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一站式办公受理工作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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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一站式办公受理工作标准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一站式”办公

受理工作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4〕1号),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建设工程货物招标监管工作流程分为政府投资类、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类以及非国有投资类等三类,按照不同类别招标监管工作流程的具体特点,制定以下受理工作标准。

一、政府投资类

(一)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总承包招标的相关资料

1)已备案的总包招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包括招标文件封面和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罗列的暂估价建设工程货物;

2)已登记的总包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关于招标方式的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需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为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2)无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需提供总包招标时已登记的《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或无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且招标人采取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需提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拟派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的在职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在职证明材料包括: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由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半年以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

总包招标时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货物招标的,有关招标组织形式资料无需提供上述资料,只需提供总包招标时已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2)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采用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需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交;

3)无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且招标人采取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需提供自行招标情况说明及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材料、3名以上本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熟悉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至少含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其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关于联合招标的相关资料(仅适用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同标段的总承包中标人联合集中采购同一类别建设工程货物的)

需提供联合招标协议,联合招标协议应加盖所有联合招标的总承包中标人公章和建设工程招标人公章。

(5)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提供以下表格

1)自行招标的,提供《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委托招标的,提供《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

2)《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

3)《招标公告发布单(货物)》(表3-3);

4)总包招标时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不包括建设工程货物招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就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填写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备案表》;

2、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招标人可以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也可以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4);

(2)资格预审文件。

3、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备案

需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4、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

招标人应在确定的资格预审评审日期至少1个工作日前,办理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表5-4);

(2)当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评审时,需提供《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6),以及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和评审能力证明材料。

其中:

在职证明材料包括:

1)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

2)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近半年以内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评审能力证明材料为下列材料之一:

1)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

2)加盖招标人公章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情况说明,并附拟派人员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

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格预审评审情况书面报告》(表8-1);

(2)《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

(3)《投标候选人排序表》(表7);

(4)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包括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到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记录表、资格预审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声明书、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记录表、汇总表、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拒绝资格预审申请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说明等。

6、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可以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办理招标文件备案,也可以在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后办理招标文件文件备案。

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备案表》(表10);

(2)招标文件;

(3)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提供招标控制价文件;

(4)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的,应提供招标人关于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情况说明、投标人书面承诺函。

7、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备案

需提供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的,应一并提供招标人关于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情况说明、投标人书面承诺函。

8、评标专家抽取

招标人应在确定的评标日期至少1个工作日前,办理评标专家抽取。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11-3);

(2)当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评标时,需提供《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12),以及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和评审能力证明材料。

其中:

在职证明材料包括:

1)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

2)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近半年以内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评审能力证明材料为下列材料之一:

1)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

2)加盖招标人公章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情况说明,并附拟派人员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9、中标候选人公示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候选人公示登记表》(表13);

(2)《中标候选人公示附件》,包括纸质和PDF格式电子文件各一份。

10、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表14-1)(加盖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印章);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货物)(表15-3)或《中标通知书》(供货与安装)(表15-4);

(4)《开标会签到表》;

(5)招标人及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

(7)《开标情况记录表》;

(8)《评标专家名单》;

(9)《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10)评标专家声明书;

(11)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打分记录表、汇总表、暗标编号确认表、评审和比较意见、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废标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说明等);

(1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3)《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4)其它评标资料。

11、合同备案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正副本);

(2)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的);

(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4)《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二)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后审

1、发布招标公告

(1)需提供关于总承包招标的相关资料、关于招标方式的相关资料、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相关资料、关于联合招标的相关资料(仅适用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同标段的总承包中标人联合集中采购同一类别建设工程货物的)、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具体要求与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相关受理标准相同。

(2)提供以下表格

1)自行招标的,提供《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委托招标的,填写《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

2)《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

3)《招标公告发布单(货物)》(表3-3);

4)总包招标时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不包括建设工程货物招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就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填写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备案表》;

2、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

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

2.《招标文件领取签到表》。

3、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可以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办理招标文件备案,也可以在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后办理招标文件文件备案。

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备案表》(表10);

(2)招标文件;

(3)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提供招标控制价文件;

(4)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的,应提供招标人关于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情况说明、投标人书面承诺函。

4、招标人逐项办理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备案、评标专家抽取、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合同备案,各环节受理标准与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相关要求相同。

