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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守则

业务守则

引言:

《业务守则》的制定是为了落实《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规定,规范广大业务员的行为,保护广大业务员及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相关规定而制定。

各个条款都是代表了各自的行为准则,所有业务员都应该遵照《业务守则》来开拓市场,我们希望您能认真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这些守则,以便您了解作为一名业务员的义务及权利。

第一章总则

本《业务守则》对与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直销员、业务员、报单点、专卖店和工作室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统称“业务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务员守则

一、业务员资格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暂不包括港、澳、台人士);

2)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3)非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4)非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5)非国家规定不得经商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6)非境外人员。

2、资格申请

1)符合上述所有条件者,本人提交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进行申请,公司确认后方可成为公司的业务员;

2)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成为业务员;

3)公司与业务员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3、资格有效期与延续

1)业务员资格有效期为连续12个月,自获得公司批准成为业务员的当日起开始计算;

2)在资格有效期内,业务员个人销售额累计达到200PV,可获得资格的自动延续;

3)自动延续的资格期限,自业务员资格有效期满次日计算十二个月,协议有效期延续不受次数限制。

4、业务员资格的终止及重新申请

1)有效期内销售额不足200PV,资格自动终止;业务员可重新申请加入;

2)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自愿终止业务员资格,终止日期以公司确认为准;业务员申请终止资格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新的业务员资格;

3)因违规处分等原因被公司终止业务员资格,不允许再次申请新的业务员资格;

4)公司确认自愿终止后的6个月内,业务员若涉及推广公司产品、参加业务培训等业务活动,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属于重复申请资格的违规行为。

5、申请人以隐瞒作为手段与公司签订协议的,协议及其资格无效,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6、在协议有效期内,业务员若不再具备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协议;如未通知或故意隐瞒的,自行承担后果,情节严重的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7、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擅自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转移或委托给其他人的,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协议。

二、业务员权利

1、享有公司依照多劳多得原则发放销售报酬的权利。

2、享有拓展业务的权利。

3、享有按公司规定接受培训的权利。

4、享有对违规行为的投诉权。

5、享有对违规处理的申诉权。

6、享有对公司行政人员工作行为的监督权。

三、业务员责任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有关业务规章制度,依法纳税。

2、遵守公司颁布的关于业务员的各项营运细则、规章制度及其在合同期内所作的修改、变更、补充的规定。

3、共同维护经营秩序,不得出现以下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1)不得诋毁和攻击公司、公司员工及其他业务员、其他同类公司的声誉;

2)不得侵犯公司、公司员工、其他业务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干扰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3)不得贿赂公司员工;

4)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5)不得利用或胁迫他人从事以上行为。

4、审慎估算售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盲目囤货。

5、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1)自觉接受公司的业务和产品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及产品知识;

2)热情待客,服务周到,以客为尊;销售产品中,须向顾客详细介绍公司的退换货制度,完成销售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售货凭证;

3)及时解决消费者产品使用中的问题,并提供优质服务。

6、遵守公司产品推广的规定

1)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推广、介绍,如实讲解产品功效,严禁虚假宣传;

2)按公司规定的统一价格销售产品,严禁任何降价、降点、抬价或变相变价销售的行为;

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等用语;

4)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5)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6)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7)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8)不得强行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9)不得违规摆卖公司产品,不得攻击、诋毁其他公司及产品;

10)不得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11)不得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进行推销或自行为他人计算并发放报酬;

12)不得利用公司资源推广或销售非公司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

13)产品推广中的其他不当行为;

1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7、遵守公司业务推广的规定

1)认真学习,不断加深对公司的了解,实事求是的推介公司产品和公司业务;

2)用积极健康的心态拓展业务,不得炫耀个人收入,不得宣传快速致富及物质享受;

3)团结互助,维护大局,杜绝不正当竞争;

4)不得在业务活动中涉及政治、宗教信仰、迷信等内容,坚决抵制邪教;

5)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6)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7)不得利用公司的业务活动和市场,推广其他公司业务和产品,特别是同类型公司的业务或产品;

9)不得从事其他直销公司的业务,不得煽动、拉拢本公司业务员考察、从事其他公司的业务、活动;

10)不得弄虚作假,以及提供不实资料、证据等;

11)不得欺骗、挪用业务员的货款,及其他行为的业务经济纠纷;

