税人。

②分行业生产经营平均增长指标分析。

主要是将相关行业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等指标予以采集,以平均值作为选案参数,找出有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③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指标分析。

主要是对各行业的有关财务比率,如销售额变动率、销售利润率、成本毛利率、税收负担率等进行统计和分析,以平均值作为选案参数,找出有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④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

主要是对企业常用的各项财务指标,如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率、应付账款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作为选案指标,并将这些财务指标与标准参数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有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⑤流转税类选案指标分析。

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对企业缴纳流转税的情况进行分析,能够及时发现疑点,为选案提供依据。

其分析的指标较多,比如销售税金负担率(简称税负率)、申报与发票对比分析、销售收入增长率分析、销售收入增长率与销售税金增长率分析等。

⑥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的指标分析。

这一类指标分析的项目有工资、各种费用、各种准备金等。

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因为对于这些项目,国家政策都规定了相应的列支幅度,如职工福利费,国家规定的列支标准为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4%,如果高于这个比例,则说明有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可能。

企业所得税列支项目的分析,是税务机关案头稽查的重要内容,也是选案的重要指标体系之一。

除税收管理方面的分析指标外,还有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对比分析、纳税申报时效性分析,企业税收零申报分析等。

(3)科学确定计算机选案参数

计算机选案指标的信息采集好后,并不是马上就可以进行选案工作。

因为,在具体实施计算机选案过程中,既要有符合本次选案目标的选案指标信息,也要有为选案工作提供准确参数指标的选案参数。

比如销售利润率,它是一个重要的选案指标,但如果没有一个相应的参数值进行比较,该指标也就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在计算机自动选案工作中,指标参数选取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计算机自动选案的成败。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在确定销售利润率的基础上,再选定同行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作为参数值,与不同纳税人的销售利润率进行比较,从而筛选、确定出符合税务稽查类型的稽查对象。

计算机选案参数的形成主要有以下途径:

①计算机自动生成。

即通过计算机程序编排,将所要形成的参数以程序处理的方式产生。

如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可以通过计算机输入方式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等方法计算出平均值作为参数。

②从有关法律法规库中提取。

如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及其标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水平等参数都可以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信息库中提取。

③根据税务稽查的内容和目的确定。

如实施专项稽查时,可将上级税务机关布置的专项稽查内容和具体要求作为专项稽查选案的参数。

④通过实际调查确定。

有些不能由纳税人或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提供的参数,只能通过调查了解后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⑤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约束条件。

计算机选案的资料指标参数形成或确定后,还需选择选案时的约束条件,明确稽查选案的目标,避免税务稽查选案的盲目性。

选案的约束条件一般是指选择选案的范围、选案的所属时间、选案的稽查时间等。

例3-2增值税日常稽查计算机选案约束条件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某省国家税务局将以下标准,作为增值税日常稽查的选案参数:

A.增值税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B.企业财务指标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C.连续两年未纳入检查对象的;

E.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两次书面催报催缴无效的;

F.未办理税务登记,经书面催办无效的;

G.其它需列入日常稽查的。

例3-3计算机指标参数的选取

2007年度,根据国税总局和省局的统一布置,某市国家税务局将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列入了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的必查项目。

为了达到整治和规范行业的目的,在专项检查的开展中,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着重做好了计算机参数指标的选取工作。

具体步骤是:

一是确定行业筛选对象范围,保证对象提取的准确性。

食品药品生产加工行业在CTAIS2.0中的对应代码分别是:

农副食品加工业(1300)、食品制造业(1400)、医药制造业(2700),因而在计算机程序的设定中,此三个行业代码均为本次筛选对象的范围。

二是确定基础类的分析比对指标。

从CTAIS2.0数据库中提取符合行业代码的纳税人的年度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增值税税负率,及同期的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等数据,并作为分析对象的基础类分析指标。

三是确定相应的参数值,以进一步加强行业分析的准确性。

首先,把全市的年度行业平均税负率,作为评价被选对象的税负率是否异常的一项比对参数;其次是把行业增值税税负预警值,作为评价被选对象的税负是否异常的另一项比对参数;再次,为避免重复检查,确定被排入此次检查的纳税人必须是三年来尚未接受过稽查(检举检查的纳税人除外)的纳税人。

采用计算机自动生成有效数据的方法,具有高效、准确、科学的特性,而指标参数选取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计算机数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在计算机自动选案工作中,必须有重点地选择具体指标和参数,使选案工作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确保选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效提高选案准确率。

