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司考真题构成要件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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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司考真题构成要件答案

第四章~第十章答案

1犯罪构成

1【考点】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对“贩卖”、“毒品”、“妇女”只需根据客观事实就可判断,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对“淫秽物品”、“猥亵”需要结合主观价值来判断,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第263条明文规定了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本题答案:

ACD。

2.【考点】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犯罪动机,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本题答案:

BCD。

但是注意,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不要求为他人实施或实现了利益,只要求许诺即可。

2.行为主体

1.【考点】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

【解析】A项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00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D项说法错误,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但可对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定盗窃罪。

【修正】当年司法部公布答案为D。

经修正,本题答案:

AD。

2.【考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

【解析】A、B、C项中,对行为人都应直接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D项是抗税罪,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本题答案:

ABCD。

3.【考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

【解析】A项说法错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13项,这是指纯正的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就不可能由自然人构成,如果是自然人受贿就定受贿罪。

D项,应直接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本题答案:

A。

4.【考点】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

【解析】第①句是正确的,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也是一种特殊身份,例如性别、国籍等属于特殊身份。

而特殊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例如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

所以,第②句错误。

真正身份犯中的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而言,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犯。

第③句正确。

本题答案:

B。

5.【考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貌似单位犯罪,实为自然人犯罪的情形有三种。

A、C、D三种情形便是如此,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本题答案:

ACD。

【评价及预测】通过这几年的考查记录可以看出,司法解释规定的貌似单位犯罪,实为自然人犯罪的三种情形,具有非常高的考查频率,因此务必仔细掌握。

6.【考点】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处罚

【解析】A项,单位犯罪包括过失犯罪,例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B项,单位犯罪不是单位本身与直接责任人的共同犯罪。

C项,单罚时,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

D项,对单位不能没收财产。

本题答案:

ABCD。

3.作为与不作为

1.【考点】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解析】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罪也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既存在作为的过失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也存在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被活活饿死。

本题答案:

C

2.【考点】不作为犯的等价性、作为义务、持有

【解析】A项,首先明确歹徒杀害的是自己的妻子,而不是警察甲的妻子。

甲在职务上有作为义务;刘某身为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只有普通的作为义务,甲有很强的履行能力,而刘某没有。

所以甲构成不作为的渎职犯罪,刘某不构成。

B项,甲携带小孩外出,对小孩的人身安全便负有保护义务。

该义务不因为其他人的情况而改变。

C项,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作为犯,违反的是禁止持有毒品的规定,而非违反必须上缴毒品的规定,所以如果行为人发现毒品没有上交而是销毁,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项,甲只是负有报警义务,并没有救火义务,而且等价性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本题答案:

C。

3.【考点】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作为义务

【解析】A项,丢失枪支不报罪,核心行为是“不报告”,而非丢失枪支,因此应当根据不报告来判断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不作为犯。

B项,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逃税罪的行为方式是“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表明逃税罪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C项,刑法第261条明确规定,遗弃罪的行为方式是“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表明遗弃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D项,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核心行为是据为己有,而“拒不退还”只是据为已有的一种表现情形而已(对此,可参见《刑法攻略•讲义卷》分论侵占罪部分)。

因此应当根据据为已有来判断,那么认为侵占罪一概属于不作为犯的说法便是错误的。

本题答案:

AC。

【修正】B项中“偷税罪”已改为“逃税罪”。

为了保持真题原貌,不对题本身修订,但会在答案解析中予以说明。

后文真题如遇到类似情形,依此处理。

4.【考点】作为义务、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解析】甲将蜡烛没有放稳这种先行行为产生了危险,甲就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

甲故意不消除并造成火灾,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是指该犯罪行为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二者的结合。

抗税罪便是如此。

本题中甲的犯罪行为只有不作为,而没有作为。

错放蜡烛的行为虽然是作为,但该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只是一个先行行为。

甲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作为,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本题答案:

A。

5.【考点】作为义务

【解析】A项,甲只是负有报警义务,并没有救火义务,而且等价性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B项,乙带小孩出玩,对小孩的人身安全便负有保护义务,、C项,丙构成不作为犯,但根据等价性,丙构成遗弃罪,而非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项,在客观上,丁撞倒刘某有救助义务,但是即使再努力,刘某还是会死,表明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那么丁的不救助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在主观上,事故的发生对丁而言是意外事件,从这个角度看丁对刘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

