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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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总那么

本条文说明编制本标准的宗旨。

规定了本标准适用范围。

给水工程是城镇根底设施的重要组成局部,因此给水工程的设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

其中,水源选择、净水厂厂址以及输配水管线的走向等更与规划的要求密切相关,因此设计时应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现状加以确定。

强调对水资源的节约和水体保护以及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设计中应处理好在一种水源有几种不同用途时的相互关系及综合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性。

对土地资源节约使用作了原那么规定。

净水厂和泵站等的用地指标应符合?

城市给水工程相许建设标准?

的有关规定。

1.0.6对给水工程近、远期设计年限作的规定。

年限确实定应在满足城市供水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建设资金投入的可能作适当调整。

1.0.7本条规定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水厂中专用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到的设备品种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质也影响使用年限,故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本条文只作了原那么规定。

同样由于目前给水工程中应用的管道材质很多,有关使用年限确实切资料不多,故也难以作出明确规定。

1.0.8关于在给水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在设计中表达行业技术进步的原那么确定。

根据建设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正在编制的?

城市供水行业2021年技术进步开展规划及2021年远景目标?

,以“保障供水平安,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优化运行本钱和改善供水效劳〞作为技术进步的主要目标,故本条文作了相应规定。

另外,对于工程设计而言,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也应作为目标之一,故也予以列入。

提出了关于给水工程设计时需同时执行国家公布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在特殊地区的给水工程的设计,还应遵循相关标准的要求。

3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确实定在给水设计中最具全局意义。

系统选择的合理与否将对整个给水工程产生重大影响。

一般给水系统可分成统一供水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分压供水系统、分区供水系统以及由多种供水系统组合等。

因此,在给水系统选择时,必须结合当地地形、水源、城镇规划、供水规模及水质要求等条件,从全局考虑,通过多种可能方案的技经比拟,选择最合理的给水系统。

当城镇地形高差大时,如采用统一供水系统,假设满足所有用户用水压力,那么将大大提高管网的供水压力,造成极大的不必要的能量损失,并因管道承受高压而给平安运行带来威协。

因此宜按地形上下不同,采用不同的分压供水系统,以节省能耗和有利于供水平安。

在向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高程较高的区域供水时,采用设置加压泵站的局局部区供水系统将可降低水厂的出厂水压,以到达节约能耗的目的。

在城镇统一供水的情况下,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又相对集中,且有可以利用的适宜水源时,在通过技经比拟后可考虑设置独立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低质水供工业用水系统,使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3.0.4当水源地高程相对于供水区域较高时,应根据沿程地形状况,对采用重力输水方式和加压输水方式作全面技术经济比拟后,加以选定,以便充分利用水源地与供水区域的高程差。

在计算加压输水方式的经常运行电费时,应考虑因年内水源水位和需水量变化而使加压流量与扬程的相应改变。

3.0.5随着供水普及率的提高,城镇化建设的加速,以及受水源条件的限制和发挥集中管理的优势,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统一取用较好的水源,组成一个跨越地域界限向多个城镇统一供水的系统(即称之谓“区域供水〞)已在我国不少地区实施。

由于区域供水的范围较为广宽,跨越城镇很多,增加了供水系统的复杂程度,因此在设计区域供水时,必须对各种可能的供水方案作出技术经济比拟后综合选定。

为确保供水平安,有条件的城市宜采用多水源供水系统,并考虑在事故中能相互调度。

3.0.7城镇给水系统的设计,除了对系统总体布局采用统一、分质或分压等供水方式进行分析比拟外,水量调节构筑物设置,对配水管网的造价和经常运行费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还需对水量调节构筑物设置在净水厂内或部份设于配水管网中作多方案的技经比拟。

管网中调节构筑物设置可以采用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加增压泵站。

设置位置可采用网中设置或对置设置,应根据水量分配和地形条件等分析确定。

明确规定生活用水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由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是用户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因此在确定水厂出水水质目标时,还应考虑水厂至用户用水点水质改变的因素。

对于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由于各种工业生产工艺性质不同,生产用水的水质要求各异,故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要求经分析研究后合理确定。

