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YX217工作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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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YX217工作票管理制度

 

此文件为专有信息,仅桐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员工使用。

未经相关授权监管人员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外部人员提供此信息!

 

本版的拟稿人、审核人及批准人:

姓名及职务

签名及日期

拟稿人

高天保/运行部经理

2013.04.15

审核人

***-**职务

批准人

***-**职务

修订历史记录:

版本号

目的/说明

日期

R0

原版

R1

修改版本格式

R2

规范文件格式与编号

 

1目的

为了保证桐城盛运环保有限公司内部的各项检修工作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杜绝检修工作中人员和设备事故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桐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的工作票规范化管理及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正文

工作票管理标准

1定义

本制度规定了桐城盛运环保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的职责、程序、相关文件、记录、附件等。

2职责

2.1检修部经理、各专工负责签发工作票;运行人员负责办理许可工作票;生产技术部安全专工负责对工作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统计和考核。

2.2安全专工负责审批动火工作票,同时监督或执行有关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工作。

2.3生产厂长负责审查批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安全措施等。

2.4安全专工负责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安规》考试结果,对工作票的签发人资格进行书面形式认定;并对公司各类工作票的合格率进行考核。

3程序

3.1总则

3.1.1工作票的分类:

公司工作票分为热机工作票,热控工作票、电气一、二种工作票,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事故抢修单、危险作业审批单。

3.1.2工作票可由签发人填写或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签发人必须审核签名,由工作负责人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3.1.3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不准任意涂改。

确有涂改部分应由签发人在涂改部位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无效。

3.1.4办理工作票许可签名时,接收人或许可人应认真核对票面安全措施的完善性和正确性,必要时予以补充(如无补充,则在补充栏填写“无补充”),并执行安全措施,同时应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方允许开始检修工作。

3.1.5值长或运行人员应做好工作票号码、工作内容、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的交班记录工作。

3.1.6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一小时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3.1.7全部工作结束后,所有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到现场检查确认后,在工作票签字终结;需试转的工作票应在试转结束后办理终结手续。

3.1.8终结后的工作票每月由生产技术部各专工收回,并进行考核、统计,应在部门保存三个月。

3.2热力机械工作票

3.2.1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范围:

a)锅炉本体、烟道、蒸发器、过热器、省煤器、烟气-空气预热器的清扫等检修工作。

b)锅炉引风机、鼓风机、二次风机、清灰风机、密封风机等检修工作。

c)汽轮机本体、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射水泵、疏水泵及各类油泵等辅机的检修。

d)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e)布袋除尘器、输粉机、出灰系统和阀门的检修。

f)各类热交换器的清洗和检修。

g)锅炉烟风管道、冷却塔、反应器、预除尘器、活性碳混合器等设备的检修工作。

h)锅炉出渣机、电磁除铁器、振动给料机、炉渣输送系统等检修工作。

i)空压机、干燥机及相关管道、阀门等检修工作。

j)在垃圾料斗、灰斗、各类容器、槽箱、井沟道内进行清理、检修和焊接工作。

k)垃圾吊车、落料槽、给料平台、液压出渣机、炉排本体及液压系统等检修工作。

3.2.2热力机械工作票上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2.1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a)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c)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3.2.2.2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a)正确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b)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c)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3.2.2.3工作许可人(值长、主值及其他运行人员)的安全责任:

a)检修设备和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b)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c)对工作负责人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3.2.3热力机械工作票办理、变更、终结的有关要求:

a)同一系统、同一专业、同一楼层的检修工作可以开一张工作票(一个工作负责人);

b)同一系统、同一专业、非同一楼层的检修工作也可以开一张总的工作票,但是工作票应注明总负责人,工作成员一栏应填写分项工作负责人,工作成员可省略不写;

c)同一系统、不同专业的检修工作不允许开总的工作票;

d)对转动机械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进行试转,正常后方可终结工作票;

e)运行终结工作票必须进行安全措施的逐项拆除工作。

3.3电气工作票

3.3.1需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的范围

a)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b)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3.2需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的范围

a)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b)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c)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d)转动中的发电机、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当值运行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3.3电气一、二种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3.3.1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d)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3.3.3.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规》要求;

d)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值班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e)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f)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3.3.3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a)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d)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3.3.4值长的安全责任: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3.3.5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

