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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相关问题

税务稽查相关问题解答

1、买一赠一的赠一如何处理?

答:

作销售处理。

2、关联企业的界定,集团下的公司之间可否属关联企业?

利息如何入账?

企业向私人借款挂账税务管不管?

答: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很显然,集团下的公司之间属于关联企业。

利息收入可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企业向私人借款挂账税务局不管。

3、预收账款后,货未发,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4、所得税国家按800元,地方按880元,进成本是否按800元?

答:

这是两个概念,前一个800元或880元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后一个800是进成本的计税工资标准。

如果实发工资人均月工资低于800元,则只能按800元进成本。

5、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是否以货物的发出来衡量?

答:

不是。

而是根据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6、企业白条太多怎么办?

会不会转所得?

答:

会计应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肯定要转所得。

7、缴税是否按实际收入缴,未收回的收入已开发票(按合同要收)是否不缴?

答:

缴税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收入来缴,并不一定是按实际收入缴。

已开发票(按合同要收)应确认收入,要缴税。

8、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

答: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9、对一个企业税务稽查的频率是多少年一次?

答:

没有明确的规定。

10、没有提坏账准备金,但是直接就做了管理费用,请问怎么做才不调增所得税?

答:

你处理得非常正确,这种做法就不调增所得税。

11、购货条件:

销售100件,金额1000元,还送10件。

购货要开票两张,第一张为①100件,金额1000元,第二张为②10件,金额100元。

即送货10件,购货方要开专用发票。

请问,会计上怎么处理?

答: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产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而没交增值税行不行?

答:

可以不交。

但要按期申报。

13、会议费是否要会议通知?

答:

纳税人发出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14、现金收入较多,可否直接做:

借:

银行存款贷:

应收账款

答:

不行。

15、返利部分做了进项税转出,要不要做收入?

答:

应相应冲减其成本,也可以认为是要做收入。

16、促销礼品可否计入宣传费扣除?

答:

可以。

17、所得调整计入何科目?

答:

当年计入“本年利润”科目;以前年度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8、往来账中,预收账款在什么情况下被认为隐瞒收入,怎样避税?

答:

预收账款在货物已经发出后仍挂接账户被认为是隐瞒收入。

企业应及时从预收账款转“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即可避免。

19、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残值所得是否交税,交什么税?

比例是多少?

答: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残值应计入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比例为33%或27%或18%。

20、所得税征收有几种形式,哪一种对企业有利?

答:

所得税征收有两种形式,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后者针对账务不健全的企业。

21、投资亏损能不能冲减总公司利润?

投资成本不够冲减怎么办?

答: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税务局规定企业不能零税负,但企业刚开办,进项大于销项怎么办?

答:

按期向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的零申报。

23、般纳税企业对于地址变更转户要注意哪些问题?

转户时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

纳税人对于地址变更转户,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地址变更转户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大致程序是:

申请→办理→审计→发证。

24、下岗及内退和长期病休员工能否从期间费用中列支?

答:

不能。

25、医疗保险金计提缴纳有无限额?

答:

有。

26、失业养老金列支有无限额,是否作为工资?

答:

有限额,不能作为工资

27、医疗保险金计提缴纳有无限额?

答:

28、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进“投资收益”,但在办理该业务的费用(如招待费等)如何列支及抵扣?

答:

办理该业务的费用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

29、借入某私人的钱的账务处理和这个借款利息是支出如何做帐比较合法合理?

答:

借款利息支出记“财务费用”,借款利息支出额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

30、为什么企业在没有利润时,还要交所得税(账务处理健全)?

答:

企业在没有利润只是企业的会计所得,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所得,计税所得是税务机关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后得出的。

31、一般纳税企业的消户如何办理检查?

答:

一般纳税人办理消户检查应到其所属税务机关递交申请。

重点检查库存及往来情况。

32、稽查对企业帐户(银行)是采取何种方式?

