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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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名词、定义、缩写及分类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致。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具体包括:

(一)严格执行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内部控制流程,实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二)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三)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细则对各营销部门经办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及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调研、交流、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披露;

(三)推动、指导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负责申报项目贷款立项、安排人员成立评估小组;

(六)固定资产贷款评估的培训、指导工作;

(七)协调配合行内外各有关部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行客户部门(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和公司业务营销团队,以下简称“营销部门”)是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受理和初步判断客户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

(二)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贷前尽职调查,确保尽职调查、项目评估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立项和评估分类;

(四)严格按照项目贷款评估规范完成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工作,全面评价固定资产贷款风险;

(五)收集并完善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审批材料;

(六)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签署、贷款核保、抵质押登记、

保险等手续办理及其他贷款审批条件的落实工作;

(七)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八)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风险预警、贷款分类建议;

(九)固定资产贷款信贷文件的归档;

(十)固定资产贷款收回。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是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授信审查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营销部门递交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授信风险进行管理和监控;

(三)审查非标准格式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文本,并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沟通,协助营销部门确定非标准格式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文本;

(四)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

(五)审定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分类结果;

(六)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保全和处置。

第八条出账部门(包括总行、支行、营业部信贷出账审查、审批及操作岗,以下简称“出账部门”)是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放贷审核、运营操作、账务处理、支付结算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信审会审批批复文件要求,审核固定资产贷款的放贷条件落实情况及资料表面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审核抵质押权证,并指定专人入库管理;

(三)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放款。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营销部门受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需向本行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至少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方式等。

此外,借款人还需根据本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营业执照、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落实证明、财务报表等。

借款人应本着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营销部门在收到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告知客户是否受理贷款申请。

对于总行明确规定不需要立项的贷款项目和经总行立项并授权支行进行评估的项目,由信贷管理部指定由营销部门负责人、经办客户经理等组成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对经总行立项并确定由总行组织评估的项目,支行安排合格人员参加项目评估。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未经评估或未按照要求评估的不得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二条营销部门应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尽职调查与

贷款评估工作,并形成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

贷款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及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为:

借款人概况、经营者素质评价、经济技术实力评价、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信用状况评价、发展前景评价等方面。

(二)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为:

项目建设条件评价、项目合规性评价、项目产品市场评价、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价、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评价。

(三)项目偿债能力评价。

主要内容为:

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四)贷款效应及风险评价。

主要内容为:

贷款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评价,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贷款效应及营销方案评价、担保、保险评价。

(五)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营销部门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信贷管理部负责对营销部门报送的固定资产贷款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营销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贷款批复意见后,需要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

原则上需向借款人提供本行标准文本(包括各类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如通过协商借款人需要修改合同文本或由借款人提供合同文本的,须按照本行合同审查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保证、抵质押合同签署时,应落实双人上门实地办理当面签署合同手续。

前往签署合同的客户经理必须具备贷款调查和核保资格,并应完整记录双人实地进行合同面签的操作情况。

合同面签环节完成后,须及时落实贷款合同的签署手续。

第十七条合同中应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原则上不超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重要事项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可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在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前提下,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规则等。

第十九条合同中应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二十条本行与借款人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应约定:

借款人除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外(指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还需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用账户(可以是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结算户为收入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固定资产贷款本息的划付从一般结算户划转,项目的收入现金流或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应按本行相关要求进入一般结算户,并对一般结算户的最低余额提出要求。

固定资产贷款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借款人在本行的单个项目的贷款资金发放与贷款资金支付,贷款资金支付结束后即销户。

该账户除企业印鉴外还需预留本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管专用章,以确保对该账户资金支付的有效监管。

落实专人保管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管印鉴,监管印鉴的保管、使用参照业务专用章的管理方法,各支行分别保管一枚,总行信贷管理部保管一枚。

监管印鉴的保管人见到经有权人签字的贷款支付审批单后在支付凭证上盖章,使用时必须进行登记。

贷款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系统支付功能。

第二十一条要求借款人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对与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

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二条应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根据具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情况,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根据具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情况,要求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本行。

第二十五条根据具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情况,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第二十六条根据具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情况,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二十七条根据具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情况,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六章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八条在贷款发放前,营销部门应根据有权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各项信贷管理规定,落实放款前提条件,明确还款计划、办妥放款前的各项手续,包括:

贷款专户的开立、贷款担保、抵押、借款人有效授权、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做好并保存书面记录,经出账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专户。

第二十九条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专户,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往来户账号”栏须同时填写结算账户账号和贷款专户账号,并以斜杠分隔。

第三十条同一借款人同时有多个项目在本行获得项目贷款授信的,应分项目开立贷款专户,贷款分别发放入账并监控使用。

第三十一条营销部门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在支付过程中项目资本金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三十二条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时应严格按照实贷实付的原则,严禁一次性将贷款发放至贷款专户,应根据借款人实际的贷款资金支付需求,分批分期进行贷款发放。

第三十三条贷款资金发放后,营销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并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对于借款人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遵照孰低原则)的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原则上借款人需在支付日前2个工作日提交《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申请书》至经办客户经理,并填写贷款专户支付凭证,写明受托支付收款账号等信息,经办客户经理及营销部门应在收到《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申请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受托支付资金用途、贷款支付条件后,在借款人提交的支付凭证上加盖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管专用章。

借款人持审核完成、加盖监管印鉴后的支付凭证至出账部门进行支付。

加盖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管专用章的同时应逐笔登记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日期、支付金额、支付用途等。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需在每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月《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计划》至经办客户经理,经办客户经理应在收到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计划》后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借款人自主支付资金用途,并填写《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计划审批表》,报经营销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按支付明细汇总填写贷款专户特种转账凭证,(每笔汇总凭证金额不超过受托支付金额),借款人持加盖项目贷款资金监管专用章后的汇总转账凭证至出账部门进行支付。

出账部门根据支付凭证划转至借款人结算户。

第三十六条如借款人临时有不在原月度支付计划中的自主支付申请,可采用单笔申请支付的办法操作。

第三十七条营销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三十八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营销部门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的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营销部门应密切关注借款人项目建设进度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并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经办客户经理应按本行规定的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如遇项目重要节点(提款结束、竣工、投产、达产),其后20天内需完成该期贷后检查报告(项目竣工后的贷后检查报告应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营销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每3个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经办客户经理在收到借款人汇总自主支付报告后3日内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借款人的资金自主支付报告和本行的核查结果可作为当期贷后检查报告附件的组成部分。

经办客户经理每月应对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生收入后,要求借款人每月汇总借款项目收入在本行一般结算户的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条如发生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与授信审批用途、合同约定用途不符的,尤其是发生违规挪用的,客户经理应作为贷款预警信号,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信贷管理部报告,本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提款的贷款资金、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解除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债权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

如因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本行如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四十二条营销部门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

遇抵押物价值或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的情况,需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若因各种原因借款人提出展期、更改合同要件或对贷款进行重组,并导致本行风险扩大的,经办营销部门应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经办客户经理在每个贷款结息日、每笔贷款到期日前10日发出结息通知书或贷款到期通知书(或电话联系客户),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本付息准备,本息支付日前三天,检查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是否落实。

第四十五条贷款发生逾期时,经办客户经理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逾期(垫款)、欠息(费)通知。

并在逾期(垫款)、欠息(费)后10个工作日内上门催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递交书面逾期(垫款)、欠息(费)催收通知,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

否则,可通过法律途径执行担保或抵押以清偿贷款本息,如果担保或抵押物经处置后,仍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的,保留继续索偿权利,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直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四十六条根据本行资产质量认定和贷款分类的有关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资产质量认定。

对于分笔还款固定资产贷款,如有一期贷款逾期,其以后各期的未到期贷款不得认定为正常类贷款。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发生逾期或借款人严重违反承诺与保证事项的,本行可宣布全部提前到期,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四十九条对固定资产贷款因逾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信贷管理部应配合不良资产管理部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第五十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总行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贷款审批资料和批准文件、贷款合同和其它法律文本(贷后检查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等)重要文件和资料应按本行信贷文件资料和档案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统一集中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以银团贷款方式操作的固定资产贷款,如本行为牵头行,按本细则办理;如本行为参加行,按银团牵头行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项目过桥贷款,可单独签订短期贷款协议,贷款的发放和款项支付方式不受本实施细则约束。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自印发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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