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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学校安全工作规程

平潭县学校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幼儿园)及其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属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标本兼治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学校按照本规程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并积极争取公安、安检、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的支持,促进他们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卫生、饮食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校园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四)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六)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积极争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七)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卫生状况,争取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多方支持,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制止、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第七条学校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对下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负责召集校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会议;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全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与教育、教学、科研、生活、学习、集会等活动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负责批准实施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必要的经费预算;主持召开安全检查工作会议,对重大安全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作出决策,并督促职能部门贯彻落实;负责突发事件的总体指挥和善后工作。

(二)学校党支部书记要协助校长完善安全管理网络,负责采用各种有效方法,宣传安全工作制度,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对各类人员执行安全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教师的师德教育,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引起的伤害事故发生。

协助校长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和善后事宜。

(三)分管教学校长是所分管工作的主管责任人,管理好有关处室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分管学生学习、活动安全;负责制定教师课堂教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教学活动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教学活动秩序的稳定;开展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卫生保健;与学校分管处室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对下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协助校长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和善后事宜;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对所分管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分管后勤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校园场地、校舍、教学设施、设备、饮食、卫生安全,确保无安全隐患。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的建立;协助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并与学校分管处室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积极选派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组织校级安全检查,研究制订隐患整改措施,并督促职能部门整改;及时和定期对校园及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各功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建立校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后勤人员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学校值班制度、值班表、夜间巡查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学校财产安全;积极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演练。

(五)教务处要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科学合理安排,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

建立特异体质学生和特殊心理学生的安全档案,并制定安全教育防护措施;坚持每日两次对全校学生的到校情况进行查询;坚持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查堂记载,确保课堂内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协助年级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于学校组织的重大教育活动,事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所有活动都要按要求进行逐级申报、审批和事后汇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和校内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以及专项治理工作。

(六)政教处(德育处)负责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组织学生进行消防自救、校园逃生、校园突发事故疏散等专项演练,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负责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履行课间活动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学生课间活动和上下楼梯有序进行;要精心组织集体活动,有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安全工作责任到人;协助班主任科任教师做好家庭联络工作和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心理健康和青春期卫生教育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和校内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以及专项治理工作。

(七)班主任教师是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学生每日缺勤记载,发现无故缺勤学生,在一小时内与家长取得联系,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建立特异体质学生和特殊心理学生的安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帮教转化工作;要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急救知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救护,保护现场,及时告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协助学校做好家长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火、防骗、防雷击、交通、用电用气、食品等安全教育;严禁学生携带危险器物进入校园,发现学生不安全行为,要及时制止;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都必须经学校批准;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讽刺、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要经常检查教室、桌椅、插座、照明、风扇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八)科任教师为所在课堂的主管责任人。

必须全面履行学校课堂教学安全工作职责,依法执教。

实施课前点名制度,发现缺勤学生,迅速查明原因;实施课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并体现在教案上;精心组织课堂教学,保证课堂教学有序进行,妥善处理课堂上发生的意外事故。

全面关心学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或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学校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类人员职责

(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三)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四)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防范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定期消毒制度

(七)安全知识教育制度

(八)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九)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十)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十二)事故报告制度(十三)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值班制度(十五)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十六)门卫制度

(十七)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十八)校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学校应建立以下安全应急预案

(一)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学校预防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治疗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建立台帐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必须在每天的校务日志中详细记载日常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校务安全日志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校长任期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寒暑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调休、因故批准提前放学、冬夏作息时间变更等安排必须发放告家长通知书,并保留家长回执。

学校每日必须规定确切开关校门的时间,教育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来校或离校,严禁过早地来校或过迟地离校。

家长的接送车不准进入校园。

学校要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有关规定,并告知家长,根据《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第21号令)规定:

学生在自行上下学、返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学校时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等4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监护人负责,学校概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特质生档案制度。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组织召开新生家长会,向新生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履行监护人职责,要求家长及时将有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的情况告知学校。

学校教务处或德育处应当在开学一周内完成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的学生档案的建立,如:

心脏病、肝病、癫痫病、脑瘫等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疾病,学校应要求学生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要求家长提供有资质医院的体检报告,从而准确掌握每位学生存在的疾病以及不宜参加的体育项目。

制作学生身体特异情况告知表,教务处或德育处应当将副本送达该生班主任、体育教师及其他任课教师。

必须告知家长不得隐瞒孩子的特定疾病,否则责任应由监护

人负责

第十四条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情况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汇报;学校发生重大损失的、特大的、群体性的以及危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教育局,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教育局,不得有意隐瞒事故。

第十五条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第十六条各校要按照有关法规,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

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集会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要制定集会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

(三)学校应制定学生集会、做操上下楼梯线路、顺序图,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强化训练到位,在楼梯口要有值日教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政值班人员要在当天的校务日志上将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载,确保学生进出、上下楼梯有序,严禁挤压事故的发生。

(四)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集会、会操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要有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在活动前要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并报请经县教育局审批。

(三)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四)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

(五)任何外出活动都必须在出发前,对参加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对活动中的任何细节或可预见的问题都要作周密的部署。

(六)活动前必须在学校将学生集中统一出发,活动结束以后必须将学生集中统一带回学校按时放学。

学校在活动期间,要严格实行带队教师安全负责制,严格实行方案所规定的责任,严禁脱岗离岗。

(七)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室内外体育器械、体育设施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及卫生标准配备,必须向有资质的单位购买。

新器械、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教师必须在上体育课之前对器械与设施设备进行检修。

(二)学校对体育课、大型集体活动(如运动会、长跑)等制定系统完善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合理安排运动会的时间,不得放假;运动会期间学生的管理按照日常管理实施。

(四)体育老师应当明确所带班级学生的身体状况等,对特殊情况的学生,要按照特殊情况照顾的原则区别对待,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体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体育组长要具体负责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老师组织学生体育活动,要认真检查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及时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

(六)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特别是组织学生进行中长跑项目或其它剧烈运动,更要组织部分学生做好保卫工作。

幼儿园组织儿童进行户外活动时,保育员或副班老师必须跟从儿童,协助当课老师做好保卫工作。

保育员或副班老师还应整理儿童的鞋带、衣扣等儿童穿戴物件,必要时还要帮儿童增减衣服。

本校内没有运动场需要到县体育场上课时的学校,一定要组织好学生,务必注意路途中的安全。

(七)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学生必须穿运动服、球鞋,严禁女生穿高跟鞋。

第二十条有住宿生的学校要实行领导带班、干部职工24小时值班巡逻和夜间点名、定时查铺等制度,建立住宿部专项值班记录。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

学校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条例,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做到学校不生产、商店不经营、学生不携带不合格的餐饮饮品,坚决杜绝学校群体性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小学、幼儿园及没有寄宿制的中学,校内不得设置小卖部。

有寄宿生的中学确需设置,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原则上不出售食品,坚决杜绝出售不新鲜的和“三无”食品,校内小卖部要纳入学校管理,规范经营。

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将追究学校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门卫管理。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设施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重点部位安装防护设施和报警装置,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项目施工区与教学区必须隔开并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五条消防管理。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六条校车管理。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档”管理,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自觉按照规定核载人数接送。

标识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

对行车时间、行车线路、跟车人员等要做出周密的部署与安排,坚决杜绝

校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二十八条周边管理。

学校要加强校园周边整治,对周边违规摊设点、摩的、200米以内的“三室二吧一厅”等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要向县科技文体局、工商局及城建大队举报,积极争取他们的帮助,学校也可邀请综治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来校参与周边的整治。

第二十九条学生使用交通工具管理。

满12周岁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的,要经过家长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纳入学校管理。

对于未满18周岁,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学生,学校不纳入管理,同时要对学生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以通过《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家长说明其危害,联合县交巡警、预交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校园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倡议齐抓共管,多方协作,力求得到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对于屡次不听劝告的,学校也可向“110”寻求县交巡警帮助。