3.0.9本条是关于配水管网最小效劳水头的规定。

给水管网的最小效劳水头是指城镇配水管网与居住小区或用户接管点处为满足用水要求所应维持的最小水头,对于城镇给水系统,通常以需要满足的直接供水的建筑物层数来确定。

(不包括设置水箱,利用夜间进水,由水箱供水的层数)单独的高层建筑或在高地上的个别建筑,可设局部加压装置来解决,不宜作为城镇给水系统的控制条件。

3.0.9在城镇给水系统设计中,必须对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做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充分发挥原有设施能力,节约工程投资,节约本钱,并做好新、旧构筑物的合理衔接。

4设计水量

规定了设计用水量组成内容。

原标准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合并计算,现予以分列。

规定了水厂设计规模的计算方法。

明确水厂规模系指设计最高日的供水量。

4.0.31997年?

室外给规?

局部修订时,曾根据建设部下达的科研工程“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研究〞成果对居民生活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

“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研究〞的数据来源于全国用水人口35%,全国市政供水量40%,在约10万个数据根底上进行统计分析后综合确定。

用水定额按地域分区和城市规模划分。

地域的划分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作相应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主要根据气候条件将全国分为七个区。

由于用水定额不仅同气候有关,还与经济兴旺程度、水资源分布、人民生活习惯和住房标准密切相关,故用水定额分区参照气候分区,将用水定额划分为三个区,并按行政区划作了适当调整,即:

一区:

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III、IV、V区;二区:

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I、II区;三区:

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标准的VI、VII区。

本次修编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50331,将四川、贵州由一区调准噶到二区。

城市规模分类系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的有关规定,与现行的国家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工程建设标准?

根本协调。

城市规划法规定:

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下,50万以上;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

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和“综合生活用水〞分别制定定额。

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中居民的饮用、烹调、洗涤、冲厕、洗澡等日常生活用水;综合生活用水包括:

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及设施用水二局部的总水量。

公共建筑及设施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用水,但不包括城市浇洒道路、绿地和市政等用水。

根据调查资料,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特区的城市生活用水,因暂住及流动人口较多,它们的用水定额较高,一般要高出所在用水分区和同等规模城市用水定额的1~2倍,故建议根据该城市的用水实际情况,其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由于城市综合用水定额(指水厂总供水除以用水人口,包含综合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市政用水及其他用水的水量)中工业用水是重要组成局部,鉴于各城市的工业结构和规模以及开展水平千差万别,因此本标准中未列入城市综合用水定额。

本次标准修编前,曾向全国有关单位征询过对于用水定额规定的意见,有个别单位对用水定额提出了质疑,故本次修编中对“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及条文说明中“城市综合用水量调查表〞自1997年以来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复核。

按照?

城市供水统计年鉴?

(1990~2001年)中555个城市用水的资料进行了统计并与1997年所订用水定额对照作了分析。

统计的最大、最小值详见表1~表6。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1由于统计值包涵了所有统计对象的资料,因此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明显大于原规定;

2对照居民生活用水定额,除一区个别城市用水量大于原规定较多外,大局部多在原规定范围或附近;

3对照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大局部均在原规定范围或附近;

4由于三区特大城市、大城市的统计对象太少,故缺乏代表性。

鉴于以上情况,本次修编对原定额暂不作修改。

表1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236~380

162~436

145~498

110~359

113~216

83~208

94~176

80~241

218

244

90~155

109~238

表2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137~348

95~312

92~301

61~301

85~166

53~197

46~177

31~188

167

209

66~143

72~187

表3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261~392

148~478

108~464

100~411

136~303

102~260

124~258

90~312

224

244

94~155

136~320

表4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184~348

120~388

92~352

67~402

112~247

97~237

63~192

44~267

171

209

70~143

103~216

表5最高日城市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436~749

240~711

253~710

200~667

329~612

236~517

208~464

200~633

313

414

152~213

204~529

表6平均日城市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435~615

226~659

197~576

110~559

240~408

208~438

135~349

98~416

240

378

97~157

136~364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由于工业结构和工艺性质不同,差异明显。

本条文仅于工业企业用水量确定的方法作了原那么规定。

近年来,在一些城市用水量预测中往往出现对工业用水的预测偏高。

其主要原因是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质量的提高、节水技术的开展以及产品用水单耗的降低估计缺乏。

