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建筑考试讲义1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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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考试讲义104

三、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2)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8-25的规定。

注:

塔形建筑的底部有大底盘时,高宽比可按大底盘以上计算。

(3)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一26采用。

(4)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不应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5)一、二级的钢结构房屋,宜设置偏心支承、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及筒体。

采用框架结构时,甲、乙类建筑和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6)采用框架支撑结构的钢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框架在两个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对称,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

2)三、四级且高度不大于50m的钢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也可采用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

3)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K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应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偏离交点时的偏心距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人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

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醉之差不应大于10%;

4)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问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

5)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时,宜采用人字支撑、成对布置的单斜杆支撑等形式,不应采用K形或X形,支撑与柱的夹角宜在350一550之间。

屈曲约束支撑受压时,其设计参数、性能检验和作为一种消能部件的计算方法可按相关要求设计。

(7)钢框架一筒体结构,必要时可设置由筒体外伸臂或外伸臂和周边析架组成的加强层。

(8)钢结构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或钢筋混凝土楼板,并应与钢梁有可靠连接。

2)对6、7度时高度不超过50m的钢结构尚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也可采用装配式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但应将楼板预埋件与钢梁焊接,或采取其他保证楼盖整体性的措施。

3)对转换层或楼板有大洞口等情况,必要时可设置水平支撑。

(9)钢结构房屋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其竖向荷载应直接传至基础;

2)超过50m的钢结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

其基础埋置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

(二)钢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3)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构件受压翼缘应根据需要设置侧向支撑;

2)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处,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

3)相邻两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梁与柱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l)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柱贯通型;

2)柱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都与梁刚接时宜采用箱形截面,并在梁翼缘连接处设隔板,隔板采用电渣焊时,柱壁板厚度不宜小于16mm,小于16mm时可改用工字形柱采用贯通式隔板。

当柱仅在一个方向与梁刚接时,宜采用工字形截面,并将柱腹板置于接框架平面内;

3)工字形截面柱(绕强轴)和箱形截面柱与梁刚接时(图8一3),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梁翼缘与柱翼缘间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8度乙类建筑和9度时,应检验V形切口的冲击韧性,其恰帕冲击韧性在-20℃时不低于27J;

②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横向加劲肋(隔板),加劲肋(隔板)厚度不应小于梁翼缘厚度,强度与梁翼缘相同;

③梁腹板宜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与柱连接板连接;腹板角部宜设置焊接孔,孔形使其端部与梁翼缘和柱翼缘的全熔透坡口焊缝应隔开;

④腹板连接板与柱的焊接,当板厚不大于16mm时应采用双面角焊缝,焊接有效厚应满足等强度要求,且不小于5mm;板厚大于16mm时采用K形坡口对接焊缝。

该焊宜采用气体保护焊,且板端应绕焊;

⑤一级和二级时,宜采用能将塑险铰自梁端外移的扩大形连接、梁端加盖板或骨形连接。

4)框架梁采用悬臂梁段与柱刚胜连接时(图8-4),悬臂梁段与柱应采用全焊接连接,时上下翼缘焊接的形式宜相同;梁的现场拼装可采用翼缘焊接腹板螺栓连接(a)或全部螺栓连接(b)。

5)箱形截面柱在与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的隔板,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与壁板相连。

工字形截面柱的横向加劲肋与柱翼缘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与腹板可采用角焊缝连接。

(5)当节点域的板厚不满足规定时,应采取加厚柱腹板或采取贴焊补强板的措施。

补强板的厚度及其焊缝应按传递补强板所分担剪力的要求设计。

(6)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7)框架柱的接头距框架梁上方的距离可取1.3m和柱净高一半二者的较小值。

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mm范围内,工字形截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形截面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8)钢结构的刚接柱脚宜采用埋人式,也可采用外包式;6、7度且高度不超过50m时也可采用外露式。

(三)钢框架一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1)中心支撑的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

;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支撑杆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28规定的限值。

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2)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支撑宜采用H形钢板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一级和二级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

2)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

3)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因设置侧向支撑;该支撑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关于塑形设计的规定。

4)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度夹角的规定;一、二级时,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在沿支撑杆件轴线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的2倍。

(3)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计算分配叫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

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四)钢框架一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的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29的限值。

式中:

a——消能梁段的长度;

ρ——消能梁段轴向力设计值与剪力设计值之比。

2)消能梁段的腹板不得贴焊补强板,也不得开洞。

3)消能梁段与支撑连接处,应在其腹板两侧配置加劲肋,加劲肋的高度应为梁腹板高度,一侧的加劲肋宽度不应小于(bf/2-tw),厚度不应小于0.75tw和1Omm的较大值。

4)消能梁段应按下列要求在其腹板上设置中间加劲肋:

⑤中间加劲肋应与消能梁段的腹板等高,当消能梁段截面高度不大于64Omm时,可单侧加劲肋;消能梁段截面高度大于640mm时,应在两侧配置加劲肋,一侧加劲肋宽度不应小于(bf/2一tw),厚度不应小于tw和10mm。

(4)消能梁段与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能梁段与柱连接时,其长度不得大于1.6Mlp/Vl,且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2)消能梁段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消能梁段腹板与柱之间应采用角焊缝(气体保护焊)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轴力、剪力和弯矩同时作用时的承载力;

3)消能梁段与柱腹板连接时,消能梁段翼缘与横向加劲板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其腹板与柱连接板间应采用角焊缝(气体保护焊)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轴力、剪力和弯矩同时作用时的承载力。

(5)消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得小于消能梁段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6%,即0.06bftff

(6)偏心支撑框架梁的非消能梁段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于梁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2%,即0.02bftff

(7)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计算分配的地震作用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

