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铝交割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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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铝交割业务手册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交割业务手册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

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

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经纪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经纪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必须在指定交割仓库内),须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须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三)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九条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

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投资者应委托经纪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章铝锭的交割

第十五条交割单位:

25吨。

第十六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交易单位

5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5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合约交割月份

1-12月

交易时间

上午9:

00-11:

30   下午1:

30-3:

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

合约交割月份的16日至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品级

标准品:

铝锭,符合国标GB/T1196-2002标准中AL99.70规定,其中铝含量不低于99.70%。

替代品:

LME注册铝锭,符合P1020A标准。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AL

上市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七条交割商品

(一)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及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外国品牌。

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各品牌注册商品》中铝文档。

第十八条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国产商品的包装:

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

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

(国产铝锭的包装按产品注册块重,固定每捆块数。

具体商标的详细规定见表一)。

(二)进口商品的包装:

一般按原进口包装(紧固完好)交割,最大捆重为2吨。

(三)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四)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

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二十九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溢短: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

第二十一条磅差:

(一)国产商品不得超过±0.1%。

(二)进口商品不得超过±0.2%。

第二十二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

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

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交收地点:

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指定交割仓库。

第八章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四条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投资者)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二十五条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投资者)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

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需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二十七条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投资者)达成的协议价。

第二十八条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

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二十九条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第三十条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

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三十二条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未按本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须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九章交割费用

第三十六条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第三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

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

货主须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章交割违约

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条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四十一条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

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

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

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二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

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

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

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

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三条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四十四条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六条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八条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

也可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附件一:

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收费标准

指定交割仓库价格

主要作业内容

仓储租金

按日计算,自商品到库日起计租(19.5元/吨*月)

1.库房

0.40元/吨*天

2.货场

0.25元/吨*天

进库费用

卸车至货位,包括分唛理货、表面检验、数量、重量点数检斤、单证检验、吊运码垛、计码标码、设立帐卡、签发仓单等。

1.专用线

24元/吨

2.自送

15元/吨

出库费用

验证发货、装车、签发出门证、码单质保书随货同行、仓库内部销帐等。

1.专用线

24元/吨

2.自提

10元/吨

过户费

3元/吨

更换仓单户名、收回原仓单、签发新仓单、调整库内相应帐目。

分检费

5元/吨

散捆混装分拣码垛。

代办车皮申请

5元/吨

落实车皮计划。

代办提运

2元/吨

接货、提运、交接(不包括运输费用)

加急费

3元/吨

在正常作业期间无法完成的作业量,按客户要求加急处理可增收加急费。

打包费

打包人工费和材料费。

1.铜

20元/吨

打包材料用0.9-1.0*32毫米以上,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型打捆,打捆要紧固。

2.铝

35元/吨

铝块重15±2kg的,打包材料可用0.7-0.9*19毫米以上,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型打捆。

铝块重20±2kg的,打包材料可用0.9-1.0*32毫米以上,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型打捆。

打捆要紧固,进口商品可按块重,参照上述条件处理。

3.锌

30元/吨

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坚固。

附件二: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铝质量检验机构

序号

单位名称

品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铜、铝、锌

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东质检中心

铜、铝、锌

3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质检中心

铜、铝、锌

4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铜、铝、锌

5

上海中储材料检验有限公司

铜、铝、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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