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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3

第2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1、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但适用的范围不同。

类型

解释

解决方式

适用时注意事项

横向关系经济纠纷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

仲裁、民事诉讼

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纵向关系经济纠纷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选择复议、必经复议

有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1、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不平等主体之间纠纷性质:

必经复议、选择复议)

2、仲裁

  仲裁:

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注意:

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2、不适用:

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3)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

民间性组织

  【要点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实行地域管辖

  【要点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要点】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要点】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组成:

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1)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特例】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链接】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提起的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5项)

具体范围

举例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陪/审)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

(1)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即开庭

(2)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审判结果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我国法院分为四级:

最高、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一审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链接】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3)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提示】下列1-7种均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均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诉讼原因

管辖的法院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易出判断题)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也称时效期限)

  【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链接】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

开庭并公开

  【特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链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1)执行的管辖: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情形

执行机关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措施(9项)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四、行政复议—行政机关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掌握)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可依法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参加人

申请人

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掌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1.书面审查方式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复议决定的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复议决定的种类:

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重新作出决定(5种情况)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复议决定书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8项)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两 类

管辖权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规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个具体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和受理

情形

起诉程序

时间要求

选择复议

直接起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先复议,再起诉

(1)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必经复议

必须先复议,再起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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