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四、单层工业厂房

(一)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1)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多跨厂房宜等高和等长。

2)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布置在厂房的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3)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防震缝;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大柱网厂房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00~150mm,其他情况可采用50~90mm

4)两个主厂房之间的过渡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厂房内上吊车的铁梯不应靠近防震缝设置;多跨厂房各跨上吊车的铁梯不宜设置在同一横向轴线附近。

6)工作平台、刚性工作间宜与厂房主体脱开。

7)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8)厂房柱距宜相等,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当有抽柱时,应采用抗震加强措施

(2)厂房天窗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天窗宜采用突出屋面较小的避风型天窗,有条件或9度时宜采用下沉式天窗。

2)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钢天窗架,6一8度时,可采用矩形截面杆件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3)天窗架不宜从厂房结构单元的第一开间开始设置;8度和9度时,天窗架宜从厂房单元端部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4)天窗屋盖、端壁板和侧板,宜采用轻型板材,不应采用端壁板代替端天窗架。

(3)厂房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厂房宜采用钢屋架或重心较低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屋架;

2)跨度不大于15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3)跨度大于24m,或8度III、IV类场地和9度时,应优先采用钢屋架;

4)柱距为12m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托架(梁);当采用钢屋架时,亦可采用钢托架(梁);

5)有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屋盖不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空腹屋架;

6)8度(0.30g)和9度时,跨度大于24m的厂房不宜采用大型屋面板。

(4)厂房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8度和9度时,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杆双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型柱、腹板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

2)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和阶形柱宜采用矩形截面。

(5)厂房围护墙、女儿墙的布置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节对非结构构件的有规定

(二)单层钢结构厂房

(1)单层钢结构厂房指钢柱、钢屋架或实腹梁承重的单跨和多跨厂房。

单层轻型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2)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可采用刚接框架、铰接的框架、门式刚架或其他结构体系。

厂房纵向抗侧力体系8、9度应采用柱间支撑;6、7度宜采用柱间支撑,也可采用钢架结构。

2)厂房内设有桥式吊车时,吊车梁系统的构件与厂房框架柱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屋盖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系统。

屋盖横梁与柱顶铰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

(3)厂房的平面布置、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和天窗架的设置要求等可参照本节钢筋土单层厂房的有关规定。

当设置防震缝时,其缝宽不宜小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防宽度的1.5倍。

(三)单层砖柱厂房

(1)单层砖柱厂房一般只适用于6一8度(0.20g)的烧结普通黏土砖、混凝土普通砖砌筑的砖柱(墙垛)承重的下列中小型单层工业厂房:

1)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吊车;

2)跨度不大于15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6m。

(2)厂房的平立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房两端均应设置砖承重山墙;

2)与柱等高并相连的纵横内隔墙宜采用砖抗震墙;

3)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轻型屋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②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设置防震缝,防震缝宽度可采用50~70mm。

防震缝处应设置双柱或双墙。

4)天窗不应通至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天窗不应采用端砖壁承重。

注:

本节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盖、压型钢板、瓦楞铁、石棉瓦的屋盖。

(3)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房宜采用轻型屋盖;

2)6度和7度时,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柱。

3)厂房纵向的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设置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不设置抗震墙的独立砖柱的柱顶,应设通长水平压杆;

4)纵、横向内墙隔墙宜采用抗震墙,非承重横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当采用非轻质墙时,应计及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屋面梁)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

独立的纵向和横向内隔墙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平面外的稳定性,且顶部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五、单层空旷房屋

(1)本节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2)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防震缝时应加强连接。

(3)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7度(0.15g)、8度、9度时的大厅;

2)大厅内设有挑台;

3)7度(0.159),大厅跨度大于12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6度,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5m。

(4)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除上述规定者之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5)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和前厅内独立柱应设计成钢筋混凝土柱。

(6)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六、木、石结构房屋

(一)木结构房屋

(1)本节适用于6一9度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擦。

(3)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一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

2)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

高度不宜超过3m

(4)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5)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单层砖柱厂房对屋架支撑的有关规定,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6)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7)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杭,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

(8)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型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

柱基础埋人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

2)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3)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

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9)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柱子不能有接头;

3)穿仿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二)石结构房屋

(1)本节适用于6一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2)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8一30的规定。

(3)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4)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8-31的规定。

(5)多层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6)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抗震规范第7.2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7)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构造柱。

(8)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9)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0)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人墙内不宜小于lm。

(11)不应采用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七、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一般规定

(1)本节适用于设置隔震层以隔离水平地震动的房屋隔震设计,以及设置消能器部件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减震设计。

(2)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确定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分析。

(3)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建筑高宽比宜小于4,且不应大于规范规程对隔震结构的具体规定,其变形特征接近剪切变形,最大高度应满足抗震规范对非隔震结构的要求,高宽比大于4或非隔震结构相关规定的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2)建筑场地宜为I、II、III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3)风荷载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构总重力的10%;

4)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适应隔震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4)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钢、钢筋混凝土、钢混凝土混合等结构类型的房屋。

消能部件应对结构提供足够的附加阻尼,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符合抗震规范相应章节的设计要求。

(5)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6)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也可按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进行性能化设计。

八、非结构构件

1.一般规定

(1)本节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

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注:

①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肾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②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2)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达到相应的性能化设计目标

(3)当抗震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接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2.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2)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形、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非承重墙体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采用砌体墙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当围护墙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质量和刚度的差异对主体结构抗震不利的影响;

3)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8、9度时应具有满足层间变位的变形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宜满足在设防烈度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要求;

5)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人口和通道处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6一8度时不宜超过0.5mm,度时应有锚固。

防震缝处女儿墙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3)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隔墙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6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人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边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或出屋面的烟囱;

3)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4)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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