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X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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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XXX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XXX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行者〔以下简称〝旅行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旅行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形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能够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

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行局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共同制定、说明,在大陆范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

旅行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行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赴台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行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以下简称〝赴台旅行〞〕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行交流协会公布。

2、旅行者,指与赴台游旅行社签订赴台旅行合同,参加赴台旅行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3、赴台旅行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行者到台湾地区旅行,代办旅行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玩等服务活动。

4、旅行费用,指旅行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赴台旅行服务的费用。

旅行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行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和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行费用不包括:

〔1〕旅行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行者投保的个人旅行保险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行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查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缘故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要紧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行行程打算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行行程打算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行者不参加旅行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终止后旅行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行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临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行活动对旅行者和受其委派为旅行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行者投保的个人旅行保险,指旅行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躯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专门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行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行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行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行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行团队的行为〔赴台旅行不得转团〕。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缘故和社会缘故引起的,如自然灾难、战争、恐惧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有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5、业务缺失费,指赴台游旅行社因旅行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缺失。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行签注费、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行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6、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行行程打算说明书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行行程打算说明书»〔以下简称«打算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打算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行行程的动身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刻〔按自然日运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刻,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动身时刻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玩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刻〔明确旅行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玩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刻〕;

〔7〕自由活动的时刻和次数;

〔8〕购物安排〔赴台游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刻及要紧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刻、地点和项目内容〕;

«打算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说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显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行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打算书»,在旅行者明白得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行社和旅行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行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旅行社的旅行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那么,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行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

第六条赴台游旅行社的权益

1、依照旅行者的躯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行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行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者收取全额旅行费用;

4、旅行团队遇紧急情形时,能够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行者配合;

5、拒绝旅行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打算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行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依照«打算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行者,如实告知旅行的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适应、安全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行团队安排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治理方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领队人员治理方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行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行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行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证卡〔包括旅行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行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行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合理必要的爱护和救助措施,幸免旅行者人身、财产权益缺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行者购买个人旅行保险;

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行者购物;

10、旅行者在«打算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行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行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先行赔付;

11、向旅行者提供合法的旅行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行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和谐处理旅行者在旅行行程中的投诉,显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缺失扩大。

第八条旅行者的权益

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打算书»及依据«打算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行行程服务;

2、拒绝转团;

3、在支付旅行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开具发票;

4、拒绝赴台游旅行社在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安排;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行、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旅行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行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证卡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行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行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行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治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缺失扩大;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滞留不归;

6、遵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适应,尊重旅行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专门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本着平等协商的原那么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缺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操纵风险的范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行者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行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缺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行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行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连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能够在征得旅行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形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赴台游旅行社能够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能够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行者全额退还旅行费用〔已发生的签注费用能够扣除〕。

已发生旅行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连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行费用退还旅行者,增加的旅行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连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行费用退还旅行者,因此增加的旅行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行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

赴台游旅行社能够与旅行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行之外的旅行线路。

赴台游旅行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行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治理方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行协议»、«海峡两岸旅行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变旅行线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团也不同意改变线路的,视为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行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前能够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在动身前30日(按动身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运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赴台游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行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行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行者退还旅行费用。

旅行者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在动身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行者未按约定时刻到达约定集合动身地点,也未能在动身中途加入旅行团队的,视为旅行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行者在行程中脱团的,赴台游旅行社能够解除合同,旅行者不得要求赴台游旅行社退还旅行费用,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经济缺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赴台游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赴台游旅行社在动身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行者退还全额旅行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以下标准向旅行者支付违约金:

动身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动身前14日至7日,支付旅行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动身前6日至4日,支付旅行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动身前3日至1日,支付旅行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动身当日,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行者的实际缺失,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按实际缺失对旅行者予以赔偿。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行者退还全额旅行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赴台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行者同意调整旅行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行时刻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补偿旅行者缺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赴台游旅行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行费用总额的10%向旅行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行者购物的,每次按旅行费用总额的20%向旅行者支付违约金。

4、赴台游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行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行服务的,应当负担旅行者在被中止旅行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行者支付旅行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假如因此给旅行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与旅行者显现纠纷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缺失扩大,否那么应当就扩大的缺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者的违约责任

1、旅行者在动身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向赴台游旅行社支付业务缺失费:

动身前30日至15日,按旅行费用总额5%;

动身前14日至7日,按旅行费用总额15%;

动身前6日至4日,按旅行费用总额70%;

动身前3日至1日,按旅行费用总额85%;

动身当日,按旅行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缺失费不足以赔偿赴台游旅行社的实际缺失,旅行者应当按实际缺失对赴台游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行费用总额。

赴台游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缺失费后,应当在旅行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行者退还剩余旅行费用。

2、旅行者不听从赴台游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说阻碍团队行程,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缺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行者的过错,使赴台游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行者赔偿缺失。

5、与赴台游旅行社显现纠纷时,旅行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缺失扩大,否那么应当就扩大的缺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行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缘故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行者自行承担,赴台游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行者。

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缺失的,旅行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赴台游旅行社的缘故导致旅行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赴台游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行者人身、财产权益缺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旅行时刻

动身时刻:

,终止时刻:

;共天夜。

第十九条旅行费用及支付

〔旅行费用以人民币为运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注费用元/人〕。

旅行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刻:

     。

第二十条个人旅行保险

旅行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托付赴台游旅行社办理旅行者投保的个人旅行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

元人民币

保险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动身前日通知旅行者。

如不能成团,旅行者是否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专门约定

黄金周旅行高峰期间,旅行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早告知时刻、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早告知时刻

旅行者行前退团应当支付赴台游旅行社的业务缺失费占旅行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赴台游旅行社取消出团应当支付旅行者的违约金占旅行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动身前日至日

动身前日至日

动身前日至日

动身前日至日

动身前日至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行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行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能够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行者代表签字〔盖章〕:

赴台游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

          联系: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赴台游旅行社监督、投诉:

省市旅行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附件1:

赴台旅行报名表

旅行线路及编号     旅行者出团时刻意向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

躯体状况

 

〔需注明躯体情形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躯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赴台游旅行社在同意旅行者报名后在合理范畴内给予专门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行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行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行者确认签名〔盖章〕年月日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各栏由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

赴台游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

带团号的«旅行行程打算说明书»

 

旅行者:

〔代表人签字〕赴台游旅行社:

〔盖章〕

经办人: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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