对借款的检查是从哪些方面?

对合同的检查呢?

答:

对企业帐户采取〈〈检查银行帐户许可证明〉〉,对借款和合同主要检查真实性。

33、增值税税务稽查的重点是什么?

比如稽查—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主要查什么?

是进项发票?

销售发票?

税负过低过高?

一般纳税人的帐户怎样做帐,才能做得漂亮,光堂?

答:

增值税税负高低应结合企业产品的毛利率期初、期末库存等综合因素考虑。

34、对交纳税负过高的情况,有什么办法可以合理避免税,降低税负?

答:

税负过高的一般纳税人应尽量取得增值税购货发票。

35、对福利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相关减免什么税?

答:

福利企业可享受先征后退政策,但要办理相关手续。

36、工资额度多少,可进入税前成本?

答:

税前工资额度800元。

37、商业股份公司,注册时,有现金及实物,没有进项税,实物进存货,一年后,有人退股,其注册时,有现金及实物,现在,拿走实物,减少了存货,这部分是否交税?

(业务都经过注册会计是所以可并有报告)

答:

股东退出检查库存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8、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无建筑资质,现承接外地一笔制造与安装合同,制造部分交增殖税在本地交纳,建筑安装部分在甲方,有甲方所在地地税局收营业税。

问:

1、如何确定增殖税收入和建安收入?

2、是否当地税局开具的建安收入可直接冲抵整个合同收入后余额为增值税收入?

3、进项税如何核算?

(即混合销售)会计核算如何操作?

答:

无建筑资质单位的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9、请问:

取得专票后,已认证,开票方未纳税,进项怎样处理。

答:

如开票方存在专票违法行为,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0、付款给武汉分公司,由其外省总公司开给我单位专票,能否抵扣?

应怎

样解决

答:

付款方不一致时,其进行税额不能抵扣。

41、一、在武汉市内的一个企业(中国企业、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分公

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吗?

二、依据公司内部制定的销售提成的文件列支的销售提成贯用,能不

能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在什么时候纳所得税?

答:

总、分公司原则上应同为一般纳税人、内部人员的销售提成应视同工资开支。

42、企业弥补亏损(前期上年)如何填报,如果今年不需交所得税,是否属纯增值税户?

答:

企业弥补亏损应在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3、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除缴纳所得税扣除外,增值税是否征收?

答:

存货跌价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

44、企业所得税:

工资新金——误餐补贴、交通车贴能否记入费用?

答:

工资薪金—误餐补贴、交通车贴不能记入费用,应记入工资。

45、增值税:

收购农副产品,发票有哪些规定?

运费,有税务条章的能否抵扣?

答:

收购农副产品凭收购发票可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运费合规定的可按税率的7%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

46、重建厂房所产生的土地费用,以及建筑设计费、水电安装费、招待费用等在财务上怎么处理?

答:

全部计入固定资产。

47、工厂向私人借款,其利息应如何处理?

答:

按不高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入财务费用。

湖北桥立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个人所得税部分(本次讲座未涉及)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应注重下列基本法规的学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除此之外,还应该掌握下列各项政策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务院令第142号)

二、关于“双薪制”的征税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

三、关于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征税问题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国税发[1996]107号)

四、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国税发[1996]206号)

五、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国税发[1999]178号)

六、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4号)

七、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058号)

八、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9]615号)

九、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058号)

十、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77号)

2、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为24000元,超过部分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鄂地税发[2001]350号)

十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国税发[1998]155号)

十二、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2]98号)

十三、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060号)

十四、关于往来单位人员取得的所得征税问题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0]057号)

十五、关于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征税问题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2]629号)

十六、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

1、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国税发[2000]149号)

5、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国税发[2002]123号)

十七、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利润征税问题

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1]57号)

十八、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问题

(一)计算公式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X(1-20%)]/[1-税率X(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税发[1996]161号)

(二)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国税发[200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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