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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高额借款合同

银行最高额借款合同

  篇一:

最高额借款合同(通用版)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

新农信高借字[]第号

  借款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

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

  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还款

  1、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

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

  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3%;贷款实际发放满6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2)其他方式: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保证

  篇二: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保证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保证人(戊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鉴于乙方因使用资金需要,欲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不定期不定额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分次出借借款,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对乙方向甲方借款行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最高额保证协议期间和额度内,一致同意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

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

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借款期限和借款最高余额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_日期间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XX0000元)。

  在前述合同期间内,在甲方资金量许可的范围内,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戊方承诺对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前述合同期间内,每次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时,除非单次借款时特别约定,否则每次借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为一天,最长为三个月,单次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以10天为借款期限。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银行转账(包括上银行转帐〉凭证、乙方本人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乙方指定人(身份证号码:

)所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

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出具的收据或收款确认书为准;借款期限以协议书、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为准。

乙方均予以确认并按收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

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甲乙(含乙方指定的)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未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含上银行转账)凭据为准。

借款期限按第二条第条执行,乙方均予以确认并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每次的出借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开户行:

  借款时,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上述指定的帐户,视为款项借出,款项汇出当日视为借款日。

  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向甲方的借款均合法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以协议书或收条、收款确认书为准。

  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未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为日利率为%。

  第五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单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七条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本同项下的债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第八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为签订本合同,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会一致通过同意为乙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丙方、丁方、戊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丙方、丁方、戊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丁方、戊方。

  甲方与乙方在保证期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丙方、丁方、戊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宣布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未受清偿的;

  按本合同约定单笔借款提前到期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丙方、丁方、戊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如因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等原因造成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丙方、丁方、戊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逾期未还金额每日%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因乙方逾期还款造成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乙方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代表乙方行使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的下列行为,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

  代表乙方在借款协议书签字。

  代表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

  代表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种文书签字。

  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

甲方的每次出借款除了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外,部分出借款(万元以内)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乙方及其特别授权人向甲方出具的现金收条视为已经支付该款项。

  本条款视为乙方对的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乙方提早还款需提前5日告知甲方,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算。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永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丙方):

保证人(丁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戊方):

保证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

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合同签订日期:

20XX年11月1日

  篇三:

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ABC(20XX)5002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首部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额度

  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和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在自助循环借款额度内(如有)自助循环使用借款额度。

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见第十五条。

  在上述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申请用款,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贷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后发放贷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额度的冻结、调整与终止

  额度有效期届满,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能再使用该借款额度获得借款,仅可办理还款。

  额度的自动冻结和解冻

  借款人在借款额度内任何一笔贷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时,借款人账户内所有合约下的自助循环借款额度将自动冻结。

借款人全部清偿逾期本息后,贷款人自动解冻自助循环借款额度。

自动冻结期间,贷款人每日日终自动进行还贷扣收。

  人工冻结、调整与终止

  借款人发生签约借记卡或存折丢失事项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办理额度冻结。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合约额度进行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

  

(1)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银行发生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的其他循环额度被冻结或终止;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4)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额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借款利率

  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第十六条。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该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

  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并按以下一种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特别条款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第三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借款提取方式

  受托支付

  借款人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并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

  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借款人承诺:

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项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

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自主支付

  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的额度见第条。

借款人可通过自助或非自助方式提交借款申请。

  自助方式

  自助方式是指借款人以本人银行卡(卡号见第条)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自助额度和额度有效期内,通过贷款人提供的自助渠道自助办理放款和还款的业务。

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贷款人可提供的自助渠道见第条。

签订协议后,自助渠道的增加或减少以贷款人通知或公告为准。

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和上银行需由借款人另行申请、经贷款人确认签约后才可开通。

  自助借款用途

  借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品种和用途见第十八条。

借款人承诺:

通过自助渠道借款时,将在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据实选择。

  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借贷关系产生和消灭的依据。

营业柜台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其余自助途径借款、还款均以贷款人业务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

各方确认贷款人业务系统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各方确认:

凡与本条约定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自身银行卡,做好密码及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

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账户信息泄露导致借款人资金损失、无法用款、无法还款等不利后果的,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非自助方式

  借款人通过贷款人营业机构办理借款,需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

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见第条。

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提款回转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二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五条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按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单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

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分期还款的,按季/约定的月数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如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2)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借款期数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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