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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沙河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党委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

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的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

党委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

(三)集体决策原则。

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

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党委会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原则。

党委会内部,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

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三条党委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村、社区、企业、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三)讨论研究事关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

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

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六)对人大主席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才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八)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四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

第五条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

议题应在相关党委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与镇长及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

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

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召开会议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

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会议讨论。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由各位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

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县委报告,请示裁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

(六)会议决策。

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七)会议记录。

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

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

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

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八)形成纪要。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九)归档立卷。

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

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六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七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第八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XX,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第十三条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党委书面报送办理结果,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对本季度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安排专人督促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印发的《党委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沙河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市县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本镇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通报党委会议、镇长办公会议有关决定事项;讨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全镇阶段性工作。

(四)其它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

(二)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全局利益,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沙河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县的指示、决定。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六)坚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原则,广泛听取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

三、议事程序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镇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党委秘书、政府文书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站所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一位领导召集并主持。

(四)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各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或先由有关领导协调提出意见,如遇重要问题应先向党委书记请示后再提交会议。

(五)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将有关决定事项编印成《沙河镇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发有关领导和单位,并负责督办落实。

四、议事纪律

(一)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

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如因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原来决定的,可向党委书记建议提请下次联席会议讨论。

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

(二)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镇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会议组成人员:

(一)会议与会人员由镇长、副镇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党委成员组成。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根据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

第二条会议召集主持:

(一)镇长办公会议由镇长召集和主持。

(二)镇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研究制定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近期计划,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研究讨论财政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安排以及镇属资产的运营管理。

(四)研究报请上级政府和提交联席会议、党委会议、人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五)讨论审定《政府工作报告》。

(六)审定以镇政府名义下发或上报的规范性重要文件。

(七)审议答复各村(居)委会和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组织办理答复人代会的提案。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要的政务事项。

第四条议事决策程序:

(一)镇长办会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先由议题所涉及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提出工作方案,再由其他与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镇长综合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

(二)镇长办公会议要有专人专本记录,会议形成的意见应编发会议纪要,由分管领导签发。

(三)镇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镇长反馈

沙河镇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组成人员

全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中心学习小组扩大会议,请有关单位、站所负责同志列席。

党委中心学习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担任。

二、组织和筹备

党委中心学习小组工作由党政办牵头。

党政办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准备学习内容,安排学习时间、地点,负责学习考勤、学习情况通报和宣传报道。

三、时间和方法

党委中心学习小组坚持自学与集中研讨相结合,以自学为主,每月集中时间进行交流和研讨,集中研讨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每月学习的专题和内容由党政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组长和副组长审定后,提前送达中心学习小组成员,中心学习小组成员围绕专题和必读书目认真开展集中讨论学习和自学,同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按照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准备好发言提纲或发言材料,中心学习小组成员学习笔记,每季度交党政办公室检查登记并加盖理论学习检查专用章。

四、纪律和要求

中心学习小组成员要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认真开展好自学。

每个成员要定出每月自学计划。

集中学习讨论时,每个成员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安排其它会议和活动、不无故缺席。

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要在学习前一天向组长请假,假满后,应通过补课及时补上学习笔记。

中心组成员集中参学次数,全年不得低于12次。

中心学习小组要严格考勤实行本人签到制度。

学习应使用专用学习笔记,每次集中学习,根据专题确定的重点发言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好发言稿,发言要突出重点,有一定的深度,能够解决一两个理论和实际问题。

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安排,每年到镇党校或到各支部向党员干部群众做辅导报告一至两次。

五、考查和考核

党政办要做好学习情况和讨论发言记录,每季度对成员的参学次数、学习笔记、学习心得、讨论发言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

经组长、副组长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整理归档,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学习情况通报

党委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研讨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会议在全镇通报,也可以由党政办以通报形式印发到各党总支、支部,以指导全镇党员干部的学习,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七、学习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中心学习小组每个成员要结合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全年撰写调研报告和学习体会文章4篇,并在市县级以上刊物或报纸上发表不少于2篇。

八、理论学习研讨与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紧密结合

党委中心学习小组每阶段集中学习研讨的专题和内容要与中央、省、市、县委的重大工作部暑紧密结合,通过学习讨论,进一步领会中央、省、市、县精神,切实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做好思想理论准备。

沙河镇机关工作人员请示报告制度

为理顺机关工作关系,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原则

(一)事权界定原则。

属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不须请示报告;本级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超出本级职权的事项及需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

(二)层级分管原则。

一般工作人员向主管副职领导请示报告,副职向正职请示报告,正职向上一级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遇到重大社会、经济问题或具有保密必要的政治敏感性事件,在向上级机关或领导请示报告前,须先征得镇主要领导同意才能逐级上报。

正常情况下,要避免越级请示报告或多头请示。

(三)及时原则。

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进行请示报告,事情紧急的要即时汇报,一般情况的要当日汇报,可以暂缓的稍后汇报,但都必须告知有关事项的时限要求。

(四)特情灵活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报告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报告: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的;

2、时间紧急又无法联系上直接主管领导的;

3、上一级领导在某些事项要求直接向其请示或报告的。

二、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上级和镇领导安排的工作或要求承办的事项;

(二)因工作需要承办重大项目、履行重要任务、召开大型会议或作出重大工作安排的;

(三)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对外活动及有关工作的;

(四)本单位发生重大事件的;

(五)参加非组织安排的各种社会、政治组织或重大社会、政治活动的;

(六)单位部门之间的工作需由镇领导协调解决的;

(七)工作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或遇到困难需要请示汇报的;

(八)需要请假、休假、外出公干的;

(九)县级以上领导莅临指导工作的,要向书记、镇长汇报;县直局副职以上莅临指导工作的,要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答复要求

各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报告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

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给予答复解决;对一时答复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对超出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汇报。

四、纪律要求

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均须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如因违反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五、各村、社区、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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