因此在工业用水量的预测中,必须考虑上述因素,结合对现状工业用水量的分析加以确定。

关于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设计的原那么规定。

关于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的规定。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作相应规定。

1999年我国城市供水企业平均漏损率为15.14%。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建设部制定了行业标准?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规定了城市供水管网根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同时规定了可按用户抄表百分比、单位供水量管长及年平均出厂压力进行修正。

本条文参照以上规定作了相应规定。

关于未预见用水量的规定。

未预见用水量系指在给水设计中对难于预见的因素(如规划的变化及流动人口用水等)而保存的水量。

因此未预见水量宜按本标准第4.0.1条的1~4款用水量之和的8%~12%考虑。

4.0.9关于城市供水日变化系数和供水时变化系数的规定。

5取水

5.1水源选择

5.关于在水源选择前应先进行水源勘察的规定。

据调查,一些工程由于在确定水源前,对选择的水源没有进行详细的调研、勘察和评价,以致造成工程失误,有些工程在建成后,发现水源水量缺乏,或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不得不另选水源。

有的工程采用兴建水库作为水源,而在设计前没有对水库汇水面积进行详细勘察,造成水库蓄水量缺乏。

一些拟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程,由于没有进行详细的地下水资源勘察,取得必要水文资料,而盲目兴建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以致取水量缺乏,甚至完全失败。

因此,本条规定在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2关于水源选择的原那么规定。

水源水量可靠和水质符合要求是水源选择的首要条件。

考虑到水资源的不可替代和充分利用,饮用水、环境用水、中水回用以及各工业企业对用水水质的要求都不相同,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水源水质的要求公布了相应标准,因此,本次修改将水源水质的要求明确为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

由于地下水水源不易受污染,一般水质较好,故当水质符合要求时,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宜优先考虑地下水。

选用水源除考虑基建投资外,还应注意经常运行费用的经济。

当有几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拟确定。

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随着国民经济的开展,用水量上升很快,不少地区和城市,特别是水资源缺乏的北方干旱地区,生活用水与工业用水,工业与农业用水的矛盾日趋突出;也有一些地区由于水源的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

由于水资源的缺乏或污染,出现了不少跨区域跨流域的引水、供水。

因此,对水资源的选用要统一规划,合理分配,优水选用,综合利用。

此外选择水源时,还需考虑施工和运输交通等条件。

5.1.3关于选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必需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并遵守地下水取水量不得大于允许开采量,不得盲目开采的规定。

鉴于国内局部城市和地区盲目建井,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或管井阻塞事故,甚至引起地面下沉,井群附近建筑物的破裂情况,因此,地下水取水量必须限制在允许的开采量以内。

在确定允许开采量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并对各种用途的水量进行合理分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同意。

在设计井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观察孔,以便积累资料,长期观察地下水的动态。

5.1.4关于地表水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的规定。

对以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设计枯水量保证率目前有两种意见:

1处于水资源较丰富的有关单位认为最枯流量保证率可采取95%~97%,个别设计院建设不低于97%,对于大、中城市应取99%;

2处于干旱地带的华北、东北地区的有关单位认为,枯水流量保证率以定为90%~97%较确当。

国内个别设计院建议为90%~95%。

综合上述情况,一方面考虑目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的迅速开展,旅游业的兴起,对城市供水的平安可靠性要求有所提高,将枯水流量保证率确定为97%是适宜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干旱地区及山区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的具体情况,枯水流量保证率的下限仍保存为90%,以便灵活采用。

目前,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兴旺地区的建制镇国民经济开展迅速,镇的建成区颇具规模,本次修改曾作调查,但反响资料较少。

(个别设计院在设计时枯水流量保证率采用90%~95%)。

考虑到我国地域宽广,经济差异较大,对小城镇的枯水流量保证率仍不宜作硬性规定,故在“注〞中仍然规定其保证率可适当降低,可根据城镇规模,供水的平安可靠性要求程度确定。