(三)邀请招标的

1、办理项目入场登记

(1)需提供关于总承包招标的相关资料、关于招标方式的相关资料、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相关资料、关于联合招标的相关资料(仅适用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同标段的总承包中标人联合集中采购同一类别建设工程货物的)、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具体要求与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相关受理标准相同。

属于保密工程的,还需提供国家保密局或北京市保密局出具的保密函件。

(2)提交填写表格

1)自行招标的,提供《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

委托招标的,提供《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

2)《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

3)《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

4)总包招标时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不包括建设工程货物招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就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填写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备案表》;

2、招标人逐项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备案、评标专家抽取、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合同备案,各环节受理标准与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相关要求相同。

二、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类

招标人招标完成后办理一次性集中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承诺书

具体格式详见《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中附件2,采取委托招标的,应一并提供附件3。

2.关于总承包招标的相关资料

(1)已备案的总包招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包括招标文件封面和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罗列的暂估价建设工程货物;

(2)已登记的总包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招标方式的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需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为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2)无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需提供总包招标时已登记的《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保密工程的,需提供国家保密局或北京市保密局出具的保密函件。

(4)《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

4.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或无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且招标人采取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需提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拟派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的在职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在职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负责人、经办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2)由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半年以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3)项目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

总包招标时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货物招标的,有关招标组织形式资料无需提供上述资料,只需提供总包招标时已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2)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采用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需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在关于招标方式的相关资料中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交。

(3)无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且招标人采取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需提供自行招标情况说明及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材料、3名以上本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熟悉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至少含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其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自行招标的,提供《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委托招标的,提供《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

5.关于联合招标的相关资料(仅适用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同标段的总承包中标人联合集中采购同一类别建设工程货物的)

联合招标协议并加盖所有参与联合招标的总承包中标人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

6.关于招标公告发布(仅适用于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单(货物)》(表3-3),以及在国家或者北京市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7.资格预审文件及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备案(仅适用于于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

《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4)、资格预审文件以及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8.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仅适用于于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

(1)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其评标专家库满足《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9号令)第八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书面证明;

2)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证明;

3)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需提交《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6),以及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和评审能力证明材料。

(2)在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表5-4);

2)当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评审时,需提供《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6),以及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和评审能力证明材料。

9.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

(1)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格预审评审情况书面报告》(表8-1);

2)《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

3)《投标候选人排序表》(表7);

4)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包括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到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记录表、资格预审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声明书、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记录表、汇总表、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拒绝资格预审申请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说明等。

(2)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后审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

2)《招标文件领取签到表》。

(3)采取邀请招标的,需提供《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

10.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表》(表10)、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11.评标专家抽取

(1)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其评标专家库满足《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9号令)第八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书面证明;

2)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证明;

3)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的,需提交《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12),以及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和评审能力证明材料。

(2)在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11-3);

2)当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评标时,需提供《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12),以及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和评审能力证明材料。

12.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登记表》(表13)或在相关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证明材料;

13.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表14-1);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货物)(表15-3)或《中标通知书》(供货与安装)(表15-4);

(4)《开标会签到表》;

(5)招标人及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

(7)《开标情况记录表》;

(8)《评标专家名单》;

(9)《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10)评标专家声明书;

(11)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打分记录表、汇总表、暗标编号确认表、评审和比较意见、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废标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说明等);

(1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3)《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4)其它评标资料。

14.合同备案

1.双方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正副本);

2.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的);

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上应加盖合同各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合同各方纪检监察部门印章,无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加盖党委或党支部印章;

4.《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15.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非国有投资类

招标人自主依法组织招标,招标结束后只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承诺书,具体格式详见《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中附件1;

(二)双方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正副本);

(三)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上应加盖合同各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合同各方纪检监察部门印章,无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加盖党委或党支部印章;

(五)《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注意事项:

(1)招标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货物招标进场招标前,应登录“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点击“网上办公平台”,选择并进入“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业务平台”,填报相关招标信息;

(2)申办人应提供上述资料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3)填写相关表格时,应按照表格下方的说明填写,并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过程中的各类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等)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委托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封面还需加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

采取联合招标,且联合招标协议中指定牵头人的,招标过程中的各类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内容同上)可以加盖牵头人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也可以加盖所有参与联合招标的总承包中标人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联合招标情况说明中未指定牵头人的,招标过程中的各类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内容同上)应当加盖所有参与联合招标的总承包中标人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

(4)在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环节,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并加盖招标人公章(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印章)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招标人无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可盖党委或党支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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