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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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题要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相信很多企业都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定,甚至有些大型的跨国企业还制定了专门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今天,小编收集到了一家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内容,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

  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

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九条(企业安全)

  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

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他人进入公司。

  第十条(特殊保密)

  ××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生产设备为特别保密设备,其所在的房间,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原材料为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员只可使用,严禁分析、化验,严禁外传。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标记)

  公司采取合理方法,对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性质、期限以及容许接触的范围,进行标记。

  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记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没有必要保密的资料、文件,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予以解密。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未经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

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

  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计算机的保密措施)

  公司所有计算机均应设置秘密口令。

  关键数据和软件应该加密,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管理。

  ▲四、对商业秘密的义务、权利

  第十四条(禁止故意侵权)

  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不得为下列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2.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3.未经企业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4.协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评论:

本条禁止对商业秘密的故意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疏忽)

  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

  2.提高警惕,严防泄密;

  3.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借阅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

  4.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

  5.严禁职工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

  6.在社会业务活动中,严禁超越规定和要求,介绍企业的技术、经营信息;

  7.职工发表有关文章,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的事前请示制度)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十七条(做出保密信息时的申报)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的申报)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体现物的保管、返还)

  职工对其工作做出、取得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事项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及其复印、复制物的,应迅速提交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由于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可由个人保管的,应慎重保管,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职工从公司内部门调出时,须向该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

  职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上述有关文件、物品应该全部返还公司。

  第二十条(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

  对做出专利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上职务成果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公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专门规章,给予特别奖励和报酬。

  职工做出有关职务成果,在本公司实施并创造税后利润的,公司每年从该成果年利润中,提取x%,作为报酬支付给做出成果的职工。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该职工一次性报酬。

  该职务成果由公司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公司应从成果的转让、许可收入中,提取y%,作为报酬支付给该职工。

  具体的支付细则,公司应在专门规章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在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

  第二十二条(职工离职后做出成果的权利归属)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正当离职的职工,即经过公司同意、与公司就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真实约定的职工,离职1年以内所做的发明创造,与其在本公司原来的工作、任务有关的,为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权利,归属于公司。

本公司根据专利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该离职职工支付奖励和报酬。

  非正当离职的职工,视同在职职工,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义务。

  本公司保留权利,在职工离职时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在离职1年以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归属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义务)

  为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权不受侵犯,接触本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离职时,如果有必要,企业有权要求其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退职后的竞业限制事宜。

  第二十四条(遵守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嘉奖)

  对遵守本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下列成绩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根据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奖励、晋级、晋职、增加退职补偿金等嘉奖。

  1.发现他人刺探商业秘密,及时汇报、处理,给公司避免重大损失或损失的;

  2.发现本公司职工泄露或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3.提出有关商业秘密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为企业采纳的;

  4.长年遵守本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做出贡献的;

  5.离职人员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长年业绩,或有贡献、牺牲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责任)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未泄露或泄露公司秘密的,根据危害程度可分别给予批评、扣除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等。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民事责任)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违反非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本公司离职职工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违反根据该规定签订的合同,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根据损害程度和行为情节,应该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赔偿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

  2.根据签订的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支付违约金;

  3.并由本公司追缴违法收入;

  4.本公司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第二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离职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侵害本公司商业秘密权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司移送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你还想了解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知识,如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你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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