认真执行《安规》有关条款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工作中的安全,并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3.4电气一、二种工作票办理、变更、终结的有关要求

3.3.4.1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果施工(检修)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但是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3.3.4.2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3.4.3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3.3.4.4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运行值班人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运行值班人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运行值班人员。

3.3.4.5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

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且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

3.3.4.6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3.3.4.7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值长申请办理。

3.3.4.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重新办理工作票:

a)第二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

b)第一种工作票已延期一次,工作仍尚未完成;

c)若扩大工作任务时,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

d)工作票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

3.4动火工作票

3.4.1一、二级动火工作范围

3.4.1.1一级动火工作范围:

a)发电机本体。

b)油罐油箱(轻柴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各类润滑油)、卸油站、油泵房、污油池等油区围墙或围栏内。

c)汽轮机油系统。

d)汽轮机数字电液调节系统(DEH)的油系统.

e)集控室、电子间、计算机房、电缆层(间)和蓄电池室。

f)变压器、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品仓库等。

g)锅炉液压油系统.

3.4.1.2二级动火工作范围:

a)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所有禁止明火区。

b)汽机主厂房内。

c)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充油设备及系统。

3.4.2动火工作票办理审批程序:

3.4.2.1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提前一天申请办理;由检修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专工)签发,经值长、安全专工审核,生产厂长批准。

3.4.2.2二级动火工作票当天申请办理;由检修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专工)签发,安全专工审核,生产技术部经理批准。

3.4.2.3外包工程动火工作申请和现场监护均由设备(设施)管辖部门负责。

3.4.2.4与生产现场(各设备系统)无关的基建、改造、技改项目的动火,其动火工作票由承包方办理,工程进入调试和与生产设备、系统发生关系时,一、二级动火工作票执行本公司申请办理程序。

3.4.2.5一级动火工作票原则上当天有效,二级动火工作票五天有效;因工作未结束需继续动火的,须重新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3.4.3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4.3.1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a)动火人必须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并确认动火工作票已被批准。

b)动火人必须检查安全措施确已落实,并得到安监人员指令后方可动火。

c)动火人必须严格执行原部颁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

d)动火期间离开工作现场和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人均应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3.4.3.2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a)应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b)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c)首次进行一级动火时应到现场检查动火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3.4.3.3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a)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b)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c)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d)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e)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f)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

3.4.3.4运行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a)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c)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4.3.5消防监护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a)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b)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完善和正确。

c)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粉尘浓度或可燃蒸气含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d)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e)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

3.4.3.6各级人员在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

3.4.3.7动火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

a)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

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场所。

b)可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c)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4.3.8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b)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c)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d)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4.3.9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4.3.10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3.4.3.11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氢气、油气、粉尘等)的浓度是否合格或易燃、可燃液体的含量,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3.4.3.12一级动火时,检修主管或技术负责人(专工)、安全专工、消防人员(或义务消防人员)应使终在现场监护。

3.4.3.13二级动火时,安全专工和消防人员(或义务消防人员)应使终在现场。

3.4.3.14一、二级动火工作当日未完成,次日再次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浓度或易燃液体可燃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3.4.3.15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的浓度或易燃可燃液体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4.3.16动火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安全专工。

3.5附加说明

3.5.1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提出。

3.5.2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起草或修改。

3.5.3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3.5.4本标准于**年**月**日批准发布实施。

 

[该页为SOP发放控制页,以利行政管理。

签名后可复印由SOP管理员单独保管,以便将来备查]

 

以下人员已阅此SOP,且目前正在按照该SOP进行操作运行。

姓名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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