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苗木采购合同.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536971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年苗木采购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全年苗木采购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全年苗木采购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全年苗木采购合同.docx

《全年苗木采购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年苗木采购合同.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年苗木采购合同.docx

全年苗木采购合同

全年苗木意向采购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达成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更深层次合作,增强双方信任度,及时提供质优价廉的绿化工程苗木,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

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合作期限:

双方的合作期为1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合作期满甲方根据乙方全年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如满足合格供方条件者双方另行续约继续合作。

如不满足甲方合格供方条件者,甲方不予续约,解除合作协议。

三、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有限公司的年度合作供应商,依照相关协议和规定,同等质量和价格条件下享受优先供货,并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采购依据资料。

(有效的采购依据资料是指甲方指定乙方提供货物时以书面协议、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息形式通知乙方的资料,电话或口头通知等一律无效)。

2、在每笔业务发生时,甲方应在采购依据资料中详细明确每个品种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双方达成一致的单价以及送货时间和送货地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标准提供合理的服务。

4、甲方有权利扣除或拒绝接收乙方不符合采购依据资料的货物。

5、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延误工期或影响总体工程质量等情况,甲方有权利按照造成损失金额扣除乙方同等金额货款(扣除货款时甲方需提交有效图片、文字等证明材料)。

6、对乙方在送货时没有到达项目现场同时也没有指定送货负责人的情况,甲方有权按照验收标准拒绝接收或扣除不合格货物,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每发现一次给予乙方人民币伍仟元罚款,发现两次者,甲方自动解除合作协议,不再与乙方发生合作关系。

8、甲方在采购和收货过程中不允许收受乙方任何有价物质,一经发现甲方将按公司廉洁协议有关规定严格处理相关人员。

9、如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收货人员开具的有效的苗木采购单客户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货款(有效的苗木采购单客户联相见附件1)。

10、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款及时拨付货款,工程款支付按甲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流程进行审核支付,详见附件2。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无效的采购依据资料。

2、乙方在年为甲方提供货物时,应严格按照采购协议内容执行。

3、如乙方因个人原因导致不能亲自送货者需随货车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解决送货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并负责代替乙方接收甲方收货人员开具的收料单等文字材料。

被指定负责人到达送货现场需向甲方主管人员提供乙方签署的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

4、乙方不得向甲方采购人员及收料质检人员提供货币、烟、酒等任何有价物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壹万元作为处罚金。

5、乙方在供给甲方苗木期间直至苗木运输至指定现场之前所发生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安全文明及风险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苗木的产地等相关信息以及技术指导,并协助甲方现场栽植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苗木成活率。

7、如单个项目由乙方提供的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不足50%,说明乙方苗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利按照造成损失在乙方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8、乙方必须配备传真机、电脑,两者可选其一,如两者都未配备者,甲方坚决拒绝与乙方合作。

9、乙方每月25日前及时与甲方成本主管对帐,具体表单格式见附件4。

10、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具的白条、内容填写不属实或没有签字盖章的苗木采购单客户联,并及时向甲方负责人(电话)反映此种情况。

11、作为长期合作商乙方每次向甲方报价不应高于市场价,甲方如在一年内发现乙方三次报价超过市场价10%,有权取消乙方合作资格。

六、甲乙双方合作各步骤操作流程

1、甲方发出采购指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起诉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