在确定水源时,为确保取水量及水质的可靠,应取得水资源管理、卫生防疫、航运等部门的书面同意。

本次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条文内容作了文字理顺上的修改。

对水源卫生防护应积极取得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5.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Ⅰ一般规定

5.2.1关于选择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规定。

由于地下水水质较好,且取用方便,因此,不少城市取用地下水作为水源,尤其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但长期以来,许多地区盲目扩大地下水开采规模,致使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含水层贮水量逐渐枯竭,并引起水质恶化,硬度提高,海水入侵,水量缺乏,地面沉降以及取水构筑物阻塞等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条文规定了选择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必要条件,着重作了取水构筑物位置应“不易受污染〞的规定。

此外,为了确保水源地运行后不发生上述问题,还要避开对取水构筑物有破坏性的强震区、洪水淹没区、矿产资源采空区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包括滑坡、泥石流和坍陷〕地区。

近年来这方面问题较多,同时,也为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影响取水构筑物和水源地的寿命,不引起区域漏斗和地质灾害。

因此条文修订时补充了相关内容。

关于选择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的规定。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主要有管井、大口井、渗渠和泉室等。

正确选择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对于确保取水量、水质和降低工程造价影响很大。

取水构筑物的型式除与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深及其变化幅度等有关外,还与设备材料供给情况、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有关,故应通过技术经济比拟确定。

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含水层厚度和埋藏条件,为此,本条规定了各种取水构筑物的适用条件。

管井是广泛应用的一种取水方式。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仅大江大河地区广泛分布砂、卵石含水层,而且在松辽平原、云贵高原和山西高原地区分布有裂隙、岩溶含水层。

管井不但可从埋藏上千米含水层中取水,也可在埋藏很浅含水层中取水。

例如:

吉林新中国糖厂和桦甸热电厂的傍河水源,其含水层厚度仅为3~4m,埋藏深度也仅为6~8m,而单井出水量到达100m3/d左右,类似工程实例很多。

故本次对管井适用条件作了修改。

将原来的“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5m,其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m〞修改成“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其埋藏深度大于8m〞。

工程实践中,因为管井可以机械施工,施工进度快、造价低,因而在含水层厚度、渗透性相似条件下,大多采用管井,而不采用大口井。

但含水层颗粒较粗又有充足河水补给时,仍可考虑采用大口井。

当含水层厚度较小时,因不易设置反滤层,故宜采用井壁进水,但井壁进水常常受堵而降低出水量,当含水层厚度大时,不但可以井底进水,也可以井底、井壁同时进水,是大口井的最好选择方式。

鉴于以上情况,本标准修订时,对原条文作了适当的补充。

渗渠取水,施工困难,并且出水量逐年减小,只有在其他取水型式无条件采用时方才采用。

因此,条文对含水层厚度、埋深作了相应规定。

由于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人工抽降取代了自然排泄,致使泉水流量大幅度减少,甚至干涸废弃。

因此,标准对泉室只作了适用条件的规定,而不另列具体条文。

关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设计时具体要求的规定。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多数建在市区附近、农田中或江河旁,这些地区容易受到城市、农业和河流污染的影响。

因此,必须防止地面污水不经地层过滤直接流入井中。

另外在多层含水层取水时,有可能出现上层地下水受到地面水的污染,或者某层含水层所含有害物质超过允许标准而影响相邻含水层等情况。

例如,在黑龙江省某地,有两层含水层,上层水含铁量高达15一20mg/L,而下层含水层含铁量只有5-7mg/L,且水量充分,因此,封闭上层含水层,取用下层含水层,取得了经济合理的效果。

为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提高供水水质,条文规定了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为保护地下水开采范围内不受污染,规定在取水构筑物的周围应设置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各种对地下水有污染的设施。

过滤器是管井取水的核心局部。

根据各地调查资料,由于过滤器的结构不适当,强度不够,耐腐蚀性能差等,使用寿命多数在5—7a。

黑龙江省某市采用钢筋骨架滤水管,因强度不够而压坏;有的城市地下水中含铁,腐蚀严重,管井使用年限只有2-3a;而在同一个地区,采用混合填砾无缠丝滤水管,管井使用寿命增长。

