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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

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3.4“三违”的类型

按照危害程度,“三违”划分为两类:

即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一般“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严重“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4.机构与职责

4.1安环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4.2综合管理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生产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环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处罚标准”给予处罚。

5.2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关领导或安环部。

5.4因“三违”行为导致事故(损失工作日事故、限制工作能力事故、医疗处理事故、现场急救事故、未遂事故、设备设施损坏事故)的,须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学习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对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2次及以上违反严重“三违”者或对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的违反“三违”的责任者,除对责任人员处罚外,要进行待岗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周,凡待岗学习人员须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学习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重新上岗后再有“三违”行为者,一律按照严重“三违”处理,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2次及以上者,建议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6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期间无薪资,学习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7各班组“三违”行为6个月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责任班组当年评先资格,本班“三违”行为1个月累计2次及以上,班长同时处罚被罚员工罚金50%的罚金。

5.8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负责调查,安环部负责核实。

5.9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加倍处罚。

5.10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11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2鼓励员工(不包部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

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罚多少奖多少的原则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举报应当实名举报,并填写“三违举报受理单”

5.13.“三违”人员的处罚标准

一般“三违”:

教育、罚款40元;

严重“三违”:

教育、罚款100元。

5.14.“三违”学习班

5.14.1安环部对“三违”人员开展经常性“三违”学习班。

“三违”人员参加学习,必须把考勤交到安环部,不准上岗,停工学习。

对出现“三违”后没有及时到安环部参加学习的,对“三违”人员的罚款按照“处罚标准”的2倍进行处罚,同时按照旷工处理。

5.14.2参加“三违”学习班必须完成以下程序:

①重新学习所违反的相关规程、制度;

②严重“三违”要巡回检讨违章的事实、危害及教训;

③参加“三违”人员照相曝光;

④写出书面保证,以后不再违章;

⑤由安环部进行考核合格

以上要求有一项达不到者,一律重新学习。

5.15其它要求

5.15.1“三违”人员要接受教训,积极参加培训学习,通过学习提高认识,真正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到安全生产中,从思想意识中远离违章,杜绝个人违章行为的重复出现。

5.15.2要服从安全执法管理,凡报复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及安全检查人员或举报人的“三违”者,处以个人当月收入的罚金并解除劳动合同,罚金用于赔偿当事人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

毁坏当事人物品的,照价赔偿。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16被处罚人的申述,被处罚人在接到“三违”处罚通知单的两个工作日内可以逐级申述直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一、一般“三违”行为

1.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2.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4.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5.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6.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7.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8.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9.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10.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11.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2.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13.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14.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证件失效的;

15.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

16.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17.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18.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19.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2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

21.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22.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23.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24.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25.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26.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27.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28.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29.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30.氧气瓶放在有油污的位置上使用;

31.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32.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33.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4.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35.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36.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37.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38.电源开关一闸多用的;

39.其它违反电气作业规定的;

41.两人同时乘坐电动三轮车,或车斗里拉人;

42.使用不完好的吊索具的;

43.指挥人员在照明不足,看不清工作地点时,指挥起重工作;

44.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将电源切断

45.检维人员对设备进行停机检修时,未悬挂警示牌或无人监护;

46.各类作业时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的;

47.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48.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阀、焊、割炬、回火阀等);

49.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的;

50.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51.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不可靠的;

52.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用电设备的;

53.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54.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55.电焊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56.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57.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58.其它违反电焊气割作业规定的

59.未经许可随便在生产场所打洞、挖沟等;

60.坐在氧气瓶上休息的;

61.使用没有胶圈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

62.氧气瓶、乙炔瓶在阳光下曝晒的;

63.氧气瓶、乙炔瓶在斜坡上滚动移动的;

64.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距离小于5米的;

65.氧气瓶或乙炔瓶距明火距离小于10米的;

66.使用失灵的氧气表或乙炔表的;

67.乙炔罐、瓶未使用回火保护装置的;

68.氧气瓶和乙炔瓶同时存放的;