BC。

6.【考点】结果避免可能性、作为义务

【解析】A项,考查不作为犯第三个条件:

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甲过失将铁钻刺入乙的心脏,伤势严重到即使再如何抢救也难免一死的程度,此时甲的不作为与乙的死亡就不具有因果关系,甲不属于因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只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C项,甲有救助义务,有救助的能力,却故意不救助,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有人可能认为,甲在一旁大声呼救的行为也属于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

然而,履行作为义务要求真诚努力地去履行,而不是敷衍了事。

D项,甲的先行行为引起危险,甲有消除危险的义务。

本题答案:

BCD。

【评价及预测】本题B项是2010年版《刑法攻略》书中的举例,被直接考查出来。

《刑法攻略》中的许多案例有此特征,所以还请留意。

7.【考点】作为义务来源

【解析】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包括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如果这些危险物对他人产生危险,则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

例如,动物园的管理员在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务。

同理,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咬人负有阻止义务。

A项说法正确。

一般人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虽然根据消防法负有报警义务,但这仅仅是报警义务,灭火的任务不可能具体地依赖于该发现者,所以该发现者即使不报警,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B项说法错误。

作为义务还包括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一般来说,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时,由其本人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他人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法律行为对他人负有监管、监护等义务时,行为人对他人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阻止义务。

C项说法正确。

基于自愿(合同或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保护义务也可以成为~种作为义务。

在法益处于无助或脆弱状态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并且行为人的自愿行为排除了他人救助的可能性,那么行为人必须继续承担保护义务。

例如,行人将路边弃婴抱回家后,发现弃婴发烧不止,就负有救助义务。

但是如果行人没有做出自愿保护的行为,则不负有救助义务。

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没有做出自愿保护的行为,则不负有救助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

ACD。

【评价及预测】以往,对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从形式角度去分析,但是这种形式分析难以解释许多不作为的现象。

只有结合实质解释,才能对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妥当分析。

可以看出,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是以后的考查重点。

4.行为对象与危果结果

1.【考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解析】刑法在侮辱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何况一般情况下,被害人自杀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

刑法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中,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题答案:

ABCD。

2.【考点】危害结果的要点

【解析】A,项,明知是幼女,即使征得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也属于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

B项,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这种严重后果,一般指枪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犯罪,危害了公共安全。

C项,拐骗儿童罪侵害的法益有两个:

家庭监护权和儿童人身自由安全。

只要侵害两种法益之一,就构成本罪。

丙侵害了福利院的监护权,造成了危害结果。

D项,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所以D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

A项。

5.因果关系

1.【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

【解析】A项,第一,甲的破坏行为对女友的死亡作用很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是山洪,很异常,切断甲的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的因果关系。

第三,山洪对女友死亡作用很大,甲的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两个结论是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最终结论是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B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乙重伤苏某的行为,对苏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是苏某自己迈了两步,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即苏某自己迈了两步,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乙重伤苏某的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C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丙的追杀行为,对赵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是第三人赫某开枪射击,很异常,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第三,赫某开枪直接导致赵某死亡,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丙的追杀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丁持上膛的手枪与钟某厮打的行为,对钟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即钟某自身触动扳机的行为,在厮打中出现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钟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第三,钟某触动扳机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钟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丁的行为与钟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答案:

ABCD。

2.【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重叠的因果关系

【解析】A项,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项,第一,重伤行为对死亡作用大。

第二,介入因素是甲为了隐匿罪证而抛弃乙的身体。

这个行为对于杀人者而言并不异常,杀人者在杀人后往往会实施毁灭罪证的行为。

应注意的是,甲主观上对乙的生死有认识错误,这一点较异常,但是这种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并不能改变客观行为的特征,也即事后的毁灭罪证行为并不异常。

第三,毁灭罪证行为对死亡作用大。

综合判断,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实际上,B项情形也称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

该考点在《刑法攻略•讲义卷》第八讲中“事实认识错误”讲到。

D项,这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结论是甲和乙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本题答案:

D。

3.【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解析】A、B项是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C项是迷信诅咒行为,都对他人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属于日常生活行为,即使偶尔发生危害结果,也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D项,甲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而且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就表明具有责任能力,因此构成杀人罪。

只要有责任能力,就不能因为愚昧无知而无罪。

本题答案:

C。

4.【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分.因果关系与既遂问题

【解析】A项,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

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一压制被害人反抗一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一行为人取得财物。

