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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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局:

 南阳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发布时间:

2010-01-11  来源:

市规划局网站

第一章通 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南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落实对南阳市旧城区内的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实施对南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南阳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南阳市旧城区内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控制标准。

第2条        本规划所指的“南阳市旧城区”范围为西至人民路、北至建设路、东至温凉河、南至滨河路。

本规划的适用范围为以上的269.98公顷用地,以上范围内的各项新建、改建建筑活动和土地使用均应按本规划进行。

第3条        本规划经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规划的解释全属南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及控制

第4条         本规划涉及到的城市土地使用分类及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GBJ137-90)中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第5条        土地使用性质必须遵照执行规划中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定。

第6条         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新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必须符合附表1《用地兼容性的相应规定》,并由南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三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第7条         为落实对南阳市旧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物保护的要求,将本规划中的南阳市旧城区用地划分为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一般区具体的分类标准如下,范围如分图则所示。

1.       绝对保护区

  指列为国家、省、市级文物古迹、建筑、园林等本身用地范围,所有的建筑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状、面貌及环境。

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的指导下按原样修复。

绝对保护区内现有影响文物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

2.       建设控制区

  指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即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即绝对保护区)以外划一道保护范围。

该范围内建设活动会文物古迹造成干扰,此区的建筑高度、体量、形式、材料、色彩需要和相应的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持基本一致。

3.       环境协调区

  在建设控制区的外围再划一道界线,本区的建筑环境提出进一步的保护控制要求,以求得保护对象与现代建筑空间的合理的空间与景观过渡。

整体风格上,采用中国传统建筑风格的建筑形式、建筑体量不以过大;在建筑色彩上宜采用白色调、灰色调;屋面宜采用坡屋面,以冷灰色为主调。

4.       一般区

  旧城内在上述三个分区之外的部分。

此处的建设和开发可以有较多的灵活性和较多的选择,但仍需在建筑形式、建筑高度、建筑色彩上与旧城区固有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四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

第8条        规划地块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得大于该地块的容积率指标、建筑密度指标的要求。

第9条         在规划环境协调区、一般区的范围内地块之间,容积率可以转让。

转让只能在相邻地块之间进行,(相邻地块指地块编码首二位数相同的地块);转让只能在同种性质的地块或性质可以兼容(兼容的具体规定见附表的规定)的地块之间进行;并且转让的数额不得大于两地块中容积率较小地块的40%。

  凡涉及绝对保护区、重点控制区的范围内地块,容积率不可以转让。

第五章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10条      规划区建筑必须后退道路红线,具体规定如表1。

绝对保护区内的文物建筑不在本条规定内,具体的后退建筑红线的要求由南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表1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米)

滨河路

8

中州路

5

仲景路

5

人民路

5

建设路

5

新华路

5

工农路

3

解放路

3

道路红线15米的道路

3

道路红线12米的道路

3

道路红线9米的道路

1

第11条     新建、改建人流、车流集散多的建筑、如影剧院、会堂、市场等,须满足人流聚散要求,设集散广场,其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原则上不小于8m,亦可根据需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退距离。

第12条     建筑必须后退该用地边界。

当边界外为未建设区时,南北向退缩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0.75倍,东西向退缩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0.25倍。

当边界外为永久性建筑时后退用地边线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13条    规划地块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该地块的建筑高度指标的要求。

第14条    建筑高度的计算依照下例规定。

  屋上突出物(包括烟囱、屋脊装饰、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及防火墙在屋顶上的出头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楼梯间、电梯塔、装饰塔、了望台、屋顶窗、水箱等建筑物的屋面上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小于屋顶面积的千分之一,且该突出部分的高度小于6m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15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的规定执行住宅建筑与其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其它性质建筑的间距均应符合消防、卫生和管线埋设等要求。

  平行布置的办公、商业和住宅建筑,其山墙间距应满足消防的要求,且最小值不小于4m。

其他非居住建筑,其山墙间距须满足消防要求。

第16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房间、中小学的教室与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标准。