69.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70.高处作业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71.高处作业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72.高处作业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73.高处作业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74.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75.检维人员检修设备时,未与设备使用部门进行协调联系,直接进行工作;

76.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77.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人扶梯;

78.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79.其它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

80.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8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82.起重区域周围未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警示牌;

83.非操作工操作相应设备的;

84.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85.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帽内;

86.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87.有转动切削的机械戴手套、留长发,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

88.从中间抽取堆放物品的;

89.叉车行车时带货升降、载人行驶或升降、超速行驶、货物阻挡视线时盲目行驶;

90.在重点防火部位内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91.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92.在设备运行和有压力情况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93.有限空间内在未进行良好的通风之前人员进入,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4.在容器内工作,容器外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开现场;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器时没有防触电措施,照明灯工作电源电压超过安全电压,220伏电灯作行灯使用;

9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96.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97.施工作业未执行交底制度,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98.施工作业进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

99.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不检查是否留下火种;

100.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101.氧气瓶与乙炔瓶或其它可燃物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或放于同一地点;

102.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103.氧气瓶、乙炔瓶放在一起运输;

104.把氧气瓶的氧气全部用完;

105.有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吊运的;

106.未经安全负责人批准,私自动火,用电; 

107.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未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 

108.机动车进入厂区未安装阻火器;

109.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的(进出厂门限速5公里/小时,厂区限速15公里/小时);

110.在厂区无证开车的;

111.在厂区机动车辆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超员的;

112.摩托车驾驶员(包括乘客)没有戴安全帽的;

113.行车时接打电话

114.安全帽没有系好帽带的;

115.坐靠在安全栏杆上的;

116.操作旋转设备时戴手套、围巾的;;

117.班中时间干私活的;

118.班中作业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的;

119.戴手套打大锤的;

120.两人同时打大锤的;

121.高空作业抛扔物品、工具的;

12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未配备漏电保护器;

123.无电工作业证人员拆、接电线的;

124.拆装动力线、照明线不进行绝缘处理的;

125.用水或湿布清洗或擦拭电器设备的;

126.使用有事故隐患的各类电器设备的;

127.现场检修后安全保护设施不恢复的;

128.使用安全装置失灵设备的;

129.开动无防护罩的设备的;;

130.运转设备未停机进行处理或清扫作业的;

131.启动已停机挂牌设备的;

132.在非吸烟区域内吸烟的;;

133.检修时未挂操作牌的;

134.非电气作业人员检修电气设备的;

135.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的;

136.未经安环部批准,任意挪用或损坏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器的;

137.卸载时吊物未放置稳妥就落钩卸载;

138.多人绑挂时,无人负责指挥或多人指挥;

139.起吊重物前不认真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重物件的捆绑情况;

140.在立梯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扶梯人和递料人是同一人;

141.非本岗位的设备严禁动用。

(如遇特殊情需要使用的,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142.直接用手拿化学药品

142.其他未列,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的行为或属于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中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严重“三违”行为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2.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上岗作业人员;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7.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8.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

10.盗窃、破坏公司公共财物;

11.酒后上岗;

12.上班时间睡岗;

14.厂区内打架斗殴;

15.吊物上有人的;

16.不情愿接受检查或躲避检查;

17.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18.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

19.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20.新工人初次上岗工作就安排单独作业;

21.不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即上岗;

22.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23.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

24.安排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措施;

25.对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进行处罚和教育者;

26.默认员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7.无视安全部门、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8.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致使导致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同重复发生的;

29.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0.移动电器设备时不切断电源;

31.触电急救不切断电源;

32.电气设备着火,灭火时不切断电源;

33.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34.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5.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36.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7.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38.未经许可强行送电;

39.高压接地,检查故障点时,不穿绝缘靴;

40.高低压设备做试验,测绝缘后不对地放电;

41.监护人不监护,直接参加工作或离开检修现场;

42.在金属容器(或受限空间)内施焊,容器(或受限空间)外无专人监护;

43.未经批准,未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对有压力、带电、易燃爆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44.下雨天进行露天焊接作业;

