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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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

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规范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和验收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

第三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四条 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布局、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能够防止交叉污染,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四)有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头、蹄、内脏的容器;

(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申请报告;

(二)甘肃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证明;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源证明;

(五)屠宰企业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六)屠宰企业厂区地理方位图;

(七)屠宰企业厂区平面图;

(八)屠宰企业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九)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年内开具);

(十一)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十六)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十七)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文本;

(十八)屠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作出受理、补充材料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验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通过验收的,

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家畜定点屠宰证书和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家现场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

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派1-2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全程参与现场验收,对专家的活动予以监督,但不参与现场评议。

第八条专家现场验收遵循如下程序:

首次会议。

现场验收开始前,专家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专家组首次会议,明确组员分工,宣布现场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现场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

现场验收。

专家组应当严格对照《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时留存影像、文字等相关证据。

综合评定。

专家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专家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撰写现场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意见必须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必须由专家组

组长和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

综合评定期间,非专家组成员应当回避。

末次会议。

现场验收结束时,专家组组长应当召集末次会议,向申请企业宣布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和整改意见。

申请企业可就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发表意见。

甘肃省家畜定点

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验收日期:

发证日期:

甘肃省兽医局印制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企业人员

人员

总数

检疫

人员

检验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

建设投资总额

生产经营面积

总面积

待宰间

屠宰间

急宰间

分割车间

排酸车间

冷库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本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属实,请审查验收。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盖章):

审查日期: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意见

专家组现场验收

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现场验收日期: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审批负责人(签字):

审核日期: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表1

主要设备清单(生产设备、设施)

序号

设备设施名称

主要性能指标

数量

安装使用场所

制造商

生产日期

表2

主要设备清单(检测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生产日期

检定有效截止日期

数量

主要性能指标

制造商

安装使用场所

表3

主要管理、检疫、检验、屠宰技术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

发证机关

注:

表中证书是指与企业签订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最高学历证书以及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的检验检疫人员还就应当在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一栏中填写身份证号码。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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