(4)计算机选案结果的筛选。

计算机选案初步结果必须通过整理才能确定稽查对象。

如果把所有信息资料、符合选案指标和参数条件的纳税人都纳入稽查范围,则会使稽查人员无所适从,也会增加不必要的稽查任务。

因此,计算机选案初步结果形成后,还必须对所有候选对象进行整理和筛选。

筛选时,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方式对所有候选对象进行综合评判,从而选择最有代表性的对象作为纳入稽查范围的纳税人。

例3-4计算机选案

近年来,国税总局对税收专项检查的总体安排是,指导性项目与自选项目相结合,至此,每年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自主选择部分行业为当年度专项检查项目。

2007年,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就根据总局的年度安排,自主选择了连续五年未实施检查企业为当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自选项目。

①收集信息,分析指标,初步确定税收专项检查自选项目的范围。

为保证自选项目

的准确性,首先,该局利用计算机对数据采集、分析的功能,对近年来本市查处的大要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这些大要案企业几乎全部是当地的重点税源企业,为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职能,该局初步确定选择连续五年未实施检查企业,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的自选项目;其次,选择年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参数指标,进行比对,发现2006年度增值税应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且连续五年未实施检查的企业共有389户,涉及行业30多个。

至此,该市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的自选项目为,连续五年未实施检查且2006年度增值税应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企业。

②集中优势兵力,重拳出击。

从已有的稽查力量看,要对初步筛选的389户企业全面实施稽查,明显人力不足、精力不够,因此,对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另外又增设了一些参数指标,如企业所属辖区、年税负率、全市该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税负率差、行业增值税最低预警值、比对企业与行业增值税预警值之间的差距等参数指标,通过再次比对最终确定,主营销售收入较大,并且税负率低于全市同行业税负率和行业最低预警值的144户企业实施检查。

截至2007年底,查处的144户企业中,查有问题115户,查有问题率为79.9%,查补收入合计1299.44万元。

(二)人工选案

人工选案是指选案部门的人员根据不同时期的稽查中心工作和稽查计划项目,对所有候选对象进行整理和筛选。

其基本方法可以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两大类。

1.随机抽样

随机抽样是指按照概率规律来抽取税务稽查对象,并根据检查对象的特征来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

其主要方式有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分层抽样等。

随机抽样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遵守机会均等原则,即在抽取检查对象时,总体中的每一个单位被选中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完全排除了抽查者的主观意愿。

二是可以从数量上推断总体,即在随机抽查时,可以通过已经稽查出来的被查对象的特征推断总体特征。

(1)简单随机抽样。

是指对所有单位(纳税人)按完全符合原则的特定方法抽取样本,是随机抽样的最基本方法。

即抽样时不进行集体分组、排列,使抽查中的任何一个单位(纳税人)都有被抽取的平等机会,可以排除抽查者的主观意愿。

它是其它随机抽样方法的基础,但被抽取的稽查对象不一定具有代表性。

常用的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是抽签法,即将所有单位(纳税人)的编号填写在卡片或纸签上,将卡片或纸签放在容器中,掺合均匀后从中任意抽选作为稽查对象,直至达到所需数量。

这种方法比较原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现在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随机抽样。

适用范围:

简单随机抽样适用于总体单位(纳税人)数目不大的情况,当总体单位(纳税人)较多,特别是纳税人之间的差异比较大时,不适于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

(2)等距抽样。

亦称机械抽样,是指把总的纳税人按一定标志或次序予以编号排列,然后按抽样比例将总体划分为相等的间距,再利用随机数字表确定一个间距内的一个单位(纳税人),最后据此按相等的间距抽取必要的数目。

如要在3000户纳税人中抽取100个稽查对象,每30个纳税人必有一个被选中。

首先将3000个纳税人依次编码,再在1-30个数字之间随机抽取一个数码,确定为稽查的第一个对象。

假设所抽取的随机数码是8,那么纳税人名单上的第38、68、128、158......等号就成为被抽取的稽查对象,直至达到100个纳税人为止。

该方法一般可以保证抽取的稽查对象在总体中均匀分布,若按照一定的标志排列时,还可以缩小各纳税人之间的差异程度。

但该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将所有纳税人都依次编号,抽取的对象可能缺乏代表性,比如:

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业户较多,重点税源较少,等距抽样时可能很少选中,甚至完全没有抽中重点税源企业。

适用范围:

等距抽样是一种较为普遍采用的抽查方法,适用于对同一类型纳税人组织的专项检查(如行业性检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等)。

(3)分层抽样。

亦称类型抽样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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