本题中,章某并非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而是财物不慎从身上掉落被甲拾得,所以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无因果关系。

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至于甲捡拾财物的行为,如果章某对财物已失去占有,则甲构成侵占罪。

注意,不能将章某掉落财物视为介入因素,然后用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此题。

因为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的是先前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当章某掉落财物后,甲的先前暴力劫取行为就无法继续了,只能被迫终止。

接下来的取财行为已经是平和的捡拾行为了,捡到财物的结果与先前暴力行为已经无关了。

B项,医生重大失误很异常,没有因果关系。

C项,因为丙的聊天行为,对黄某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D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讨论的是现实发生的结果,而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的结果必然发生。

丁的行为与李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高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实际上,用介入因素三标准也能得出相同结论。

本题答案:

B。

5.【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解析】A项,第一,先前行为是甲狠踹司机章某行为,对于发生车祸撞死程某的作用大。

第二,介入因素是章某返身打甲。

由于甲是狠狠踹了章某后背,在此严重伤害下,章某本能的反击不算很异常。

当然,如果甲只是轻微挑衅,章某便离开座位去反击,则属于异常反应。

第三,章某返身打甲直接导致车祸人死。

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甲的行为与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B项,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形,不管行为人主观心态如何,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只有一个:

存在。

该题也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结论也是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项,丙与同伙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同伙打死王某,就意味着同伙和丙的共同犯罪导致王某死亡,而丙是共同正犯一员,就认为他的行为与王某死亡也有因果关系。

同伙和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介入因素是医生一定过失行为,不是重大过失,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答案:

BCD。

【提示】A项案例是最高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里的真实案例,周光权老师加工后放在自己的教科书里,然后出现在司考试题里。

6.【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择一的竞合

【解析】A项,第一,甲向乙开枪的行为对乙身后丙的生命具有很大危险性,对丙的死亡所起作用大。

第二,介入因素也即乙的躲闪并不异常。

第三,乙的躲闪对丙的死亡所起作用较大,正因乙的躲闪导致子弹击中丙。

综合判断,甲的开枪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项,第一,甲的追赶对乙的死亡所起作用不大,因为仅仅是追赶而已。

第二,车祸具有异常性。

第三,车祸对乙的死亡所起作用较大。

综合判断,甲的追赶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项,这种情形是择一的竞合(二重的因果关系),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

D项,第一,甲的投毒量足以致乙死亡。

第二,丙的开枪对甲而言很异常。

第三,丙的开枪直接导致乙死亡。

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答案:

D。

7.【考点】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解析】A项,第一,甲点燃被害人的衣服,而且达到被害人需跳河灭火的程度,表明对被害人的生命威胁很大,因此,甲的点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跳河,该举动是为了灭火救命,并不异常,因此,甲的点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被害人跳河对被害人的死亡作用较大,因此,甲的点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综合判断,前两个因素均得出肯定结论,最终的结论便是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A项说法正确。

B项,第一,乙放火烧他人住宅的行为对他人生命威胁很大,表明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第二,被害人为救婴儿冲进住宅的行为不异常,表明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第三,被害人冲进住宅救婴儿的行为对其生命威胁很大,表明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综合判断,前两个因素均得出肯定结论,最终的结论便是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项说法正确。

C项,第一,丙在高速路上将被害人推下车对被害人的死亡作用很大,表明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在高速路上被害人被推下车,被后面车辆轧死,这种车祸的发生并不异常,表明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第三,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到,对其死亡作用很大,表明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综合判断,前两个因素均得出肯定结论,最终的结论便是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项说法正确。

D项,第一,丁的毁容行为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被害人的自杀行为比较异常,表明丁的毁容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被害人自杀直接导致其死亡,表明丁的毁容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综合判断,丁的毁容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项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

D。

6.客观阻却事由

1.【考点】设立防卫装置

【解析】设立防卫装置,符合两个条件就成立正当防卫:

一是防卫手段具有相当性,二是不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起作用,所以不属于事前防卫。

本题答案:

B。

2.【考点】事后防卫、防卫过当

【解析】甲只是将乙打晕,没有过当。

张某对已经晕倒在地的乙实施攻击,属于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题答案:

A。

3.【考点】防卫过当、假想防卫

【解析】应提醒的是,选项中所谓的“2处”,不是指第2处,而是指共有2处填写“正当防卫”。

不过现在先一一填空:

第1、2个空格应填“正当防卫”,第3个空格应填“假想防卫”,第4个空格应填“事后防卫”,第5、6、7、8个空格应填“防卫过当”。

统计下来,本题答案:

B。

4.【考点】特殊正当防卫

【解析】A项,造成伤亡的,都属于正当防卫,何况没有造成伤亡的,更是正当防卫。

A项说法错误。

B项,这种立法属于示例法,列举一些,然后用兜底规定“以及其他”,表明不仅限于前面列举的犯罪行为。

C、D项,特殊正当防卫也应遵守一般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不允许事前防卫,也不允许事后防卫。

本题答案:

ACD

5.【考点】财产犯罪与防卫实时性

【解析】首先,在防卫实时性上,财产犯罪有个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其次,将抢劫犯撞成重伤,不算防卫过当。

如果直接撞死,则属于防卫过当。

最后,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在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自救行为针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根据财产犯罪的特殊情况,题中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本题答案:

C。

6.【考点】事后防卫、不法侵害的不法性、客观性

【解析】A项属于事后防卫,成立故意犯罪。

B项,财产犯罪的特例,防卫是适时的。

C项,关于狗咬人存在四种情况。

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由于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

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

由于作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题中仅仅表述“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有些模糊。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C项说法正确,那么命题者想表达的应是第三、四种情形。

D项,过失的不法侵害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可以正当防卫。

本题答案:

D。

7.【考点】相互斗殴与防卫意识、聚众斗殴罪

【解析】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也即正对不正的意识。

相互斗殴属于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

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的第2款规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本题答案:

D。

8.【考点】正当防卫的防卫意思

【解析】防卫意思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决意,表明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和动机。

例如,行为人仅仅带着惊愕、激愤、兴奋、狼狈等情绪对不法侵害实施攻击行为,很难说具有保护合法权利的防卫目的和动机。

本题中,甲认识到妇女的合法权利正在受到乙的不法侵害,表明甲具有防卫认识。

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表明乙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甲的道德观念,引起甲的强烈不满和愤慨,甲带着激愤之情对乙进行了攻击。

由于甲是带着对乙的行为的激愤之情对乙进行攻击,在这种情绪的主导下,就很难说甲的主观意志里具有为了保护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和目的。

也即甲不具有明显而清晰的防卫意志。

对此,理论上有以下观点:

第一,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根据这种观点,无论甲是否具有防卫认识,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这种观点便是观点①,与此对应的结论便是a结论。

第二,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不要求其具有防卫意志。

题中甲具有防卫认识,但不具有防卫意志。

根据这种观点,甲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这种观点便是观点②,与此对应的结论便是a结论。

第三,成立正当防卫需要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志。

题中甲不具有防卫意志。

根据这种观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这种观点便是观点③,与此对应的结论便是b结论。

第四,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题中甲具有防卫认识,但不具有防卫意志。

根据这种观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这种观点便是观点④,与此对应的结论便是b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只有A项表述是正确的。

本题答案:

A。

【评价及预测】本题先列举不同观点和结论,然后要求考生找出不同观点和与之对应的结论。

这种设计方式是一种创新,突破了以往机械考查唯一结论的局限,要求考生真正理解不同观点之间的内在区别。

这种对理论观点的理解性考查方式值得肯定。

对于那些习惯于死记硬背唯一结论的考生,可能会出现答题障碍。

二、紧急避险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分

【解析】甲为了保自己的性命,损害第三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属于紧急避险。

因为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是客观排除犯罪事由,所以甲不构成犯罪。

本题答案:

B。

【评价及预测】该题可以进一步引申:

甲为了躲避乙的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并甩向乙,用来阻挡乙,摩托车被摔毁。

对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对乙属于正当防卫,对丙而言属于紧急避险。

三、被害人承诺

1.【考点】被害人承诺、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解析】A项,甲构成拐卖儿童罪,家长无权承诺放弃儿童的人身自由。

B项,属于推定的承诺。

C项,成年理性人对其人身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D项,经承诺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范围,并且承诺重伤无效。

本题答案:

D。

2.【考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解析】被害人承诺不成立犯罪,要求具备一定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例如,被害人对国家、公共法益或他人法益没有处分权限,不能承诺对这些法益予以放弃。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例如,精神病患者、婴幼儿对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没有理解能力,他们所做出的承诺是无效的。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这是指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强迫或受骗而做出的承诺也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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