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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务段集体合同

南昌工务段集体合同

南昌工务段贯彻

《南昌铁路局集体合同》

 

二○一五年二月

南昌工务段贯彻《南昌铁路局集体合同》

协议书

本协议由路局授权委托南昌工务段法定代表人,即南昌工务段段长代表南昌工务段(以下简称段)与南昌工务段工会主席(社团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工(以下简称段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铁路总公司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铁路贯彻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南昌铁路局集体合同》精神,为了建立企业内部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全段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经段行政和段工会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运输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协议是调整和规范段与职工劳动关系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段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段保障职工和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段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依照法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段研究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有关事项公示告知职工。

在制度和办法实施过程中,工会有权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段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职工福利条款,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段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尊重段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段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教育、引导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发扬敬业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工会组织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积极参与和支持段各项改革;围绕段中心任务,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群众生产活动,为完成段各项任务贡献力量。

段和段工会应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认真履行本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南昌铁路局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段用工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主,以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为辅的用工形式,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坚持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七条段各种形式的用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段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

段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职工因劳动合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工会对段执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情况向段提出书面意见,段在接到工会书面意见后,应及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并在适当范围公布。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段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和路局相关规定。

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如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要保证职工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如不能实行以上规定的,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按月、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月、年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生产岗位,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

第十条段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协议第十条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铁路生产设备、铁路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否则影响运输生产和公众利益的;

3.必须完成的运输、生产与施工任务,否则将损害国家或企业利益的;

4.必须利用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准备时间、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轮班间歇制的间歇时间。

实行轮班间歇制的职工,每次间歇时间不少于1小时。

段组织职工义务劳动采取鼓励和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职工参加义务劳动。

第十三条对因加班加点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计算工时周期之内不能安排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200%支付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的权利。

段应按路局规定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年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病、事、产、工伤、婚、丧等假期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省、铁路总公司和路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会会员因参加工会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段按照路局要求,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段应支付不低于职工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段对严重违章违纪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考核,每月经济考核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月职工工资收入的20%,对因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职工还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有限的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劳动报酬的其它事项,按本协议附件《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执行。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条段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对不达标尘毒点进行治理,逐步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少对职工的职业危害。

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

段应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至少两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

段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健食品制度。

第二十一条段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工会组织和劳动安全部门必须参与“三同时”的实施、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段要按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负责把好质量关,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工会应分别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监督。

第二十三条段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解决好职工代表在安全巡视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通过一定信息渠道予以反馈。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段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职工对本段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段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单方向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会围绕段资产经营目标,协助开展群众性学技练功活动和劳动保护教育,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六条段和段工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劳动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

段工会应支持段对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进行严格管理,段应支持段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继续推行事故隐患“红、黄、白”通知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和岗位安全检查表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整改。

凡因处理不及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段和段工会应定期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段应优先安排用于职工生产安全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

第六章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段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政策,规范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各项基金及时足额缴纳。

段应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合作补充保险。

工会应协助并监督段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条段、段工会应按时组织落实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困难职工子女助学办法和职工互助医疗补助办法。

第三十一条段工会积极推进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巩固和完善段职工互助合作保障组织。

强化医疗互助合作保障机制建设,缓解因病致困职工的生活困难。

第三十二条段要积极推进单身宿舍改造和改建工作,逐步改善单身职工的住房条件。

特别要加大力度帮助解决异地通勤工作职工生活困难

第三十三条2015年段为职工办以下4件实事:

1、继续推进完善段“三线”建设成果,集中解决一线职工生产、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2、继续安排10万元组织2014年度段及以上各类先进职工进行荣誉性休养。

3、继续为高温、高空、高铁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每年安排体检一次。

4、逐步提高职工收入。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第三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事项,按本协议附件《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执行。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三十五条段应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

有计划地进行岗前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段对需要持证作业的职工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作业操作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杜绝无证上岗和无证操作。

第三十七条段建立和完善职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制度。

全面改善职工培训条件,进一步加大投入,添置和更新先进的培训设施,为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提供保证。

第三十八条段贯彻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和铁路总公司、路局的岗位准入制度,对职工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九章纪律和奖惩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铁路总公司、路局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南昌工务段职工奖惩办法》,规范职工的劳动纪律和劳动行为。

第四十条段对职工实施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惩诫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段有对犯错误职工给予处分和经济考核的权利,有责令造成企业损失的职工进行有限经济赔偿的权利,但不得将处分权、经济考核权和经济赔偿权下放到车间、班组。

第四十二条段给予职工处分,应慎重作出决定,并征求段工会意见,允许被处分职工进行申辩。

第四十三条段对于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运输生产任务、保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应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十章协议双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段的责任与义务:

1.强化安全管理,努力实现优化运输资源配置,大力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实现全段生产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目标。

