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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劳动合同

篇一:

谢楠诉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谢楠诉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青民一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敏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翠虹。

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敏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翠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谢楠因与被上诉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青岛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民初字第60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侯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王化宿、代理审判员邱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进行审理,并已于20XX年3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

上诉人谢楠,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及阿里巴巴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翠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楠在一审中诉称,谢楠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期限自20XX年6月3日起至20XX年6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载明实行标准工资制,而阿里巴巴公司内网发布的《B2B员工考勤规定》规定作息时间为am9:

00-Pm18:

00;实际情况是,sales(销售人员)每日18点回到办公室执行晚效率(加班),21点才能离开,每天加班3小时,但阿里巴巴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

谢楠领取晚餐补贴的天数即为晚上加班的天数,因为阿里巴巴公司的晚餐补贴制度指出,员工每月提交的申请晚餐补贴天数必须与实际加班天数相符,请假或19:

00前离开公司不得提交。

谢楠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1、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谢楠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期间延时加班费28467.50元(以每月除业绩提成外的底薪为计算标准);2、诉讼费由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青岛分公司承担。

阿里巴巴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并诉称,谢楠自20XX年6月3日入职阿里巴巴公司担任销售客户经理。

谢楠在20XX年的前三季度连续多项考核指标未能达标,综合考评为3.25分,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阿里巴巴公司据此为谢楠于20XX年11月5日至11月9日安排了5场针对性的培训,并明确设置了培训之后改进期的期限以及相应的考核目标。

但谢楠在改进期的表现仍然未能达到阿里巴巴公司起初设置的考核目标,工作态度十分消极。

于是,阿里巴巴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谢楠的劳动合同,并于20XX年3月29日依法支付了代通知金7372元和经济补偿金18492元共计25864元,补偿按6000多元计算,高于谢楠的实际工资。

阿里巴巴公司处无考勤制度,不推崇加班,不强制员工加班;对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过行政审批),销售人员的工资包括底薪加上月提成。

因此,谢楠主张加班费与事实不符。

阿里巴巴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确认阿里巴巴公司与谢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不予支付谢楠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36984元;2、诉讼费由谢楠承担。

阿里巴巴青岛分公司在一审中辩称:

同阿里巴巴公司的答辩意见。

谢楠在一审中辩称:

青劳人仲案字(20XX)第89号裁决书中所载明的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证明阿里巴巴公司与谢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

谢楠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XX年6月3日起至20XX年6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谢楠从事销售工作;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谢楠的工作时间将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其变化,由阿里巴巴公司安排谢楠执行标准工资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的一种。

20XX年2月5日,阿里巴巴公司以“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谢楠正常工作至20XX年2月5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164元。

20XX年3月29日,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谢楠待通知金7372元及经济补偿金18492元,共计25864元。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制定的《B2B_绩效管理_规定》第2.2条载明其公司实行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终评相结合,考核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业绩考核和价值观考核,两者各占50%;若价值观考核不合格则绩效考核整体不合格。

若季度终评分为2.5分,则必须制定改进计划;如果连续两个季度终评分2.5分,则公司有权要求离开。

该规定第2.3条载明2.5分为不合格,3.25分为需要提高,3.5分为符合期望。

谢楠20XX年前三季度业绩考核平均分为3.25分。

再查明:

杭州高新区(滨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1月1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区劳社行许决(20XX)94号),决定准予阿里巴巴公司处销售人员、销售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期限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

后谢楠(申请人)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阿里巴巴公司(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青岛分公司(被申请人):

1、确认阿里巴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984元;2、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谢楠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5日期间的工资625元;3、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谢楠20XX年9月至20XX年1月期间延时加班费28467.50元。

20XX年4月15日,该仲裁委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XX)第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1、确认阿里巴巴公司与谢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谢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984元;3、驳回谢楠的其他仲裁请求。

谢楠与阿里巴巴公司均不服此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认为: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谢楠与阿里巴巴公司订立的期限自20XX年6月3日起至20XX年6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须严格履行。

