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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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全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及《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初审及推荐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同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

第二章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经营主体合法。

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是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

(二)基础设施完备。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

(三)从业人员稳定。

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

(四)经营规模适度。

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详见附表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五)生产标准规范。

要逐步建立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

(六)运行管理科学。

有较为完善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运用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能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七)经济效益明显。

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注重发挥示范效应,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八)登记备案及时。

家庭农场组建成立后,要尽快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备案后,可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以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正常年份的年终生产经营指标和经营规模为计算值。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

第三章评选认定

第七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

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上报市农牧局。

(三)评选认定。

由市农牧局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

评审结果经酒泉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牧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一次,各县(市、区)于每年3月5日前上报推荐材料,市农牧局于3月底前完成评选认定。

第十条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二)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表1)。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或登记备案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法人代表复印件。

(七)“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可按照择优原则,参与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同时优先享受相关项目、资金等扶持及税收、信贷、抵押担保和农业保险等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每年底要按照相应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报告上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初核,对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初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市农牧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农场经营中违反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农场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原因影响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

1、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附表1

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

(盖章)

农场主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总支出(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月日

县(市、区)农业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市农业部门联评意见: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2-1

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类型

指标

经营规模

种植业

粮棉油

面积

150亩以上

年产值

23万元以上

纯收入

8万元以上

设施农业

面积

25亩以上

年产值

25万元以上

纯收入

13万元以上

露地瓜菜

面积

100亩以上

年产值

3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5万元以上

中药材

面积

100亩以上

年产值

30万元以上

纯收入

20万元以上

经果产品

面积

50亩以上

年产值

5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5万元以上

特色种植

面积

50亩以上

年产值

5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5万元以上

附表2-2

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类型

指标

经营规模

 

生猪

年出栏

300头以上

年产值

4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2万元以上

母猪

年存栏

50头以上

年产值

15万元以上

纯收入

5万元以上

肉牛

年出栏

50头以上

年产值

75万元以上

纯收入

25万元以上

奶牛

年存栏

30头以上

年产值

60万元以上

纯收入

20万元以上

年出栏

200只以上

年产值

20万元以上

纯收入

7万元以上

 

蛋禽

年存栏

5000只以上

年产值

65万元以上

纯收入

12万元以上

肉禽

年出栏

10000只以上

年产值

25万元以上

纯收入

5万元以上

水产养殖

池塘

面积

30亩以上

年产值

15万元以上

纯收入

6万元以上

网箱养殖

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上

年产值

7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5万元以上

工厂化养殖

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上

年产值

80万元以上

纯收入

20万元以上

特种养殖

年产值

5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5万元以上

注:

特种养殖指除家禽、家畜、水产养殖之外的其他养殖业。

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认定其纯收入应在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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