12)不得人为操纵业绩、囤货或诱导他人不良囤货;

12)不得散布未经公司公布的政策及业务信息,或对公司公布的信息进行失实传达或宣导;

13)不得擅自以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开展活动;

14)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名称或商标进行对外宣传;

15)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或违背他人意愿,擅自为他人代办业务;

16)不得攻击、诋毁其他职业、行业、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17)不得利用公司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1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8、遵守公司业务辅销资料、辅销品的规定。

1)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编制、盗版印刷和销售与公司业务或产品有关的辅销资料及辅销品(包括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进行业务,因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及辅销品开展业务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业务员本人承担,由此令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追索;

2)公司制作的辅销资料及辅销品,只可作为协助公司业务发展所用,不得以获利为目的进行销售。

9、积极支持、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

10、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就与公司产品和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11、未经公司允许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

12、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直销员。

13、业务员有责任配合公司的市场监督调查,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公司的调查工作。

14、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可以以任何形式使用公司的商标、商品名称及标志。

四、会议制度

1.业务人员如果举办面向消费者的各类产品介绍、展示或推广活动,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的15号前和大型会议召开前30天将《公司市场会议报备表》向公司报批,在获得公司批准后,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报备获批后,方可举行。

如果未履行上述相关手续,业务人员自行举办此类活动,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公司不接受口头申请。

2.业务人员可以提出申请由公司主导的会议和活动,但是公司保留是否予以支持的权利。

3.会议面向消费者,业务人员可以邀请对公司对产品感兴趣的人士参加,但必须以对方自愿出席为原则。

4.会议主题和形式必须与公司产品密切相关,如产品说明会、推介会、展示会、发布会、产品知识讲座等,在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业务政策;

2)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3)涉及政治、宗教、迷信、色情或渲染暴力;

4)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5)夸大产品功效、贬低同类其他产品或强制购买产品;

6)将个别业务员的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过分渲染;

7)利用会议宣传其他公司及产品;

8)利用会议进行任何传销活动的行为;

9)在会议中自行或纵容他人陈设、散发销售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任何音像及文字资料;

10)以赢利为目的所有的业务培训会议、产品展示推广会。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奖励

1、公司对表现突出的业务员给予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励。

2、对为重大违规调查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3、接受奖励的业务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业务规章制度,且符合公司所设定的相关条件。

4、奖励形式包括:

表扬、荣誉授予、培训以及物质奖励等。

六、监督与处分

1、业务员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需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署名的投诉材料;否则,公司原则上不予受理。

2、自愿终止业务员资格者的,自公司确认的终止之月起6个月内,若涉及销售公司产品,推荐顾客、参加业务培训等业务活动,其重新申请时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属于重复申请资格的违规行为。

3、业务员如违反公司业务规章制度、经公司查证属实、将视其情节轻重、个人态度等因素,予以书面警告、扣罚服务报酬、执行并行处分、直至终止资格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公司可对其权利做限制。

4、公司根据规则调查的需要发出通知,在调查期间,公司将视情况做出暂停订货、冻结销售报酬等临时措施。

5、公司对违规业务员做出的处分将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供新的证据及书面材料提出申诉。

1)在公司受理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生效;

2)公司在完成申诉调查后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正原处分结果;如仍然维持原处分结果,则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6、对任何有意规避公司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是否违规。

7、业务员因违反业务规章制度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或其情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8、公司设有规则监督和处分的职能部门,规则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取证方式;同时为了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该部门可对业务员的经营活动例行检查,业务员需配合工作。

9、业务员九级处分

1)等级如下:

第一级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缴纳赔偿金500-1000元

第二级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1000-2000元

第三级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2000-5000元

第四级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5000-10000元

第五级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10000-200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业务推广权1-3个月

第六级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20000-30000元或扣发销售报酬1-3个月,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业务推广权1-3个月

第七级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30000元以上或扣发销售报酬1-3个月,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所有权益1-3个月

第八级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40000元以上或扣发销售报酬1-3个月,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所有权益4-6个月

第九级终止合同,强制解除合作关系

2)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等级(见下表)