第三十条医务室管理。

学校要积极设置医务室,实在有困难的农村及边远学校,可不设置,但必须要与乡镇卫生院或乡村医生经常保持联系,一有病情及时沟通,并商定采取的措施。

学校应不断地规范医务室管理,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立即到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同时应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加强对医务室人员的管理,规范医务室的诊疗行为:

不开处方药,不挂点滴,遇到超出自己职责范围的疾病,要及时联系家长,情况紧急的要组织教师送患者前往医院治疗。

校医务室人员必须时时关注本校学生的健康状况,认真做好疫情登记、报告,完善门诊日志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设施管理。

学校的教室、电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及课桌椅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87)、《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17226-1998)和《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GB7792-1987)。

学校还应对代购的校服、运动服严格把关,检查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做到卫生防疫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安全教育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对学生开展公共安全教育。

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的其他事故和事件。

学校要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末、节假日前、“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时间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

要求每学期安全教育达到10个课时。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熟悉学校环境,了解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学校要承担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

主要包括:

纪律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游泳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暨青春期性教育、社会实践安全教育、校内设施安全教育、上下课安全教育、体育课安全教育、用电用火用气安全教育、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等。

第三十三条纪律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加大对学生的日常行为习惯教育,参照《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平潭县市民公约》(职专生参照中学生、幼儿园儿童参照小学生)等标准,要通过不断地进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努力做到每位学生都能熟知《守则》的内容,使广大学生养成自觉地遵守《守则》的良好习惯。

(二)学校可通过下发《学生手册》等形式,公布学校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重点向学生说明学校考勤和请假制度。

要求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不旷课等,强调有事请事假、无事不请假、放学后要按时回家等等纪律要求。

(三)学校对于不遵守、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主要以教育为主,也可通过个别谈话、联系家长等形式促进改正。

对于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经多次教育未果的,可参照《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

(一)学校应在校园醒目位置张贴交通标识图,刷写一幅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每学期至少开一节以上的交通安全知识课;每学期编发三期交通安全专(班)刊,设立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宣传栏。

(二)学校要教育学生交通安全“从我做起,从我家人做起”的意识,并进行“小手拉大手”活动,提倡家长在校门口文明行车、文明接送,也可成立学生文明礼仪督查队,对越线违校规的家长接送车进行劝阻,必要时也可张榜公布。

(四)学校要建立由学生轮流参与的交通协管员队伍,以值日辅导教师带队为主,不仅要完成文明交通的劝导工作,还要经常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师生自救自护的能力,切实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文化的范畴。

(五)学校每学期要邀请综治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来校上两节法制课,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在这基础上也可开展撰写心得体会征文、演讲等活动,让交通安全意识真正入耳、入脑、入心。

(六)学校更要加强对乘坐校车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使用接送车的学校,要根据教育局安全工作安排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对每位乘坐校车的学生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专题的乘坐校车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游泳安全教育管理

(一)学校在春季未至秋季初(4月底至10月未),要通过游泳安全专栏、班刊、校刊、手抄报、绘画作品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游泳安全教育。

特别要强调私自或结伴下海、下湖、下河游泳的危险,并教育学生游泳基本知识、自救自护以及溺水现场应急措施等。

(二)学校要在寒暑假、“十一”黄金周等凡超过三天长假的假期前下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并收齐回执单存档。

有义务告知家长注意孩子在家的活动去向,严防孩子私自前往江、河、湖、海、打石坑、水库等水域游泳。

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可开展亲子活动,由家长与孩子共同阅读《致家长的一封信》。

(三)各班级也可开辟私自游泳举报电话,由学生们共同参与反私自下水游泳的活动。

也可通过快板、小品、讲座、师生同台等表演方式教育孩子严禁私自下水游泳,游泳安全教育工作也可成为校园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教育管理

(一)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消防器械的使用性能,标明安全疏散通道,防止消防器械老化、失效,严禁安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始终保持校内消防器械材性能良好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二)学校要不断完善消防逃生预案,周密、动态地制定逃生实施方案。

要把防震减灾逃生演练与消防逃生演练结合起来,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消防暨防震减灾逃生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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