阿里巴巴公司于20XX年2月5日以“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谢楠20XX年前三季度考评分均为3.25分,均高于阿里巴巴公司绩效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不合格”分值2.5分,阿里巴巴公司虽辩称青岛市的评分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标准,但未提交有关评分标准不一致的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证明;阿里巴巴公司虽辩称谢楠在价值考核中亦不合格,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谢楠不能胜任工作的主张,原审不予采信;阿里巴巴公司以谢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不当,应认定阿里巴巴公司与谢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之规定,原审确认谢楠与阿里巴巴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XX年2月5日解除;谢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164元,原审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应支付谢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984元(6164元/月×3个月×2),阿里巴巴公司已支付谢楠待通知金7372元及经济补偿金18492元,共计25864元,还应支付谢楠赔偿金差额11120元(36984元-25864元)。

故对于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谢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984元的诉讼请求,原审部分予以支持。

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谢楠在阿里巴巴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阿里巴巴公司销售人员经行政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谢楠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期间加班费的请求,原审不予支持。

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期间,谢楠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应参照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对谢楠要求支付上述期间加班费的请求,原审亦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阿里巴巴公司与谢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二、确认谢楠与阿里巴巴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XX年2月5日解除;三、阿里巴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1120元;四、驳回谢楠的诉讼请求;五、驳回阿里巴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阿里巴巴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谢楠与阿里巴巴公司各承担10元。

宣判后,谢楠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谢楠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相应延时加班费28467.5元。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作制,而上诉人每晚都要回办公室加班,但被上诉人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被上诉人提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仅能说明在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这段时间内阿里巴巴公司的销售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能说明20XX年10月31日之后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审对此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在仲裁及一审均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上诉人主张餐贴系加班才享有,与事实不符;3、被上诉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上诉人作为销售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的,且已经取得劳动社保部门的有关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批文,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主张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阿里巴巴青岛分公司答辩称,其答辩意见同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相应期间的加班费问题,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鉴于谢楠在阿里巴巴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阿里巴巴公司销售人员经行政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谢楠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支付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期间加班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期间,因谢楠的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应参照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故原审

判决驳回谢楠要求其支付该期间加班费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谢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谢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侯娜

代理审判员王化宿

代理审判员邱彦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胡浩东

书记员张倩芸

篇二:

劳动合同管理精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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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等三项原则。

凡依据三项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订立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一)双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二)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实际中注意双方都要签时间)。

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可书面委托所属的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盖章,遇有极特殊的情况,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自拟的合同要盖骑缝章)

(三)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四)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若合同鉴证部门需要,也可一式3份。

3、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

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

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

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目前北京要求加班加点工资和标准工资一样了)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不能违法)。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

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二)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

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

例如:

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

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首先,几个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1998]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

比如:

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

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

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关注一下新的有关竞业补偿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规定,如果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合同期未满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

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将试用期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

目前,这一培训方式仍在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见习期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期限为一年。

综上所述,试用期与学徒期,或与见习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执行时应注意相互衔接好。

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请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

4、合同的有效性

首先,应掌握判断书面协议是否劳动合同的方法。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均应视为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不论该书面协议叫什么名称,只要其主体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就是劳动合同。

其次,判断劳动合同有效性的依据是《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号)。

据此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规定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部分无效合同,如果不影响合同其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有效性的确认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来行使。

二、劳动合同样本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1.2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

1.3本合同有效期:

1.3.1合同期限为_______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3.2自年月日至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1.3.3自年月日至完成该项任务时止。

1.4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2.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______部门,从事______工作。

2.2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2.3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因工作及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乙方的职位实行-------------工时制。

3.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须遵守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3.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须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4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3.5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时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3.6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7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四条劳动报酬

4.1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__元人民币,试用期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乙方月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并在每月的_____日发放。

乙方执行不定时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_执行。

4.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

4.3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4.5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照常支付工资。

第五条保险与福利

5.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5.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和疾病救济费;遇有孕期、产期、哺乳期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3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乙方享受相应的待遇。

5.4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法定节日休假,请休事假和病假。

第六条劳动纪律

6.1乙方愿意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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