2.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强化经营管理,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努力挖潜、扩能、提效,确保段运输生产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3.抓好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的精神文明建设,经常性地对职工进行“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教育,加强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把争做文明单位、文明职工活动变为全段职工的自觉行动。

4.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树立以职工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广大职工投身铁路改革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带领全段职工强化安全基础,发展多种经营,把段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不断推进和谐企业建设。

5.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努力实现好、维护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

6.尊重段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支持段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和职代会工作,实施厂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决策。

第四十五条段工会应履行下列义务:

1.支持段的运输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维护行政生产经营指挥权威。

引导职工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齐心协力实现段资产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2.发挥工会优势,引导广大职工发扬高铁精神,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职工以安全、效益为重点,以挖潜扩能、增收节支为主攻方向,深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攻关活动,为段发展多做贡献。

3.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安全生产和作业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坚持文明生产,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引导职工发扬企业精神,努力塑造和谐铁路职工新形象。

4.进一步强化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机制,落实车间、班组民主管理制度,引导职工学经营、学管理,理解、支持和参与企业的各项改革,发挥职工群众在企业改革和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5.做好“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协助抓好职工文化、生活线和卫生保障线建设,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

6.加强对女职工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深入开展“巾帼创新业立功竞赛”系列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

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段和段工会应协商续订事宜。

协议书未续订前,原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继续有效。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签订后,由段在10日内将协议报送路局劳资处审查。

路局劳资处批复后或自收到协议文本15日如未提出异议则协议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

2.所依据的国家及省、铁路总公司、路局的有关政策及规定修改或取消;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第四十九条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经段职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同时报告上级工会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段和段工会按人数对等原则组成平等协商小组,并建立工作制度,每年就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就解决履行协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应遵守协商作出的决议。

段和段工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遇有特殊情况,段和段工会均可提出临时协商的要求。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执行,段与段工会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建立相应制度,每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平等协商小组进行研究处理。

处理结果在翌年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五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及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本协议中的有关事宜若与上级颁布的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协议一式4份,由签约双方各执1份,送交路局劳资处、路局工会各1份。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经段第十八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一周内向全段职工公布。

 

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社团法定代表人

段长(签字)段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南昌铁路局集体合同》等有关规定,在南昌工务段工会代表南昌工务段全体职工与南昌工务段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工资专项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

本协议作为段贯彻《南昌路局集体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段执行国家和铁总公司、路局规定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条段内部工资分配应执行国家、铁路总公司、路局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坚持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原则,坚持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倾斜原则。

第四条段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和铁路总公司、路局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

段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工资发放总量控制在路局核定的工资总额内。

在确保运输安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有序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第五条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路局有关规定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

津贴补贴发放按照国家、铁路总公司及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段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职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段可结合实际搞活内部分配。

第七条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按国家、铁路总公司、路局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八条段应当每月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18日,如遇节假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顺延。

企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3.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情形的。

第十条工资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生效的工资协议,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传达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按协议书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铁路总公司、路局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铁路总公司、路局新规定为准。

 

附件2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段实际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段可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与女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

工会要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干部,并支持女职工开展活动,保证必要的活动经费,认真听取和采纳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合理化建议,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的落实。

第三条本协议适用于段全体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公开招聘、晋职、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平等原则。

要注重对女职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要按照规定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资格鉴定,并合理使用人才。

第五条段要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严格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女职工月经期间从事劳动范围严格按照《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内容执行。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段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三)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所在单位所属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哺乳期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一周岁止,需要女职工亲自哺乳的,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十条加强和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保护设施,段每年为每位女职工配备不低于30元标准的卫生保健用品。

每月按路局公布的标准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十一条段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及乳腺病普查。

普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段行政支付。

女职工参加普查时间不影响考勤。

第十二条段依法保护未成年工的特殊利益。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女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段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本段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在制订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同级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协议作为段贯彻《南昌铁路局集体合同》的配套专项协议书,在段贯彻《南昌铁路局集体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同时生效,有效期相同。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以及监督检查等事项均按照本协议相关章节办理。

其条款内容如国家和铁路总公司及路局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南昌工务段贯彻执行《南昌铁路局集体合同》

协议

协议的双方代表

段法定委托人:

李晔段工会主席:

叶小明

段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

段首席代表:

李晔职工首席代表:

叶小明

段首席代表职务:

段长职工首席代表职务:

工会主席

联系电话:

018-21215联系电话:

018-26265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2015年2月12日

段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2015年2月14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2015年2月14日

 

南昌工务段贯彻执行《南昌铁路局集体合同》协议

协商小组成员调整建议名单

 

行政方:

李晔段长

欧阳军劳人科科长

胡辉办公室主任

叶皋安全科科长

汪军青路桥科科长

叶林劳人科干事

工会方:

叶小明工会主席

熊志红(女)工会指导员(兼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胡生平安全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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