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

                                                                                 

第六章 绿地控制

第17条     各地块的绿地率符合该地块的绿地率指标。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在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18条    规划居住用地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处,应有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外。

第19条     一个地块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的规划、统一的设计、统一的建设,综合平衡。

在符合地块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中平均分布。

                                                                                 

第七章 道路交通要求

第20条    规划中将中州路、仲景路、建设路、新华路、人民路、滨河路定位城市干路;工农路、解放路以及道路红线≤15m的道路定为支路。

第21条    道路上的机动车出入口和非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确定须满足以下要求:

  

(1)机动车出入口离干路交叉口不得小于100m,在其它交叉口上不得小于50m。

  

(2)非机动车出入口离干路交叉口不得小于60m,在其它交叉口上不得小于30m。

  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22条    各规划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必须遵照分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23条    各规划地块必须按其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设置足够车位的停车场、库。

具体取值列表如下:

  

             

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车位数

自行车车位数

住宅

0.2

2

饭店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1.7

3.6

旅馆

每客房

0.08

0.2

综合办公楼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0.25

2.0

商业场所

每百平方米营业面积

0.3

5

居住区级服务设施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0.1

2

医院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0.2

1.5

游览场所(名胜古迹)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0.12

05

文化设施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1.5

第24条     规划中规定的地点设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除按该地块规定用途使用外,未经南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为它用。

第25条      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露天停车场按每停车位25-30m2计,室内停车库按每车位30-35m2计;自行车停车按每车位1.5m2计。

第26条      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且距离交叉口应大于50m。

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规定:

  

(1)机动车停车位多于50个,出入口大于等于2个。

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2)自行车停车位大于500个,出入口数不少于2个。

                                                                                 

第八章相关名词解释和附则

第27条     用地性质:

又称为“土地使用性质”。

城市用地按照所担负的不同功能,划分为不同的用途类型,称为用地性质。

本规划使用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中的用地分类,结合工业园的特殊性略作调整。

第28条     用地兼容性:

即城市用地与建筑的互适性,规划对每一具体地块规定某种用地性质。

在某一用地性质下,一些性质的建筑允许建设,对用地及环境没有干扰和影响;而另一些性质的建筑在符合条件下才被允许建设,称为用地兼容性。

第29条     地块面积:

又称建筑基地面积,用地面积,由道路红线和地块界线围成多边形的水平投影面积。

第30条     容积率:

指某一地块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可以直观地反映该地块的土地开发强度。

计算公式为:

    FAR=Sa/S

    FAR──容积率

    Sa──地块上的建筑面积总和

    S──地块面积

第31条     绿地率:

指规划地块中绿地面积与该建筑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第32条     建筑退让-指用地中的建设项目必须后退建设项目的土地边界的最小垂直距离。

分后退道路红线和后退用地边界。

第33条     建筑密度:

系指地块内建筑投影面积与地块总面积的比值。

第34条     建筑间距:

系指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与建筑高度之比。

第35条     建筑高度:

系指室外地坪而起,至建筑物最高层面部分的高度。

第36条    凡在本规划文本中未涉及到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控制要求,参照的国家和河南省的法规、技术标准进行。

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用地

绿地

 

建设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普通

危险品

设施用地

G1

G2

1

低层独立住宅

×

×

×

×

×

×

×

×

×

2

其它居住独立建筑

×

×

×

×

×

×

×

×

×

3

多层独立建筑

×

×

×

×

×

×

×

×

×

4

单身宿舍

×

×

×

×

×

×

×

5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7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8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9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

11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12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13

小型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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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4

小商品市场

×

×

×

×

×

×

15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21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22

一般旅馆

×

×

×

×

×

×

×

23

商住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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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4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25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厂

×

×

×

×

×

×

26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无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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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7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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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28

普通储运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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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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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危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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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0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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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社会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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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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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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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货运公司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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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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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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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允许建设,×不允许建设,○ 允许或不允许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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