因此按照水文地质条件,正确选用过滤器的材质和型式是管井取水成败的关键。

需进人检修的取水构筑物,都应考虑人身平安和必需的卫生条件。

某市曾发生大口井内由火灾引起的人身事故,其它地方也曾发生大口井内使人发生窒息的事故。

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地层中微量有害气体长期聚集,如不及时排除,必将造成危害。

据此本条规定了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措施。

Ⅱ管井

5本条规定了在40m以上的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中取水时,可采用分段取水。

关于管井的结构、过滤器和沉淀管设计的规定。

关于管井井口封闭材料及其做法的规定。

为防止地面污水直接流入管井,各地采用不同的不透水性材料对井口进行封闭。

调查说明,最常用的封闭材料有水泥和粘土。

封闭深度与管井所在地层的岩性和土质有关,但绝大多数在5m以上。

关于管井设置备用井数量的规定。

据调查各地对管井水源备用井的数量意见较多,普遍认为10%备用率的数值偏低,认为井泵检修和事故较频繁,每次检修时间较长,10%的备用率显得缺乏,因此本条对备用井的数量规定为10%-20%,并提出不少于一口井的规定。

Ⅲ大口井

关于大口井深度和直径的规定。

经调查,近年来由于凿并技术的开展和大口井过深造成施工困难等因素,设计和建造的大口井井深均不大于15m,使用普遍良好。

据此规定大口井井深“一般不宜大于15m〞。

根据国内实践经验,大口井直径为5-8m时,在技术经济方面较为适宜,并能满足施工要求.据此规定了大口井井径不宜超过10m。

关于大口井进水方式的规定。

据调查,辽宁、山东、黑龙江等地多采用井底进水的非完整井,运转多年,效果良好。

铁道部某设计院曾对东北、华北铁路系统的63个大口井进行调查,其中60口为井底进水。

另据调查,一些地区井壁进水的大口井堵塞严重。

例如:

甘肃某水源的大口井只有井壁进水,投产二年后,80%的进水孔已被堵塞。

辽宁某水源的大口井只有井壁进水,也堵塞严重。

而同地另一水源的大口井采用井底进水,经多年运转,效果良好。

河南某水源的大口井均为井底井壁同时进水的非完整井,井壁进水孔已有70%被堵塞,其余30%孔进水也不均匀,水量不大,主要靠井底进水。

上述运行经验说明,有条件时大口井宜采用井底进水。

关于大口井井底反滤层做法的规定。

根据给水工程实际情况,将滤料粒径计算公式定为d/di=6~8。

根据东北、西北等地区使用大口井的经验,井底反滤层一般设3~4层,大多数为3层,两相邻反滤层滤料粒径比一般为2~4,每层厚度一般为200~300mm,并做成凹弧形。

某市自来水公司起初对井底反滤层未做成凹弧形,平行铺设了二层,第一层粒径20~40mm,厚度200mm;第二层粒径50~l00mm,厚度300mm,运行后假设干井发生翻砂事故。

后改为三层滤料组成的凹弧形反滤层,刃脚处厚度为1000mm,井中心处厚度为700mm,运行效果良好。

执行本条文时应认真研究当地的水文地质资料,确定井底反滤层的做法。

关于大口井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做法的规定。

经调查,大口井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多数采用二层,总厚度与井壁厚度相适应。

故规定大口井井壁进水孔反滤层一般可分两层填充。

关于无砂混凝土大口井适用条件及其做法的规定。

西北铁道部门采用无砂混凝土井筒,以改善井壁进水,取得了一定经验,并在陕西、甘肃等地使用。

运行经验说明,无砂混凝土大口井井筒虽有堵塞,但比钢筋混凝土大口井井壁进水孔的滤水性能好些。

西北各地采用无砂混凝土大口井大多建在中砂、粗砂、砾石、卵石含水层中,尚无修建于粉砂、细砂含水层中的生产实例。

根据调查,近年来无砂混凝土大口井使用较少,因此,执行本条文时,应认真研究当地水文地质资料,通过技术经济比拟确定。

关于大口井防止污染措施的规定。

鉴于大口井一般设在覆盖层较薄、透水性能较好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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