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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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终稿

 

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平安运行水平,保障居民根本用电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力监管条例?

、?

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

、?

物业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以及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配电箱及小区公建设施配电柜(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本方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效劳到户,享受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效劳。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缆沟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第六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局部,其建设应遵循根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平安和质量。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属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各市场主体从事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应执行第一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执行?

供电监管方法?

和?

电力监管条例?

及其实施细那么。

第八条其他依法依规建设、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房屋建设工程,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投资界面与技术标准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投资界面,以与公用电网搭接点为划分界面。

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按规划作为公用站房提供本小区及周边其他用户〔含潜在用户〕等两户及以上用户接入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连接点〔简称“本级公用站房〞〕,那么本级公用站房及以上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本级公用站房出线〔不含专用间隔〕起至本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如小区供配电站房按规划作为本小区专用的,那么该小区供配电站房以及至上级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通讯、自动化设施按照投资界面划分原那么出资建设,供电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通讯、自动化接口技术协议或标准。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标准要求,并按照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标准?

进行工程建设,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局部?

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局部?

 

第三章工程建设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正式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那么性协议。

供电企业应及时受理申请,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以下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工程完成规划总平图、红线图等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小区供电的初步方案,由供电企业负责明确住宅小区的供电电源点、电压等级及初步容量,配电站房的位置、面积及净高、电力管线〔含地下电缆桥架〕布置、表箱安装位置、自备电源等方案,并形成初步书面意见后,再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协商好的初步供电方案组织编制管线详细规划,编制完成的管线详细规划经中介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再申报城乡规划局进行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产权标识和施工用电送电后,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用电报装申请时向供电企业提交?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管线综合总平图等有关资料,并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永久性用电供电方案。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配套供电设施设计应与住宅工程同步设计,并符合配电网规划。

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的永久性供电方案以及第十条所述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应将审查结果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确定工程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工程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所采购的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应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供电企业三方代表进行进场检验。

对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质量有疑议时,可抽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前方可用于工程。

对不合格的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催促施工单位立即将其清退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到达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和?

江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

〔DB36-J/002-2007〕的规定,编制、整理、归档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并依据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当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针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那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平安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对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跟班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其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

  第七章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与工程质保

第二十八条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5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书面申请;供电企业应及时依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对照中间检查的内容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隐蔽工程相关资料开展中间检查。

隐蔽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电企业检查合格后,各方代表应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交付竣工检验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符合供配电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具备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签署相关验收文件。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根底上向建设单位提交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提交证明工程工程具备竣工检验条件的工程竣工报告、安装调试报告等竣工报验资料,并保证工程竣工报验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资产移交与运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并经竣工检验合格送电后,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承当后续运行维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建立供电设施根本信息公示机制,建设单位与居民业主签订房屋购售协议时,即将小区供电设施产权归属、抄表方式、运行维护单位等供用电根本情况以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形式对业主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和运行维护管理方法,明确资产接收程序,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送电后,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效劳到户〞。

第三十六条住宅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或物业〕与供电企业签订?

供用电合同?

,明确各自的运行维护责任。

站房土建局部由该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维护。

第九章:

老旧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和改造

第三十七条老旧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按产权属性未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应由业主委员会自主招募具有?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资质单位签订长期运行维护协议,由其进行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确保平安供电、修缮及时,费用双方自主协商,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出。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职责。

第三十八条供配电设施存在平安隐患的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方法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改造,改造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自行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可将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实行“一户一表〞管理,由供电企业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效劳到户,享受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效劳。

供电公司不得拒收。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职责。

第三十九条工程改造所需资金由原房产开发商承当;原房地产开发商自然消亡的,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由业主自行筹措。

 

第十章政府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管,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电力建设专业特点,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标准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住建部、全国工商总局制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制定?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

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招标文件或建设合同的推行文本。

第四十二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供电企业出具的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检验结论。

禁止建设单位使用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代替永久性用电设施向业主交房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对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方法?

作废。

已经按照原?

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方法?

建成的,仍由供电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及维修;开发商与供电企业已经签订相关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签订相关合同,但开发商已支付局部费用的,由供电企业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之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一年,并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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