序号

违规行为

适用等级

1

销售资格类

1.1

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信息等加入公司

9

1.2

违背他人意愿,为其办理加入

3-5

1.3

退出限制期内,利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加入,并进行实际运作

9

2

产品销售类

2.1

为达业绩,盲目囤货

3-6

2.2

未按公司规定的统一价格销售产品,私自降价、降点、抬价或变相变价销售

7-9

2.3

诱导、误导顾客购买其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3-6

3

市场不正当竞争

3.1

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3-9

3.2

直接或间接授意他人,利用不当方式规避公司规定转换销售团队

3-9

4

宣传及市场推广类

4.1

夸张、曲解公司制度,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

6-9

4.2

开展业务过程中攻击、诋毁、污蔑其他职业、行业、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6-9

4.3

未按公司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对产品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9

4.4

未按公司资料介绍公司,肆意夸大公司实力

4-7

4.5

擅自利用公司各类网站、新闻媒体发表有关公司的各类广告、产品、通告、信函、文件等,造成严重后果

4-9

4.6

散布未经公司公布的政策及业务信息,或对公司公布的信息进行失实传达或宣导

1-7

4.7

利用公司的业务活动和市场,推广其他公司业务和产品特别是同类型公司的业务或产品

3-9

4.8

不得从事其他直销公司的业务,不得煽动、拉拢本公司业务员考察、从事其他公司的业务、活动

9

4.9

不得欺骗、挪用业务员的货款,及其他行为的业务经济纠纷

7-9

4.10

未经公司允许自行编制、盗版印刷和销售与公司业务或产品有关的辅销资料及辅销品(包括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

3-9

4.11

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公司指定的辅销资料及辅销品造成严重后果,或利用公司业务关系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他人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6

5

市场活动类

5.1

对市场活动的组织者、主办者

应当报备,而未报备,组织开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

4-8

市场活动中出现不规范的内容

4

市场活动中,有扰民或过分煽情的行为

2

邀请不符合资格的人士担任演讲嘉宾

2

邀请身份不符的人士参加相关市场活动

1

擅自变更市场活动地点、未及时向报备机关说明

2-6

活动超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9

5.2

在活动中,担当主持人、主讲人,有不当言行的

1-3

6

业务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6.1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9

6.2

散播恶意丑化公司和人员的信息

1-3

6.3

处理产品投诉不及时,未按公司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产品退换事宜。

对消费者反映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妥善处理

1-3

6.4

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直销员

9

6.5

无正当理由和事实证据或采取歪曲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恶意投诉其他销售员

1-6

6.6

业务运作中的其他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及市场的正常运营

1-9

7

违反公司名称、商标及著作权规定

7.1

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使用公司的商标、商品名称及标志,造成严重影响

1-7

8

影响或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8.1

未经公司允许批准,接受与公司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

在接受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内容涉及公司,未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

6-9

8.2

未经公司批准,就与公司有关的产品或业务方面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有不当言论的

6-9

8.3

不得利用公司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9

8.4

不配合公司对业务守则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或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公司的调查工作

3-6

8.5

破坏公司营运秩序,包括但不限于:

以任何方式诋毁和攻击公司、公司员工及业务员的声誉;威胁、恐吓公司、公司员工、业务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干扰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7-9

9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内容

1-9

10.1并行处分

予以通报。

10.2其他

1、任何违规行为如引起政府、媒体等部门介入,公司除坚决支持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外,还将根据该违规行为的影响程度,在适用等级基础上加重处分,同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2、业务员若重复发生同类违规行为,公司将在适用等级上加重处分。

3、公司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分(包括并行处分)的执行日期。

4、业务员违规行为若造成他人经济利益受损,公司在核定受损金额后,有权从该业务员销售报酬中扣除代为转付。

5、不同网络重复申请资格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取消重复申请或用他人名义申请的资格。

同时,公司将视违规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分。

效力结构:

1.本《业务守则》是相关业务合同的重要构成,是业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2.本《业务守则》以各项“守则”为基本管理制度,并以各“规定”、“规范”等为补充。

3.本《业务守则》在施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各项内容作出解释、补充、修订的,均具有同等效力。

4.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为市场规范管理所制定的各种规定、规范,均为本《业务守则》的有力补充,具有同等效力。

效力形成:

1、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与本守则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守则为准。

2、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

3、本规则及以后的修订内容一经公司内部刊物、官方网站、会员子系统公布后,即视同全体业务队伍知悉并生效。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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