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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森林法的心得体会4篇

学习森林法的心得体会4篇

_学习森林法的心得体会1_

《森林法》是林业事业发展保护建设的根本大法,更是森林保护管理和建设的坚强后盾和法宝.

1森林法的概念和加强森林管理的法制建设的意义

1.1所谓森林法,就是国家规定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支配权,经营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的一种专门法律.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是林业关系,即在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对森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森林的管理和保护.森林的营造和采伐等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对这种关系的法律规定和调整便是森林法.换句话说,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培育.保护.利用.开发森林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资源,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能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障农业.牧业的发展;能够防治空气污染,保持和美化环境,增进人们的身心健康.

因此,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强.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2《森林法》的主要内容

《森林法》是我国林业的基本法,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2.1关于发展林业的任务.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的规定.《森林法》规定,发展林业的基本任务是:

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适应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森林法》规定了〝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2.2关于森林资源及其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

明确和核定林权,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基础,也是加强森林法制管理的前提.为了解决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归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来兴办林业,《森林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有三种,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2.3关于森林的经营管理和保护的规定

《森林法》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3.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2.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合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2.3.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包括在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3.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包括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制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3.5《森林法》严格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2.3.6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珍贵植物动物资源进行保护.《森林法》明确规定: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内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2.4关于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的规定

在对新造林和采伐的关系上,长期以来轻视造林,重视采伐,甚至过量采伐.乱砍滥伐,结果采伐迹地得不到更新,林木越来越少.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森林法》明确规定了采育结合,实行限额采伐和鼓励造林育林的原则.

2.4.1对于植树造林,规定了以下几项重要制度,措施和原则;

2.4.1.1《森林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2.4.1.2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既有联系又分离的原则,实行谁营造的林木谁管理.谁受益的制度,对于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2.4.1.3《森林法》及其《条例》规定: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_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植树节的决定》(_8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每年的3月_日为全民植树节.

2.4.1.4对植树造林实行经济扶持.国家通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征收育林费,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和低息长期贷款,以及从某些产品的产量中提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等办法,扶持造林育林事业的发展.

2.4.2森林采伐是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资源和森林的再生产的大问题,《森林法》对此规定了几项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2.4.2.1《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2.4.2.2对从林区采伐运出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拔的木材外,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运输证件.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放的调拔通知书而运输木材的有权制止.

2.4.2.3《森林法》按照森林和林木的不同属性(自然属性)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采伐要求,一是成片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二是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是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4.2.4对森林的采伐实行的法定审批程序和有采伐许可证制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4.2.5《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2.5关于森林管理奖惩制度的规定

对于违反《森林法》的惩罚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责任问题,规定了行政与刑事两类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处罚又作了具体规定.

2.5.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政处罚规定

2.5.1.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5.1.2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5.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政处罚规定

2.5.2.1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的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2.5.2.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

滥伐的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5.3违法运输木材行政处罚规定

2.5.3.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5.3.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5.3.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2.5.3.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因此说学习领会《森林法》及《条例》精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打击违法活动,或者说学习宣传贯彻好《森林法》及《条例》是保护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从而为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服务.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分子,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

_学习森林法的心得体会2_

3月9日,省林业局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侠主持并作总结发言,局办公室黄辉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作解读,一级巡视员杨幼平.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荣勋作了中心发言,两名处级干部和两名青年干部交流学习心得体会.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成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胡侠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林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定位发生了深层次.根本性变化,迫切需要修改森林法.新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

一是更加强化生态建设.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林护林意识,推动形成各行各业.全国上下共同参与植树造林.建设美丽家园的良好氛围.二是更加强调保护优先.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三是更加注重市场机制.近年来,林业市场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受到资金技术.权属保障等因素的制约,林业发展不充分,未能使森林资源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本次森林法的修订,着力建立健全林业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林业市场化步伐.

胡侠要求,学习贯彻森林法务必要结合工作实际,学以提能.学以致用,强化担当.强化落实,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推动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一是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真懂会讲能用上,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带头学.带头讲.带头用,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认知高度.领悟深度上发挥头雁效应,引领带动全省林业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森林法.二是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强化责任落实上,改进监管方式,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增强监督实效.三是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完善配套制度上,组织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全面清理工作,抓紧调研.论证,争取将一系列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开展一系列森林法明确配套性政策的制修订工作.四是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深化依法行政上,认真履行森林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完善加强森林培育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深化审批简政放权.落实全过程监管机制,千方百计加强林业执法力量,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胡侠强调,新森林法是贯彻______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强化了立法对林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保障,对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期待,对林业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给林业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对于构建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强化依法治林,全面推进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力争各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_学习森林法的心得体会3_

森林公安管理体制交接后,为更好融入大公安队伍,履行公安职责,打造森林警察生态铁军警队,积极响应市公安局〝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泰山森林公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找差距.1月9日,组织全体民警开展业务知识集中学习,以〝森林公安大讲堂〞的形式,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修订内容.

会前森林公安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旧条文对比,要求全体民警进行自学,提出问题,法制负责人宋军旗同志提前备课.制作课件,资料下发之初即掀起了一股法律学习热潮.会上针对《森林法》中重点内容及民警提出的问题,宋军旗同志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运用典型案例及鲜活事例,旁征博引,深入为民警讲解了《森林法》新修订内容,以及在工作办案.为百姓答疑解惑时应当注意的细节和要求,授课深入浅出,内容真实接地气,受到民警一致好评.

会后民警自发进行了学习心得体会交流,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学习受益匪浅,认识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储备是当前最迫切的任务.只有我们真正将法律条文吃透.弄懂.读通,在践行〝枫桥式公安泰山森林公安〞建设,开展〝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中才能有底气.有能力.有水平,真正为百姓答疑解惑,用法律的方式切实解决群众遇到的矛盾和纠纷,提高办案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更好的做到为人民服务.

_学习森林法的心得体会4_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_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_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修订

_50年

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_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_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_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_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_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_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决定每年3月_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树节._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_81年_月_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_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_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

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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