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变化及难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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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变化及难点解读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变化及难点解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新变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修订了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新报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同时废止。

本文就新、旧申报表的变化作如下分析。

A类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查账征收方式下预缴所得税包括“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种方法,变化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部分。

新表在“利润总额”下增加了四行,分别为“加: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将国税函〔2008〕44号文件中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并明确“实际利润额”为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新表中“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包括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额。

因此,“实际利润额”在新表与原表中的含义一致,但新表的勾稽关系更加一目了然。

新表在“应纳所得税额”下增设“减: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所得税,汇总纳税时再扣除该预分税款。

同时,新表在“应补(退)所得税额”下增加“减:

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减所得税额”,即据实预缴的纳税人,预缴时即可用本期应缴税额抵减以前年度多缴税款。

汇总纳税人填报部分也有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明确总分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分摊的预缴比例。

原表也有类似公式,但该公式在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时并不成立,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也明确了这一点。

之所以存在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是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可以单独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而到2012年过渡期优惠政策都将到期,也将不存在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

2.总分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新表不再明确具体比例。

3.新表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两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该部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B类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在B类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删掉了“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内容,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额时,只有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办法。

B类申报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收入总额”下新增“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两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内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删掉原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根据原表填报说明,本行填写内容包括企业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

实际上,这些优惠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等有很高的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根本无法满足相关条件。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也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而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内容,这里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

新增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实行核定税额征收时,原表将应征税额填写在适用应税所得率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新表将这一项单独填写,可以完整反映企业所得税各种核定征收办法。

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难点解读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修订,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修订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三个版本的预缴申报表,切合现行政策,简洁明快,便于纳税人遵从。

笔者试集合新旧3个版本申报表的变迁,对64号公告中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要行次的变化及填报进行解读。

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的申报表

2008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制定了与《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法》基于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简便税收程序的考虑,其基本出发点是既然年度要做汇算清缴,季度暂且按照利润总额纳税,不做任何调增调减,汇算清缴后再多退少补,以减少程序成本,因此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第四行“利润总额”就成为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关键。

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的理念是先进的,但由于以前年度亏损因素、免税收入因素,尤其是免税收入中的股息红利因素,对季度纳税影响巨大,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对纳税申报表作适度调整,主要收入是股息红利的集团公司母公司将难以承受。

但在2008年第一季度申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合理因素。

例如:

M公司2007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1000万元,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1000万元,该企业按照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申报表第四行填报2000万元,第五行税率25%,计算出M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应该预缴500万元企业所得税。

假设M公司后三个季度没有任何经营,2008年度汇算清缴,由于免税收入调减10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0,由于第一季度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因此应退税500万元。

上述案例中,M公司最终没有缴税,但是,500万元资金要等到汇算清缴后方能退税,在高利率时代1年多的利息,即使按照6%的利率计算,M公司仍然付出了高达30万元的利息机会成本。

同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季度多缴税款的,应当退税,但征得纳税人同意后,也可抵税。

因此,44号文件版本预缴申报表虽然考虑减少纳税遵从成本,季度预缴尽量不作纳税调整的理念是先进的。

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的另一缺陷是没有考虑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要按照规定的计税利润率计入利润总额缴税,但申报表并未相应设置,因此房地产企业无法适用该版本申报表。

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的申报表

考虑到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3个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下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自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实施,其中涉及的预缴纳税申报表简称635号文件版本申报表。

该文件创造了“实际利润额”的概念,将季度申报表第四行由“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规定“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635号文件版本申报表是相对完善的预缴申报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635号文件规定的“实际利润额”口径需要在表下计算,而不是将调增项目直接在申报表体现,出现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不到位的现象,影响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筑企业等特殊行业新税收政策的颁布,申报表无法容纳相应的变动。

因此,635号文件版本申报表需要与时俱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应运而生。

2011年64号公告的申报表

64号公告版本申报表汲取了前两个版本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并规范填报,其主要内容有:

(一)第四行“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季度缴税的主要基础,列示在申报表第四行,继续坚持季度申报以利润总额为核心的理念,同时对其进行4项调整,从而计算出第十四行“实际利润额”,作为缴税的依据。

按照申报表得出基本申报公式: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第五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行次填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填报预留空间,因此不直接表述为“房地产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次虽然解决了将预计毛利明示申报表的目的,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两个问题,本次申报表修订未解决:

一是房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无法在利润总额中扣减,只能等到年末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对纳税人时间性利益影响较大,因此北京等地的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变通填列进行扣减。

二是房地产企业毛利结转,64号公告申报表未预留毛利调减行次,尚待进一步明确。

(三)第六行“免税收入”。

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

权益法下的损益调整

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采取权益法核算。

2012年5月,M公司年报确定2011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为(单位:

万元):

借: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0

贷:

投资收益40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确定日期。

因此,A公司确认的400万元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会计确认收益400万元,税收不确认收入,该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七行就此项纳税调减项目进行调整。

因此,第一,该400万元不属于税法收入,不应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第六行;第二,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应该在年末汇缴时调减,季度预缴申报未涉及该项调减项目;第三,虽然细究政策,该400万元不能在季度申报时扣减,但其对企业的影响与免税收入类似,应该加以解决。

(四)第七行“不征税收入”。

(五)第十四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该行次主要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的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按照2‰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未来类似政策预留空间。

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预缴

某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市,其在石家庄市成立一项目部,该项目部2012年第一季度取得营业收入1亿元。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该企业第一季度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填入季度申报表第十四行。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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