45.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

46.移动电焊机位置,不停机断电;

47.冬季氧气表冻结时用火烤,(应该用温水或蒸汽解冻);

48.操作焊炬和割炬时,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

49.各种装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进行焊、割;

50.使用大锤前不检查锤头是否松动、有无锤楔或使用大锤时锤头掉落;

51.使用非防爆工具拆装储罐人孔;

52.检维修人员在安全作业许可证没办理完整就开始工作;

53.站在砂轮机正面刃磨;

54.在输电线路四周作业,由于安全距离不够还强行作业;

55.遇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进行高空作业无安全措施;

56.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使用工具袋,将材料工具上下投掷;

57.上下层同时工作、中间不搭设临时防护隔板;

58.高处作业站在不坚固的结构物(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59.高处作业人员未沿着梯子上下,而是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60.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61.进入设备内作业前,未对设备内进行清洗、隔离和置换合格;

62.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

63.上班期间外出干私活;

64.巡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解决,又不及时上报;

65.拒不接收“三违处罚通知单”的人员

66.导致事故发生的“三违”行为,再次发生的(以安环部备案为准)。

67.其它“三违”情节严重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包括:

造成影响恶劣、为推脱责任狡辩、纠缠不清的);

68.用溶剂油擦拭热油泵

69.工艺指标超出范围而不采取措施

70.随意更改工艺记录

71.未按照规定巡检路线进行巡检

72.用化纤布料擦拭运转的油泵

73.上油罐作业前未触摸静电释放仪,不消除人体静电。

74.在罐区内使用手机接打电话

75.巡检时踩踏管线走近路

76.上罐采样时采样器提升过快

77.静电接地线采用缠绕方式与油罐车进行连接

78.随地乱倒采样废弃的芳香烃等样品

79.采样完毕后不立即关闭管线阀门

80.在实验室内用试验托盘就餐

81.将实验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

82.以鼻直接接近瓶口进行试剂鉴别

“三违”处罚通知单

违章单位

检查部门

违章时间

违章地点

“三违”类别:

“三违”级别:

“三违”情况描述

违章图片

 

处罚决定:

根据《三违管理制度规定》,该员工违反╳╳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以处以人民币的违章处罚,违章行为记入违章管理统计月报表。

缴款方式:

缴款期限:

被处罚人签字:

现场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签字

领导批准

备注:

现场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

第一份检查人保存;第二份交收款人作收款依据;第三份受处罚人自己留存。

“三违”学习班通知单(第一联:

报安环部)

单位

三违人员姓名

岗位

三违类型

三违行为描述

处理意见

月日前到公司“三违”学习班报到学习

说明

自通知“三违”人员到安全环境将康部报到,推迟一天罚100元。

第3天不报到,责令部门负责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给予1000元罚款。

“三违”人员报到时交纳罚款,如不按时交纳,将加倍处罚。

责任单位不得安排“三违”学习班人员上班,否则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

3、“三违”具体人员由其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其本人到公司“三违”学习班报到学习。

4、“三违”人员所在单位,拒签、拒收“三违”查处通知单。

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

领取通知单人员签字:

查处单位及人员:

“三违”查处通知单(第二联:

送三违人员所在单位)

单位

三违人员姓名

岗位

三违类型

三违行为描述

处理意见

月日前到“三违”学习班报到学习

说明

自通知“三违”人员到安全环境将康部报到,推迟一天罚100元。

第3天不报到,责令部门负责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给予1000元罚款。

“三违”人员报到时交纳罚款,如不按时交纳,将加倍处罚。

责任单位不得安排“三违”学习班人员上班,否则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

3、“三违”具体人员由其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其本人到公司“三违”学习班报到学习。

4、“三违”人员所在单位,拒签、拒收“三违”查处通知单。

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

领取通知单人员签字:

查处单位及人员:

“三违”人员考核报告

姓名

性别

岗位

部门

学习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安环部意见

人力资源行政部意见

总经理意见

 

 

 

“三违”举报受理记录单

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举报人单位

班组

受理人

记录时间

 

受理单位处理意见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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