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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培训资料全1

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8]40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基木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C2014)54号)《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用档案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医保服务编码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以下称医保医师).

第三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占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处方权:

(三)通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登记备案后取得医保服务编码。

第五条医保医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练掌握并自觉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

2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确保医疗记录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完整,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

(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

(四)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让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五)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鉴定等工作;严格执行住院参保病人告知、签字同意制度,严格执行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医保医师办理程序。

1、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自愿履行医保医师职责承诺书,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交单位审核,单位审核并汇总后,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所属定点医疗机构上报材料,审核通过的,留存上报材料复印件,将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登记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卫计部门人才数据库比对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实施培训考试,每年组织1-2次。

第七条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医师,进行登记备案后,统一编制医保服务编码,实行编码管理。

医保服务编码有效期两年,期满后须再次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医保服务编码继续有效。

第八条具有医保服务编码的医师,如需变更个人信息、执业地点以及多点执业的,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提供医保服务。

第九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医保医师管理工作,及时维护医保医师数据管理库,按规定程序处理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保医师管理数据库,确保市及区县医保医师档案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条医保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将本人医保服务编码连同处方及医嘱一并录入所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医保结算系统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识别、审核及结算。

第十一条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

医保医师多地点执业的,初始分值不变,扣分累加计算。

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医师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办机构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扣除相应的分值。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2分

1.处方、病历等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或无法辨认的

2.对未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告知义务,被参保人员投诉的

3.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参保人员投诉的

4.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

5.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较轻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4分

1.不因病施治,开具虚假处方、大处方或超规定剂量配药的

2.医嘱及处方存在变通收费、分解收费、滥收费、溢检查、重复检查现象的

3.不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等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4.恶意解释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在参保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000元以下的

6.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较重的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6分

1.选导成协助参保人员分解住院床住院或降低入院标准住

院的;

2.因拒收或推诿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参保病人,导致病人

或其家属投诉的;

3.将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4.故意曲解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员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规定,为非医保医师签名开具医保处方、医嘱的;

6.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8.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较重的情形。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

1.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诱导或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以参保人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串通患者不取药品而兑换现金或其他物品的;

5.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被举报查实的;

6.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8.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违规积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年度内扣分达到2分的,给予诚勉谈话,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4分的,冻结医保服务编码3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的,冻结医保服务编码6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各级优秀高层次人才选拔。

(四)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冻结医保服务编码12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各级优秀高层次人才选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年度等次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医保医师有以下情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取消其医保服务编码,待情形消失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办理。

(一)被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二)被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

(三)被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

(四)被定点医疗机构停止处方权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医保服务的情形。

第十四条被冻结医保服务编码的医师,冻结期满,经本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合格后恢复其医保服务编码。

第二次被冻结医保服务编码12个月的医师,冻结期满1年后,可申请恢复其医保服务编码;第三次被冻结医保服务编码12个月的医师,取消医保服务编码。

第十五条医保医师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险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迫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保医师的培训和管理,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传、维护医保医师相关数据,确保医保医师管理数据库信息准确、有效。

不得将未取得医保服务编码或冻结、取消医保服务编码的医师的处方和医嘱上传医疗保险结算系统。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被冻结医保服务编码的医师人数达到该医疗机构(科室)医师总数30%的(医疗机构或科室在5人以下的,比例为50%),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该科室医保服务或暂停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被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医师的医保服务编码同时被冻结或取消。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把医保医师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及参保人员评价满意度等情况,与其年度考核、工资待遇、职务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单位医保医师信息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规范在显著位置公布,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参保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每月应将上月本单位医师和分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意一见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设立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网站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情况。

医保医师违规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要及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公共媒体公开。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被冻结医保服务编码的医师列入诚信服务“黑名单”,接受参保人和社会各界的查询,并作为重点稽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提供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医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店木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项目范围》的通知

鲁劳社(2001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具体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

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采用准入法,分别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计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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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具体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

三、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管理和费用审核工作,严格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

各地在执行诊疗项目目录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附件:

1、《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2、《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附件1

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衢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

(I)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2)口吃,打鼾;

(3)兔唇,鞍鼻;

(4)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

(5)脱痣,穿耳,平疣,腋臭;

(6)护肤,面膜,倒膜;

(7)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

(9)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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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助行器,各种治疗鞋;

(11)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预防、保健项目

(1)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②)各类预防的费用。

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1)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

(2)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

(③)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4)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

(5)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一刀,Y一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疾病)。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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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等;

(5)胃托、护膝带、提睾带等;

(6)肾托、子官托、阴囊托、人工肛袋。

3、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辫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

5、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

2、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3、用于环境卫生、防署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7刀、x一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心脏及血管造曩x线机(合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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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安装以上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的最高价结算)。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幾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肼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一定价格以上的其他使用特殊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2

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监护病房费(CCU、ICU)

2、层流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

4、膳食费、营养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C2006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困难企业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110号)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后,其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破产企业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109号)的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主管部门或承继企业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费用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与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其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降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

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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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700元。

农民工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

四、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协议医院住院治疗时,城镇职工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余额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报销。

转往市外非协议医院住院治疗仍按《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淄政发[2000]150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8一

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8]13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淄政发C200718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包括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的,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个体劳动者设立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市或区县原政策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且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9年1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受10年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2、单位新招用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个体劳动者,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退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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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保险待遇.。

3、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本着合理分担的原则,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已参保人员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首次参保人员以参保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

个体劳动者按上述缴费基数和比例全部由个人补缴。

4、城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按规定补缴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通;补足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问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外地调入本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前与转入后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2008年12月31日前,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且按市或区县原政策规定的时间及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9年1月1日起,单位职工从2002年1月开始,个体劳动者应从200年7月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之前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单位新招用的人员,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中断缴费的,应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参加工作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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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准补缴,最早时间不超过2002年1月;不补缴的,之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不予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2008年1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因原单位欠费造成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的,应按原政策规定补缴。

因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导致中断的,按个体劳动者政策规定补缴。

3、市或各区县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启动前,符合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个体劳动者,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以市或区县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的启动时间为准补缴医疗保险费。

2009年1月1日后参保的,自2004年7月开始补缴医疗保险费,其中符合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时间在2004年7月以后的,以符合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时间为准补缴医疗保险费。

4、市或各区县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启动后新产生的个体劳动者,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准补缴医疗保险费。

5、个体劳动者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自首次缴费开始计算。

转换为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不受过渡期限制。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四)城镇职工统筹范围内的医疗保险费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统一实行一票征缴。

二、大额医疗救助费的缴纳

1、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按上年度执行的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为基数计算职工代扣代嫩的大额医疗救助费,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徽,待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子以

补足。

2、个体劳动者可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其中,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在住院前以上年度执行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5%的比例,预缴大额医疗救助费,待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予以补足。

3、城镇职工应自首次参保缴费之月起连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需补缴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补缴大额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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